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及管理条例
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高校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被我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含普通高校,下统称高校)录取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下称研究生)。
第二条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称国家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正常学制内就读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学生申请,学校评审、第三条.公示、奖助学金发放等工作机制,由高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评审一次。
高校应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四条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资助对象、条件、标准、覆盖面、奖励等级(资助档次)、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办法、申诉渠道。
实施办法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本校网站对外公开。
第二章名额与奖助学金下达第五条国家奖学金预算按名额和奖学金标准等额下拨。
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我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高校在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提出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方案下达资金。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地市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一)省属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照博士生研究生人均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和在校博士生人数的70%比例,硕士研究生人均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和在校硕士生人数40%比例给予支持。
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地级市财政予以支持。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教资助〔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5〕86号各高等学校:2007年实施新的国家奖助学金制度以来,全省各高校认真按照国家及我省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求,扎实开展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政策实施整体情况良好。
但实际工作中,少数高校仍然存在对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理解有偏差、评审把关不严、奖助学金使用和监管不规范、专项资助经费提取不足等问题。
为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全面得到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全省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1、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资助政策。
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学生资助政策是全省高校开展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指南,各高校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时要以国家及我省现行政策为准,不得突破政策规定、任意解读、违规操作,各高校具体实施细则要按照规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公开告知学生。
由于近几年学生资助政策有较大变化,请各高校将学校现行的奖助学金实施细则于4月1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严格把握评审标准。
国家现行资助政策具有奖优和助困两种功能,其中奖学金类的资助项目在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时要突出对学习成绩的要求,而助学金类的资助项目要突出其助困功能,因此学习成绩不能作为助学金资助项目的主要评审标准。
3、坚持信息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一项有效监督机制,各高校要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在校园或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本校年度国家奖助学金指标总量以及各院系、年级、班级指标分配情况;评审中要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合理保护参评学生的个人隐私;评审后要按照政策规定时间公示评选结果,公示信息一定要准确完整,指向要明确,其中本专科生的国家助学金获助名单也要按照校内不少于5天的要求进行公示。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学〔2009〕29号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各系部:国家奖、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
为切实做好我院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的精神,并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一)国家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并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过去一年没有违纪现象)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系前列)。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1、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系部推荐。
各系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分配名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对申请学生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初选名单在系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科审核。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科成立评审小组,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对通过初审的同学报学院领导审批,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厅助学中心批复。
3、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校级奖助学金评定要求

摘自:/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56关于评定2014—2015学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的通知各学院:为落实《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做好2014—2015学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就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评定范围: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学生。
注:1.国家奖学金:2015级新生不参评,六年制免费师范生一二三年级学生不参评;2.国家励志奖学金:2015级新生不参评,四年制、六年制免费师范生不参评;3.国家助学金:四年制、六年制免费师范生不参评。
二、评定要求:1.各项评定工作严格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2.每个奖项(或等级)的人数必须按附件1名额要求推荐,不得超过各奖项(或等级)相应名额。
3. 请各学院认真学习附件2《国家奖学金报送要点》。
4.每位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填写附件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每位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填写附件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每位参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填写附件5《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由各学院统一在【湖南省资助管理系统】将参评学生信息录入。
5.各学院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参评学生的各项材料真实、准确,并对上报材料签定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各学院公示5天。
6.请各学院将各类材料纸质稿交至学生工作处(实B--302),国家奖学金上报材料截止时间为10月19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上报材料截止时间为11月5日。
摘自:/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57关于评定2014—2015学年度校级奖助学金的通知各学院:为落实《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级学生奖助学金评定条例》(湘一师院字【2010】18号)的文件精神,做好2014—2015学年度校级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就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评定范围:校级奖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学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阳职院学[2009]2号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在校专科学生的奖励资助形式。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奖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奖励、资助对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二条申请条件(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第一,其中上一学年各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
同等条件的学生按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取排名在前者;绩点相同的按上一学年获奖情况评定,没有获过奖者优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
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本专业本班级排名前列,其中上一学年各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上一学年各科成绩无不及格;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细则

发行版本:国家奖、助学金修改次数:0评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编号:Q页码:1/41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原则、条件、组织、程序和日常管理工作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2职责2.1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2.2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
2.3学院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3管理工作流程图4管理内容4.1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学院2011-07-14发布2011-07-14实施页码:2/44.1.1坚持公开原则。
要做到奖励、资助标准公开,名额公开,评定程序公开,结果公开;4.1.2坚持公平原则。
要在严格执行贫困生认定制度基础上,与勤工助学措施相结合分配奖励、资助指标;确保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4.1.3坚持公正原则。
做到以班级民主评议为基础,实行班级、教学系资助工作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四级评审制度;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坚持全面评估、择优选拔、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4.1.4 坚持择优原则。
要与学院奖学金评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相结合;确保品学兼优的学生得到奖励。
4.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4.3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4.3.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4.3.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如下:4.3.2.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4.3.2.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4.3.2.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诚信等级为优秀;4.3.2.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位于班级前列;4.3.2.5综合素质测评达到优秀;4.3.2.6 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4.3.3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发放。
页码:3/44.4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4.4.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及管理条例

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及管理条例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治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2020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国家奖学金是为鼓舞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进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专门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治理暂行方法»〔财教[2007]90号〕、«内蒙古自治区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治理暂行方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以及«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一般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内教办[2020]115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面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0.3%〕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养等各方面专门优秀;6、在校学习期间及参评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0%,且无补考、重修科目;7、关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专门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专门优秀。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科教〔2016〕3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12月6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 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六: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以及《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内教办[2010]115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0.3%)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特别优秀;6、在校学习期间及参评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0%,且无补考、重修科目;7、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全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良好或良好以上(残疾学生除外)。
9、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评审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也不再获得其他各类校内奖助学金。
第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
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学院提交的名单由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
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及管理第十一条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07]8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七: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国发[2007]13号)、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3%)确定,学校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好;6、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的学生;7、学生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3,无补考、重修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9、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评审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也不再享受其他各类校内奖助学金。
第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
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学院提交的名单由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
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励志奖学金发放及管理第十一条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并收回资助金。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
附件八: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28%)确定,学校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元—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具体分档及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4、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勤奋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向上。
第三章评审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
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