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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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修订< 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财教〔2015〕28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淄教计〔2019〕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中在校生中,已通过学校评审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名额比例为在校生学生人数的10%。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分三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对孤儿、残疾学生、长期城市、农村低保家庭(市、区民政局低保证)子女、政府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四)已通过学校评审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生填写《淄博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校根据通过评审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班级、年级评议、评定,并将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汇总表》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实行校长负责制,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资助银行卡。

第八条按照资助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及时录入《淄博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资助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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