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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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奖学金评定标准细则

美术学院奖学金评定标准细则

美术学院—综合考核细则为引导我院广大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逐渐实现对学生评估旳科学化、规范化、实现我院学生工作旳目旳管理,搞好学生专业奖学金旳评估工作,参照学校《学生手册》制定我院学生年年终综合考核做如下规定:一、考核内容:综合考核是对学生旳思想品德、学业体现和文体体现等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合计得出一种学生素质旳综合指标,体现出一种学生旳素质状况。

综合考核三大项以百分计,在单项考核基本上按2:7:1比例合计出综合考核成绩。

注:学生年终考核成绩=思想品德综合分×20%+学业体现综合分×70%+文体体现综合分×10%。

注:学业体现综合分=学业平均成绩+奖励分×30%-扣分(一)思想品德综合分思想品德综合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1、思想品德综合分中基本分占70%,由班主任或班级考核小组根据《学生手册》有关规定考核。

2、思想体现奖励综合分中基本分占单项综合分旳30%,其原则如下:(1)凡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并能履行职责者,校级学生干部(校团委、社联、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团委正副部长奖10分,校社联、校学生会正副部长奖8分,干事奖6分;学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奖10分;正、副部长,各班正副团支书、正副班长,奖8分,院学生会、团委干事奖6分;各班级团支部委员、班委委员,奖4分;各社团负责人奖4分;学校广播站成员、校院两级学生记者4分。

担任学生处助理、辅导员助理、学生党支部支委、助理班主任奖4分。

如有反复者按最高项计奖加分。

(2)被评为院、校、省、国家级优秀党员、团员、优秀学生干部者分别奖5、7、10、12分。

被评为学校“十佳”奖8分。

(3)被评为校级优秀记者、广播员、通讯员、中学教育实践积极分子、优秀纪检员、优秀舍长、优秀社团干部等奖4分,院级奖3分。

学校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积极分子获得者奖5分。

(4)获学校表扬(团委表扬)旳星级青年志愿者,一星级奖2分,二星级奖3分,三星级奖4分。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修订)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书面诉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注册在校的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人员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院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校园建设和管理处、纪监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对申诉受理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全力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一)受理符合本规定申诉条件的校内学生申诉;(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事件事实、事由及证据进行查询和调查核实;(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处理;(四)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申诉受理第八条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申诉范围:(一)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的行为;(四)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参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申请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者视为撤诉;(三)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美术学院2005级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美术学院2005级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2015年度本科生奖学金申请与评定工作通知学校2015-2016学年度奖学金申请工作即将开展,根据学校相关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做如下通知:一、奖学金申请条件、办法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1)上一学年度(指2015-2016学年度)没有不及格科目;2)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或科研作风,学习成绩或科研论文工作优良(部分单项奖除外),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他方面达到基本要求。

申请说明:1、凡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留学生),符合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均可申请各项奖学金。

2、每名学生每年可根据奖项评选要求申请与自身条件相符的奖学金。

申请方法:1、申请者将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于10月9日前提交至院学生与校友事务办公室(C302)进行资格确认。

2、资格确认后,由学生与校友事务办通知学生进行网上申请提交。

二、奖学金分类与评定要求三、奖学金申请者及获得者的义务1.阅读学校和院系下发的相关工作文件,在申请、评选以及后续工作中,服从学校、院系的各项工作安排;以认真、细致的态度,如实、准确且完整地填写各种评定工作需要的材料;2.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要履行应有的义务,包括按照学校的要求向捐助个人和单位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感谢,努力从事更多的公益服务活动;学成毕业后,有义务传承爱心,努力回馈社会、回馈人民;3.奖学金申请者和获得者如有不履行应有的义务,情节严重,且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以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并同时取消已获得的奖学金荣誉及其奖学金。

四、相关说明1.奖学金的款项由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学校财务代发系统,在当年12月底之前发到学生的中国银行卡中。

2.转系生申请者,第一次申请跟转出系参评。

3. 本评定工作的解释权由院学生与校友事务办公室负责。

五、工作参考日程表附件一:2015-2016年度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二:平山郁夫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三:枫华奖学金申请表附件四:美克美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五:郑志刚奖学金申请表学生与校友事务办公室2015年9 月28日。

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

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

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类别包括:“新生奖学金”、“学年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自强奖学金”。

二、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当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1、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2、尚在留校察看期间的;3、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经补考后有不及格者。

四、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一)新生奖学金1、评选对象:当年入学注册在校的本科新生。

2、评选依据: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学生高考成绩排名。

3、评选奖项:各专业类综合成绩排名前3%,全校新生文化课高考成绩前五名(可以兼得),奖金各1000元。

(二)学年奖学金1、评选要求:(1)各教学单位以学生学年综合成绩确定学年奖学金。

学生申请学年奖学金要求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前50%,无补考记录。

其中,申请特等奖学金者须各科成绩均在90分以上。

(2)学生申请学年奖学金要求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成绩良好或体育课成绩76分以上(含76分)。

2、奖学金金额、比例:(1)特等奖学金:金额100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所缴学费的80%),比例为学生数的1%。

(2)一等奖学金:金额80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所缴学费的50%),比例为学生数的3%。

(3)二等奖学金:金额50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所缴学费的30%),比例为学生数的5%。

(4)三等奖学金:金额30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所缴学费的20%),比例为学生数的7%。

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中国美术学院本科生全面发展,推动素质教育的落实,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评价目标1.评价目标旨在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水平、思想品德、艺术修养、实践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情况。

2.评价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科知识与能力、思想道德与品行、艺术修养与创造能力、实践动手能力以及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章评价标准1.学科知识与能力的评价采取百分制,包括平时表现、考试成绩、课程设计等因素。

2.思想道德与品行的评价主要从学生的思想道德表现、思想政治学习、社会公益活动参与等方面进行。

3.艺术修养与创造能力的评价主要通过作品创作、展览表现、文化素质等方面进行。

4.实践动手能力的评价主要通过实践课程、实习实训等方面进行。

5.创新创业能力的评价主要在科研活动、创意设计、创业实践等方面进行。

第四章评价方法1.学术成绩的评价方法包括书面考试、课程设计评比、论文撰写等。

2.思想道德与品行的评价方法包括个人陈述、班级管理评议、教师评价等。

3.艺术修养与创造能力的评价方法包括作品展示、评委评选、艺术活动参与等。

4.实践动手能力的评价方法主要采用现场观察、实习评价等方式。

5.创新创业能力的评价方法主要采用科研论文评审、创意设计评选等方式。

第五章评价结果1.评价结果将以综合成绩的形式呈现,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表现成绩。

2.评价结果将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评定,具体分数由相关教师负责评分并在学期末向学生公布。

3.评价结果将作为评优聘用、学业辅导、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督导与监管1.评价工作将由专门的督导与监管机构进行管理。

2.督导与监管机构将对评价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学生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关督导与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相关机构将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七章附则1.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美术学院所有。

3.本实施办法的修订由中国美术学院负责。

本科国家助学金评审标准

本科国家助学金评审标准

本科国家助学金评审标准
国家助学金是我国高等教育优惠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资助困难学生完成高等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为使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更加公正、严谨,以下是本科国家助学金评审标准。

一、奖学金评审标准
奖学金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成绩、品德、思想政治表现等几个方面。

1. 成绩
成绩是评定奖学金的最主要依据,应在全面考虑学生日常学习成绩的同时,重视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科研等活动的表现。

奖学金评审应以学业成绩为首要依据,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项目和涉及具有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人才支持计划项目除外。

2. 品德
品德是评定学生的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应从言行举止、学风习惯、诚信守纪、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评定,并适当考虑学生在班级、学院、社会的表现。

3. 思想政治表现
思想政治表现是考察学生的思想敏锐度和政治立场的重要依据,应从思想政治觉悟、思想政治表述、参加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情况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

二、困难补助评审标准
1. 经济情况
经济情况是评定困难补助的最主要依据,应全面考虑学生及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评估其可承受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教育费用的能力。

学业成绩是评定学生是否有资格获得困难补助的重要依据,应综合考虑学生的综合成绩、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中国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中国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中国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1、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2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或难以负担自我发展和综合能力提升的。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根据我校生源情况确定评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工作组织5、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6、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7、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8.认定的标准分为保障型经济困难、补贴型经济困难和发展型经济困难三档。

保障型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生活无保障。

补贴型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能够支付学生部分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生活费用负担较重。

发展型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能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家庭经济条件限制。

美术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美术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美术学院评选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一、新生奖学金第一条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高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新生报到结束后,根据评选标准提供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相关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在新生开学典礼时从校长基金中给予奖励支付。

第四条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第一条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第三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五条学习优秀总分包括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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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1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认定。

第六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和各教学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和比例等实际情况,分配给各教学单位。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教学单位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申请学生情况,本着“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原则,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本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
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款项后,分春秋两季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中国美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国美院发〔2013〕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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