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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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1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认定。

第六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和各教学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和比例等实际情况,分配给各教学单位。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教学单位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申请学生情况,本着“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原则,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本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

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款项后,分春秋两季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中国美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国美院发〔2013〕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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