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公司章程的法律程序详解

公司章程的法律程序详解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股东关系等内容。
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制定和登记公司章程是一项必要的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章程的法律程序。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制定是由公司的创始人或股东共同完成的。
首先,创始人或股东需要商讨并达成共识,确定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
这些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权利和义务、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经营范围等。
在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公司业务特点和法律要求。
一些特殊行业可能需要专门的备案或审批程序,制定公司章程时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公司章程的审查公司章程制定完成后,需要经过合法机构的审查。
通常,这个审查程序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审查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在审查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审查公司章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他们会核对公司章程中的各项内容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或要求进行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注册经过审查后,公司章程还需要进行注册登记。
这个程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注册登记的目的是将公司章程作为法定的文件保存和备案,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在注册登记时,创始人或股东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身份证明、股东名册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公司章程的内容收录在公司的登记档案中。
四、公司章程的有效性与修改公司章程一经注册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具有约束力,要求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等相关方遵守。
然而,随着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时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通常需要股东大会的通过或股东间的协商达成一致。
在修改公司章程时,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必须重新进行注册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只有经过注册登记的公司章程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设立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行为,是企业合法成立的前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司设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不仅会对公司本身产生严重影响,还会对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司设立无效的定义、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设立无效的定义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导致公司设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公司设立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 公司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 公司设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 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4. 公司设立行为存在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三、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1. 公司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2. 公司设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如公司设立涉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3. 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
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隐瞒重大事项等。
4. 公司设立程序不合法。
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决议、合同等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1. 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对公司本身的影响(1)公司设立无效,公司不得以法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设立无效,公司不得以法人身份承担法律责任,其责任由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承担。
(3)公司设立无效,公司财产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或者要求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对股东、发起人的影响(1)股东、发起人因公司设立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股东、发起人因公司设立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间法人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人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中间法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形式,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角色和作用日益重要。
本文从中间法人的定义、法律特征出发,分析了中间法人承担的法律后果,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中间法人,又称中介法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促进交易、提供服务、实现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法人形式。
中间法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设立的目的是为其他法人提供中介服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中间法人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然而,由于中间法人自身特点,其在法律实践中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间法人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中间法人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 定义中间法人是指为促进交易、提供服务、实现特定目的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专门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法人。
2. 法律特征(1)独立法人地位:中间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中介服务性:中间法人主要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如代理、居间、担保等。
(3)特定目的性:中间法人设立的目的是为其他法人提供中介服务,实现特定目的。
(4)专业性:中间法人通常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具备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能力。
三、中间法人承担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1)合同违约:中间法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代理违约:中间法人作为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代理事项未能完成或者完成不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1)直接侵权:中间法人如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间接侵权:中间法人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因其提供的服务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
3. 损害赔偿责任(1)合同损害赔偿:中间法人因违约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损害赔偿:中间法人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设立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行为,它涉及众多法律问题。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旨在分析公司设立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司设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1. 公司设立行为公司设立行为是指为实现公司设立目的,设立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确定公司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2)确定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权益等事项。
(4)缴纳注册资本:设立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注册资本。
(5)办理登记手续:设立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 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1)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设立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设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设立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公司承担法人责任:公司设立成功后,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法人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设立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方式1. 责任承担方式(1)赔偿损失:对于因设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支付违约金:设立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
(3)返还出资:设立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应当返还已缴纳的出资。
2. 责任承担程序(1)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设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摘要: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作用
1.公司章程的定义
2.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二、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1.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名册及出资情况
5.公司的组织机构
6.公司的决策程序
7.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8.公司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
2.公司章程的修改主体和程序
3.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责任
1.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股东和董事的违约责任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处理
正文: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对于公司的成立、运营以及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对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制定与修改以及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作用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设立时,由发起人或者股东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册、组织机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文件。
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法律依据。
二、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应当具有唯一性,住所是公司的法定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其他主体进行法律行为。
2.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章程架空法人(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股东权益等内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章程可能会被架空,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失衡,损害股东利益。
本文将从公司章程架空法人的现象、原因、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章程架空法人的现象1. 董事会越权决策: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个别董事或董事会集体越权,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作出重大决策,架空法人治理结构。
2. 股东大会形式化: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决议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公司章程被架空。
3. 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公司章程被架空。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架空法人治理结构。
三、公司章程架空法人的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架空法人现象的规制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漏洞。
2. 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部分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职责不明确,权力分配不合理,为架空法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3. 股东意识淡薄:部分股东对公司治理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导致公司章程架空法人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4. 内部人控制:部分公司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公司利益,架空法人治理结构。
四、公司章程架空法人的法律后果1. 股东权益受损:公司章程架空法人,可能导致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如分红权、表决权等。
2. 公司经营风险加大:公司治理结构失衡,可能导致公司经营决策失误,加大经营风险。
3. 公司信誉受损:公司章程架空法人现象,可能影响公司信誉,损害公司形象。
4. 法律责任追究:公司章程架空法人,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成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其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自身及股东、债权人等各方利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司设立登记、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公司对外关系等方面对公司成立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后果1. 具备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
2. 公司名称的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后,取得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标识,具有唯一性。
根据《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名称。
3.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设立登记后,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规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等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公司组织机构、利润分配等事项。
三、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后果1. 股东大会公司设立后,应当设立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董事会公司设立后,应当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根据《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负责。
3. 监事会公司设立后,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经营等活动。
根据《公司法》第51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四、公司对外关系的法律后果1. 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公司对内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内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会决议瑕疵及其法律救济

董事会决议瑕疵及其法律救济当董事会做出决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该决议合法有效。
然而,有时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在法律上引发纠纷。
本文将深入探讨董事会决议瑕疵及其法律救济,以及三个相关的案例。
一、董事会决议瑕疵的定义董事会决议瑕疵是指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导致董事会的决议缺少法律效力。
董事会决议瑕疵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例如合同无效、损害股东利益或撤销决议等。
二、董事会决议瑕疵的原因1. 违反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决议将失去法律效力。
2. 董事会成员利益交叉如果董事会成员的利益与公司或股东有冲突,这可能会导致董事会的决议无效。
3. 决定程序违规如果董事会在决定时未按照程序进行,例如未召开合法的董事会会议或缺乏必要的决策程序,决议也可能达不到合法效果。
三、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1. 取消决议如果董事会的决议存在瑕疵,则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决予以取消。
此外,股东联名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董事会。
2. 赔偿损失如果因董事会决议瑕疵导致公司或股东产生损失,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索赔。
此外,相关政府调查机构也可以对董事会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
3. 取消合同如果存在董事会决议瑕疵的合同,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寻求赔偿或修正合同。
四、案例分析1. BHP钢铁公司案2018年,BHP钢铁公司的股东向澳大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该公司在2016年做出的某些重要决策。
控方表示,董事会依赖一份虚假报告制定了这些决策。
法院后来裁定,这些决策都无效。
2. DDT公司案DDT公司在未征得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一笔巨额利润用于高管奖励。
股东联盟后来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该决策有违股东利益,要求该公司对此进行赔偿。
法院最终裁定,DDT公司必须赔偿该股东联盟的损失。
3. 东京证券公司案在这个案例中,东京证券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一项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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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关键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后果内容提要: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相应程序制定的,是公司组织体自治领域范围内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治理的最高行动指南。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身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也会涉及到公司组织体以外的主体(交易相对人、被担保人、公司收购人)利益。
司法实践中,公司或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行为违反章程行为可能会侵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以外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以外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同样会侵害到股东、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我们发现,即使是修订一新的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也是有限的。
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现实中,在相关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如何救济受损的利益、如何界定违反章程的行为以及牵连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便又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
本文尝试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原理,并在分析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的基点上,就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引言:2017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决定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和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对原有公司法的一次重大改造。
新公司法的修改可以说是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和公司法人治理之需的一次现代化的转型。
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的字里行间闪绕着“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股东代表诉讼”、“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先进的公司法理论精髓和公司治理理念。
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纵观整个公司法,在“公司自治”理念的强化指引下,与旧法相比,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相当大的自治空间,使得公司自治的条款的增多成为公司法最大的修改部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公司自治重任的主要公司治理文件是公司章程。
即将过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相关法定记载对象授权给公司章程或者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某一大的方面可以不受对象的束缚,自由的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公司章程将从没有独立人格的公司法的奴隶变成人格相对独立的公司治理秩序中的主人、将从只会被动抄袭公司法的法律复述者变成具有独立意思表示和创造力的思想者、将从一个千篇一律只穿“中山装”的人变成一个着装丰富、千姿百态的多面人,将从简走向复杂、从不重要走向重要。
由此,公司章程的角色、地位、作用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可以说,公司章程角色的改变是复杂多姿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是公司强行法规范向任意法规范的让步,是一种巨大的立法进步。
但是,在欣喜欢呼之余,冷静的看着法律授予公司的这些权利,初受“恩敕”的公司主体一定会感到茫然和不知所措,一定会在心里不停的问“天呀,我该怎么利用这些权利”。
这种茫然和不知所措加之公司主体的多样性、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必然使得各个公司的章程“千姿百态”。
甚至很多章程一定不乏“奇思妙想”和“惊人之举”。
上述在内容摘要中已经说明,在倡导公司自治的今天,公司章程的的确确成为了公司组织体的“大宪章”、是公司治理的最高行动指南。
由此,为了发挥宪章的作用,公司章程内容的完善、科学、实用便愈发显得重要无比了。
但是如同宪法一样,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
这就是说,公司章程制定的好坏固然重要,但是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更为重要。
如同法律一样,法律能否有效执行,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在于法律后果的规定,甚至关键在于违反法律的消极后果的规定的完善与科学性。
因此,公司章程能否承担起公司法赋予它的的角色和应有的作用,一个很关键的因素也在于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确定。
只有明晰违反章程的法律后果,才能使得千奇百怪的章程实际发挥出作用,承担其公司“大宪章”的角色。
修改后的公司法虽然赋予了公司章程以更大的自由空间,但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局部的。
当然,这也是有情可原。
因为,虽然公司法授予公司章程以如此巨大的自由空间,使得章程的内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是可预见的。
但是目前毕竟缺乏司法实践的素材。
即我们在公司法的修改和实行伊始是没有丰富多彩的公司章程的版本的。
法律对违反公司章程法律后果规定的局限性和公司章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造成的司法实践中茫然和无助、司法救济措施的不统一是目前不可避免的。
因此,在此情况下讨论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
上述已经阐明,公司法的修订使得公司章程的内容极为复杂和多样。
这种内容的复杂多样性,必然决定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不应该只有一个或几个标准,同样应当是复杂多样的。
再有,公司章程约束着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对象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不应该只有一个或几个标准。
因此,研究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我们必须对公司章程的性质、效力范围、章程条款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必要的梳理,然后结合违反章程的不同对象主体进行探讨。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认识和公司章程的效力有关公司章程的性质的研究,可以说非常的多。
各家观点争论也是非常激烈。
根据有关学者的介绍,公司法有强行法和任意法(公司的合同理论)之争⑴,有强行说法(古老的激进思维)、任意说法(现代的激进思维)、综合说(折衷性思维)之争⑵。
对照着公司法性质的争论,公司章程的争论似乎也夹杂着法定和合同说之争。
笔者认为,根据现有的公司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单纯的将公司章程性质界定为法律的复述者和股东自由意志的结晶显然都是不准确的。
从表象上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股东之间协议确定的,制定的过程似乎是股东之间利益分配的竞争,这种表象使得公司章程更像一种合同行为。
但是,反观旧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虽然是由股东制定的,但是内容可以说千篇一律,几乎完全是一个模子出来的。
难道,股东之间对利益的分配模式竞如此的雷同吗?股东对自己利益处置竟然如此的麻木和轻率吗?当然不是。
股东的“麻木和轻率”是公司法强行性规范大量存在的结果,即法律给公司股东以极小的意志发挥的空间,章程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这样,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自然是对公司法的“抄袭”和“引述”。
从这种情况看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法的变相复制,自然也不为过。
在让我们看看修改后的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自然是“宽容和大方多了”。
其给了公司以极大的自治空间,鼓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下,在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和法人治理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来促进公司的自由发挥。
但是,新的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公司以完全的自治权。
其仍然规范有些内容是各个公司主体必须遵守的或者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作出了法律上的指引。
由此观之,新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体现着有限的国家意志和最大的股东意志之间的结合。
这种结合是由公司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是在法律的实证价值导向下形成的立法理念。
公司是由各个股东合意或者部分股东发起吸引其他投资者投资形成的。
在公司中,基于股东的投资地位,其当然是无可争议的主人。
因此,公司的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需要体现股东的意志凝缩和利益的分配要求。
而公司股东约定公司管理运行制度、利益分配机制的载体就是公司章程。
章程的制定主体的特定化和章程上凝缩的股东意志表明,公司章程具有股东之间“合意”的迹象,公司章程具有合同属性。
但是,国家能放任股东任意制定公司章程而不管吗,公司章程是一种纯粹的私人秩序吗⑶?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公司章程不能完全由股东自行安排⑷。
理由如下:1、就公司的内部而言,股东的利益的相对冲突性决定公司不能完全实现自治,因为股东不是圣人。
股东通过出资或者购买股份(股票)组建公司或者加入公司中成为公司整体机构中的一员,整个公司在法律上和市场竞争空间中被视为一个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和经济利益主体。
为使公司做大做强,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市场中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各个股东要同仇敌忾、一致对外,同公司之外的市场主体展开激烈的竞争。
为此,各个股东要对公司奉献,对公司的发展献言献策,为公司的市场、人才、技术、管理等方方面面的需求贡献力量。
这表明各个股东之间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具有紧密的关联性。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股东为公司奉献,固然有一定的公司荣誉感,而最本质的根源在于股东本身利益的要求,换句话说股东是在为自己奋斗,因为,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根本目的在于股东要借助于资本生息的天性获取投资利益。
但股东要想得到投资利益,有一个前提是公司必须在市场中获取利益,这才是股东对公司奉献的根源。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在市场上获取的利益是有限的,有时甚至无法得到任何利益。
但股东获取利益的欲望是无限的,而有限的公司利益和无限的股东欲望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各个股东之间的利益产生了冲突。
在利益的诱惑下,控制股东就可能利用自己在制定公司利益分配机制上的优势设定不平等条款,卡制其他股东的利益。
国家为了维护良好的公司制度的存在,就必须对设定一些条款,否决控制股东滥用自己控制权的行为。
2、公司的虚拟人格和公司行为的涉他性要求国家对公司制定的章程的内容进行干预。
公司作为一个由自然人组成的组织体,其本身并不自然产生意志。
公司的意志是公司中有管理权和投资权益的自然人的意志的凝缩。
众多的意志能够凝固在相对集中的要点上,需要国家法律规范的指引,离不开强行法的规制。
此外,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最高行动指南,其内容涉及到公司管理、公司的对外交易、公司的对外负债等。
由此,公司的章程具有涉他性⑸。
该种涉他性决定,公司章程的制定的内容如有关对外担保、公司分立、合并、清算、对外交易的行为会涉及公司以外其他主体的利益。
而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是股东,在公司的利益与公司以外的主体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股东利用自己制定公司章程的优势,必然会偏向自己。
在此情况下,这种公司章程的涉他性必然要求国家对公司章程制定的内容作出限制,以阻止公司股东擅自侵害他人权益。
3、公司的社会责任使得国家不可能完全放任公司自治。
在现代社会中,对社会最有影响力的经济主体就是公司。
一个国家的公司制度的发展水平决定着这个国家经济水平甚至政治力量。
公司的社会责任的问题越来越为广大学者研究的重点。
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作为经营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下,还应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这种社会责任包括公司对购公司职工的责任、公司对相关债权人的诚信义务,公司承担的维护环境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为了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国家需要对公司股东的意志作出干预,以防止公司股东逃避社会责任的履行。
上述分析可以得得出,公司章程是国家意志和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
因此,在判断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上,既不能将其视为法律文件对所有主体都具有约束力,也不能只将章程视为合同文件,具有绝对的相对性,只能约束“合意”的主体―――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