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抢劫案二审宣告缓刑辩护词

未成年人抢劫案二审宣告缓刑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大家好。
今天,我站在这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我的当事人提出缓刑的辩护词。
这个案件涉及到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对于一个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这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和警醒。
然而,我希望通过这个辩护词,向法庭展示出当事人的内心真实和悔过之心,以及为何缓刑是一个更为合适的判决。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年龄。
根据我所了解的案情,当事人在犯罪时还未满18岁。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他们在面对各种诱惑和压力时常常难以做出理智的决策。
这是因为他们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判断力,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
因此,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我们应该更多地考虑到他们的年龄特点,给予他们更多的教育和机会。
其次,我想谈谈当事人的家庭背景。
据了解,当事人来自一个单亲家庭,父母离异后,他和母亲相依为命。
然而,母亲长期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孩子,使得当事人在成长过程中缺乏了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这种家庭环境的缺失,无疑对当事人的成长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他在寻求关注和满足自己需求的过程中走上了错误的道路。
因此,我认为法庭应该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
再次,我想谈谈当事人的悔过之心。
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表达了他的悔过之情。
他坦诚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深感自责和内疚。
他表示愿意积极参加各种改造和教育活动,以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这种悔过之心是真实的,法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验证和监督。
因此,我相信当事人有能力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缓刑的重要性。
缓刑是一种既能保护社会安全,又能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机会的刑罚执行方式。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缓刑更是一种更加适合的判决方式。
通过缓刑,当事人可以接受更多的教育和辅导,帮助他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同时,缓刑还可以减轻对当事人的心理和社会压力,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去弥补过错,重新开始。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辩论赛稿子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辩论赛稿子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这里,探讨一个严肃又亟待解决的社会话题——未成年人犯罪。
我方的观点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受到与成年人犯罪同等的法律制裁。
我们得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犯罪?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不管是成年人干的,还是未成年人干的,这种行为本身的恶劣性并不会因为年龄而有本质的改变。
就好比,你不能说一个15岁的小混混拿刀捅人,和一个25岁的混混拿刀捅人有什么本质区别。
被捅的人受到的伤害都是一样的,可能会流血,可能会失去生命,那凭什么伤害别人的未成年人就可以因为年龄小而被法律特殊对待呢?这对受害者来说,公平吗?这就好比,我打碎了别人的花瓶,不能因为我年纪小就说这个花瓶没碎一样,犯罪造成的伤害是实实在在的,不会因为年龄而消失。
再来说说,现在有些未成年人是怎么利用这个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
大家都知道,现在有一些未成年人,他们可不是什么懵懂无知的小天使。
他们心里清楚得很,知道自己就算犯了大错,法律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
于是呢,就有了那些校园霸凌事件,有些坏孩子在学校里欺负同学,抢钱、打人,无所不为。
被欺负的孩子呢,只能默默忍受,因为那些坏孩子知道,“我是未成年人,法律会保护我,不会把我怎么样的”。
这种情况,难道是我们想看到的吗?这就像给了一些坏心眼的未成年人一个免罪金牌,让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作恶。
如果我们把法律的制裁变得同等,就像给这些潜在的坏孩子头上悬了一把剑,他们在想做坏事的时候就得掂量掂量了。
还有一点,有些人可能会说,未成年人还小,他们不懂事,还有改造的机会。
没错,我们都承认未成年人是有可塑性的。
但是,大家想想看,难道成年人犯罪就没有改造的机会了吗?监狱里那么多的改造项目,不就是为了让成年人罪犯重新做人吗?而且,同等的法律制裁并不意味着就不给未成年人机会。
在执行法律制裁的同时,我们完全可以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提供专门的教育、心理辅导等改造措施。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们:
今天我站在这里并不是为了掩饰我的罪行,而是为了向您们陈述事实并请求您们给予我一个机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知道我所做的是错的,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懊悔和内疚。
我并不是一个冷酷无情的人,但我的愚蠢和狂躁导致了我不可挽回的错误。
我在一时的冲动下,对他人造成了伤害,这是我绝对不能否认的事实。
然而,我想向法庭和陪审团申明的是,我并不是没有改过的人。
自从那件事发生之后,我意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且努力寻求自我调整和改变。
我已经接受了心理辅导并深刻反省,我发誓再也不会重蹈覆辙。
我曾经是一个受困于情绪的孩子,但我现在已经成熟了许多。
我深知自己的过错,也深知我所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希望法庭和陪审团能够给予我一个机会,让我能够重新开始,用我未来的行动去赎回我所犯下的错误。
我知道我所做的是错误的,但我希望法庭和陪审团能够看到我的内心的悔意和诚意。
我请求您们能够给予我一个宽大的判决,让我有机会重新做人,以最诚挚的心态来弥补我所造成的伤害。
谢谢您们在百忙之中听取我的陈述,我愿接受法庭的判决。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庭观众:
我站在这里是为了辩护一个未成年人因涉嫌抢劫罪而受到控告的案件。
在开始陈述我的辩护词之前,我想要强调一点,即我们不能忽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心理发展对其行为的影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经历了不同于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他们可能来自困难家庭、缺乏父母关爱或是在暴力环境中长大。
这些经历会对他们的行为和判断力产生深远影响,使他们更容易受到外部诱导并陷入犯罪行为当中。
其次,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尚未完全成熟,他们在决策和行为方面往往缺乏成年人的理性思考能力。
他们更容易受到同龄人或其他影响下,做出令人后悔的行为,比如犯下抢劫罪。
这并不是为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而是要求我们在审判他们的时候,给予足够的理解和关注。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未成年人需要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一种错误,但我们有责任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
而不是将他们长期关押在监狱,进一步加剧他们的犯罪倾向。
在此,我要呼吁法庭给予这位被告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教育改造的机会,而非严厉的惩罚。
希望法庭可以在裁决时充分考
虑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和心理特点,给予他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谢谢。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对被告人刘子豪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子豪具备应当从轻、减轻和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形1.属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刘子豪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早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子豪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参与聚众斗殴罪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但一审在量刑上还有待商榷,恳请二审法官予以考量。
3.参与的部分聚众斗殴为犯罪未遂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子豪参与的部分聚众斗殴为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二、被告人具有很大教育挽救的空间1.未受“圈子”沾染,止于聚众斗殴一罪根据一审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子豪为李阳所收拢,且与胡中华、李培岸、吕嘉诚、张浩、姜维亿、魏子豪等人为同门。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未成年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站在这里,为这个误入歧途的孩子说几句心里话。
我得承认,我的当事人[未成年人姓名]确实做错了事,他就像在人生的道路上不小心闯进了一片迷雾森林,迷失了方向,做了违反法律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不能就这样简单地把他一竿子打死,得给他一个机会,让他重新找到正确的路。
一、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咱们都知道,未成年人就像一棵还在成长的小树苗,他们的心智还不成熟。
[未成年人姓名]今年才[X]岁,这个年纪的孩子,对很多事情的判断还很模糊。
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可能是身边不良朋友的几句怂恿,可能是一时好奇的冲动,就做出了错事。
这和成年人深思熟虑后去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就像我小时候,看到小伙伴去爬树掏鸟窝,觉得好玩,也跟着去了。
当时根本没考虑到这可能会破坏树木,或者伤害到小鸟。
这就是孩子的一种懵懂无知。
我的当事人也是如此,他在做这件错事的时候,可能并没有完全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二、认罪认罚的态度。
不过呢,这孩子现在已经知道自己错了。
他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表现出了非常诚恳的认罪认罚态度。
他就像一个知道自己闯了大祸的孩子,低着头,眼睛里满是懊悔。
他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这种态度就像是在黑暗中透出的一丝曙光,表明他已经有了想要改正的决心。
他也多次和我表示,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宽大处理,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他说他想回到学校,好好学习,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可不是他随口说说的,从他的眼神里,我能看到那种对未来的渴望和对自己错误的深刻认识。
三、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咱们也得说说这孩子走到这一步,家庭和社会也有一定的责任。
他的家庭环境可能不是那么完美,父母平时忙于工作,对他的关心和教育可能有些缺失。
就像一棵小树苗,如果没有园丁的精心照料,很容易长歪。
而社会呢,周围的环境可能也存在一些不良的诱惑,对于一个缺乏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确实很难抵挡。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未成年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站在这里,为这个误入歧途的孩子说几句心里话。
一、关于这个孩子。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孩子,[未成年人姓名],他呀,就是个还没长大、迷迷糊糊就犯了错的娃。
他就像一棵刚发芽的小树苗,在成长的道路上被一阵歪风给吹歪了。
他还没有完全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所以才做了错事。
他在生活里,其实也有很多闪光点。
在家里,他可能也会帮着父母做些小家务,比如扫扫地啊,给爷爷奶奶端杯水啥的。
在学校呢,虽然成绩可能不是顶尖的,但也有自己的小伙伴,也会在小伙伴遇到小麻烦的时候伸把手。
这就说明他本质上不是个坏孩子,只是一时糊涂,跟着一些不良的影响就走上了错路。
二、认罪认罚的态度。
从他被带到司法机关开始,这孩子就知道自己错了。
他那小眼神里满是后悔,每次谈到自己做的错事,都低着头,声音小小的,就像个犯了错被老师批评的小学生。
他积极配合调查,把自己知道的事情一五一十地都说了出来。
这就表明他是真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希望能够改过自新。
这认罪认罚可不是嘴上说说的,他是从心底里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就像一个知道自己考试作弊错了的孩子,不再狡辩,而是坦然面对自己的错误,这一点真的很难得。
三、他的成长环境。
我们都知道,孩子的成长环境对他的影响可大了。
[未成年人姓名]的家庭环境其实有些复杂。
他的父母啊,平时工作特别忙,忙得都没太多时间好好陪着他,关心他心里在想啥。
这就好比一棵小树苗,没有足够的阳光雨露的滋润,很容易长歪。
在学校里呢,他周围可能有些同学,整天不好好学习,就想着玩些刺激的东西。
咱们这孩子年纪小,没有太多的定力,就被带偏了。
他没有在一个充满正能量、积极引导的环境里成长,所以才更容易陷入错误的泥沼。
四、社会的包容与挽救。
审判长、审判员,咱们这个社会是充满爱的社会,对于这些犯了错的未成年人,就像对待不小心摔倒的小娃娃一样,要扶他们一把,而不是直接把他们扔在一边不管。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庭的各位,
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他是一名未成年人,但他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犯下了故意伤害的罪行。
我希望各位能够在听取完所有证人证词和证据后,能够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平的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名未成年人。
他还处在成长的阶段,需要更多的教育和引导。
他之所以犯下这个错误,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他的不成熟和冲动。
他并没有经验和正确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给予他更多的理解和帮助,而不是过分严厉的惩罚。
其次,我要提到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预谋这次的伤害行为。
他的行为是一时冲动所导致的,而非计划好的。
他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和后悔,并已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改造。
他的家人也对他的行为深感遗憾和愧疚,他们希望他能得到更多的教育和矫正,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最后,我来谈谈关于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展示了当事人的良好品行和社会责任感,证明了他并不是一个心怀恶意的人。
同时,我们也展示了相关的精神辅导和教育计划,希望法庭能够给予他一个再次振作的机会。
总结以上的观点,我在这里再次呼吁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
能够在裁决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未成年身份和事发时的情境。
我相信他能够改过自新,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希望法庭能够在判决时给予他宽大的心,让他能够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重新开始。
谢谢各位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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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被告人刘子豪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子豪具备应当从轻、减轻和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形
1.属未成年人犯罪
被告人刘子豪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早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
”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子豪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参与聚众斗殴罪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但一审在量刑上还有待商榷,恳请二审法官予以考量。
3.参与的部分聚众斗殴为犯罪未遂
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子豪参与的部分聚众斗殴为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二、被告人具有很大教育挽救的空间
1.未受“圈子”沾染,止于聚众斗殴一罪
根据一审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子豪为李阳所收拢,且与胡中华、李培岸、吕嘉诚、张浩、姜维亿、魏子豪等人为同门。
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上所列人员除被告人刘子豪止于聚众斗殴一罪外,其他或犯数罪(涉及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或犯相较聚众斗殴更为恶劣的一罪(如强奸罪)。
被告人刘子豪作案时仍处于未成年时期,好胜、冲动、叛逆是这一时期较为普遍的行为特征。
加上被告人刘子豪父亲忙于运输盈利养家,母亲疏于管教,导致青春期好胜、冲动、叛逆的行为特征不断放大,最终滑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和被告人未成年时期的行为特征有着很大的关系,主观上对社会公序无较深的认识,
也无与社会公序对抗的强烈恶意。
2.聚众斗殴的犯意绝大多数处于被动状态
一审检察机关指控的20起聚众斗殴的事实中,被告人刘子豪参与且主动纠集的仅有3起。
可见被告人刘子豪的犯罪意思多数处于被动状态,被告人刘子豪的参与多数是由于他人的鼓动和自己年少无知对朋友友谊的浅薄认知。
3.对法律仍存敬畏之心
根据被告人刘子豪供述,他在从众网吧的一起斗殴中,看到有人掏电话,以为是报警就中止行为,躲开了。
吴梦军证人证言反映,在大口九奶茶店路口附近的一起斗殴中,被告人刘子豪对他进行殴打时,有个穿“警服”的人路过,被告人刘子豪就跑了。
被告人刘子豪在没有内心确信已经报警、警察到场的情况下,能够主动中止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对法律仍存有较强的敬畏之心。
三、综合以上意见,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应当对被告人的量刑予以减轻或从轻考量。
被告人刘子豪实施犯罪行为时,仍然是个在读高一的学生。
本是坐在亮堂堂的教室,在书香和读书声中成长,憧憬着美好前程的年纪。
却因为青春期缺乏正确的引导,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
背上漫长的刑期,在铁窗高墙中成年,这样的“成人礼”是惨重和凄凉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家庭和社会都是原因链条的重要一环。
未成年人价值观处于一个形成且紊乱期,如果缺乏社会的关注和家庭的关爱,青少年极易滑向违法犯罪的一边。
如果教室的书
桌安放不了孩子,那么就最终结果是孩子奔向铁索。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缺位对于孩子本身来说就是一种深切的不幸。
更不应该让孩子背上漫长的刑期,自己吞下教育与关怀缺位带来的“毒果”!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君子怀利器而慎用之。
被告人刘子豪无论是犯罪意思还是对法律的敬畏,都能看出其有着很大的教育挽救空间,具有很强的重塑性。
基于此,更应该给予其机会,让其尚存的良善破茧而出,而不是将其推向更远。
请综合考虑本案因素,给予被告人刘子豪使其感化的温度和国家与社会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的温暖,对被告人刘子豪从轻、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