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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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王某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甲国共同生活。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调至我国某城市工作,王某也随其来到我国。

2017年,李某与王某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

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则表示反对。

二、法律冲突本案涉及甲国、乙国和我国三个国家的法律,存在以下法律冲突:1. 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乙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离婚需证明一方有过错。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但同时也允许双方协议离婚。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甲国和乙国均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特定情况下,父亲也可获得抚养权。

我国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归父亲。

3. 财产分割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法律冲突解决针对本案的法律冲突,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法律冲突:1. 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本案中,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离婚问题。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的规定,子女抚养权问题,适用与子女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子女与我国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制。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0002)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0002)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一)准据法的概念所谓准据法(lex causae,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

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后。

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

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冲突和适用的问题的法学分支。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种重要现象,是指当事人通过故意改变行为方式或法律关系,以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从甲国运至乙国。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A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如果案件在乙国法院审理,将面临不利判决。

于是,A公司提出与B公司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改为提交丙国法院解决。

B公司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认定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改变行为方式或法律关系,以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原本约定在甲国法院解决的争议改为在丙国法院解决,明显是为了规避甲国法院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

2. 法律规避的效力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因此判决补充协议无效,合同争议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3. 法律后果由于A公司的法律规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乙国法院判决合同争议应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这一判决对A公司来说是不利的,因为甲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对其不利判决。

4. 防范措施为了防范法律规避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立法,明确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2)加强执法,加大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查处力度。

(3)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法律规避行为。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讨论国际私法相关的问题。

当人们接触到国际私法时,他们可能会感到朦胧,因为这是一个汇集多个国际法律系统的领域。

不仅如此,国际私法也包括一系列定义模糊,卷入多个司法系统的条款和条件。

第一个案例展示了国际私法的复杂性:H&L斯坦克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英国的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贸易。

H&L斯坦克进行了一项生产设备的交易,其中包括一定的运输协议,该协议在英国法律下生效。

然而,该货物在抵达某个到达港时受到了水渍损失。

收货方就此表示不满并要求赔偿。

H&L斯坦克要求该港口履行其责任,而该港口则要求此行为受到香港港口管理条例的约束。

进一步,港口企图采用美国《担保法》将其责任减至最低限度。

案件最终到达香港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表示,此案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因此引入了中国的一般性原则,从而解决了投资者问题。

上述案例说明,国际私法可能涉及多个司法系统。

例如,本案中香港高等法院既考虑到了英国法律,也考虑到了中国法律。

有时,这种情况也会引入其他司法系统,以便确定适用法律或解决纠纷。

此外,上述案例也提示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概念的定义是否清晰。

例如,香港高等法院在案中定义了“投资者”的概念,而美国《担保法》中的类似概念又是什么?这些概念的不同定义可能会导致纠纷,因为双方可能对同一个概念有不同的解释。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当涉及到国际私法时,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合理?这一问题的解决可能涉及到国家本身的法律,甚至是国际法律。

在H&L斯坦克的案件中,港口企图采用美国的《担保法》,并将其责任减至最低限度,本身就存在了一个合理性问题:美国的法律是否能够适用到香港港口?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司法系统、概念定义模糊、合理性受到考量的复杂领域。

然而,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获得有关国际私法的更深刻理解,这对于有关司法系统的普遍理解和实践都至关重要。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北京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法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械设备。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甲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主张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乙公司则主张应适用法国法律。

法院审理: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我国,甲公司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法国,乙公司所在地。

(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为机械设备,所在地不确定。

(4)当事人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应作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2. 合同解释: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国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法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而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法享受到法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应得到尊重。

法院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效力。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甲公司无权以合同解释为由主张适用我国法律。

3. 违约责任:根据法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案例:Macleod v. United States本案中,原告John Macleod是一名英国人,被控在美国输入了犀牛角制品,违反了美国的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

原告辩称他在英国购买并知晓不合法性,因此应该受到英国法律的保护。

法庭通过分析国际私法原则,做出了决定。

首先,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和执行适用于其领土内的法律。

根据这个原则,美国有权制定适用于自己国家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其次,国际私法还有相关的冲突规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确定适用英国法还是美国法。

一般来说,在涉及物品进出口的案件中,适用原产地法则是常见的冲突规则之一。

根据原产地法则,货物按照出口国法律合法出口,根据进口国法律合法进口。

因此,原告可以主张在购买并出口物品时并没有违反英国法律,因此不应被美国法律约束。

然而,本案中法院判决了美国法律的适用。

原因是,在国际私法中,还有一个原则是有限合理性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不能为了逃避适用国法而寻找法律空洞。

尽管原告声称他在英国购买并知晓不合法性,但美国法律依然具有合理适用性,因为进口的物品在美国境内是违法的。

若法院允许原告的主张,则相当于鼓励他人通过在其他国家购买违禁品来规避美国的法律,这是不合理的。

因此,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冲突规则,法院判决原告违反了美国的法律,并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跨国案件中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冲突规则帮助法院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避免了法律冲突和法律空洞的产生。

这对于实现国际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国际私法的原则也反映了各个国家主权的尊重和平等原则的实现。

因此,国际私法在全球化时代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冲突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跨国离婚纠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具有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特征。

案例简介:原告王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美国。

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015年,王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美国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双方在美国的财产。

同时,李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在中国境内分割双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3.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分析1. 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就诉事实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在美国和中国均有住所,因此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本案中,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应分别适用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

(1)美国法律适用分析在美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美国统一婚姻法》。

根据该法,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其中一方在美国居住,则适用该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在美国居住,则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不在美国居住,则适用结婚地的离婚法。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均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然而,由于双方居住地变更,难以确定居住时间最长的州,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中国法律适用分析在中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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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形考作业案例分析题201309一、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 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参考答案: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参考答案:这是一例反致的案例,日本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中国法,但法院没有直接适用中国法中的实体规定而是适用了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

根据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当适用日本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三、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

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

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

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

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参考答案:这是一个反致的案例。

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

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

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

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四、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

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山口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参考答案: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五、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

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

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六、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

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

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

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七、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

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

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

“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八、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

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

“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参考答案:本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

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九、1960 年9 月16 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

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贝科克小姐身受重伤。

回到美国纽约后,巴贝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妇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

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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