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一般维修事故
造成航空器及部件在地面发生损坏直接经济损 失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整机 价格的0.5%(最大起飞重量6.7t及其以下的航空 器除外)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含),以低 限为准。 造成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 过20万元(含)。
维修事故征候
造成人员在地面受伤,出现二等残废以上(含). 造成航空器及部件发生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含). 造成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含). 活塞式发动机在未关磁电机的情况下,扳动螺旋桨. 未取下航空器的堵塞、管套、销子,夹板、尾撑等放行航空器并起 飞. 造成任何系统工作失效,导致必须启用应急系统或航空器紧急下 降. 未取得民用航空器的“三证”(适航证,国籍登记证、电台执照), 又未按CCAR21部第七章及AP21—05中的规定,擅自放行航空器 从事飞行活动. 未按民航总局批准的维修大纲、维修方案进行维修、修理民用航空 器及部件,并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使用.
维修一般差错
航空器及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万元。 地面设备、厂房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丢失工具。 地面开车使航空器滑动,未造成后果。 未挡轮档使航空器滑动,末造成后果。 未按规定系留使航空器移动,末造成后果. 不取夹板放襟翼,未造成后果。 除直升机以外,带系留开车。 航空器完成了维修工作,而未完成签字放行手续就投入飞行。 因搭地线未接好,造成航空器加放燃油或进行维修活动时,引起静 电跳火,未造成损失。 凡未达到严重差错条款界限的其它差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3145.5-1996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确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事 故和差错划分等级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港和维修 单位。 相关的标准: GB14648-93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MH2001-93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与飞行事故征候标准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与飞行事故征候标准飞行事故与飞行事故征候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定义为飞行事故。
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情况或发生航空器损坏、人员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为飞行事故征候。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分类指标和飞行事故征候的具体条款,是确定飞行事故与飞行事故征候的严重程度的依据。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
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航空器的试飞活动。
飞行事故等级划分原则与等级分类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
但是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
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飞行事故。
飞行事故分为:特大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吨及其以下的航空器);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2.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3.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理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4.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 C A R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 C A 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事故.分类 .等级

2012案例考试事故分类及分级(汇总)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几个等级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法规 P256,. 管理p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火灾的种类以及分级1)火灾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等级标准规定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4个等级。
标准分别为:①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②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③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④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火灾分类(技术P176)火灾依据物质燃烧特性,可划分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产生灼热的余烬。
如木材、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1 范围MH/T 301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差错的等级划分。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器维修事故和差错等级的确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 3010的本部分。
2.1维修活动 maintenance activities对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及维修设施所进行的管理、使用、检查、维护、修理、排故、更换、改装、翻修等活动。
2.2维修事故 maintenance accidents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具有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重伤或人员死亡的事件。
2.3维修事故征候 maintenance incidents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事件或具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致残,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的事件。
2.4维修差错 maintenance errors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威胁飞行安全、违反适航规章或具有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征候的事件。
2.5直接经济损失 direct economic loss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施和设备等的修复费用,包括材料费、工时费和运输费。
2.6运行 operation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2.7人员重伤 serious injury某一人员在航空器地面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a) 自受伤之日起7 d内需要住院48 h以上;b) 造成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c) 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d)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e) 有二度、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f) 已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简称

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简称
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简称主要有:
一、重大事故(Major Accident):是指发生事故后,飞行器出现重大损坏,影响正常状态;或舱室人员发生重大伤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构成重大后果;或其他情况满足实际定义要求。
二、较大事故(Serious Accident):是指发生事故后,飞行器出现显著损坏,影响运行的性能;舱室人员发生较大伤亡,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构成较大后果;或其他情况满足实际定义要求。
三、机损事故(Airframe Damage Accident):是指发生事故后,飞行器出现损坏,影响正常状态;但不致使舱室人员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或构成后果;或其他情况满足实际定义要求。
四、失事(Hull Loss Accident):是指飞行器破坏,无法再使用;明显超出其正常限度,呈现表面上的破坏;或无外表现,但已经完全破坏;无论是否发生舱室人员伤亡,均记为失事。
五、重大关切事件(Significant Safety Concern Event):指未发生重大、较大事故、机损事故、失事,但可能对行业形象、乘客安全造成风险,或对民用航空安全具有普遍性、严重性,可能产生影响和威胁的事件。
六、适航新技术起飞延迟(Flight-Related Delay Due to New Technology):指起飞延迟,由于使用不满足适航要求的新技术、新仪表或新设备等,导致延迟6小时以上的事件。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0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
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
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
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
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
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1.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4.飞机失踪。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
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
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
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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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和分类指标,是确定飞行事故严重程度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试飞活动。
2、术语
2.1 航空器aircraft
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2.2 航空器运行flight operation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2.3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flight accidents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2.4 人员死亡fatal
凡自航空器发生事故之日起30d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
2.5 航空器失踪aircraft missing
在官方搜寻工作结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
2.6 航空器损坏aircraft damage
是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换有关部件的。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
60%(含),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含),但修理后不能达到适航
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低于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则为航空器一般损坏。
2.7 人员重伤serious injury
是指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 自受伤之日起7d内需要住院48h以上;
b.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c. 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d.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 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f. 已证实暴露于传染性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3、事故等级划分
3.1 划分飞行事故等级的原则
3.1.1飞行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
但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
3.1.2 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内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
3.1.3 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
3.2 飞行事故等级分类
飞行事故分为:
a.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b. 重大飞行事故;
c. 一般飞行事故。
3.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a.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b.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3.2.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a.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b. 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c.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3.2.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a.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b. 最大起飞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c. 最大起飞重量5.7——50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d. 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4 说明
4.1 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
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
4.2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伤亡。
4.3航空器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