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
北师大研究生奖助体系

北师大研究生奖助体系12020年4月19日北京师范大学文件师校发〔〕31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从秋季起,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为更好地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根据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对级及以后年级的研究生设立奖助体系,并研究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现予以印发。
9月3日3 2020年4月19日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从秋季起,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对级及以后年级的研究生设立奖助体系,以更好地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一、奖助体系的设置原则1.保障基本生活和奖励优秀并重。
助学金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注重公平导向;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或拥有专长、贡献卓著的优秀学生,注重激励功能。
奖助结合,做到普惠式补助和激励性奖励并重。
2.鼓励全面发展和鼓励个性创新并重。
综合类奖学金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专项类奖学金注重学生某一方面的专长和业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与创新。
3.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并重。
奖学金评定坚持把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结合起来,既注重学生在学习、科研和实践环节中的过程表现,也注重学生在科研创新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在国际和全国性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在社会实践中做出的重要贡献。
二、奖助体系的适用对象42020年4月19日。
北京师范大学奖学金标准

北京师范大学奖学金标准第一篇:北京师范大学奖学金标准(一)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分为三等,获奖条件分别为:1.获一等专业奖学金条件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前10%以内,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成绩均达到优秀以上,其他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即:全90+】2.获二等专业奖学金条件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前20%以内,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其他课程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即:全80+】3.获三等专业奖学金条件学习成绩良好,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前45%以内,所有课程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即:全合格】(四)单项奖学金1.精神文明奖获奖条件(1)在维护校风校纪,建设精神文明和见义勇为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
(2)在校内外,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舍己救人等【突出事迹】,并受到【对方的书面表扬】或【各类报道】者。
(3)在校园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2.学习进步奖获奖条件没有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中,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班内【排名提高20%】,或者各门课程的【平均分提高10分以上】。
3.【社会实践】奖学金获奖条件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中写出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或者做出突出成绩的。
4.【社会工作】奖学金(见团委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5.【文艺单项】奖学金(见团委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获奖学金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拥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取得较好成绩。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积极锻炼身体。
(四)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申请【社会工作】单项奖学金的,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在中央、北京市、校、院、系共青团组织、学生会、校团委直属各学生团体班级中参加社会工作并担任一定职务满一年;(二)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工作踏实,富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三)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专业学习成绩全部合格,年终综合测评达到良好以上;(四)本科三年级的参评者在参评时,英语学习成绩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级别。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作如下规定: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是具备上述条件的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具备上述条件,并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均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1、博士研究生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1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50元。
2、硕士研究生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三、普通奖学金的申请与管理1、新生入学后,各院(系、所)应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一式2份),由院(系、所)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研究生院办公室。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须附工资关系转移信和工龄证明,没有工资关系转移信和工龄证明或工资关系转移信、工龄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放普通奖学金。
2、新生普通奖学金申请工作截止时间为新生入学当年10月31日,过期不再受理。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9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7月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部、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综合处批准。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获准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查验)。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入学体检由北京师范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研究生院综合处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就业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一)入学三个月内体检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八)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附2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根据教财[2014]1号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学制期限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关心集体,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条件: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评选:1.社会贡献突出。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国家、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
2.学习成绩优异。
对学术型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在读期间课程成绩优异,并在相关学科领域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在读期间学习努力,各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
北师大研究生奖助体系

四、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
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制定文件,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新生奖学金项目和突出成果奖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和突出贡献奖励项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三助”岗位和资助工作。
2014年9月3日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从2014年秋季起,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根据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对2014级及以后年级的研究生设立奖助体系,以更好地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3.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并重。奖学金评定坚持把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结合起来,既注重学生在学习、科研和实践环节中的过程表现,也注重学生在科研创新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在国际和全国性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在社会实践中做出的重要贡献。
二、奖助体系的适用对象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4级及以后年级的、在国家教育拨款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同时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基本结构和具体内容
基于“奖优、助困、酬劳”的原则,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包含基本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奖学金、突出成果奖励、特困资助、学院奖学金与专项奖学金等六个类别。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为激励研究生学习科研,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的目的在于奖励学术成绩优秀和科研能力突出的研究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院系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教育部设立,面向全国性选拔,奖励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推荐的优秀研究生。
院系奖学金:由学院根据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学风品德及科研能力等条件评定,并根据学院奖学金资金情况进行发放。
专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面向校级科研项目参与和学术竞赛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作为奖学金的评审单位,协助研究生院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第五条奖学金评定分为年度评定和学期评定两种形式。
年度评定是针对全年研究生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学期评定是根据上学期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和科研情况进行的评价和奖励。
第六条研究生申报奖学金的条件如下:1.遵守学校和研究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2.无不良学术记录和道德行为问题;3.学术成绩优秀,具有较高的排名;4.具有独立科研能力,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5.积极参与学术竞赛、科研项目或社会实践等活动;6.无相关学业、奖学金受罚等问题;7.其他评审要求。
第七条奖学金评审工作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初评是由各学院研究生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根据研究生的入学成绩、学术成果、科研能力和学风品德等进行初步筛选。
终评是由学校研究生院组织的评委会负责评定,根据学院初评结果和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学术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奖学金的获得者。
第三章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第八条奖学金的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发放。
国家奖学金以学校为中介,由国家教育部发放。
院系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发放。
第九条研究生获得奖学金后,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奖学金。
奖学金可以用于学业支持、科研项目支持、学术交流、学术出版等方面。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模板】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师校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第1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4级及以后年级的、在国家教育拨款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同时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一)入学第一年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得参评;(二)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得参评;(三)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2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共设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其中学术型硕士生分别按40%、45%和12%评定,奖金分别为1.2万/人·年、1万/人·年和0.6万/人·年;专业硕士生分别按40%、45%和13%评定,奖金分别为1万/人·年、0.8万/人·年和0.6万/人·年;博士生分别按35%、40%和20%评定,奖金分别为1.8万/人·年、1.5万/人·年和0.8万/人·年。
第3条奖项名额由各院系根据符合评奖资格学生人数及学院实际情况按学校规定比例自行测算,其中高级别学业奖学金名额可以调整给低级别学业奖学金名额,低级别学业奖学金名额不能调整给高级别学业奖学金名额。
二评奖条件第4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良好,有一定的研究成果,表现出较好的发展潜力;(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六)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关心集体,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
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作如下规定: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是具备上述条件的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具备上述条件,并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均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1、博士研究生
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1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50元。
2、硕士研究生
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
月22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三、普通奖学金的申请与管理
1、新生入学后,各院(系、所)应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一式2份),由院(系、所)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研究生院办公室。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须附工资关系转移信和工龄证明,没有工资关系转移信和工龄证明或工资关系转移信、工龄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放普通奖学金。
2、新生普通奖学金申请工作截止时间为新生入学当年10月31日,过期不再受理。
若发现因工作年限等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普通奖学金数额误差,在10月31日前由所在院(系、所)查档案后开出证明,交研究生院办公室更改并补发(或退回)普通奖学金。
10月31日尚未办理好工资关系转移信和工龄证明等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普通奖学金。
3、研究生因退学、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学校批准或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4、研究生毕业,从学校规定派遣时间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5、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也不参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四、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具体程序和条件参见《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五、研究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的,或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学位课程补考者,视情节轻重,在三个月到一年内普通奖学金每月向下浮动40元。
六、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研究生,同时享受北京市政府规定
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七、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书籍补助费不再单独发放,包括在奖学金标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