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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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11.28•【文号】[87]教外综字679号•【施行日期】198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若派遣方与留学人员本人经协商同意修改经费待遇规定,可按“细则”的规定办理。

6.上述条款所提“经批准”,是指经国家教委(或国家教委外事局)、驻外使领馆、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国内选派单位(院校、所、企业等)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批准。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院教育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出国(境)学习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出国(境)学习,包括:学院派出的在校在籍的学生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及文化交流等活动项目。

第二章选派程序及标准第四条选拔程序:个人申请,系(院)推荐,学生工作部按一定比例遴选并进行政治审查,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外事工作小组评审,按一定差额向全院公示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拟定,党委会决定,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国(境)外有关机构审核通过后,形成最后录取名单。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出国(境)前管理第六条出国(境)学生,应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八条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前外语培训。

第九条根据项目相关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前应向学院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境)外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承诺书。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十条学院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专项资金,列入学院年度国(境)外交流专项预算。

第十一条由学院选派的学生出国(境)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文化交流等,学院资助学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所需费用的2/3。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下出国学生的管理,促进我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转,现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出国留学学生是指按照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要求进行招生和培养,并在学籍有效期内到合作的国外院校留学的学生。

第二章出国申请、审核及手续办理第三条出国申请条件1.截止申请出国前,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全部及格,且学习成绩符合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要求;2.已缴清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各项费用,且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外语成绩符合外方院校入学的要求;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四条出国手续的办理1.申请出国的学生,统到项目所在教学院报名登记,并提交《XX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申请审批表》,根据审批表要求到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2.教学院协助学生填写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申请表,审核学生在校期间的英文成绩单,并出具学生在读证明。

3.学生出国前,必须明确表明是否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到项目所在教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五条出国签证的办理1.收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通知书的学生,可本人自行办理签证,也可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对于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签证的,学生本人需与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有效票据。

学生须将签证办理方式告知教学院,并登记备案。

2.学生在办理签证过程中涉及到的护照办理、签证、机票、接机、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生出国前如不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则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予以注册。

第七条学生申请保留我校学籍须遵守以下规定:1.出国学生在我校学籍的管理按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在我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按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计算,超期后学籍自动注销。

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根据有关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是指受政机关、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包括临时出访团组、短期境外培训、国际学术会议等项目。

第三条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持因公护照(通行证),不得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审批权限的因公出国(境)任务。

校内因公出国(境)事务归口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管理。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五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实行计划审批和任务审批相结合。

学校因公出国(境)申报计划须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厅级人员因公出国(境)同时须报省委组织部履行审批手续。

下达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后,方能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

第六条审批程序如下:(一)因公出国(境)人员与项目须在每年年底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提交派出申请方案,并按类别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1)、《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2),国际学术会议申请人填写《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附件3)。

派出申请方案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

(二)各项目材料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汇总,拟定下一年度派出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每年12月底前,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将下一年度派出计划报送省外事办公室或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与项目经校长办公会任务审核和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在校园网首页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流程在因公出国(境)前2个月到主管机关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任务审批。

项目人员需按出国(境)地区相应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4)、《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附件5)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附件6),并提供邀请函、邀请方背景资料、详细活动安排等材料。

教师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出境管理规定导言: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出国交流已成为教师们继续学习、扩展视野的重要途径。

然而,出国出境涉及到教师们的身份、学术声誉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教师出国出境进行管理规定,以确保教师的学术独立性和职业操守。

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出国出境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教师出国出境既是个人的追求,也是对知识更新和教学经验积累的需要。

由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内教育教学环境不断受到国际化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教师出国出境进行管理。

二、重视教师出国出境的意义:1.推动学校教学水平的提升。

教师通过出国出境,可以接触到国际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提高自身教学能力,带动整个学校的教学水平提升。

2.扩大教师的国际影响力。

出国出境可以增加教师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机会,提高教师的学术声誉和国际影响力,为学校树立良好的形象。

3.拓宽教师的视野和思维方式。

教师通过走出国门,可以接触到不同的文化和教育体系,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维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意识。

三、教师出国出境管理的原则:1.学术独立性原则。

教师的出国出境需符合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需要,不受非学术因素的影响,确保出国出境的学术独立性。

2.合理性原则。

教师的出国出境应符合学校的发展需求和教师个人的发展需求,做到合理安排和科学规划。

3.责任性原则。

教师出国出境期间需要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正常学习。

四、教师出国出境程序:1.申请与审批。

教师需提前向学校递交出国出境申请,包括出访目的、时间、经费预算等相关信息。

学校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

2.备案和报告。

教师获得出国出境批准后,需向学校备案,并在出国前向学校报告行程和联系方式,确保学校可以及时与教师联系。

3.归国报告。

教师返回国内后需要向学校提交归国报告,包括出访经过、成果和教学改进等方面的情况。

五、教师出国出境经费:1.经费来源。

教师的出国出境经费可以由学校提供,也可以通过项目申请、合作机构资助等方式获取。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的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出境),必须签定《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

二、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在半年以上,还要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书》,办理休学手续。

三、研究生出国(出境)时间计算在学习总年限内。

四、出国(出境)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五、休学出国(出境)的研究生,回校后持《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到研究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六、研究生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七、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需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申请批准后,到所在学院领取《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八、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有损学校名誉者,一经查出,将按《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出国(出境)协议甲方:研究生导师乙方:研究生丙方: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学号为,在学期间因为原因出国(出境)。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校纪校规,根据《XX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XX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特签定如下协议:1、出国(出境)的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

2、研究生在境外应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出国为研究生自愿选择的行为,如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及后果自负。

3、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学习。

4、研究生导师作为担保人负责督促研究生按期返校。

研究生若未按期归校,导师要立即上报学院,学院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各自留存一份,一份报研究生处备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丙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某高校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某高校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全体学生(包括国际学生)。

第三条学生出国(境)包括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受国家留学基金委以及其他部门经费资助或受学校派遣出国(境)攻读学位、联合培养、访学、合作科研、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因私出国(境)是指学生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旅游、探亲访友等。

第四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分为短期和长期。

3个月以内的为公派短期出国(境),3 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为公派长期出国(境)。

第五条学生出国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赴港、澳地区应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地区应持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六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程序。

本科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所)、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 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研究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系、所)、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国际学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需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系、所)、国际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第七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应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信息、出国(境)目的、往返时间、邀请方信息等,各学院(系、所)负责审核。

2 .在外学习计划(公派长期),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

3 .学籍异动申请表(公派长期),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

4 .经费来源及预算表,经费负责人、经费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

5 .在外日程安排及邀请信,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审核。

第八条学生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交个人信息、出国(境)目的及往返时间等材料, 经所在学院(系、所)备案,并报备国际处(港澳台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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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研究生出国包括国家公派研究生、单位公派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以及自费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等类别。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现对研究生出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单位公派联合培养及出国交换学习
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学研究与中外交流,学校鼓励对研究生实行国内外联合培养。

第二条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出国交换学习,一般在第三和第四学期(即基本完成课程学习计划之后)进行。

在国外学习时间不得超过1年,到期按时返校,完成全部学业,申请论文答辩。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充分征求导师及院系主管领导意见,确保能够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方可申请联合培养或学习交流。

第三条在学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出国交换学习,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综合处审核。

报送材料时,应附有对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其中应说明研究生出国的联合培养计划、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还须先提交本人学业进展情况(包括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实习等方面的修读情况,如学分未修满,需对未修满学分如何补修进行说明)的说明,经由导师、院系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到综合处办理申请出国手续。

2.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出国交换学习的研究生,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出国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含奖学金和公费医疗)。

研究生应于联合培养期满后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周内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若期满未归,按自动退学处理;若未按期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按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出国交换学习,应首先到定向或委托单位开具同意出国的函(内容应包括出国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等),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五条对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出国交换学习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需办理退学等手续。

第二章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博士生短期学术研究
第六条为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研究生的视野,学校鼓励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进行短期学术研究。

研究生出国,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出国的研究生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综合处审核。

如参加学术会议,报送材料中应附有会议邀请信及本人被会议接受的学术报告复印件。

邀请信应当说明会议内容、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2.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出国的研究生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周内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若到期未归,按退学处理;若未按期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按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应首先到定向或委托单位开具同意出国的函(内容应包括出国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然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八条对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

第三章应届毕业生出国
第九条应届毕业研究生毕业前可在学校办理毕业后出国留学手续。

办理时间为每年4月1日—7月1日,过期不再办理。

第十条申请毕业后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应由本人填写《应届毕业研究生出国留学申请表》,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连同国外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研究生院综合处审核。

第十一条应届毕业研究生毕业后出国留学,其户籍、档案应按学校户籍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在离校前办理转存手续。

第十二条定向或委培研究生毕业后出国留学,到定向或委托单位申请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一般不受理非应届毕业生出国留学申请。

如因特殊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出国留学,应按《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后出国做博士后研究,参照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出国探亲、旅游及其他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含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仅限探望直系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出国旅游,应由本人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综合处审核。

第十六条被批准出国探亲或旅游的研究生,探亲或旅游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周内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若到期未归,按自动退学处理;若未按期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按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对出国探亲或旅游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

第十八条学校不受理研究生毕业后的出国申请,凡由于其他原因申请毕业后出国的,一律回其生源所在地或所派遣单位办理。

第五章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
第十九条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外厅〔2007〕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及《北京师范大学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办法》等专项文件执行。

第六章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
第二十条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项目的实施办法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师研〔2009〕05号文件)及具体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公派汉语教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赴境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或公派汉语教师,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赴境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公派汉语教师选派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出国期间发生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概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申请赴港澳台地区学习、旅游、探亲等,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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