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案: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和行使:法治强调政府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应依法行事,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人治则强调政府官员或领袖的个人权威和决策。
政府官员或领袖可以自行决定政策和行动,而不受法律的限制。
2. 法律平等:法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权势,法律是公平和平等的。
法律应该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保护每个人的权益。
人治可能导致法律的不平等,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会享有特权,法律可能会不公平地对待普通公民。
3. 法律的稳定性:法治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应该是明确和持久的,以便公民能够依据法律规则来规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
人治可能导致政策的不稳定性,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决策可能会随个人意愿而变化,不受法律的限制。
4. 公共参与:法治强调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通常倡导公开的政策制定过程,政府决策应受到公众监督。
人治可能限制公众参与,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集中决策权,不容许公众对政策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
5. 制度稳定性:法治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因为法律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政府和公民都能够依赖法律来解决争议。
人治可能导致政治和社会动荡,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权力可能会受到变化和不稳定性的影响。
总的来说,法治注重法律的普遍适用、公平性和稳定性,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人治则侧重于个人或领袖的权力,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平等和政治不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采用法治原则,以建立稳定和公正的社会制度。
2016.1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人治和法治谢立勋从《今日说法》栏目看,本文的观点有些偏颇,因为《今日说法》是专家们对案件的探索,的确人性化和客观性都较强,95%以上的案件都还符合人性的理念。
不过也有些业内人士说这是做的案件,以起教育和引导作用,现实中由于公权力的作用,有时结果就不完全是这样。
要说明的是,我这篇文章是着眼基层的,因为我们经历的现实让我们不得不对基层的法治进行思考,此文仅只是从基层的角度,将法治与人治作一下比较。
或是让人们不人云亦云,或是采取措施纠正法治中的偏颇,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的素质,让其公权力进入监管笼子,真正还社会管理一个公平。
要说明的是,如果法治违背人性的意愿,这应该是兽法!因此法治应该是人性管理的具象化!我们曾经历的人治是以人为中心,包括人的感情和意愿以及大多数人认可的理由为理由,将不符合人愿的条文放置一旁,先是尊重人愿。
因此做好一个人,是人治时代的共同标准,只要是不主观自私,或是做好事时出现了不良后果,也会被人理解。
现行法治则是以条文为中心,将人的感情和意愿放置一旁,而提出合法不合理或不合情等现代口号,从而否认人的共同意愿,认为机械的东西最不会走样,从而最公正。
因此人们在行为中最先考虑的是如何避免触法,哪怕是做好事,如果会出现不良后果,那一定不能做。
这也就是现在社会冷漠的原因,不想惹事。
而且法治时代只要不触法,那么做一点坏事,更能显示自己的本领,所谓艺高人胆大,因此现实中成就大的多是敢于擦法律之边而不受惩罚的人,这也是生意人常说的“不打法律的擦边球是难以赚到大钱的”。
人治是人人参与管理,人人自律,共同监督约束人们的行为。
从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考虑是否伤害了他人为标准,因此很少做损人利己的事,一旦做了,就会在社会中受到各种制约,人们畏惧的是人心和公理。
因此人治是一个需要“看群众脸色办事”的时代。
而法治则是考虑人为拟定的条文,由部分人专门监督管理,所谓各司其职,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哪怕做的是正义之事,也是违法的,会受到处罚。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精选文档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中国的基层官员经常为这样的情况而烦恼,即面对一些上访群众的极端行为,如果满足其诉求,又会催生更对极端行为;如果置之不理,又会积累社会矛盾、影响长治久安。
处理也不对,不处理也不对。
这种进退失据的困境,反映了我国法治意识的缺失。
那么中国为什么法治意识相较于西方显得那么单薄呢?这恐怕要对比中国与西方传统政治文化的源头,从中或许我们可以找到些许原因。
一、中西政治传统中对“人治”与“法治”理解存在巨大差异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来源于法家之言,它的含义是指用法律来治人,即把法律当成治人的工具;而在西方传统的政治中,法治的含义是“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意味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任何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核心在于权力制约,亦即治官,而后者的核心在于治民。
儒家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代表。
儒家崇尚人治论,主张贤人政治,认为道德高尚的人应居于王位。
人治论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认为人可以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因此,儒家在政治上寄希望于统治者的道德自律,对统怡者的人性采取了一种非常信任的态度,而忽视了对统怡者的外在制约。
儒家的贤人政治学说为最高统治者赋予了最好的德性,同时也赋予其最高的权力。
尽管儒家“圣王”说的初衷是只有圣人才有资格做王,而在政治实践中则是王最有资格做圣人。
与儒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的“中人”说,其不承认有什么道德超人,统治者与普通人的道德水平并无区别,而且都存在着人性的弱点。
因此,西方“法治”两个基本点:一是保权即保护人民的权利(Right),二是限权即限制统治者的权力(Power)。
正是因为中西传统文化的差异,对“人治”与“法治”的理解相距甚远,导致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思维的单薄,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很差。
究其原因,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 同时,马克思也曾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地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2。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
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
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5。
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8。
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
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人治与法治的认识

谈谈对法治与人治的认识——法治必然取代人治[摘要]:在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时,人们会进一步问,为什么一定要实行“法治”?“法治”有什么优越性?一般地说,“法治”的优越性是指它优于“人治”。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讲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这些必要性是我国近20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正说明法治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即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关键词]:法治、优越、人治、必然、取代法治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念,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都可以说源远流长,内涵丰富。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提升为政治文明的范畴。
这对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是举世瞩目的超级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既包括宏观的,也包含微观的。
一、法治与人治的渊源。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
但源头究竟在何处,很难考证。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中国法治化法制法治和人治的概念

法治是发展经济,富强国家的内在需要 .
中国法治化的困难
城乡经济差距大,西部经济相对落后,使得某些 群体、地区法治化的进程缓慢,影响了全国的 法治化进程.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严重阻碍着法治化的进程 . 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且缺少一整套完备的法
责任官员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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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无需单位证明 . 不再强制婚检,责任自负 . 集中婚姻登记规范管理 .
中国法治化
法制、法治和 人治的概念 法治的作用 中国法治化的困难 解决中国法治化困难的对策
法制、法治和 人治的概念
法制,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 及相关的保障制度.
法治,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管 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 的社会状态.
法学理论界要把握法治的真谛,积极参与法治建设, 在实践中开拓法治化理论的新境界 .
加快发展法学教育,更新法学教育理念,培养高素质 法律理论与实践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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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的意义
三个代表成为国家指导思想.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理论研究与实践相隔距离 .
解决中国法治化困难的对策
加强党和政府自身的建设,改变与法治不适应的领导 方式和习惯,创造出适应并能促进法治化的政治领导 层.
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材料题

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材料题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60分)
摘要:追溯古代,中国从奴隶时代到封建统治,统治者都是以人治的思想来统治了数千年。
如今,现代的中国提倡法治思想去治理国家。
法治与人治争辩不休,人治好还是法治好,追求自由与平等的思想潮流让我们都喜欢法治,这是实现自由平等的必然需要。
法治与人治各有优缺点,都不能绝对的排斥另一方。
本文将对人治与法治的联系与差异展开论述,辩证的看待人治与法治。
关键词:人治,法治,民主,法律至上
近现代以来,自由平等的思想在世界盛行,封建的人治思想逐渐被打下历史的舞台。
因此,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并且常与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这就与自由思潮相冲突了。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法律至上原则;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主要依赖统治者自身的品德。
法治是由人治逐步演变而来,无论中西都有着相同的历史演进历程,我们可以说这是由低级走向高级的过程,也可以说是逐步扬弃的过程,不管是对人治还是法治情有独钟,我们都必须看到法治与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的。
以上材料引发深入思考。
请你结合自己的学习和生活经验,写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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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二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
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
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
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
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
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
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
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
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