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管理制度范本管理制度
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

我国土地主要管理制度土地是国家的重要生产要素和自然资源,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国土状况、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反映,它是国家国土管理工作的总体制度和政策。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等内容。
这些制度既是我国国土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和政策,又是我国土地发展的保障和促进的有力支持。
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
它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和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我国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基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之上,建立的统一的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保有所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我国国土利用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主要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国的国情,针对农村土地问题而制定的,保护农民利益的土地经营制度。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和促进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
土地出让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市场化出让和经营性使用。
以上三个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和政策基础。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土地保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土地所有权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它建立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制度,保障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了土地资源的公共利益。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问题的基本解决制度,通过建立土地承包制度,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土地的良种良法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1.井田制定义: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
所谓“井田”是指将方里九百亩土地,划为九块,每块一百亩,八家共耕中间的一百亩公田,每家都有一百亩私田, 这种土地的划分使用方式,其形犹如“井”字。
是一种农业、行政与军事组织形式合一的重要制度。
应用学科:百科名片目录古书解释简介起源井田制内容井田制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与疆界的方块田。
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
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
有些地方使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
由于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
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一致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
各类渠道的大小、深浅与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井田分类井田制的瓦解商周时代实行井田制,土地名义上为国家公有,实际归国王所有。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废止了井田制,确立了土地私有制。
在漫长的古代社会里,社会的要紧生产资料——土地,大部分为地主所有,农民占有的土地较少。
历史考证《周代无井田制》井田制之有无,古今争辩众矣,然其所论多不从大处着想,博而寡。
余今否认井田之说的最大理由,即周天子无土地授民是也。
《诗经·小雅·大田》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之句,所谓公田,主张井田制者,即谓系井田中八家共耕之公田。
事实上不然。
周为封建社会,天子有籍田,卿大夫有圭田,此即所谓“公田”,非井田中之公田。
公田借民力耕种,所谓力役之征是也。
且解公田为公侯等之公田,或者公子公孙之公田,亦极有理。
汉代犹称天子所有之田为公田,则公爵公子公孙之田,更宜物从主名。
土地管理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节约集约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四)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五)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土地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调查与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土地资源现状和土地利用情况。
第七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利用现状;(二)土地权属;(三)土地质量;(四)土地权属登记;(五)土地用途;(六)其他与土地管理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政策,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利用目标;(二)土地利用布局;(三)土地利用结构;(四)土地利用政策;(五)土地利用计划;(六)土地利用效益评价。
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战略;(二)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四)符合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土地征收与补偿第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征收手续。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二)合理补偿;(三)公开透明;(四)保护耕地。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地类、地理位置、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土地托管规章制度范本

土地托管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托管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土地托管,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他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经营管理,受托人按照托管人的意愿和合同约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支付托管人一定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托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托管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个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
第二章托管内容与方式第五条土地托管的内容包括:土地播种、施肥、灌溉、收割、销售等农业生产环节的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土地托管的方式包括:(一)全程托管:受托人承担托管土地的全部农业生产环节,托管人支付托管费用。
(二)环节托管:受托人承担托管土地的部分农业生产环节,托管人支付相应的托管费用。
(三)专项托管:受托人承担托管土地的特定农业生产环节,托管人支付相应的托管费用。
第三章托管合同与签订第七条土地托管应当签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托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三)托管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四)托管内容、方式、期限;(五)托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托管收益的分配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八条托管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托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以约定较长的托管期限。
第四章托管管理与运营第九条受托人应当合理利用托管土地,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生产,提高土地产出效率。
第十条受托人应当妥善保管托管土地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利用规划、农业生产记录等。
第十一条受托人应当按时支付托管收益给托管人,并应当向托管人提供农业生产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运行,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指政府或企业组织进行的土地整治工作,包括土地开发、保护、整治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的所有管理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依法合规经过规划、审批、实施和验收等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土地资源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应当按照程序,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工期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组建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第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审批文件和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单位应当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控制指标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物资、机具等的准备。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施工进度和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和提交验收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验收评定。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做好验收工作记录和报告,接受验收结果的监督和检查。
土地所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所的管理工作,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地所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土地所是负责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交易、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土地储备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土地所全体工作人员。
二、组织机构第三条土地所设所长一名,副所长若干名,各科室负责人若干名。
第四条土地所下设办公室、土地利用规划科、土地交易科、土地登记科、地籍调查科、土地储备科等科室。
三、工作职责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处理土地所的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土地利用规划科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专项规划,指导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编制。
第七条土地交易科负责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出让、转让、租赁等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土地登记科负责土地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工作,依法确认土地权利。
第九条地籍调查科负责土地地籍调查、地籍测量、地籍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土地储备科负责土地储备、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库建设等工作。
四、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土地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土地所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土地所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土地所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土地资源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土地所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所工作人员应积极向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交易者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五、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所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所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土地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六、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关于国家土地的规章制度
关于国家土地的规章制度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其规范管理和利用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土地规章制度,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以中国土地规章制度为例,深入探讨国家土地的规章制度。
一、总体规划国家土地规章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对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结构、用途分区、利用方式等内容。
总体规划的制定是国家土地制度的基础,其目的是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中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两个层面。
国土空间规划是指对国土空间资源进行整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结构、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布局等内容。
城乡总体规划则是对城市和农村土地利用进行规划,包括土地用途分区、用地控制、建设规划等内容。
总体规划的制定需要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和评估,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科学确定土地利用方向和重点任务。
总体规划的实施需要统一领导、科学决策,确保各项规划落实到位,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土地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划拨、土地登记等制度,是保障土地权益、规范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
土地征收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规定,保障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土地划拨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进行划拨和管理的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土地登记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权属和权利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制,确保土地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了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机构,实行了土地登记和监督制度,保障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三、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土地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土地利用规划是根据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制度制定的细化规划,包括城市用地规划、农村用地规划、生态用地规划等内容,是土地利用的具体指导和控制。
土地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源保护,维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与土地资源保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土地资源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二)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土地资源合法权益;(四)坚持科技创新,提高土地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二、土地资源保护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土地资源保护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宣传贯彻土地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二)制定土地资源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破坏土地资源行为;(四)开展土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土地资源数据库;(五)组织实施土地资源保护工程,推广土地资源保护新技术;(六)指导、监督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开展土地资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地资源保护工作。
三、土地资源保护措施第七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划定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第八条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第九条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条加强土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土地资源数据库,及时掌握土地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推广土地资源保护新技术,提高土地资源保护水平。
第十二条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破坏土地资源行为。
四、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立土地资源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对违反土地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国企土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土地管理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土地管理活动。
三、土地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国有企业在进行土地开发、利用、转让等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2. 保护环境:国有企业在进行土地利用活动时,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3. 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在进行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坚持公平竞争原则,遵循市场规律,不得搞垄断或不正当竞争。
4. 高效利用:国有企业在进行土地资源利用活动时,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5. 建设用地优先:国有企业在进行土地利用活动时,应优先考虑土地的建设用地性质,合理规划、设计和利用土地资源。
四、土地管理程序1. 土地利用需求确定:国有企业在进行新项目或业务拓展时,需确定土地利用的基本需求,包括用地规模、性质、用途等。
2. 土地资源调查:国有企业需对所需用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土地资源的情况、用地的限制条件等。
3. 土地规划设计:国有企业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土地规划设计,保障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土地使用权申请:国有企业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
5. 土地开发建设:国有企业需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建设,保证施工规范和安全。
6. 土地资源保护:国有企业需对已利用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管理和保护,保持土地资源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1. 国有企业领导对土地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土地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
2.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土地管理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各部门和员工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活动。
4. 土地管理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土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土地管理制度模板
土地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土地使用、管理和保护,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2. 适用于所有土地使用权人、管理者及相关利益方。
二、土地使用权管理1.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程序进行。
2. 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土地登记与发证1. 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登记,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2. 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
四、土地规划与利用1. 土地使用应遵循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 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擅自变更。
五、土地保护与整治1. 土地使用权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土地退化、污染和破坏。
2. 对于土地整治和复垦,应制定详细计划,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土地监督检查1. 土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合法、合规。
2.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七、土地纠纷处理1. 土地使用权人之间或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法律责任1. 违反土地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 对于造成土地资源损失的行为,应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补救措施。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以符合具体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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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管理制度1.井田制定义: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
所谓“井田”是指将方里九百亩土地,划为九块,每块一百亩,八家共耕中间的一百亩公田,每家都有一百亩私田, 这种土地的划分使用方式,其形犹如“井”字。
是一种农业、行政与军事组织形式合一的重要制度。
应用学科:资源科技(一级学科);资源法学(二级学科)百科名片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
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
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目录古书解释字形,故曰井田制。
实则仅井”井田制乃我国西周土地制度。
字意为:把土地划分成许多方块,因像“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乃有公田私田之分。
而周礼之井田,似理论想象,颇不易行,而无可证也。
简介宣最早见于《谷梁传·“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井田就是方块田。
井田”一词,”“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据说,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
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到西周时已经发展很充分。
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渐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
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182公亩)。
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
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
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
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
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井田制度是可以还原出来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
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
起源“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
”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
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
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
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记其九夫为井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载小司徒·地官·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
皆为服劳役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所有,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是一种“劳役租税”。
********************周行彻法。
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
********************井田制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
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古时实行易田制(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
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
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内容,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由于对夏、商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
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
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
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
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
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
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
耕种井田的农业庶世也随着土地同属于领主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
井田制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
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
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
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
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
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
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井田分类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
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
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
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
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
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
他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
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
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
他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
这部分人是社会里的普通平民。
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但是,当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
他们经常披征凋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
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
因此,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
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
庶人因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领主阶级瞧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最愚蠢,所以也管他们叫“氓”。
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
他们每年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
因此西周时期的“国”“野”对立,既是城乡对立,也是阶级对立。
春天到来,农事季节开始了。
大批庶人全部被驱使到领主的“公田”上去。
天刚一亮,领主指派的官吏(“里胥”和“邻长”)就分别坐在村口,清查出工的人数。
晚间收工时也如此。
早在冬天备耕的时候,就由“里宰”根据劳动力的身体强弱、年龄长幼,把每两个人搭配在一起,叫作“合耦”。
两个人一对,一起劳动叫一“耦”。
这种拼种方法叫“耦耕”。
在大领主的公田上,有成千耦、上万耦的劳动者。
他们在田官(“田畯”)的监视下劳动,有时候奴隶主头子本人(“曾孙”)也亲自去田里监督。
秋天,领主大田上的收获,多得象小岛,象山丘,要准备好成千仓、上万箱去收藏。
冬天农闲季节,庶民们还要给领主修房、打草、搓绳和干其他杂项差役;妇女要为奴隶主采桑、养蚕、纺纱、织帛做衣裳、缝皮袍,从白天干到半夜。
领主怕他们偷懒,还要把他们集中到-起,既省灯火,又便于监督。
井田制的瓦解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
促成这一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
我国用铁始于商代。
七十年代在河北荣城县和北京平谷县各出土一件商代中期的铁刃铜钺,经科学鉴定,刃部都是用陨铁加热锻打成的。
这样的铁器,自然是稀罕物。
大概到西周末年,铁器多起来。
所以《诗经·秦风》中出现“驷铁孔阜”的诗句,这是秦襄公(前777-766)时的诗。
用铁形容马的颜色,只有在铁成为习见物之后才允许。
大约春秋初期,已有铁农具。
《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向齐桓公建议:“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欘,试诸壤土。
”“美金”是指青铜,“恶金”是指铁。
春秋中叶齐灵公时的叔夷钟铭文中有“造徒四千为汝敌寮“一句,“”:是铁字的初文,可见当时官府铁冶炼的规模已相当大了。
难怪到春秋末期,铁器在齐国已普遍使用。
《管子·海王篇》记载:“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一针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耜一铫。
”从考古发掘成果看,江苏六合程桥出土有铁条和铁块,长沙龙洞出土有铁削,长沙识字岭出土的铁臿,常德德出土有铁削,长沙一期楚墓出土铁臿、铁削数件,以上这些铁器都可确定为春秋晚期东西。
这表明,在春秋晚期,我国南方也已使用铁器了。
牛耕也起源于商代。
甲骨文有“犁”字。
可见,用牛拉犁启土,在商代就发明了。
《国语·晋语》上提到,范氏、中行氏将宗庙的牺牲用来耕田。
孔丘的弟子司马耕字子牛,冉伯牛名耕。
晋国有个大力士叫牛耕。
牛与耕相连,用作人的名字,反映出牛耕方法在春秋时期得到普遍推广。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
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了。
农业的发展,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阶层,有了成为社会基础的可能。
井田制的“千耦其耕”、“十千维耦”的集体劳动形式过时了,而分散的、一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封建经济形式兴起了。
早在西周中期,就有个别贵族为了额外榨取庶民的剩余劳动,强迫庶民开垦井田以外的空地。
这样开垦出来的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的,也不可能有一定的亩积,是瞒着公室,不纳税的私有物,叫私田。
周恭王时的格伯簋铭文记载格伯用四匹马换倗生三十亩田,就是明证,因为公田是不允许用来交换的。
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当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