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蓄电池溯源_福田
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启动

北京大学创反式结构钙钛矿 太阳能电池器件效率新纪录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极端光学创 新 研 究 团 队”的 朱 瑞 研 究 员、龚 旗 煌 院士与合作者展开研究,首次采用“胍 盐辅助二次生长”技术调控钙钛矿半 导体特性,在提升反式结构钙钛矿太 阳能电池性能方的最高记录 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分为正式(n-i-p)和反式(p-i-n)两种器件结构。相比于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本文主要解读《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3月1日施行。
下文按照办法中的主要条款逐一解读。
一、总则1.1 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
其中,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储能装置。
1.2 办法的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有效使用资源。
1.3 办法遵循的原则本办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法治保障,分类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回收利用管理2.1 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包括回收企业、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
2.2 回收企业的条件和要求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经验和设施,有专门的回收设备和设施,能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能够实现回收运营、分类拆解、资源综合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应当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和费用,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2.3 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设施建设。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专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设施,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回收工作。
各地政府还应对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2.4 回收运营管理回收企业应当落实好回收运营管理责任,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台账,及时收集、储存和上传信息,保证动力蓄电池的跟踪和溯源管理。
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管,保障回收企业合法运营和公正竞争。
三、资源综合利用3.1 动力蓄电池的分类和拆解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和拆解。
不同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应当分别进行回收利用。
拆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新《指南》出台规范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势在必行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新《指南》出台规范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势在必行郭艳【期刊名称】《《资源再生》》【年(卷),期】2019(000)011【总页数】3页(P31-33)【作者】郭艳【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有数据显示,截至2019 年6 月,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344 万辆,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为281 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81.74%,首批进入市场的新能源汽车淘汰期临近,动力蓄电池面临回收问题。
据预测,到2030 年,我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8000 万辆。
新能源汽车产销量也会随着时间的积累不断攀升,如何未雨绸缪、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从容应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大潮,是眼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行业迫在眉睫的问题。
两年来,相关部门多次发布动力蓄电池回收的政策。
2017 年5 月国标委发布了《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标准号:GB/T 33598-2017),规定于2017 年12月1 日开始实施。
此后,工信部、科技部等七部委分别于2018年2 月、7 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 号)、《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日,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引导和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工信部再次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公告》(以下简称《指南》)。
鼓励多方合作共用回收服务网点动力蓄电池是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包含铅酸蓄电池。
《指南》特别提到了动力蓄电池不包括电动两轮车用得最多的铅酸蓄电池。
《指南》的总体要求中明确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要求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务网点,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综合利用等企业可合作共用回收服务网点。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课件

日本在《电动汽车推广法》中规定,汽车制造商和电池供应商必须负责 回收和处理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的废旧电池,并建立了全国性的电 池回收网络。
中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政策与法规
要点一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 用管理办法》
该法规规定汽车制造商和电池供应商必须负责回收和处理 新能源汽车的废旧电池,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建 立市场化的电池回收网络。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技术
材料检测
对回收的材料进行检测和分析 ,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再生
利用的要求。
电池组装
将新制备的电池材料重新组装 成新的动力蓄电池,并进行测 试和验证。
材料制备
通过一系列的化学、物理和机 械处理,将回收的材料制备成 能够再次使用的电池材料。
质量控制
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手段,确 保再生利用的电池能够达到预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 池回收利用课件
目录
•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概述 •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现
状 •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
术
目录
•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政 策与法规
•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 业案例
•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 未来展望
01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概述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市场的发展前景
市场潜力巨大
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不断扩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市场的潜力也将逐渐显现。预计未来几年,动力蓄电池回收利 用市场的规模将不断扩大,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竞争将加剧
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市场的竞争也将加剧。各大企业将加大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抢占市场份额。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实施方案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实施方案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实施方案一. 实验目的回收废旧电池中的金属,环境友好型处理废旧电池,变废为宝,减少废旧电池给环境带来的众多负面影响。
回收废旧电池中的Mn,Zn等金属,在本实验中主要回收锰元素,将电池预处理后,得到粗的二氧化锰,经过提纯,再利用相关的化学方法转化为有利用价值的碳酸锰(MnCO3)。
二. 实验原理1. 从废旧电池中得到二氧化锰:将电池粉碎分类,得到锌冒、石墨棒、黑色物以及其他。
取黑色物质家在水里水浸,过滤后取剩下的滤渣,经过烘炒(除去碳),水浸处理过滤,得到滤渣在烘干,即得到粗的二氧化锰。
2 粗的二氧化锰的提纯:先将上面的粗二氧化锰加入到稀硝酸中,再加入过量的过氧化氢溶液,待反应完全后,在溶液中缓慢滴加氢氧化钾溶液,调节PH值到7.(三价铁在ph4.1时完全沉淀;锌在6.4沉淀完全,在8.0开始溶解;锰在7.8时开始沉淀),沉淀完全后,过滤取得滤液(用K3Fe(CN)6检验铁是否出尽);在滤液中加碳酸钾溶液,沉淀完全后过滤,洗涤,加热转化为二氧化锰。
Mn(NO3)2+K2CO3====MnCO3(沉淀)+2KNO3 2MnCO3+O2==2MnO2+2CO2(g)3、用二氧化锰制备碳酸锰:方案一:先转化成硝酸锰法MnO2+H2O2 +2HNO3 ==Mn(NO3)2+2H2O+O2(g)(放热反应) Mn(NO3)2+K2CO3==2KNO3+MnCO3 (沉淀)方案二:现转化成氯化锰法MnO2 +4HCl==MnCl2+Cl2(g)+2H2OMnCl2 +K2CO3 == MnCO3 (沉淀)+2KCl方案一:三.实验器材坩埚、坩埚钳、烧杯、玻璃棒、表面皿、布氏漏斗、圆底烧瓶、量筒、铁架台、烘箱、硬质坩埚等等四、实验药品废旧电池样品、6mol/L的硝酸、3%过氧化氢、12mol/L的浓盐酸、碳酸钾溶液、氢氧化钾溶液、K3Fe(CN)6溶液、稀盐酸、碳酸氢钾溶液、硝酸银溶液、Na3[Co(CN)6]五.实验步骤1、从样品中得到粗二氧化锰,步骤见原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电子版本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对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工作的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为明确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过程事业部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高效的管控机制,确保动
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可查、可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新能源汽车配装的动力蓄电池从研发、制造、采购、装配、销售、维修、更换、退役的信息收集、管理、上传国家平台。
3、术语与定义
1)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
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主要包括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等。
2)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
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电池。
3)动力蓄电池溯源:指根据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对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的要求,汽车生产企业依照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履行动力蓄电池在车辆生产、销售、售后维修更换、回收、换电等环节的信息采集,并将溯源信息上传至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简称“国家溯源平台”)并定期更新的过程。
4、引用文件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办法(暂行)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行)管理办法
5、职能职责
6.管理内容及规定:
6.1动力蓄电池信息溯源管理规定:
6.1.1研发环节
a)工程研究总院新能源汽车技术中心在产品完成研发工作完成后,负责收集动力蓄电池拆卸信息、拆解信息和有害物质信息,并针对每一产品公告号填报《动力蓄电池拆卸信息表》、《动力蓄电池拆解信息表》和《动力蓄电池有害物质使用信息表》,由营销总公司新能源汽车管理部上报国家溯源平台;
b)法规与认证部,将在新能源产品公告申报完成后2日内,填报《新能源汽车公告备案导入模板》,发送至工程研究总院法规与认证部,由工程研究总院法规与认证部1
个工作日内录入溯源平台;
6.1.2采购环节
a)采购管理部:在SRM系统里下达动力蓄电池零部件采购订单;
b)电池供应商:依据GB/T34014-2017《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规则》对为事业部新能源产品提供的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并制作铭牌,铭牌上要清晰标注相关信息以及二维码。
在向工厂发货前要在采购系统里录入电池包、模组及单体的编码;
c)质量控制部:负责动力蓄电池入厂合格性进行外检;
d)物流:认真核对实物是否与单据一致,检查实物图号、外观是否有质量损伤,有异常的反馈工厂采购及质控部门,无异常按单据收货存储。
6.1.3 生产制造环节
a)各总装部:
➢用QMS系统扫描二维码,验证该电池批次号是否为出库明细中的电池批次号,如是则将批次号与整车VIN关联;
➢拍摄动力蓄电池铭牌/燃料、车架VIN图片、电机、电机控制器、发电机、发电机控制器,并上传至QMS系统;
➢如生产车辆发生在出厂前发现电池故障,需要更换动力蓄电池,质量管理系统需通过APP扫码解绑原车电关系,绑定新车电关系,并将更换后信息传递至仓
储管理系统。
b)质量控制部:负责对生产完成的新能源车辆信息进行一致性校验;
c)质量管理部:负责对非工厂(代工产品)生产完成的新能源车辆信息进行一致性校验;
6.1.4销售环节
a)经销商:在销售完成后,在DMS系统中录入购买人、车牌号等相关信息;
6.1.5 电池维修环节
a)新能源车辆进站维修动力蓄电池过程中,服务商通过APP或PMS系统创建维修单,下达零配件采购订单。
b)配件管理部在PMS系统批准电池采购订单为直供服务站订单。
c)服务商进行动力蓄电池维修作业时,在PMS系统选择相应的维修单,通过服务商APP进行扫码,获取新电池编码及旧电池编码信息(24位国标码),解绑原车电关系,绑定新车电关系;
6.1.6电池回收/处理环节
a)服务商通过PMS系统服务商生成旧件发运单,将旧件实物发运至指定旧件回收网点;
b)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收到动力蓄电池后,进行扫码,将扫码信息上传PMS系统;
6.1.7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与国家平台对接
a)服务管理部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的所有新能源车动力蓄电池信息采
集全流程的管理工作,确保全部信息按时、按要求完成收集;
b)集团信息技术部负责福田溯源系统正常运行。
6.2动力蓄电池管理规定:
6.2.1 动力蓄电池仓储要求:
a)物流负责未装配动力蓄电池的贮存;
6.2.2 整车动力电池管理要求:
a)经销商负责车辆待销售过程中电池维护保养:每间隔三个月对新能源库存车辆蓄电池进行电压检测,并按常规电流补充电;
6.2.3 废旧电池回收政策:
为鼓励用户和相关单位将报废或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交给回收网点,福田汽车原则上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实施有偿回收,但由于废旧动力电池的材料成分及残余性能不同、电池损毁程度存在较大差异,需综合利用企业进行余能检测评估后确定回收价格。
7、业务/管理流程
7.1新能源动力蓄电池信息溯源操作流程:
7.1.1 流程要素
第5页,共7页
7.1.2流程说明
第7页,共7页
8、激励考核
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管理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对于不按分工开展工作、擅自调整管理权限等行为而造成业务流程运行不畅等,由相关部门在事业部内部进行通报,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200-2000元负激励。
9、附则
9.1本办法由营销公司服务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9.2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页,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