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工作时间
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制度

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深化消费维权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内容2.消费纠纷调解。
服务站将受理的维权投诉进行初步调查,调解消费纠纷,协助消费者主张权益。
3.权益保障宣传。
服务站负责开展相关的消费权益保障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对维权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4.数据分析与报告。
服务站要进行维权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维权报告,为改进消费环境提供参考依据。
三、工作流程1.投诉受理(2)服务站受理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回复,并告知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间。
(3)针对需要现场调查的投诉,服务站将派专人前往调查核实。
(4)服务站应及时通知投诉方有关的进展情况,保持沟通畅通。
2.消费纠纷调解(1)服务站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启动调解程序。
(2)调解员应与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进行沟通,并协调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3)如调解无果,服务站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举证调查,以进一步查实问题。
3.权益保障宣传(2)服务站可以参与或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
4.数据分析与报告(1)服务站应对受理的维权投诉进行汇总和分类,形成数据报告。
(2)服务站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维权报告,报告应包括维权投诉数量、类型、处理结果等内容。
(3)服务站要对报告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和趋势,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1.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高效处理消费维权投诉工作。
3.服务站要保持与消费者的良好沟通,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建议,增强消费者的满意度。
4.服务站要积极参与相关培训,不断提高维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服务站要密切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维权工作,为改善消费环境作出贡献。
五、工作考核1.服务站的工作绩效将进行定期考核,包括投诉处理效率、调解成效、宣传效果等。
2.考核结果将作为服务站人员评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不合格的人员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调整。
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工作制度

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工作制度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时,当您的合法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12315、××县(区)消协电话进行投诉、申诉、举报。
一、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工作职责(一)受理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二)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三)定期向辖区工商部门、消协汇报受理咨询、投诉、申诉及处理情况,对重大或紧急的投诉、申诉随时向工商机关、消协汇报;(四)配合工商机关、消协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服务等活动;(五)接受工商机关、消协的业务指导。
二、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受理范围(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生产者、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二)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三)根据《消法》规定,生产者、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四)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五)生产者、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七)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走私贩私等违法违章行为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受理的。
三、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工作程序(一)对相关的咨询,做好记录,当场或者约定时间答复;(二)对一般的投诉、申诉,做好记录,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三)发现重大、复杂或其他影响较大的投诉、申诉,移交辖区工商部门或消协处理;(四)在处理投诉中发现或消费者举报的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报告辖区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工作要求(一)工作人员要用语文明、接待来人来访要热情礼貌;(二)解答咨询要热情耐心,做到有问必答、暂时无法答复的,要约定时间回复当事人;(三)处理投诉、申诉要有爱心、尽心尽责,按规定时间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四)对工商机关、消协转办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按要求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五)对重大、复杂或其他影响较大的投诉、申诉要及时向辖区工商部门、消协反映;(六)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有关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升维权水平。
12315平台工作制度

12315平台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12315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的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专用电话和网络平台,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
1.3 平台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协同治理的原则。
二、工作职责2.1 平台的工作职责包括:(1)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2)对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登记、审查、处理;(3)督促被投诉、举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定期分析投诉、举报情况,为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提供参考;(5)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市场整治,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2 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流程,明确各环节职责和时限,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转。
三、投诉、举报范围3.1 平台接受消费者对以下事项的投诉和举报:(1)商品质量、安全问题;(2)商品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3)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4)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其他行为。
3.2 平台不接受以下事项的投诉和举报:(1)与消费者个人权益无关的事项;(2)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3)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
四、投诉、举报处理流程4.1 投诉、举报接收平台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消费者。
4.2 投诉、举报处理平台应当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分别采取以下措施:(1)对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2)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应当移送价格主管部门处理;(3)对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4)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投诉,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督促被投诉、举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大连市12315工作流程

大连市12315工作流程
大连“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大连12315互联网平台。
如果你在大连地区遇到消费纠纷,确实是自身权益受到损失了,可联系大连12315平台进行维权。
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
大连消费投诉:本地直接拨打12315,外地拨打(区号)+12315
拨打电话须知:如您需投诉或举报,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
2、网络投诉入口:
进入平台后,选我要投诉或我要举报,投诉人填写的投诉内容应当符合平台要求的格式,事实清楚、实事求是,并根据平台和处理单位要求提供电话号码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时可以及时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3、微信投诉入口:
现在已经开通微信投诉入口,用户可登陆微信app软件,进入搜索“12315”可选到12315小程序,如果是日常生活消费或服务中与商家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事件进行投诉,进入程序后选择“我要投诉”,如果是商家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进行举报的请选择“我要举报”。
信息填写提交投诉成功后就会产生案件编码,用户可通过小程序在个人中心随时查看到反馈进度。
12315投诉受理时间:
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湖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工作规范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12315 ”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管辖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一节接收、分送、受理第二节办理第三节反馈、督办第四节回复、回访、归档第五章制度建设第六章工作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 12315 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水平,提升消费维权效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 1 —法》《 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和《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 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托12315 指挥调度系统,通过12315 专线、短消息、互联网、来信来访等渠道,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社会公众对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解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咨询,接受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督,听取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消费教育引导,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工商所分别设置 12315 工作机构,具体负责12315 工作。
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相对集中接收消费者通过 12315 电话的投诉、举报、咨询(以下简称“消费者诉求” )。
县级以上工商局 12315 工作机构接收的消费者诉求处理,实行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分级处理和向同级业务部门横向分办处理的机制。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所属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12315 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 12315 工作机构名称为“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 指挥中心”;市、州、直管市、林区 12315 工作机构名称为— 2 —“12315 指挥中心”,冠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名;县(市、区)12315工作机构名称为“ 12315 投诉举报中心”,冠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名;工商所设立“12315 投诉举报站”,冠所属工商所名。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晋工商办[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晋工商办[2009]14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省局各处室、经检总队,各协(学)会、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的暂行意见》已经2009年4月30日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的暂行意见》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的暂行意见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省局各处室、经检总队,各协(学)会、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12315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以下简称12315受理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群众满意度,提升服务水平,推进全省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化”和“四个平台”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12315受理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心做好12315受理处理工作,是改善服务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突出实践特色,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任务。
我们一定要从坚持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12315受理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把12315受理处理工作与促进科学发展统一起来;充分认识规范12315受理处理,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客观要求,又是推进“四化”建设和完善、创新消费维权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
山西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流程

山西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流程
一、12315的处理工作流程:
1、消费者投诉: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12315网站或前往工商部门等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说明投诉事项和理由;
2、工商部门受理投诉:如消费者投诉事项符合要求,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受理投诉并记录相关信息;
3、在六十日内,消费者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并归档。
二、12315否决申诉情形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12315投诉工作制度

12315投诉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12315投诉工作制度是指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12315投诉中心进行投诉,投诉中心按照本制度进行处理的制度。
1.3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工作。
二、组织机构2.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立全国12315投诉中心,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管理工作。
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本行政区域的12315投诉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费者投诉管理工作。
2.3 各级12315投诉中心设立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监督管理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投诉工作的高效运行。
三、投诉受理3.1 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12315投诉中心进行投诉。
3.2 投诉中心收到投诉后,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不属于投诉中心职责范围的投诉,应当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3.3 投诉中心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副本和有关材料发送被投诉人,并要求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辩。
四、调查处理4.1 投诉中心应当在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4.2 调查取证时,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工作证件。
4.3 投诉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4.4 投诉中心应当在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五、投诉处理5.1 投诉中心根据调查报告,可以采取调解、建议、移送、公告等方式处理投诉。
5.2 投诉中心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5.3 投诉中心对投诉处理结果负责解释,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