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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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广州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广州生育保险办理指南广州生育保险办理指南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接下来小编整理了广州生育保险办理指南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办理期限: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办理程序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所需材料一、基本材料: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单位申办的须加盖单位公章)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

)温馨提示:(1)单位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2)参保人本人申办的,须提供原件。

二、主要材料:1、如顺产的:(1)《出生证》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时间地点费用
报销期限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 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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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 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一个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 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 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材料
(一)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 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包头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包头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包头生育保险报销指南包头生育保险报销指南根据包头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将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权限下放旗县区的通知》(包医保[2016]48号)文件精神,旗社保局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启动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业务。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按照《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06】159号文件规定,凡参加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必须参加包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一)登记备案1.参保人员在本市内发生生育或计生费用时,就诊医疗机构根据生育保险门诊、住院登记规定明确告知患者3日之内(节假日顺延)进行门诊或住院登记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核实本人并将信息上传至门诊、住院登记系统中。

2.参保人员因实际需求(单位外派机构、夫妻两地分居、父母异地居住)到异地生育的,在生育前到户籍所在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所需材料:⑴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⑵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取消一胎或二胎准生证地区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相关符合生育政策的证明,并加盖计生部门公章);⑶包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生育保险证;⑷单位派出机构人员需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派出(派驻)证明,并在《异地生育申请表》“单位(社区)盖章”栏中加盖派出机构公章;夫妻两地分居人员需提供男方户口本复印件或异地单位证明;父母异地居住人员需提供父母户口复印件或异地居住证明。

(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受理时间和时效1、受理时间。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受理时间为每月1-10日,所有业务即时受理。

2、待遇审核有效时限。

参保人发生生育费用的,从出院结算日期算起有效期为一年(计生门诊费用按出票日期当天算起),逾期的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发生费用个人负担。

三、生育保险待遇审核(三)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申报资料:1.正常产、剖腹产报销所需资料:⑴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⑵包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生育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⑶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或者包头市卫计委出具的生育保险报销介绍信;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⑸加盖医疗机构医保审核章的医疗收费票据、诊断证明、费用清单;⑹产前检查收费票据;⑺生育并发症或异地生育的需提供住院病历;⑻单位参保人员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写明是本单位职工与生孩子时间。

生育津贴申报指南

生育津贴申报指南

生育津贴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限及时间
1.申报时限: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计算到日)
2.申报时间:工作日
3.申报流程:申报材料交至人力资源部,由学院统一上交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申报审核。

二、材料要求
1本地生育分娩
(1)出院记录(需加盖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2)出生证明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特殊情况下申报的其他要件:《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或死亡诊断证明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4.异地生育分娩
(1)手机下载“津医保”APP,完成生育登记、异地妊娠登记
(2)出院记录(需加盖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3)出生证明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特殊情况下申报的其他要件:《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或死亡诊断证明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5.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分娩
(1)所属街道做准生登记、妊娠登记;
(2)病历(主要指分娩记录、手术记录或出院记录,三者具备其一且能够阐明生育诊疗情况即可)复印件、翻译件(需要翻译机构出具并盖章)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翻译件(需要翻译机构出具并盖章)。

6.终止妊娠
(1)所属街道做准生登记、妊娠登记;
(2)术后诊断证明(需注明手术名称,包括自然流产、流产日期)
(3)身份证复印件
(4)出院记录(需加盖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三、注意事项
1如有异地分娩住院、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等垫付的医疗费,请与生育津贴一并申报。

2.为不影响生育津贴、垫付医疗费及时到账,医保卡需提前到所属银行开通金融功能。

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指南

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指南

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指南一、背景介绍生育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符合生育条件女职工在妇女怀孕、分娩期间因生育活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在天津市,生育保险是由天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管理的,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

二、登记办理流程1.登记前准备进入生育保险登记前,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儿童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申请人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2.登记办理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生育保险住院登记的办理:-自助办理:在天津市社会保险局指定的自助办理机器上进行操作。

通过机器进行身份验证后,按照提示进行登记办理。

-窗口办理: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局所属的人社中心窗口进行办理。

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窗口,工作人员会根据材料进行登记办理。

3.办理结果生育保险住院登记办理完成后,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结果:-窗口查询:携带相应材料到天津市社会保险局所属的人社中心窗口进行查询,工作人员会根据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并告知结果。

-在线查询: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局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查询,输入相关登记信息即可查询办理结果。

三、注意事项1.住院登记时间:生育保险住院登记需要在住院以前办理,最迟不超过出院后30天内,逾期将无法办理报销。

2.登记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登记材料,材料不齐全或填写不准确将会影响办理流程。

3.登记方式选择:自助办理时间灵活、窗口办理可以得到工作人员的即时指导,而在线办理方便快捷,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登记方式。

通过以上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指南,申请人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登记流程和注意事项。

据此提前准备好材料,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确保住院期间的费用能得到及时的报销保障。

新乡市生育保险指南介绍PPT

新乡市生育保险指南介绍PPT
生育保险指南
生育保险报销需带材料
• 1、生育住院报销需带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介绍信(所属公司开具)、医疗保险手册及复印件、准生 证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证(医院相关科室开具)及复印件。
• 注:县医院生育见流程附一 • 2、领取生育保险津贴需带材料:单位介绍信(所属公司开
具)、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开具) 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社区或街道办等开具)原件及复 印件。 • 3、围产期保健需带材料:单位介绍信(所属公司开具)、医 保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报销单据原件。注:此 费用在申报生育津贴时一起报销,该流程见领取生育津贴流程。 • 4、办理上环、取环需带材料:单位介绍信(所属公司开具)、 医保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 5、办理人工流产需带材料:单位介绍信(所属公司开具)、 医保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上环证明或孕检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结束
注:围产期所发生费用在申报生育津贴时带上票据原件,按规定一同报销!
生育保险相关报销流程
三、上环、取环报销流程
1.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2.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持上述证件到市人民路行政服务大楼二楼生育科窗 口办理手续并领取医保局介绍信
当天持医保局介绍信到医院实施手术,结算时即可自动报销
结束
生育保险相关报销流程
将生育科开具的介绍信交至医院,出院即可自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结束
生育保险相关报销流程
附一、生育住院报销流程(县医2.所在县分公司 开具的工作证明
3.单位开具的 介绍信
4.医疗保险手册 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 、结婚证 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前持上述证件到市人民路行政服务大楼二楼生育科窗口 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长沙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一、资格审核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备案登记●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分娩前,应到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妊娠诊断、检查和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带医保手册、准生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参保女职工住院终止妊娠、计生手术并发症的治疗,须带医保手册、结婚证到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怀孕20周后至生产前的孕期检查费用为600元,参保人员须在备案登记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费用直接在该医疗机构结算;●怀孕28周后的围产期疾病治疗、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按本统筹地区统筹支付标准予以报销,参保人员须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直接在该医疗机构结算;●终止妊娠门诊400元、住院1000元、上环和取环各100元、计生手术并发症的治疗,须在参保人员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直接在医疗机构结算;四、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①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提交所需资料,由单位专管员负责办理;②办理时间:产妇休完产假后的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自分娩之日起的8个半月,逾期不予受理;女职工生育津贴每周三办理,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每周二办理;③所需资料:●正常生育:生育津贴申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医保手册、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根据个人情况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终止妊娠:生育津贴申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医保手册、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诊断证明盖章、妊娠B超单原件;●男职工配偶:生育津贴申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医保手册、夫妻双方身份证、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必须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盖章、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费用发票、女方无工作无经济收入证明;④津贴支付标准: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支付;男职工无经济收入的配偶一次性补助金,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2565元的50%支付;五、产假规定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均享有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90天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六、异地生育①办理程序:参保人员填写生育人员异地就医登记表,由单位签字盖章、异地分娩医院的医保科签字盖章、异地医保中心签字盖章,并在分娩前由单位专干持生育人员异地就医登记表及医保手册、准生证到长沙市医保中心进行备案登记;②办理时限:备案登记时间是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分娩前;费用报销时间是自分娩之日至8个半月内,每周二办理,逾期不予受理;③所需资料:医保手册、身份证、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盖章、费用明细发票及汇总清单盖章、产前检查门诊发票、生育人员异地就医登记表;以上所有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其中身份证、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需提供复印件;统筹支付标准下列医院为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湖南中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湖南省马王堆医院、湖南旺旺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长沙市一医院、长沙市三医院、长沙市四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长沙市八医院长沙市中医医院、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医院、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院、武警湖南省总队医院、湖南航天医院、湖南省地质矿产开发局职工医院、长沙市芙蓉区医院、长沙尚美妇科医院、长沙安贞妇产医院、长沙丽人妇产医院、长沙县人民医院长沙县妇幼保健院、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望城县人民医院、望城县人民医院望城坡分院、浏阳市妇幼保健院、浏阳市人民医院、浏阳市中医医院、宁乡县人民医院;。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生育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女性员工提供生育期间的经济保障。

以下是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的一些须知:
1. 参保条件:只有符合国家规定并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性员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通常要求年满16 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在缴费期限内。

2. 缴费要求:个人和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通常情况下,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的一定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相等或者更高。

3. 生育津贴: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具体津贴标准根据当地政策而定,通常会计算基于员工的月平均工资。

4. 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

具体的报销比例、范围和金额也因地区而异,可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咨询。

5. 产假: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

根据国家规定,
通常有一定的产前休假、分娩休假和产后休假时间。

具体的休假制度可以参考当地的劳动法规定。

6. 生育保险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在符合条件后向所在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并填写申请表格。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须知,具体的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及时了解并咨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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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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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理指南一、参加生育保险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待遇?用人单位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如何办理生育就医登记?参保职工在诊断妊娠后,生育或实施流引产、计生手术前,可通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或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一)网上申请。

用人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登录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的网上社保办事大厅点击“单位办事”或“个人办事”。

1、单位经办人员点击“单位办事”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单位网上业务”,点击“单位业务办理”,选择“生育就医登记受理”。

2、职工本人点击“个人办事”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手机下载“武汉人社”APP注册“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个人网上业务”,点击“生育就医登记”选择“生育就医登记受理”。

3、单位经办人员或参保职工本人录入信息后填写手机号码,系统进行验证并绑定。

4、上传参保人结婚证扫描件(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确认提交。

(二)到社保机构申请。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携带下列申请材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

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四、如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参保人员需要进行生育分娩、流(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时,需提前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申请生育保险就医或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经审核通过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一)首次产检费用共185元,在妇幼保健院(所)进行。

产后访视共30元,由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

职工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限额标准与武汉市、区妇幼保健院(所)统一结算。

(二)门诊产前检查515元,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进行。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三)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和生育类别等进行结算。

职工符合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00%至150%(含)的部分,个人自付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30%,剩余部分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

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

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五)非长驻外地工作的参保女职工、符合规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因个人原因需在外地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外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支付;生育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医院等级六、计划生育手术费项目和标准是多少 ?1、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2、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3、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4、输精管结扎术500元;5、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6、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含)以内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七、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一)待遇享受天数: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二)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四)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2018年8月1日前生育分娩或流引产的人员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分娩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八、护理假津贴的支付标准?(一)男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配偶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二)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当月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男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内该男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三)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四)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2018年8月1日前生育分娩的人员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上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九、那些情况可以办理生育费用现金报销?(一)长驻外地人员:在长驻地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二)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三)经市医疗保险中心确认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院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以上情况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携申报材料申请现金报销。

(其中因紧急情况在武汉市同济医院或协和医院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伴有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费用申报,其余情况报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申报)。

十、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现金报销需要携带哪些材料?(一)《武汉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时提供)或《武汉市社会保障医疗费用申报表》(市医疗保险中心受理时提供((/表格下载))。

(二)在非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的书面申请(职工所在单位盖公章)。

(二)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门(急)诊病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手术患者附报)。

(三)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办理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参保人产假休完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表;(二)生育分娩及住院流引产人员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三)门诊流产人员提供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四)市外生育分娩人员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五)前期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人员提交:①结婚证(复印件);②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十二、生育费用如何领取?(一)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用人单位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 )查询到费用金额后,提供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结算单(加盖财务章)、账户信息、联系电话,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二)生育人员领取拨付到社保卡金融账户的生育费用时,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制卡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初始密码为888888。

十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一)男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配偶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二)男职工配偶未就业。

十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享受范围有哪些?(一)生育医疗费包括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

生育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生育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式享受了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对该部分费用不重复支付。

(四)因紧急情况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3个月内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现金报销。

十五、女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能否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可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种类:(一)生育分娩医疗费;(二)流(引)产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十六、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哪些费用?(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七)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九)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十)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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