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法治化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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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治建设。

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

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

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

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

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

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

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

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

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德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初探

德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初探

德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初探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推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全面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增进人民福祉的关键性举措。

德治与全面依法治国是密切相关的,德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

德治是指“道德规范的遵循和提倡”,是中国特有的法制概念。

德法治国是指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注重道德规范的遵循和提倡,避免了单纯以法律规章为准则的缺陷,使社会风气更加健康和有序。

第二,德治对于完善法制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德治的推进可以促进完善法制体系,促进建设法治型政府。

虽然法律规章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保障,但是法律规章也有其局限性,无法涵盖所有具体情境。

因此,在建设法制型政府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到德治的推进,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价值观念,这有助于完善法制体系,形成既规范又优良的社会风气。

第三,德治能够帮助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之一。

德治的推进有助于营造和谐社会的社会氛围和人文环境,对于增进人民福祉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德治能够引导人们秉持共同意识、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从而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和社会和谐的构建。

第四,德治有助于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

德治的推进有助于体现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即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德治是中国特有的法律理念,强调道德规范的遵循和提倡,这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对人民利益、文化创新等方面的强调是相契合的,有助于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和落实。

综上所述,德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德治的推进有助于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履行效果,促进完善法制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

因此,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必须注重德治,促进道德规范的遵循和提倡,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

山东省委党校法理学作业题及答案

山东省委党校法理学作业题及答案

第一讲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

2、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

法理学包括三个核心概念和两个基本问题。

☑核心概念是法学、法律与法治。

【法学】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

【法治】指主要依靠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也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通过一般性规则的方式,还指民主、共和政制。

☑基本问题是:1)法律是什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

狭义的法律是代议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其他法规。

2)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在社会行为规制的各种手段中法律有着道德、组织等手段所不能比拟的作用。

主要作用有:维护政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引导价值取向。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④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⑤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观点。

浅析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

浅析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

浅析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建设法治化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试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改革已深入我国各个领域,法治建设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已经刻不容缓。

本文主要论述法治建设在中国的形成历史与发展,以及它的现实意义。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

中央领导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此后我国开始走上了法治建设的道路。

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当中,法治建设始终走在最前沿,有了法治的保驾护航才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

中国近代的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在曲折中逐步走向成熟,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法治建设的内涵和意义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的一种平衡状态。

我们在理解法治的时候要把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控制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而不能一分为二。

各国的法治总是由各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

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治建设它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成果。

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

法治建设保障的主体是人民的各项合法权利,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维护人民的利益。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习心得体会范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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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习心得体会范文(通用3篇)第一篇: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习心得体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此次会议为节点,中国将开启依法治国新时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将从政治方略走向全面、系统的法治实践,在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引领下的中国号巨轮必将走得更稳健、更精彩。

当今世界,国家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制度的竞争,国家的现代化归根到底是制度的现代化。

法治作为中国当前最大的政治,四中全会给出了一个振奋人心的答案,描绘出了一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

一、法治承载中国治国理想法治承载着中国的治国理想,也构筑起中国的治国大厦。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走过了一条艰难探索、创新发展的不平凡道路。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此后,在不同场合多次就依法治国作出重要论述。

随着一次次的阐述,新一届领导集体依法治国的理念愈发明确,路径也愈发清晰。

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不竭动力;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基石;是人民权利的根本保障。

四中全会以高远的立意、宏大的构架、精细的笔触,勾勒出了升级版的依法治国。

二、法治的基础是良法善治四中全会提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良法善治是人类古老而崇高的法治理想,要实现这一理想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更需要有永远在路上的准备。

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努力,2023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让依法治国有了现实的制度基础。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立法的终结,相反,作为一个动态开放的法律体系,以此为转折点中国迎来了一个新的立法时代。

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希望大家喜欢。

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篇一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价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法治化,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推动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实现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迈进,离不开法治保障。

只有加强法治建设,依法界定市场与企业、市场与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把经济发展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发展关系,处理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冲突,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完成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新目标。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发展民主政治保障人民权利的必然要求。

民主是法治的价值目标。

发展人民民主,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与自由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

我国具有良好的民主政治基础,推动民主政治实现更大发展,人民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需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实现公权力运行与规制的法治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从制度上排除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不当干预,保障公民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组织保障。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识与依法行政能力还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功利性、随意性行政问题还在一些地方一定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

只有通过法治国家建设,建立体制健全完善、权力依法行使、监督制约有力、权力责任统一的法治政府,全面提升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才能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

法治的文化基础研究

法治的文化基础研究

法治的文化基础研究历史发展的趋势表明,未来世界的竞争主要是文化的竞争,其焦点主要表现在法律文化的竞争上,即不同渊源和不同性质的法律文化的竞争与冲突。

中国要建成强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依法治国,居于世界发展的最佳起跑点和制高点,必须高瞻远瞩,从未来发展的高度认识和构建当代中国法治文化。

标签:法治;文化基础;研究一、当前我国法制的现状如果以目前学术界公认的法治分析模型,包括精神要件、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为标准进行衡量的话,毫无疑问,我们的法治目标还远未实现。

尤其令人忧虑的是我国的法治建设似乎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我们按照现代法理和法典所建立的国家法在实践中时常被虚置、规避、同质和滥用,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似乎信奉着一个未经证实的前提预设:现代化的进程也是法治的进程,一切传统的做法将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而趋于式微。

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国家制定的法在下乡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被乡土社会的知识传统重新阐释,并在解读的过程中被同质化。

二、法治与文化的关系(一)文化是法治产生的源泉法治并不纯粹是法律活动本身发展的结果,而是有着并非法律可以包括的、深厚的、全面的文化原因。

也就是说,法治的产生离不开文化土壤的培育。

布莱克认为,在文化稀少之处,法律就少;在文化丰富之处,法律亦繁荣。

即法律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

①法律制度的确立,与活动着的人的因素不容忽视。

“首先是社会力量制造法律,但纯‘社会力量’未经加工,不能直接对法律制度起作用。

所以,必须考虑所谓的法律文化。

”②由此可见,法治及法律制度的产生与文化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文化是法治产生的源泉。

(二)文化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文化不仅是法治产生的源泉,而且还给其发展打上了深刻的文化烙印,作为无法忽略的文化因子塑造着法治的面貌,影响着法治的发展。

欧洲法治史表明,古希腊、罗马的文化精神推动了法治在欧洲的发展。

从罗马和罗马帝国继承了一种政治的和法律的思想,一种范畴。

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经历了从人治走向法制,从法制走向法治的曲折道路。

回首这段历程,法治建设饱经磨难、历经坎坷。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这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给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我们又站在了新的起点上。

总结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对于经济发展、国家治理、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法治建设主要历程基本经验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这一目标的提出是建国以来中国人民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

早在19世纪末期,中国先进的思想家为了挽救危亡的中国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案,但却只停留在纸面上,无从实施。

历史证明,只有在今天,才能实现将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实施。

一、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基本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充满了震古烁今的巨变。

回顾新中国的法治历程,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总结和坚持。

只有站在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与时俱进,继往开来。

纵观建国以来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其大体经历了以下6个阶段:第一阶段,创立时期(1949年—1956年)。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法制建设。

这一时期相继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共同纲领》是在此期间制定的临时宪法,建国初期的一切法制都是以它为基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后又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法规。

随后,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与此同时,还颁布了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

这些法律的出台奠定了国家机构和司法机关法制化的基础,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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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现实基础郑川峰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化的迫切要求。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重要内容,它的进化与发展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制约,法治国家的建立亦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

在这些因素中笔者认为对我国法治化进程影响具有深远意义莫过于法治观念与意识的更新、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建立、本土资源的有效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它们是中国法治化构建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从某种意义说,它们亦是中国法治化的最现实的基础。

本文笔者拟就这几方面做一有益的探讨。

一、法律至上是中国法治化观念与意识基础亚里士多德“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的法治理论倡导了一种法律的至高无上,法律的神圣权威的社会观念,形成了支配西方长达二千多年的资产阶级法治传统。

但是,中国的统治者和思想家、法律学家们却始终没有接纳这一思想,仅在法律形式上,结合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精神背景和现实要求演绎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观念,法律至上的思想从来没有在中国人心中扎下根。

(一)法治观念的基本含义及其历史回顾所谓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

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

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简约而言,笔者以为,法治的精神方面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法治的制度方面主要是指反映民主精神的国家制度的存在。

亚里士多德认为专制政体的法律不是良好的法律,而是“恶法”,只有共和政体、多数人的政治制定的法律,才是良法,才是法治的基础。

他说:“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

”①这就是说,只有通过民主政治建立的法律才是良法。

而在民主政治之下的良法又必须是正义之法,即良法必须以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作为它的精神内涵。

纵观中国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顶峰,维护皇帝的权力、地位及个人尊严,树立皇帝的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圭臬。

”②在专制制度的统治下,皇帝所拥有的特权,超越于法律,支配着法律。

由于法自君出,所以任何一部法典从来没有约束皇帝权力的条款。

“一家之法”横贯中国古代社会始终。

漠视法律的时代自不必言,即使是重视法制的开明盛①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第148页。

②《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

世法律的实体价值和内在精神也仍然表现为它是治世的工具,治国的手段,权力的保护神。

从周朝的“成康之治”,实行“明德慎罚”,到汉初的“文景之治”,从唐朝的“贞观之治”,到清朝太祖怒尔哈赤强调严守法度,公平执法,专制的帝王们只是从政治统治的角度,从家族利益的角度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而并没有从法律本身的实际价值和内在精神上认识到应当实行法律的统治。

近代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改革运动,在参酌西律的同时,并不放弃对中国法律传统纲常名教的保留。

最终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钦定大清商律》、《破产律》、《改定商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律草案》等法典或草案,始终未能摆脱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在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教派的干扰阻挠下,清末的法律改革并没有使中国走上法治化道路。

他们的法律仍停留在治世、治民的阶段,其内容仍是以义务为本位,漠视甚至践踏人民的基本权利。

他们把法律当成了转移社会矛盾的工具。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传统中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更没有以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为精髓的“良法”,有的只是形式上具有合理性的法律。

它为系统严密的官僚法制的建立,吏治的发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我们也不能否认近代法律改革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宗法礼教法制观已被动摇,新兴的自由、权利、平等的法治原则已展现在国人面前。

新中国的建立,为中国走上法治之路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然而,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以及体制方面的缺陷,社会主义的中国并没有实现法律至上的观念,反而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直接走向了法治万能的极端。

再有,人们虽然认识到了法律的实在内容,但并没有实现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反而权利被极大地限制,权力被无限地扩张。

突出表现在反映公民基本权利和体现权力制约机制的宪法、民法不发达,甚至落后,而以禁止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刑法体系却非常健全。

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律讲座上提出“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此后,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个基本方针,明确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开创了中国法治化的新纪元。

从此,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如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制约权力、权利本位等思想才真正被理论界所认同,被政界所首肯,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从此发端。

法制化进程不断发展的今天,决定法治实现与否的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深入还远未开始,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还未建立起来。

法律至上的观念还没有成为人们的共识。

在这种没有法治观念基础的社会条件下是不可能建立起法治国家这座大厦的。

(二)如何培育法治观念从实质上看,衡量一个社会是否真正的法治社会,最根本的是看其是否具备了法治精神。

如果整个社会弥漫了一种法治的精神,那么法治的制度方面“虽不中亦不远矣”。

但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一个社会的观念形态是最难改变的,因为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所有的文化积淀。

仅仅从观念入手,靠教育或“灌输”来培养公众的法治精神,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

而且,即使我们可以采取这一手段,但因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极受本民族文化形态的制约和影响,其具体表现形式千姿百态,所以我们虽然可以论证、描述法治社会诸般原则,但我们却不可能设计一套法治社会的标准模式。

说到底,我们并没有一套法治模式可供“灌输”。

因此法治精神的培养,实有赖于法治制度的辅助。

法治精神的培养是一个实践的过程,人民只有在实际的操作中,才能逐步加深对法治的认识。

只有通过建设法治的制度,来逐步塑造法治的精神,才能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

中国传统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衍生出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由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构成的。

这种传统的法律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缺乏法律至上的思想渊源。

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对权力充满信心,对法律没有信仰,也缺乏信心,更不会处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甚至有些时候,在某种情况下,逃避法律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

所以要培养全体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和心态,使之成为普遍的社会民情是非常艰难的。

另外,我国在法治道路上一直强调的是法治硬件系统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建设,如“自1979年至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48部法律和若干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3000多个地方性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数以万计的行政规章。

”①“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一天之内通过了《检察官法》、《法官法》、《警察法》等7部法律,创中国立法史上的新纪录。

近两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平均每13天制定一部法律,国务院大致平均6天左右制定一件行政法规,地方立法也呈快速推进态势,其中某省会城市政府一夜之间出台8部规章。

”②惊人的立法速度的背后却忽视了法治另一方面的建设,即法治软件的构建,法治精神、情感的培养,忽视了社会公众主体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成为被主体所排斥和否定的异化物”。

①《立法膨胀论》,《法学》1996年第2期。

②《法制日报》1995年10月19日,第二版。

①原本制度建设和意识培养是法治的两个内在统一要素。

它们应紧密配合,相互作用,但现实的法治实践却明显地在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这就决定了法治观念的培育必须从如下方面入手:第一,改变重刑轻民的法律、法规的教育。

中国法律传统给我们留下的丰厚的遗产之一就是重刑轻民思想的普遍存在。

这一思想贯穿中国奴隶制、封建制社会始终,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重要特征。

同样,这一思想在当今社会也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其表象结果就是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相对完善,自成体系;利用刑事法律、法规打击犯罪坚决,成果显著;执法力度较高,特别是大案要案的侦破,社会效果极佳。

但就实质结果来看,实际上仍然延习了封建的重刑轻民的法律思想。

我国刑法从1980年法典化到1997年的重新修订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从1987年一直延用至今的《民法通则》的状况上看,它已远远地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充分说明立法者的思想还没有真正转移到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上来,还停留在旧有的法律框架中。

另外,从法律宣传的角度上看,总是把刑事教育放在首位。

无论是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还是学校法制教育课程无不以刑事教育为核心。

这不免给公民以强制的感觉,抑制了平等自由的思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又如何提倡权利意识,实现权利本位观念呢?总之,弱化刑事教育,崇尚在法律引导下的自由、平等是实现法治的首要任务。

法律体现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方面,所以我们的法制教育也要转到这一方向上。

第二,强化权利意识的培养。

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①《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

要求,也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

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的形成是密切联系的。

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法治观念的生长,反之,法治观念的增长,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

强化权利意识的培养,就目前来看必须改变国家、社会、集体、个人意志与利益之间没有距离,重合同一的局面,由注重国家、集体、组织等权利的保护转到对公民个体权利保护的轨道上来,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以此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

只有在权利本位思想存在并得以实现的情况下,社会才会发展,才会创造,才能真正实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标。

当然,我们在强化权利意识、树立权利本位观念的同时,还必须明确认识到权利也是有界限的,它不得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第三、深化公民对现实法律实践的实际体险。

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一方面着眼于法律本身是否能够反映公民的利益要求,是否能够实现公民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就是着眼于国家、政府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

只有国家和政府对法律本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才能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否则将会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念,甚至倒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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