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详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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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3)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3)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3)第五节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主要特征: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

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这一精神体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超越行使: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幺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实质上也就是依宪治国,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或者说首要目标就是实行宪政。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具备的条件很多,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权利经济。

它不仅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反对从属于行政权力和人治,而且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

2025考研法学宪法重点知识点精讲

2025考研法学宪法重点知识点精讲

2025考研法学宪法重点知识点精讲宪法作为法学考研中的重要科目,涵盖了众多关键知识点。

以下将为您详细梳理其中的重点内容。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基本的问题。

其特征主要包括: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这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效力具有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和保障,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了解宪法的历史发展,对于深入理解宪法的本质和特点具有重要意义。

1、世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近代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背景。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性文件的国家,其《大宪章》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对后来各国宪法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国宪法则以其丰富的人权保障内容和鲜明的政治色彩而著称。

2、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 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

1982 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经过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宪法始终,对宪法的制定、修改、实施等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行使国家权力。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如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3、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公民权利的实现。

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等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湖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章节解析

湖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章节解析

湖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章节解析宪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基础学科,对于法学专业的考研生来说,宪法学是必不可少的一门科目。

在湖北省考研中,宪法学的重要章节有哪些?本文将对湖北省考研法学宪法学重要章节进行解析。

一、宪法的起源与发展宪法的起源与发展是宪法学的基础。

它涉及到宪法的含义、发展历程、宪法的分类等内容。

在湖北省考研法学中,考生需要了解各个国家宪法的起源与发展,可以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为基准进行比较。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学的核心内容。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权力分立、人民主权、合法性原则等。

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并能正确运用这些原则,以应对湖北省考研法学中的相关题目。

三、宪法的基本内容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制度等方面。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需要牢记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并能运用所学知识解析相关问题。

四、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修改和解释是宪法学的重点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宪法的修改程序和相关原则,还需要掌握宪法解释的方法和权威。

五、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是保障宪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考生需要了解宪法的实施机制,包括宪法权威的保障、人民监督制度等内容。

六、宪法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宪法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宪法学的前沿问题。

考生需要研究我国宪法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掌握相关理论和实践成果。

通过对湖北省考研法学宪法学重要章节的解析,考生可以清楚了解各个章节的重要性和复习重点,为顺利通过考试提供有力的复习参考。

希望本文对考生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的全部内容。

《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1、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3、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宪法的特征以及宪法的本质;一、宪法与其他一般效力的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1。

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2。

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3)-法硕.doc

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3)-法硕.doc

2016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汇总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答:1.宪法典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

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

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

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

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

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

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

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

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0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宪法

2020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宪法

2020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宪法一、宪法考查目标宪法学是专业综合课中考查的科目之一,在法律硕士的考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它所研究的是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所以,要求考生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宪法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理解宪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范。

二、大纲变化考点解析2020年大纲宪法的变化并不大,主要有两处:变化一:第一章第四节增加“宪法规范的类型”变化二:第二章第二节变知识点“宪法解释的分类”为“宪法解释的方法”同学们在考前重点注重一下即可。

三、大纲解析重要知识点(一)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等内容。

这个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一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

考生理应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

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

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一、引言宪法学是法学学科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对象是宪法,即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学的研究内容广泛,包括宪法的起源、性质、作用、解释和修改等方面。

本文将就宪法学的若干重点知识点进行综合总结和归纳,旨在帮助读者加深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二、宪法的定义和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权组织和国家行为活动的总章程。

宪法具有以下特征: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都要与宪法相符合。

2. 宪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宪法适用于全体公民和其他法律主体。

3. 宪法具有稳定性:宪法的修改一般比较困难,从而保证了国家制度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三、宪法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宪法法律是宪法学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宪法法律是指由宪法授权设立的法律,包括组织法、选举法、行政法等。

宪法法律与宪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法律是对宪法原则和规定的具体化,是宪法的实施依据。

2. 宪法法律必须符合宪法:宪法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违反宪法。

3. 宪法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宪法:宪法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宪法的授权,而非其他法律的授权。

四、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乎着宪法的适用和实施。

宪法的解释有三种主要形式:1. 文本解释:即从宪法文本中直接解释宪法规定的含义和适用,借助于文法、逻辑等方法进行分析和推理。

2. 历史解释:即从宪法的历史背景和起草过程中获取宪法规定的真实意图和目的,以此作为解释的依据。

3. 立法者意图解释:即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立法者的意图中寻找宪法的适用和解释。

五、宪法的修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一般不易修改,但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宪法修改的需求也随之出现。

宪法的修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修改程序:宪法的修改一般有特定的程序,如提议、讨论、决定等,需要经过国家的特定机构或程序来进行。

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一、宪法的词源:中国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西方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这并不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宪法学立法理论知识点整理

宪法学立法理论知识点整理宪法学中的立法理论是一个复杂但又至关重要的领域,它涵盖了从立法的概念、原则到具体的立法程序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对宪法学立法理论主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立法的概念与特征立法,简单来说,就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法定性:立法活动必须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

2、国家意志性:所立之法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3、权威性: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立法的体制立法体制主要涉及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实行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1、中央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地方立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立法的原则1、合宪性原则:立法活动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2、民主性原则:立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3、科学性原则:立法要遵循客观规律,符合社会实际情况,使法律规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立法程序1、法律草案的提出: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

2、法律草案的审议: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进行审查、讨论和修改。

3、法律草案的表决:通过法定的表决方式决定法律草案是否通过。

4、法律的公布:法律经表决通过后,由特定的机关公布生效。

五、立法技术立法技术包括法律的结构设计、语言表达、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等方面。

良好的立法技术能够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理解性。

1、法律结构:一般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

2、语言表达:应当准确、简洁、明确。

六、立法监督为了保证立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立法监督。

1、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报送相关机关备案。

2、改变或撤销:上级机关对不合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改变或撤销。

七、立法与其他法律活动的关系1、立法与执法:立法为执法提供依据,执法是立法的实践和落实。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详解

一、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何异同?答:宪法虽是法律的一种,但由于它调整的对象不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宪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

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等同起来。

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家赋予法律以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样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同时,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以上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

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所谓制宪权)是一种最高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

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答:在本质上,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但是,在一个已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宪法本质的表现形式将发生变化。

所以,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宪法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与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形势发展变化的关系,表现为:首先,宪法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任何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没有阶级斗争的胜利,没有取得政权并建立起阶级统治的国家,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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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详解(3)
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1.宪法典
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

世界上绝绝
大部分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第一部
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
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法
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

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
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

此外,在有成文
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
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
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

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
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对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
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
破坏。

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有且必不可少的。

这是因为
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
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
法惯例来调节。

能够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合性的手段之一。

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
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
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
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
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
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种形式是由法院解释宪法。

第三种形式是由特定机关解释宪法。

5.宪法判例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两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二、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几种?
答: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

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
程中,由专门机关实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事后审查。

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

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采
用事后审查制。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

即司法机关在
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实行审查。

第四,宪法控诉。

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方式虽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却是共同的,即主管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合宪性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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