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际航运中的IMO是什么意思?

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宗旨是: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 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包括船舶设计、施工、设备、人员配备、操作和处理方 方面面,并确保这些方面的安全、环保、节能、安全。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官 网 ( /) 对 IMO是 这 样 说 的 : As a specialized agency of the United Nations, IMO is the global standard-setting authority for the safety, security and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ts main role is to create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shipping industry that is fair and effective, universally adopted and universally implemented. 维 基 百 科 ( https:///wiki/International_Maritime_Organization) 对 IMO的 介 绍 是 这 样 的 :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known as the 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IMCO) until 1982, is a specialized agency of the United Nations responsible for regulating shipping. The IMO was established in Geneva in 1948[4] and came into force ten years later, meeting for the first time in 1959. Headquartered in London, United Kingdom, the IMO has 172 Member States and three Associate Members.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宗旨是“The IMO's primary purpose is to develop and maintain a comprehensiv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shipping and its remit today includes safety, environmental concerns, legal matters, technical co-operation, maritime security and the efficiency of shipping.” 作为货代或货主,如果货是海运到美国的,就有可能会在美国的ISF(10+2)申报信息中看到IMO NO.——国际航行的船舶一 般会有一个国际海事组织指定的IMO No. 即船舶名称代码——相当于这艘船舶在IMO注册的一个身份标识号码。国际航行的每 一条船都有自己的IMO number,以证明自己的身份。 注 意 , 国 际 航 运 相 关 的 组 织 除 了 IMO之 外 , 还 有 很 多 其 他 组 织 , 如 : 国际海运联合会——International Shipping Federation, 简称ISF; 国际航运公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Shipping, 简称ICS; 国际船级社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简称IACS; 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dependent Tanker Owners, INTERTANKO, 简称ITOA; 国际油轮船东防污染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Tanker Owners Pollution Federation, 简称ITOPF; 欧洲和日本国家船东协会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an and Japanese National Ship owners' Associations, 简称CENSA;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tellite organization,简称INMARSAT;
IMO Introduction

• SOLAS
98.79% world tonnage
• Load lines
98.76%
• MARPOL
97.55%
• COLREGS
97.92%
• STCW
98.78%
IMO的经费和预算
• 联合国的经费主要来自几个发达国家,但IMO的经费则主要来自于几 个航运发达、注册商船吨位排在世界前列的国家, 2005年的十个主 要缴费国是:
• 3. 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time Safety Comm ittee-MSC) 是IMO的最高技术机构,由所有会员国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有关助航设备、船舶建造和装备、船员配备、避碰规则、危险 货物装卸、海上安全、航道信息、航海日志、航海记录、救生救 助、海上调查以及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其它事宜。MSC每年召开 一到两次会议。MSC还审议与海上安全有关的建议案、决议案和 技术规则等,提交大会通过。
Titanic 号海难
Estonia 海难
• 海难前的Estonia
Estonia 沉没
• Estonia航线
Estonia 海难
• 海难受损后的Estonia
其它一些海难
2006年埃及海难
• 阿尔·萨勒姆·波卡西奥98号(M/V Alsalam Boccaccio 98)
• 沉船地点
3.5%
• Norway
£0.68m
3.5%
海上安全公约SOLAS
• Titanic沉没(1912年)后,于1914年英国提议召 开下召开了国际会议,通过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 公约SOLA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海上安全公 约,它包含了船舶构造、24小时值守、救生艇和 救生衣配置等内容。此后公约虽经多次修改,今 天仍然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海事安全公约。
混海事圈必须知道的十大海事组织

混海事圈必须知道的十大海事组织一、国际海事组织关键词:IMO 联合国机构地球海事总局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
IMO始建于1959年,最初称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改成现在的名,总部设在伦敦,是联合国的官方机构,相当于地球海事总局。
IMO作为联合国专门负责海事的官方机构,抓革命促生产当然不在话下,专门从事提高航行效率、防止海洋污染、统一法律适用等杂巴拉事。
总之是与海事相关的事,有人管的它管,没人管的它还管。
作为一个大名鼎鼎的国际组织,活儿再好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IMO最主要的工作表现为制定和修改国际公约。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这些个大牛的海事公约都是这家鼓捣出来的。
它们还会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分享情报信息,时不时给发展中国家弄点援助以扶持其航运业。
除此之外,总局也干点其他小活,比如搞个纪念日、评个先进人物啥的(官家都喜欢搞这些个虚招子)。
IMO规定了每年9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各成员国自选一天作为世界海事日,咋庆祝自己定,反正费用自理。
在这个问题上,咱大中国任了一把性,没按洋人划的圈走,愣把世界海事日和咱的中国航海日来了个强行捆绑,定在了每年的“7月11日”。
为啥是这一天尼?---咱郑大太监就是从600年前的7月11号起航下西洋的,有些历史学家说是其实是去帮朱棣找他的允文侄儿,一连去了七趟,看来这个朱棣是真心想他侄儿……二、国际海事委员会关键词:CMI 非政府促进海商法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简称CMI。
国际海事委员会与国际海事组织都是海事口的大伽。
但前者是职能单一的非政府组织,后者是综合性的官方机构。
CMI于1897年创立于比利时安特卫普,宗旨是“促进海商法的统一”,由三十几个国家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由个人委员组成。
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方面,CMI要求入会的各国委员会制定的国内宗旨必须得和CMI宗旨相一致,体现了道不同不相为谋的理念;另一方面,它可以吸收个人会员,但必须得是海商法方面的专家,且由所在国家的海事委员会推荐。
船舶超载标准

船舶超载标准1. 引言船舶超载是指船舶所载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超过了船舶的承载能力,这是一种常见的违规行为,可能对船舶和船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确保航行的安全,各国普遍制定了船舶超载标准,以规范船舶载货行为。
本文将深入探讨船舶超载标准的相关内容。
2. 船舶超载标准的意义2.1 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航海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船舶超载可能导致船体不稳,增加船舶倾覆和沉没的风险。
合理的超载标准可以确保船舶的稳定性,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
2.2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如果没有船舶超载标准,一些不合规的船舶可能通过超载来增加运载量,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船舶超载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3 保护船舶和货物的质量超载对船舶结构和设备造成压力,容易引发船体损坏、货物破损等问题。
通过合理的超载标准,可以保护船舶和货物的质量,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3. 国际船舶超载标准3.1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负责制定全球航海安全标准和规则的国际组织。
IMO制定了《船舶装载情况和稳定性准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Solid Bulk Cargoes Code, IMSBC Code),对船舶超载进行了具体规定。
3.2 国际商会(BIMCO)的建议国际商会(BIMCO)是全球最大的船东协会,其发布的《国际船舶超载指南》(Guidelines on the Carriage of Heavy Cargoes)为船东和船员提供了超载运输的指导建议,对船舶超载标准起到了参考作用。
4. 国内船舶超载标准4.1 中国船级社的规定中国船级社是中国境内的船舶分类社,为中国船舶超载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根据中国船级社的要求,船舶超载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超载率不得超过5%。
4.2 交通运输部的管理办法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船舶载重计划和船舶超载检查管理办法》,规定了船舶载重计划编制、超载检查及处罚的具体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9届会议情况介绍

4 通过 国际救 生设备 规 则修正 案 本 届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MS 2 (9 决 议 一国 际 救 生设 C 308 ) 备 规 则 有 关救 生 艇 有 载释 放 装 置 的修 正 案 .该 修 正 案 于 2 1 0 3
年1 1 月 日始 生效 。 实施 日期见 上述 件 : 二 审
豸 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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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动态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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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 (M )海上 安全委员会 ( S )第8 届会议情况介绍 IO MC 9
国际海 事组织 ( ) 上安全 委 员会 ( S ) 8 届会议 于 I 海 MO M C第 9
2 1 年 5 1 日至 2 01 月 1 O日在 英 国 伦 敦 I O总 部 大 楼 召 开 。共 有 M 1 1 I 成 员 国、2 O 个 MO 个联 系会 员 ( 中国香 港 、澳 门 ) 的代表 团 .
安全 公 约有 关协议 文件 、R 规 则等 有关议 程 的重要 性 。 O
二 、审 议 通 过 的 文 件 ( 题 3 议 )
( ) 议通过 的 强制 性文件 一 审
1 通过 1 7 S L S 约修 正案 4O A 公 9 本 届 会 议 审议 并 通 过 MS 3 7 8 ) 议 一 1 7 S L S C. 1 (9 决 4 O A 公 9 约 修正 案 .新 增 m 1 ,要 求新建 船 舶 自 2 1 年 7 1 / 5 04 月 日起配
本 届 会 议 审 议 并 通 过 了MS 38 8 ) 议 一 IS C规 则 C.1 (9 决 MB
修 正 案 .即 I B 规 则 O —1 版 修 正案 。对 I B 规 则 中的 货 MS C 1 1 MS C
船舶碳排放管理政策及实践研究

船舶碳排放管理政策及实践研究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重,各国政府开始重视碳排放的管理,而船舶碳排放也逐渐成为关注的重点。
船舶是人类运输工具中最常用的一种,其排放的温室气体直接影响着海洋及全球气候。
因此,船舶碳排放管理政策及实践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船舶碳排放管理政策国际海事组织(IMO)作为联合国专门负责船舶法律条约的国际组织,已经开始着手制定船舶碳排放的管理政策。
该组织在2018年确认了第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全球船舶温室气体排放限值和废气处理标准,该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同时,IMO还明确提出了船舶燃油的低碳化环保要求,并将于2022年开始实施。
除此之外,IMO还制定了国际船舶船员安全管理规范(ISM规范)、国际安全管理规范(ISPS规范)和国际计量规范(VGM规范)等一系列与船舶碳排放管理相关的国际规范。
在国内,我国交通运输部也在积极推进船舶碳排放的管理政策。
2019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对船舶的废弃物的处理和船舶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了规范。
此外,交通运输部还发布了《关于鼓励运用低硫燃料的通知》,对于使用低硫燃料的船舶予以奖励。
船舶碳排放管理实践研究为了落实船舶碳排放管理政策,需要船舶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目前,船舶减排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已非常广泛。
其中,船舶废气处理技术是船舶减排的主要技术之一。
船用脱硫设备、SCR脱氮除尘器和BWE设备是减少船舶排放的常见设备。
另外,船舶的设计也是减少船舶碳排放的重要手段。
采用更加节能和低碳的设计方案,可以有效降低船舶的排放。
在实践中,船舶的航速、航线以及货物的配载都对船舶的碳排放产生了影响。
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船舶航速和航线,以及精细调配货物的配载,可以有效降低船舶的碳排放。
总结船舶碳排放管理政策及实践研究是目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IMO)和我国交通运输部已经在推进船舶碳排放管理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同时,船舶企业应该在实践中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推广船舶减排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中国代表首次当选IMO理事会主席

作 、压 载 水公 约 的实施 及船 舶 安全 技术 标准 等议 题 进行 了磋 商 ,双 方同意就 上述合作 事项展开 工作层面 对接。
(摘 自中 国海 事局 网站 )
j 0 0 ,:‘0 一 ■ ll囊: .≯’ 一0
.
所 有船舶 都 可能 在其 水下 船体 和结 构上 经历 过水 生
港 口问完全 自动航行 。
(摘 自国 际船 舶 网 ) (编 辑 :王 海 潮 )
中国海事 73
展 挑 战 问题解 决 方案 。该 活动 汇集 了来 自包 括航 运 、油
类 和 气体 、渔 业 、水 产养殖 业 、海 底采 矿 、旅 游业 、可
再 生 能源 等海洋 工 商业 界代 表 ,以及来 自海 事法 律 、金
融和 保险界 的参与者 。
(刘 昭青 编译 )
立 jt :奠 三 - :
步促 进 对该 部 门重 要 性 的认 识 ,促使 航 运业 发 展 。 同时
应 对 有 关技 术 和世 界 贸易 持续 发 展 的挑 战 ,并 需要 实现 2030年可 持续 发 展议 程 。大 会还 通过 了三 项决 议 ,其侧
重 于 IM0支 持 可持 续 发 展 目标 (SDGs)实施 的 能 力建
网 络谅 解 备忘 录 。非 洲 、亚 洲 、加 勒 比海 、拉 丁 美洲和
太平 At ̄1,海事 技术 合 作 中心 网络 成 为 国际海 事 组织 管理
和 欧盟 资助 的全球 海 事技 术 合作 网络 海 事技 术 项 目的 骨 干 。 中心被 期 待在推 动 船 舶 能效 技术 和 运作 以及 减 少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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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是国际贸易和国际旅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交通运输规模的不断扩大,海上交通运输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为此,多个国际组织和国家都创立了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门,旨在确保海上船舶交通运输的安全和牢靠。
一、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下属一个负责监督全球港口和水域船舶安全和环保事务的组织。
IMO的任务是订立和修改与国际船舶和海运有关的条例和规定。
1994年,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法规(SOLAS),该法规旨在确保船舶安全和削减海洋环境污染。
另外,IMO还发布了很多其他条例和标准,包括马尔萨斯公约(MARPOL),其旨在防止海洋污染和降低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二、海事局(MSA)海事局(MSA)是中国海事监管部门,其职责是引导中国船舶和海员的安全和运营。
海事局负责管理海洋环保,防止海事事故,管理航行秩序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对于船舶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海事局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引导性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港口和港口设施安全规范”、“航行通告管理方法”和“海上船舶交通管理规定”。
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ISM)船舶安全管理体系(ISM)是IMO要求大型商船必需依法遵从的规定。
ISM规定了船舶的安全行为准则和管理程序,以确保安全。
ISM的要求包括订立认真的安全管理计划,设立“安全官”和其他关键员工,对工作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改进,以及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等。
四、应急救援响应机制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一项关键任务是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
IMO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共同开发了一套有效的搜索和救援机制以应对船舶事故和飞机事故。
此外,较小的国家和地区还开发了各自的紧急响应计划和局部搜索和救援系统。
总结:在现代社会,海上交通运输以其高效、安全和牢靠性而成为世界贸易和旅游业的生命线。
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通过订立规章制度、颁布法规、加强技术管理和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为船舶交通运输供给了有效的管理保障,提高了海上船舶的安全性和牢靠性,进一步推动了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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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第9次会议介绍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第9次会议于2005年4月4至8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
交通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与驻英使馆海事处共同组成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52个成员国和联系会员中国香港的代表,欧洲委员会(EC)以及17个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分委会主席Z.Alam先生(新加坡)主持了会议。
秘书长致开幕词,其中重点提到:自从2003年BLG8次会议以后,MSC和MEPC对MARPOL附则I和II进行了修订并期望于2007年1月1日生效(与MARPOL附则II一同修订的IBC规则也如此),对此,此次BLG9要作很多准备工作;BLG9另外一个重点是审议并尽快批准压载水公约(BWM)的导则。
由于2004年未召开BLG会议,此次会议首先进行了主席选举,会议一致选举新加坡代表Z.Alam先生为主席,挪威的S.Oftedal先生为副主席,在BLG9结束前,Z.Alam先生和S.Oftedal 先生又分别被推举为06年主席和副主席。
本次会议共有17项议题。
会议成立了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对IBC、IGC、BCH和GC 规则防火要求的修订和2004年压载水公约统一实施导则制定3个工作组,还成立了运输含有有毒物质货物的所有类型液货船舶的人员保护要求、对MARPOL73/78附则I关于燃油修正的定义之澄清及经修正的MARPOL73/78附则I要求对FPSOs和FSUs的适用最终导则2个起草组。
会议结束后成立了散装运输含有苯的液体的新船结构、“国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指南和排放标准建议案”修正、以气体为燃料的船舶导则3个通信组。
现将会议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IMO其他机构的决定(议题2)关于新的工作程序方法:根据MSC77会议决定(BLG9/2),应避免对导则制定统一解释,在今后,对于导则中的内容若存在含糊并需要修定,只应修正导则;根据MSC78会议决定(BLG9/2/1),在决定将新议题列入分委会工作计划的决定并不意味着委员会同意建议中的技术问题,详细的技术问题的审议和制定适当的要求和建议案等工作由相关的分委会考虑。
二、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议题3)本次会议就该议题成立了工作组,由荷兰的Tiemens女士任主席,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1.评估清洁剂:工作组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报告格式用于提交清洁剂的评估数据,并进一步修改MARPAL附则Ⅱ。
由于没有时间完成,分委会决定将该工作交下届 ESPH工作组会议。
2.对MEPC.2/Circ—散装运输液体物质的临时分类的审议:①分委会同意,为透明起见,所有植物油和动物脂肪的公认的同义词都应反映在IMO官方文件中,并以一个独立的附录反映在MEPC.2/Cric中。
②对于三方协议中的货品在3年宽限期满后,ESPH工作组不再接受任何的延期。
对于在现行的系统下签订的三方协议,其货品清单可以继续使用至2007年1月1日,而到2006年12月17日所有这些货品都将到期,其中有三种物质的期限为2007年1月1日,对于这些物质,要求报告国与生产商联系根据经修订的MARPAL附则Ⅱ签订新的三方协议。
分委会同意经委员会批准后,将经修订的IBC规则17、18和19章及MEPC.2/Circ清单1作为经修改的IBC规则的补录出版。
③对于实施经修改的MARPOL附则Ⅱ和IBC特别是在货物操作以及证书方面,分委会同意对于在经修订的MARPOL附则Ⅱ生效前装载上船并且在生效后才卸载的货物,在装载时的货物分类要求保持合法直到货物被卸载,而随后应满足新的要求。
对于证书问题,分委会同意下述方法:①散装运输液体物质的临时评估导则。
由于时间限制,将在ESPH11会议继续工作。
②A.673(16)决议——近海供应船(offshore support vessels)散装运输和处理有限数量的有毒液体物质的导则注意到A.673(16)、A.863(20)等IMO文件都涉及到了近海供应船(offshore support/supply vessels),认为将这些不同要求放在一个单一的IMO文件中比较好;并对该导则附录1作了一些修改,与IBC规则相应内容协调一致。
4.经修改的MARPOL附则Ⅱ5.3条关于气体运输船的规定IACS提出要求对经修订的MARPOL附则Ⅱ5.3条关于气体运输船的扫舱问题进行澄清,分委会注意到5.3条包含了对气体运输船的等效布置要求,因此并没有要求气体运输船进行扫舱试验或有扫舱程序。
而且12.6条也不适用于签发有NLS证书的气体运输船。
5. ESPH11工作组会议在2006年召开。
三、任何类型船舶运输含有有毒物质货物的人员保护要求(议题4)1.审议丹麦提交的“散装运输含有苯的液体物质的新建船舶的结构建议案”该建议案主要对此类新船的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的通风要求、防止有毒蒸汽进入起居处所、用于船员清洗和更衣的设施、甲板作业特别是溢流盘的新型设计、货物测量和取样要求以及除气、货舱清洗和扫舱等。
经过激烈讨论,分委会同意第一步先制定一个非强制性的导则。
分委会认为DE分委会应参与该项工作。
分委会决定成立一个会间通信组,由丹麦牵头,审议制定一个关于新船结构建议案的MSC通函,同时向BLG10提交一份报告。
2.MARPOL附则I货物或船用燃料油的安全数据单(MSDS)分委会同意制定对载运MARPOL附则I货物和船用燃油的船舶使用安全数据单的强制规定。
3.分委会同意将“船上职业健康和安全计划的基本要素指南”提交委员会批准,并请MSC/MEPC人为因素工作组审议有必要涉及结构和操作标准的意见以及与ISM规则相衔接的观点。
四、IBC、IGC、BCH和GC规则防火要求的修订(议题5)成立了“对IBC、IGC、BCH和GC规则防火要求的修订”工作组,主要进行了如下工作:在考虑日本的提案(BLG9/5)和韩国的提案(BLG9/5/1)基础上对IBC、IGC、BCH和GC规则防火要求进行了修订;将二甲醚物质和二氧化碳列入IGC规则第19章和GC规则第XIX章;修正IBC 规则程序。
具体如下:1.SOLAS II-2/10.5.6关于“货船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委会同意该规定同样仅适用于2000总吨及以上的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舶;2.SOLASII-2/4.5.10关于“货泵舱的保护”分委会同意该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的化学品船,同意在上述规定中的“烃类气体”(hydrocarbon gases)替换为“可燃蒸气”(flammable vapours);考虑到SOLAS II-2章4.5.10.1.1和4.5.10.1.4条关于“可燃气体浓度连续监测系统”的规定,在SOLAS II-2章1.6.7中对现有船要求阶段性的满足,分委会同意对现有化学品船也要求阶段性的满足上述规定,对非国际航行船舶可以免除;3.SOLAS II-2/13.3.4和 13.4.3关于“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根据SOLAS II-2章1.2.2规定,分委会同意EEBD的配备适用于所有现有500总吨及以上的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舶;4.IGC、IBC中引用SOLAS II-2的条款IGC、BCH和GC规则中引用SOLAS II-2章的条款(BLG8/11)的问题,考虑到IBC规则已经被MSC.176(79)决议修正,分委会同意对IGC也应作此修正;由于BCH和GC规则仅适用于现有船,分委会同意对它们基本维持不变,尽管如此,对于被MSC.99(73)决议修正的SOLAS II-2章对“现有船”条款的规定,分委会同意适用于现有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舶(进行追溯),对“现有船”的规定也写入到相应规则中;5.将二甲醚物质和二氧化碳列入IGC规则和GC规则根据BLG9/3/2和BLG8/18(附件10),分委会同意将二甲醚物质和二氧化碳列入IGC规则第19章和GC规则第XIX章,分委会同意对此起草的MSC通函,并提交MSC81批准;6.对IBC、IGC、BCH和GC规则的修正草案分委会同意工作组拟定的对IBC、IGC、BCH和GC规则的修正草案,其中IGC和GC规则的修正将提交MSC81批准、BCH规则的修正将提交MSC81和MEPC54批准;7.对修正的IBC规则的修正的批准程序由于修正的IBC规则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而对修正的IBC规则的修正的批准有需要一段时间和必要的程序,在二者之间需要进行协调。
五、MEPC.2(VI)决议的修订(议题7)对于MEPC.2(VI)决议“国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指南和排放标准建议案”,同意在考虑WHO(世界卫生组织)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成立通信组(由澳大利亚牵头),准备MEPC.2(VI)决议的修正草案,提交给BLG10。
六、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的制定(议题8)澳大利亚(BLG9/8)认为没有必要制定排放率或排放量,而通过制定一个统一解释予以澄清。
该提案得到一些成员国支持;英国(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支持)则指出,应该给予如最低航速、排放率的限制。
就以上两种意见,分委会要求在议题7成立的通信组一并考虑。
七、以气体为燃料的船舶的规定制定(议题9)在MSC78会议上(MSC78/24/8),作为高优先项目,决定由DE(负责牵头)、BLG和FP“制定气体燃料船国际规则”,完成日期为2007年。
分委会同意成立通信组(由挪威牵头),在分委会权限范围内,准备“气体燃料船导则”草案,提交给BLG10。
同时请秘书处将BLG的决定通知DE及相关分委会。
八、OSV(近海供应船)导则的审议(议题10)对OSV(近海供应船)导则中,分委会同意在现有的导则第7部分后增加第8部分:在OSV 运输危险和有毒散装液体物质。
分委会请秘书处将BLG的决定通知SLF分委会;根据此次ESPH工作组的报告,分委会同意对对LHNS导则进行的修改,分委会请秘书处就此通知DSC10。
九、统一实施2004年压载水公约的导则制定(议题11)本议题是本次会议上最重要的议题之一,会议成立了工作组。
压载水公约自2004年2月13日通过以来,目前已有四个国家(阿根廷、巴西、西班牙、叙利亚共和国)签署了该公约,还有一些国家表示他们将在不久将来批准该文件。
由于G8和G9导则在MEPC52会议基本批准,并交DE48作了审议后,直接提交MEPC53供通过,所以本次会议主要对其余11个导则进行审议和制定,并将G4—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指南以及G6—压载水置换导则作为本次会议的优先项目,定稿并制定MEPC决议草案以期在MEPC53会议通过。
由于G7、G10、G13(挪威牵头制定)没有最新文本提交,分委会决定将3个导则交MEPC53审议,同时涉及这3个导则的本次会议提案(新加坡BLG9/11/12、巴西BLG9/11/9)也交MEPC53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