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物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师生应自觉爱护国家财产,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属于固定资产(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必须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中仪器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由使用单位填写《凉州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失报告单》,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于一周内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丢失事故的赔偿、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一般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的赔偿,应由主管校长审批。
其中仪器设备被盗,应由保卫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事故,应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第五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1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坏的;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5.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的;6.工作失职致使丢失、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的;7.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第六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3.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4.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5.经保卫处鉴定已有防范措施,确属外盗的。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丢失,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制订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
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三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必须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对直接责任人除批评教育外,还应进行经济赔偿。
造成重大损失、其后果严重的,根据具体情节,除经济赔偿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赔偿界定第四条属于下列任意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认定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2.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4.私自把仪器设备带出校外、出借、调换或挪作他用造成损坏或丢失;5.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第五条属于非人为因素(如停水、停电、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或是在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发生仪器设备被盗抢,已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经认定,并报校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第三章赔偿标准第六条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4.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剩余价值。
第七条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1.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比例其中:折旧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各类仪器设备折旧年限:机械类仪器设备为20年,仪器仪表类仪器设备为15年,电子类仪器设备为10年,办公设备为8年。
2.仪器设备使用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按仪器设备原值的3%-5%计算。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感,避免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严格的保管、使用和安全防护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凡发生教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各二级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填写《XX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原因追查和责任认定。
发生教学仪器设备丢失的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并注意现场保护和线索提供。
第二章责任类别及计损方法第四条全部责任。
出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全额或加倍赔偿:1、不执行规章制度,擅自动用和拆卸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的;2、有条件采取安全措施而主观不做为,致使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的;3、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实验室或挪做它用而造成损坏和丢失的;4、不服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盲目操作或越权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5、实验指导人员,疏于职守,指导监督不力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6、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7、对珍稀标本或进口稀有仪器设备主观上不重视,引起损坏或丢失的,应加倍赔偿。
第五条部分责任。
属于以下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赔偿: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经验缺乏和技术不精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2、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但措施执行不力而造成损坏的;3、零部件属于容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且造成损坏程度比较轻的;4、损坏程度较小,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损坏轻微,维修后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章赔偿界定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损失价值赔偿,并对情节较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操作仪器设备的;(三)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使用或保管不当的;(四)将仪器设备挪为私用或私自外借的;(五)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的;(六)私自处置待报废仪器设备的;(七)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损失价值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一)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二)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三)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第六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二)由于仪器设备质量原因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三)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章赔偿的处理第七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如下原则予以赔偿:(一)损坏、丢失可作为“公私两用”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应严格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进行赔偿。
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的,当事人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二)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按零部件的价值进行赔偿;(三)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赔偿;(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五)学生偶尔疏忽或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六)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未达到折旧年限的,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算赔偿金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1.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比例。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爱护学校资产的意识,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就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赔偿作如下规定:一、赔偿与可免予赔偿的界定原则(一)应予赔偿范围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而使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
3、实验过程中,不服从教师指导,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
5、由于失职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
6、其它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
(二)不予赔偿范围1、原物品已接近报废,在正常使用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仪器设备本身存在缺陷而导致损坏。
3、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仪器设备损坏。
4、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能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赔偿原则1、对常用的工具、量具、仪器仪表及民用性强的仪器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电扇等,损坏丢失,原则上照价赔偿。
2、对单价10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按下列原则计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零配件计价。
(2)损坏后可修复的,赔偿全部维修费。
(3)损坏后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由设备处会同仪器设备所属部门负责人酌情认定赔偿数额。
3、对于某些稀缺物品的丢失损坏按原价的2—3倍赔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责任人和使用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赔偿处理程序(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会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立即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向设备处报告。
(二)设备处、使用单位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共同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
对丢失、损坏隐瞒不报者,经查实除照价赔偿外,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三)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责任人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持审批单到财务室交纳赔偿金,然后凭交款单到设备处办理销账手续。
逾期不交的教职工,由财务室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学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文(4篇)

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文[您的单位名称]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的所有仪器设备。
第二条:责任规定1. 对于因保管不慎导致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责任人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2. 对于因正常使用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在经过评估后,责任人应按照维修或替换成本进行赔偿。
3. 对于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仪器设备,由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报废、销毁等。
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三条:赔偿标准1. 仪器设备丢失:按照仪器设备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将在赔偿请求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2.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金额将根据维修或替换成本进行计算,并在审批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 仪器设备报废:由单位承担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赔偿方式1. 赔偿款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责任人。
2. 赔偿款项将扣除责任人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赔偿程序1. 责任人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
包括提交原因、损失程度、价值估算等相关资料。
2. 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组织评估和鉴定仪器设备的价值和损失程度。
3. 根据评估结果,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将审核并批准相关的赔偿金额。
4. 赔偿款项将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责任人。
第六条:其他规定1. 责任人需在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后的30天内提交赔偿请求。
2. 责任人对仪器设备的保管负有严格责任,需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3. 管理部门有权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反映。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制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文(2)为加强学校公共财物的管理,严格实行丢失、损坏公物赔偿制度,提高公物使用率,培养良好的爱惜公物习惯,特作如下规定:1.校园里所有的校舍和各种设施配备及器具,均属学校公共财物,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为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限第一条丢失、损坏仪器设备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应按原价全部赔偿: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不听从教师或主管人的劝告,擅自动用不该自己使用的器材,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或在工作场所嘻戏打闹损坏仪器设备者。
4.属由专人保管使用又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携仪器造成损坏或丢失。
5.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丢失。
6.野外实验(实习)所用的仪器设备,不负责任而丢失者。
7.多次违章犯纪屡教不改者。
第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赔偿原价的一部分1.非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或损坏,而又能认真总结经验,认识较好,经审定批准者。
2.所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已使用两年以上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比例部分赔偿。
3.损坏的仪器设备,能修复使用,并不影响其性能者,赔偿修理费;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性能者,应赔偿修理费和部分仪器设备损失费。
4.损坏玻璃器皿,不属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一般赔偿20-50%。
第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于赔偿:1.在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被盗,并有公安部门(或保卫处)证明者。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使用时间太久,性能不稳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损坏;3.由于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损坏。
第四条由于责任事故,致使本实验室或其它实验室遭致被盗、失火、火灾等损失,肇事人应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赔偿处理办法第五条被盗、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事件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主管人(管理人或实验室主任)报告,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报告,一年后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仍未破案,方可填写《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被盗报告表》一式三份,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应出据备案的情况证明。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完整,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及有效使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院资产的责任意识,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爱护学院资产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严谨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管理规章制度,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三条各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并依据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
第四条由于维护、保养、使用不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应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五条因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挪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损坏的;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听从教师指导或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初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一时疏忽,造成易坏、易碎的低值品损坏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深刻的;(四)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负责修复后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不予赔偿。
(-)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四)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养、移动等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五)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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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实验室应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经常性的维护工作,并对全体实验室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国资处和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并填写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同时迅速查明设备丢失情况原因。
属被盗的设备,应保护好现场,并报保卫处进行处理。
第四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含附件和技术资料)均属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凡属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凡因遭受灾害、不可抗拒事件以及设备的自然损坏均为非责任事故。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将根据事故原因、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及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六条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将形成书面记录送交学校有关部门,作为业绩考核鉴定的参考材料;对重大事故还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分。
第七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实验室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管理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
第八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过鉴定核实,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因设备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的酌情减少或免予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设备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的损失在一定范围之内的。
第十条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后,赔偿价值的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一定比例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按一定比例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设备,则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修理费和零配件价值;
4、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损坏丢失一般应按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减少,同时视情节轻重、本人态度等,确定减少赔偿额以及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损坏丢失设备器材责任事故,则根据每人的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处理。
对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甚至嫁祸他人者,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赔偿处理权限
学校国资处具体负责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工作,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协助。
1、设备损坏时,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下,由国资处审批,超过2000元,由主管校长审批。
2、设备丢失时,设备原值在2000元以下由国资处审批,超过2000元,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单位根据情况,决定赔偿人应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
对经过一再督促仍然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赔偿费用于补充维修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帐务手续。
第十六条对被批准分期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在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经审批单位批准后,可以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额。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