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十三五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中国养老相关政策汇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质一步放宽,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
2017年2月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到2020年,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2016年11月
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确定北京市丰台区等26个市(区)作为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
2016年11月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2016年6月
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2016年10月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推进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进中医药与养老融合发展,推动医养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2016年3月
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开发建设一批集养老、医疗、康复与旅游为一体的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进一步健全社会养老、医疗、康复、旅游服务综合体系
2016年3月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
2016年3月
资料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我国应对老龄化战略与老龄产业政策

我国应对老龄化战略与老龄产业政策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
国家统计局2017年的数据显示,全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090万人,占总人口的17.3%;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831万人,占总人口的11.4%。
人口老龄化对市场供给与需求、社会投资消费及储蓄、政府财政收支等方面将产生深远影响,应对人口老龄化也因此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
而发展老龄产业是应对老龄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老龄产业是实体支撑,产业政策不可或缺。
老龄产业政策是国家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指导和规范与老龄化相关的产业,实现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系列政策总和。
首先,老龄产业和老龄事业不同,老龄事业属于公共服务事业部门,具有公益性质,主要由政府来主导;而老龄产业属于产业行业部门,具有营利性质,主要由市场来调节。
其次,老龄产业政策和老龄政策不同,老龄政策是国家机关制定并实施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系列政策总和,它包含了老龄产业政策,老龄产业政策是老龄政策的一部分。
最后,要注意老龄产业政策的特殊性,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老龄产业涉及医疗资源整合、社会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需要各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协调与配合。
本报告首先介绍当前我国应对老龄化战略的总体进展,然后对21世纪以来中国老龄产业政策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总结近20年来老龄产业政策发展的趋势特征,最后对目前老龄产业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应对老龄化战略总体进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历次党的代表大会和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对老龄问题和老龄工作提出了要求。
早在1982年,中国政府就成立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专业委员会”,提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标志着老龄工作正式纳入政府的工作日程。
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倾向,及时采取正确的对策。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日后中国老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2•【文号】国卫办家庭函〔2017〕1082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7〕1082号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中国残联办公厅,全国老龄办综合部: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7〕12号)精神,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我委研究制定了《“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
经征求你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1月2日“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一、重点任务及分工1. 加强老年健康教育。
开展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与康复、科学文化、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家庭理财等内容的教育活动。
(全国老龄办牵头,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体育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配合)健全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组织,丰富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活动,支持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赛事,建设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设施,加强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指导,弘扬老年人身边的健康文化。
(体育总局牵头,全国老龄办配合)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积极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引导开展读书、讲座、学习共同体、游学、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面向全社会宣传倡导健康老龄化的理念,营造老年友好的社会氛围。
开展老年健康保健知识进社区、进家庭活动,针对老年人特点,开发老年健康教育教材,积极宣传适宜老年人的中医养生保健方法,加强老年人自救互救卫生应急训练。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4•【文号】民发〔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民发〔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贯彻落实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和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共同组织制定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现予发布。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2017年8月24日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构建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的重要基础。
为解决标准缺失、滞后以及交叉重复等问题,推进全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强统筹指导,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共同组织制定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保障老年人权益为导向,立足养老服务行业需求,准确把握标准要素内在联系,遵循标准化工作规律,构建养老服务标准的总体框架,为标准化工作提供重要指引,推进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全面系统、协调统一。
科学梳理养老服务各领域、各要素,构建内容全面、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标准体系。
开放兼容、动态优化。
老龄事业发展的八大重点任务

老龄事业发展的八大重点任务国务院日前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我国老龄事业改革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窗口期。
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着力加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各方面工作,着力完善老龄政策制度,着力加强老年人民生保障和服务供给,着力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着力改善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支撑条件,确保全体老年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
《规划》提出,到2020年,多支柱、全覆盖、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有利于政府和市场作用充分发挥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友好,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比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30%,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0%以上,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2%,城乡社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达90%以上。
《规划》提出了八个方面主要任务。
一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二是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三是健全健康支持体系。
推进医养结合,加强老年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发展老年医疗与康复护理服务,加强老年体育健身。
四是繁荣老年消费市场。
丰富养老服务业态,增加老年用品供给,提升老年用品科技含量。
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为推进X自治县“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X〕35号)、《X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X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新跨越主基调,围绕工业强县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以及大扶贫、大数据、大健康三大战略行动,按照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总要求,以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建设与县情、社情、民情相吻合、与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与经济发展新常态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兜底保障原则。
加大对全县各乡(镇、街道)、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对“三无”老人、“特困”老人,实行政府供养。
对低收入半失能、失能、失独、高龄等特殊困难老人、赡养缺失困境老年人,由政府提供低偿供养、护理服务。
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织牢养老服务体系“网底”。
(二)坚持多元参与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制、兜底和监管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家庭和个人的基础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四力协调驱动的动力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均衡、协调、健康、多元发展。
(三)坚持统筹兼顾原则。
按照国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布局,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全县经济发展同步,统筹各项养老服务工作,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开创良好发展氛围和环境。
重视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的城乡差别,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力度,补齐短板,缩小差距。
(四)坚持改革引领原则。
以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目标和存在问题为导向,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改革创新办法不断推进养老服务体系的科学构建。
最新养老法规汇总

养老法规汇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 2016.10.25《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民发【2016】107号《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511号《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9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9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昆明市实施“春风化雨行动”加强养老助残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年《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3〕542号《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3〕6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209号《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云政发〔2012〕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民发〔2010〕25号《关于上报“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储备项目”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的补充通知》民福善字〔2010〕23号《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2010年《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9】3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3.28《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8号《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41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3年《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昆政发[2003]17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的通知民福发(1995)28号《民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1994年《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龄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民福发[1993]1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0.17
•【字号】泰政办发〔2017〕139号
•【施行日期】2017.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体
系建设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7〕1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92号)和《泰州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时保质完成“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体系各项指标任务,现将《“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
们。
请对照工作任务和序时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咬定目标不放松,集中精力抓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备注:责任单位为第一部门为牵头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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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7年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健全养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十二五”时期的成就“十二五”时期我国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
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床位数量达到672.7万张;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持续推进,老年人社会参与条件继续优化;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人优待项目更加丰富、范围大幅拓宽,敬老养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明显增强。
鼓励面向老年人开展募捐捐赠、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安全知识教育、急救技能培训、突发事故防范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
依法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活动的扶持和监管,依法及时查处以公益慈善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加强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第四章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逐步建立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
支持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
支持城乡社区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汇集,引导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升质量效率,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邻里互助养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动扶持残疾、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开展适应老年人生活特点和安全需要的家庭住宅装修、家具设施、辅助设备等建设、配备、改造工作,对其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发展。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
支持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和器材。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
专栏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以失能、独居、空巢老年人为重点,整合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方便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日间照料等服务。
实施“互联网+”养老工程。
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微信公众号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规范数据接口,建设虚拟养老院。
第二节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
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贯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有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
对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申请兴办养老机构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加强开办支持和服务指导。
落实好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融资、税费、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允许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多个服务网点,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
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安全、服务、管理、设施等标准,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实行评估结果报告和社会公示。
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
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提高养老机构抵御风险能力。
第三节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和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
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农家书屋、全民健身等设施,为留守、孤寡、独居、贫困、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关爱服务。
第五章健全健康支持体系第一节推进医养结合完善医养结合机制。
统筹落实好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
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医务室、护理站等。
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养生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
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二节加强老年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促进健康老龄化理念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普及进社区、进家庭,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加强对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和健身活动指导,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至1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加强对老年人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口腔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综合干预。
指导老年人合理用药,减少不合理用药危害。
研究推广老年病防治适宜技术,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面向老年人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
加强老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和康复服务。
第三节发展老年医疗与康复护理服务加强老年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护理等机构。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积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到2020年,35%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
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残疾、失能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服务。
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加强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才培养,广泛开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等老年康复护理服务。
第四节加强老年体育健身结合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依托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及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城市空置场所,建设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广泛开展老年人康复健身体育活动。
支持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体育健身场地,配备适合老年人的设施和器材。
支持公共和民办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方法和项目研究,分层分类引导老年运动项目发展。
继续举办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
鼓励发展老年人体育组织,到2020年,90%的街道和乡镇建立老年人基层体育组织,城乡社区普遍建立老年人健身活动站点和体育团队。
第六章繁荣老年消费市场第一节丰富养老服务业态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企业,鼓励连锁化经营、集团化发展,实施品牌战略,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龙头企业,加快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养生、旅游、文化、健身、休闲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新业态。
鼓励金融、地产、互联网等企业进入养老服务产业。
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节繁荣老年用品市场增加老年用品供给。
引导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围绕健康促进、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和智能看护、应急救援、通信服务、电子商务、旅游休闲等重点领域,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支持老年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丰富适合老年人的食品、药品、服装等供给;加强老年用品测试和质量监管,鼓励开辟老年用品展示、体验场所,发展老年用品租赁市场,支持办好老龄产业博览会。
提升老年用品科技含量。
加强对老年用品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
支持推动老年用品产业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用品企业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
支持技术密集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及老龄科研机构加强适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
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老年用品产业领域科技创新与应用项目。
第七章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第一节推动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涉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加强与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与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