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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

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

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一、申报范围•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申报地方税费。

•申报期限: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

二、申报内容本表为地方税费的综合纳税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税种:1.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照纳税人从事的生产、经营、工作、服务所得额计算和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计算公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计税依据 × 税率其中,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工作、服务所得额减去免征额;税率为%。

具体计算方式请参考《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 房产税房产税是按照不动产的评估值计算和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计算公式:房产税 = 评估值 × 税率其中,评估值为不动产评估机构评定的评估值;税率为%。

具体计算方式请参考《房产税法》。

3.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或者土地评估价值计算和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计算公式:土地使用税 = 计税依据 × 税率其中,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或者土地评估价值减去免征额;税率为%。

具体计算方式请参考《土地使用税法》。

4. 印花税印花税是按照纳税人的有关票据、文件和行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

计算公式:印花税 = 计税依据 × 税率其中,计税依据为票据、文件或行为的金额或数量;税率为%。

具体计算方式请参考《印花税法》。

5.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城市、城镇企业和个人在城镇土地上使用面积、地价等计算和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计算公式:城镇土地使用税 = 计税依据 × 税率其中,计税依据为城镇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价值等;税率为%。

具体计算方式请参考《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三、填写方式本表为电子申报表,纳税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填写和提交。

具体填写细节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填写说明。

四、注意事项•申报地方税费需要缴纳滞纳金,具体标准请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

•申报信息要保持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情况将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务申报证明格式

税务申报证明格式

税务申报证明格式
1.证明的基本要素
税务申报证明是指用于证明纳税人已按照国家税务法规定履行了纳税申报义务的文件。

在编制税务申报证明时,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1 纳税人信息
税务申报证明中应包含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如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

1.2 税务申报内容
税务申报证明应详细列明纳税人申报的税种和申报的期间,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1.3 纳税金额
税务申报证明中应体现出纳税人申报的税款金额,包括应纳税额、已缴税额等相关信息。

2.证明的格式要求
税务申报证明的格式要求可能因地区、税务部门或具体事务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以下基本规范:
2.1 文件格式
税务申报证明可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存在。

纸质文件应具备可读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电子文件应采用标准格式,确保格式不易修改和损坏。

2.2 文字和语言
税务申报证明应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填写。

如果需要提供外文版的证明文件,应附上翻译件并确保翻译准确无误。

2.3 盖章和签字
税务申报证明应由税务机关或授权单位盖章,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以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补充说明
在编制税务申报证明时,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
证明的合法有效。

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以上是关于税务申报证明格式的简要介绍,供参考。

具体操作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进行编制和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
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1.11
【实施日期】201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为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要求,现就在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启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包括:《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
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重要的经济调节手段。

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是社会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国家和个人的利益,所以需要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税收进行规范。

本文将就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一、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保障纳税人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时也是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基础。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关于增值税及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条例》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是我国税法的总纲。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各种税种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方法,规定了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纳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了税收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的时间和方式等。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修改后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已于2018年3月15日通过并实施,对税收纳税的主体、税收计算方法、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等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2、《关于增值税及消费税暂行条例》《关于增值税及消费税暂行条例》主要规定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方法、税率以及纳税申报等具体规定。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期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2016年5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正式实施,此后,中国的增值税制度正式开始实行“营改增”。

在新政策下,将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并为一种税,依法实行统一的增值税法。

3、《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重要的税法之一,它规定了企业所得应当征收的税率、税收的征收范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纳税申报时间等。

为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范围,对纳税人进行更为细致的管理,《企业所得税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例如,2016年,国务院又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调整了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企业减负,提高了税收管理的效率。

税务申报流程详解

税务申报流程详解

税务申报流程详解一、申报对象及范围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各类纳税人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纳税人指的是个体工商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支付税金的主体。

税务申报范围包括增值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等。

二、申报资料准备申报税务之前,纳税人需要准备相应的申报资料。

常见的申报资料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各类票据(如购销合同、发票等)、工资薪金的纳税申报表等。

此外,个体工商户还需准备相关的经营数据,如销售额、成本费用等。

三、申报方式1. 纸质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到当地国税或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填写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2. 网上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局提供的电子税务局网站或手机APP进行网上申报。

首先,纳税人需要办理电子税务局的注册并获得用户名和密码。

然后,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报。

四、申报截止日期及逾期申报根据税务法规定,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税务申报。

一般而言,税务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季度的15日或每月的20日,具体截止日期可根据不同地区和税种而有所不同。

如果未能按时申报,纳税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延期申报罚款。

五、申报审查与缴款1. 审查:一旦纳税人完成申报,税务机关将进行申报表的审查,核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并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对。

如果发现问题或差异,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资料或作出解释。

2. 缴款:申报税款计算完成后,纳税人需按期缴纳相应的税款。

缴款方式通常有银行汇款、网上支付等,具体操作可参考税务机关提供的指南。

六、税务申报的注意事项1. 准确性: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必须准确无误地填写相关数据。

如果填写错误,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税务纠纷,甚至面临罚款等后果。

2. 税收政策变化:纳税人需要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根据政策调整及时调整自己的申报方式和缴款金额。

3. 保留证据:纳税人填写申报表时,应保留相关票据和财务文件作为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时需要。

企业所得税详细法规

企业所得税详细法规

企业所得税详细法规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所得的一定比例作为税收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种。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本文将逐一介绍。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是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基本法律,该法律自1991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主要包含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税率等方面的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按照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的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某些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国家规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查补、举报、抽查、税前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申报书,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账务资料等信息。

•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先从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损失等经营支出,再按照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减免税款:国家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款减免政策,例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企业,可获得税款减免优惠。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制定的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和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于1991年1月1日被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但仍对一些早期税收政策仍有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补充性文件,其重点在于对于税前扣除和减免税款等方面的规定和明确。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什么是成本,哪些费用可以列入成本,同时对于企业不同部门账务处理、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告、通知和规划除了法律法规外,税务总局还会发布一些公告、通知和规划文件,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该文件详细规定了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税收优惠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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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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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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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
的通知
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核销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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