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兽药电子追溯(二维码)与兽药经营管理

兽药电子追溯(二维码)与兽药经营管理作者:刘业兵来源:《兽医导刊》 2016年第11期一、兽药开展追溯工作的背景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2. 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要增强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
3. 农业部关于加强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公告。
4.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于2015 年1 月21 日发布2210 号公告:为进一步强化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农业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
二、兽药电子追溯(二维码)工作进展领导高度关注,全面推进,包括生产环节、经营与使用环节和监督管理。
公告发布后,中监所全力做好兽药电子追溯(二维码)的技术,公告指出:生产环节要在2016 年7月1 日全面实施兽药电子追溯(二维码),无码或不上传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经营使用与监督环节2016年1 月开始启动。
(一)生产环节自2015 年开始,公开追溯平台接口标准、数据规范,制作视频培训教材、免费发放,在农业部兽医局网站建立了二维码专栏,国家兽药查询手机APP 也已经上线,通过移动终端可随时随地、便捷地查询兽药企业、产品、说明书、审批签发等基础信息,还可对所有带国家二维码标识的产品进行追溯查询,实现了兽药信息的动态查询。
并开展了相关研究、标准研制。
打开“中国兽药信息网”即可查询、追溯、二维码专区、手机APP 下载等。
每瓶疫苗、每袋兽药都可实现有一个独特的、唯一的二维码“身份证”生产环节已初步实现所有产品赋码出厂。
截止目前,生产环节共计1 911家兽药生产企业,基本实现兽药生产环节产品的全覆盖,生产企业开展兽药产品追溯的信息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为兽药产品的全程追溯奠定了基础。
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追溯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立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农产品生产记录,包括种植、养殖、收获、包装等环节;(二)农产品加工记录,包括原料来源、加工过程、成品检验等;(三)农产品储存、运输记录,确保储存、运输条件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四)农产品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时间等。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确保追溯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追溯信息记录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记录以下信息,并至少保存两年:(一)农产品的名称、品种、产地、生产日期;(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三)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结果;(四)农产品的销售信息,包括购买者信息、销售数量、销售时间等。
第八条农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应当附有质量合格证明和追溯标识。
第四章追溯信息查询第九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查询平台,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查询平台查询农产品的追溯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二)未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追溯信息的;(三)提供虚假追溯信息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饲料、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办法

河南省饲料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便于对饲料、兽药的追溯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6号)》和《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2号)》《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GB/T22005-2009》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省境内的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第二条对饲料、兽药产品实行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饲料、兽药产品实行二维码追溯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加标二维码标识的饲料是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是指《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所称的兽药。
第四条河南省畜牧局建立河南省饲料兽药追溯系统和信息中央数据库。
对每个企业设立一个二维码网络管理终端,分配一个用户名,实行密钥管理,用户名由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统一分配和管理。
第五条每个企业设立1—2名企业信息员,由企业填写《饲料兽药生产企业信息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执法大队申报,经市级畜牧兽医执法支队审查后,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
第六条企业信息员要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熟悉产品生产业务流程,并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企业信息员上岗前要经过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二维码追溯管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各企业应有1名质量管理人员参加追溯管理培训。
第八条企业信息员负责本企业的生产信息的添加、维护和二维码系统的管理.信息员调离岗位,必须交出用户名和密钥,由接替人及时修改密码.新上岗人员变动程序,按照企业信息员上岗程序,进行逐级申报,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九条企业密钥丢失的,由企业提出补办申请,县级畜牧兽医执法大队审查盖章后,逐级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补办,并交纳成本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关于在养殖场组织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关于在养殖场组织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为切实做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强化兽药风险管控,着力提升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决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数据,对兽药经营活动全面实施追溯管理,在养殖场组织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要求(一)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
兽药产品追溯二维码(以下简称"兽药二维码")由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随机产生的追溯码构成,应符合国标GB/T 18284-2000的快速响应矩阵码(QR Code)符号的编码,码制为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追溯码由24位数字构成,第1-8位为追溯码申请日期,第9-13位为企业标识,第14-24位为随机位。
(二)兽药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级别赋码,并对两级以上(包含两级)包装建立关联关系。
(三)兽药二维码颜色为黑色,背景色为白色。
外观检测应无脱墨、污点、断线;模块边缘清晰,无发毛、虚晕或弯曲现象;深浅模块色差分明;无明显变形或缺陷。
位置和大小的选择应以标识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
二、兽药生产企业实施追溯的要求(四)实施追溯主要流程:用户注册→注册信息审核后用户得到户名和密码,下载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扫码登录→添加兽药产品→申请兽药二维码→审核通过后下载兽药二维码文件→企业印刷带有兽药二维码的包材……采集入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入库数据文件(系统自动审核)→采集出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出库数据文件(系统自动审核)→发货销售。
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一、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追溯管理工作,推进兽药经营进存销信息管理,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配备相应的二维码识读设备,对经营的兽用产品品,实行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和信息管理。
并适时传送相关数据,实现兽药追溯的全程、闭合运行。
三、采购人员只能采购有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的兽药,并保证包材上的兽药二维码标识真实、清晰、准确,正确识别。
四、质量验收员对购进的兽药进行全面检查与验收,对无追溯码、不能正确识别、和识别内容与标识有差异的产品,立即通知采购人员和质量管理员处理,一律不得入库销售。
五、保管员对兽药进行入库、出库追溯码识别、登记管理。
符合规定的,准予入库,并通知采集数据信息。
对无码、不能正确识别、不完整、和识别内容与标识有差异的产品,立即放不合格处,一律不得销售。
保管员只能对追溯码符合规定的兽药发货出库。
六、对经营的兽药,质管、验收、保管、养护、出库复核等岗位的人员应加大检查力度,发现有伪造、冒用、重复使用监管码的,或发现监管码信息与兽药包装上实际信息不符合的,应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经质量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由质管部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畜牧兽医监督管理部门。
七、对不遵守本规定、失职等致使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采购、入库和销售的,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兽药追溯管理制度下载

兽药追溯管理制度下载一、总则为做好兽药追溯管理工作,提高兽药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兽类的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兽药的单位和个人。
三、追溯管理要求1.兽药追溯管理是指通过对兽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信息采集、记录和存档,确保在必要时能够追溯到兽药的来源、去向、流向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工作。
2.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生产追溯体系,包括建立兽药生产档案、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等。
3.兽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兽药流通追溯体系,对从进货到销售的每一批兽药进行信息记录和保留。
4.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兽药使用追溯体系,对每一次使用兽药的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5.兽药追溯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兽药追溯信息采集和记录1.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兽药的生产过程进行信息系统化管理,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生产、质检验收等环节,对每一批兽药进行编码、标识和记录。
2.兽药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兽药进行信息采集和记录,包括兽药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3.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对每一次使用兽药的情况进行信息记录,包括使用日期、使用量、使用对象等信息。
4.兽药追溯信息应当进行实时保存和备份,确保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五、兽药追溯体系建设1.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兽药生产追溯体系,包括建立兽药生产档案、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等。
2.兽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兽药流通追溯体系,对每一批兽药进行信息记录和保留。
3.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兽药使用追溯体系,对每一次使用兽药的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4.兽药追溯信息应当进行实时保存和备份,确保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六、追溯信息查询和使用1.兽药追溯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查询和使用,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2.兽药追溯信息可以用于对不良事件的追溯和处理,对责任进行追究和处理。
兽药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兽药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以及兽药监管机构。
第三条兽药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全过程监管,信息透明;(三)责任明确,责任追究;(四)科技支撑,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追溯体系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兽药产品追溯体系,包括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作为兽药产品追溯的唯一标识,具有唯一性、不可伪造性、可追溯性等特点。
第六条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兽药产品信息采集、存储、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二)兽药产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实时传输和共享;(三)兽药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四)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的查询和验证。
第三章追溯内容第七条兽药产品追溯内容应包括:(一)兽药产品基本信息,如产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二)兽药产品生产过程信息,如生产日期、批号、原料来源等;(三)兽药产品流通环节信息,如购销合同、物流信息等;(四)兽药产品使用环节信息,如使用单位、使用时间、使用剂量等。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对兽药产品追溯内容进行完整、准确、及时地采集、记录和上传。
第四章追溯实施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元上印刷统一的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并在产品出厂时上传相关信息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在进货、销售、退货等环节,应使用扫描设备对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进行扫描,并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兽药使用单位在使用兽药产品时,应扫描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查询相关信息,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兽药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兽药产品追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兽药质量追溯管理制度

兽药质量追溯管理制度一、总则兽药质量追溯管理制度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兽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追溯和管理,以确保兽药质量安全,保障兽医卫生和食品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兽药生产、流通和使用企业,是保障兽药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追溯管理的基本要求1. 追溯体系建设(1)兽药生产、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全程追溯体系,包括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全过程的信息记录和数据管理。
(2)追溯体系应涵盖兽药生产的原料、生产工艺、包装、标识、销售等环节,并能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传递。
(3)追溯体系应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包括电子追溯系统、条码标识等,以实现信息的准确、迅速获取。
2. 追溯信息的记录与管理(1)兽药企业应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兽药生产、流通和使用信息记录系统,包括产品生产、质检、流通、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详细记录。
(2)追溯信息记录应包括产品编号、生产日期、原料信息、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数据、产品流向等关键信息。
(3)追溯信息记录应采用电子手段存储,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追溯信息的查询与溯源(1)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信息查询系统,允许相关部门和用户通过合法途径查询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信息。
(2)追溯信息的查询应实现简便快捷,可以通过兽药产品编号、条码等方式进行有效查询和溯源。
(3)兽药流通与使用环节应建立追溯信息接收和传递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反馈和共享。
三、兽药追溯管理的流程1. 兽药生产追溯管理流程(1)原料采购:兽药生产企业应对原料采购进行严格管理,并记录原料的来源、生产日期、质量检验等信息。
(2)生产加工:对兽药生产加工过程应建立详细记录,包括生产工艺、操作人员、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
(3)质量检验:对兽药产品应进行质量检验,对合格产品进行编号和标识,同时记录其检验过程和结果。
(4)包装标识:对兽药产品应进行标识和包装,记录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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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兽药经营秩序,确保兽药真实、可追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便于追查质量源头,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依据:部、省、市等关于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有关规定。
3、适用范围:兽药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4、责任: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采购员、营业员、保管员等。
5、内容:
5.1、公司全面实施兽药经营追溯管理工作,推进兽药经营进存销信息管理,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5.2、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二维码识读设备,对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实行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和信息管理。
并适时传送相关数据,实现兽药追溯的全程、闭合运行。
5.3、采购人员只能采购有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的兽药,并保证包材上的兽药二维码标识真实、清晰、准确,正确识别。
5.4、质量验收员对购进的兽药进行全面检查与验收,对无追溯码、不能正确识别、和识别内容与标识有差异的产品,立即通知采购人员和质量管理员处理,一律不得入库销售。
5.5、保管员对兽药进行入库、出库追溯码识别、登记管理。
符合规定的,准予入库,并通知采集数据信息。
对无码、不能正确识别、不完整、和识别内容与标识有差异的产品,立即放不合格处,一律不得销售。
保管员只能对追溯码符合规定的兽药发货出库。
5.6、对经营的兽药,质管、验收、保管、养护、出库复核等岗位的人员应加大检查力度,发现有伪造、冒用、重复使用监管码的,或发现监管码信息与兽药包装上实际信息不符合的,应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经质量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由质管部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畜牧兽医监督管理部门。
5.7、对不遵守本规定、失职等致使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采购、入库和销售的,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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