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教学内容

合集下载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1、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点:(1)这种社会关系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是由国家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

如果不是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不是由国家调节引发的社会关系。

(2)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他们担负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一种调节、管理主体;而相对方则为被调节、被管理主体,有接受国家调节的义务。

因而双方主体之间的地位是管理(调节)与被管理(被调节)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这种社会关系也不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协商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家调节主体有时也需要运用协商机制,并尽量让被调节主体自觉自愿,但并不是以协商与自愿为原则的。

3、各大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经济法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以此论证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一)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A、两大社会关系的概述:国家经济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是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有各种不同情况有次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两大类,同时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可分为“一般性行政管理”与“国家为调节经济的目的而实行的国家调节”。

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与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经济关系”。

基本特征为:(1)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在经济关系内容上,双方是互利、有偿与等价关系;(3)在经济关系形式上,双方是自愿、协商关系。

B、二者区别:在主体身份与地位、社会关系的内容那个、形式与处理原则、社会关系性质与类别等,决定用以调整它们的法也不同。

民商法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不能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经济权利 和经济义务 (二)经济权利的概念、主要内容 1、概念 2、主要内容 (1)经济职权 (2)财产所有权 (3)经营管理权 (4)请求权 (三)经济义务的概念、主要内容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1)物的含义 (2)物的分类 2、行为 (1)完成一定的工作 (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含 义 二、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等的原因: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含义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经济法律行为 2、事件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一、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一)行政机关 (二)仲裁机关 (三)司法机关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一)行政制裁 (二)经济制裁 (三)刑事制裁
经 济 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法辞源 (二)经济法产生背景 二、经济法的发展 (一)一战后的经济法 (二)二战后的经济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不同学说 1、纵横统一说 2、经济行政法说 3、综合经济法说 4、学科经济法说 (二)本书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概括:特定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说明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二、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二)适度干预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 (四)经济民主原则 (五)经济公平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六)经济安全的原则 (七)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一、课程性质与任务《经济法基础》是一门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开设的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使学生能够运用经济法的知识解决实际经济问题,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熟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主要法律制度的内容;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为今后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和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目标(一)知识目标1、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体系。

2、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3、熟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主要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能力目标1、能够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2、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3、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素质目标1、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法制观念。

2、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3、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课程教学内容(一)经济法概论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和体系(1)经济法的特征(2)经济法的体系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经济法的基本制度(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3)公司法律制度2、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破产申请与受理(2)破产管理人(3)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4)破产清算(三)市场秩序法律制度1、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种类(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2、反垄断法律制度(1)垄断行为的概念和种类(2)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1)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争议解决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产品质量责任(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1、财政法律制度(1)预算法律制度(2)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税收法律制度(1)税收的概念和分类(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3、金融法律制度(1)银行法律制度(2)证券法律制度(3)保险法律制度(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养老保险法律制度(2)医疗保险法律制度(3)失业保险法律制度(4)工伤保险法律制度(5)生育保险法律制度2、社会救助法律制度(1)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2)特困人员供养法律制度(3)受灾人员救助法律制度3、社会福利法律制度(1)老年人福利法律制度(2)残疾人福利法律制度(3)儿童福利法律制度四、课程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法:通过教师的系统讲解,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第五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五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五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和方法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是社会规范,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行为说),
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说),因此需要从纷繁 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抽象出归属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独立法律部门一 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但在具体的表述上,各位学者 有一定的差异。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所立足的基础——市场经济 思考: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自由竞争 派生属性:垄断性与盲目无序性 总之,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 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 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这种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作为规制者的政府与作为被规 制者的企业和个人之间。
香港联交所在2002年推出一连串改革证券市场的建议, 希望提升香港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却不料有关除牌机制的内 容引发了一场“仙股风波”。面对市场的激烈反应,有关机 构紧急刹车,宣布收回引起争议的有关建议。
2002年7月25日中午,港交所发表“上市规则修订建议” 咨询文件,建议建立除牌机制,把股价持续30天低于的导火线。
1、授权性规范方式 2、任意性规范方式 3、义务性规范方式 4、禁止性规范方式 5、提倡性规范方式
第三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三)经济法的法律后果形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 1、追究财产或经济责任 2、经济行为责任 3、经济信誉责任 4、经济管理责任
思考:经济法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有何不同? [案例分析]
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 (3)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
为必然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 2.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 (二)市场规制特别关系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英文名称:Syllabus of《Economic Law》课程代码:221103012课程类别:专业拓展课课程性质:选修开课学期:第5学期总学时: 36(讲课:36)总学分:2考核方式:随堂考试先修课程:经济学原理适用专业:经济学专业一、课程简介《经济法》是经济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拓展课程,总共36学时,以理论知识讲授与案例分析为主。

本课程主要内容有: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加强对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培养和提高学生理解、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经济活动范围内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有关办法,为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础。

二、课程目标及其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在经济法律制度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造就学生成(备注:毕业要求具体内容详见经济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三、课程内容及要求第一章经济法基础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的渊源、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3. 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三节法律责任1.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2. 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学生学习预期成果:通过讲授能够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理解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并能用于实际案例的分析。

教学重点:法律行为和代理;诉讼管辖与时效。

教学难点:表见代理;诉讼时效。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教学内容: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制度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3.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4.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第二节有限合伙企业制度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2.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 合伙企业解散的流程2. 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程序学生学习预期成果:通过讲授和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了解企业合伙制度的类型与内涵,并能用于实际案例的分析。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⒉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⑴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涵义表述 ①学科经济法说:认为在法的体系中并 不存在“经济法”部门,但经济法作为一门 学科则是必要的。此说由民法学者提出 ②综合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多种基 本法律部门的规范之“综合”,其目的在于 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学科 经济法说并无实质差异 ③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 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 的部门
⑵肯定经济法的经济法涵义表述
①大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 理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生产、 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②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法规的总称。 ③企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 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国民经济运行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法在调整 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 法方法的总和。 ⑤宏观调控法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 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 经济关系。 ⑥纵向关系说 ⑦纵横统一说
四、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关系,决定了经济法的内 容也具有经济性。立法机关通常把经济生活准则、 经济制度、经济技术性规范通过立法程序使之具有 法律效力,因此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如《企 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2、政策性 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在时机未成熟, 没有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往往赋予政 策以法的效力。客观的经济形势、规律和条件是制 定经济政策的依据,同时也是经济法制定的依据和 前提条件。
(二)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在我国大体经 历了三个阶段
1、1978年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包括横向经济关系 和纵向经济关系(大经济法) 2、从〈民法通则〉的颁布到1992年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的确立 大多数学者不再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的纵向和横向 经济关系,而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 系(经济管理法说) 3、1992年至今 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节的 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作用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作用2
3.根据法的内容
实体法:就是指以具体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法律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4.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主要是指在成文法中)
根本法:指的是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宪法以外的所有法为普通法
其作用: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和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
其特点:具有任意性,即既不强令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具有行为选择的自由。授权性规范时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
B义务性规范具体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
上节课大家学习法的概念,请问什么是法?
法的渊源有哪些?
学生讨论
学生思考并回答以上问题。
不要
第一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经济法的作用
一、复习上节课所学
采用提问和一起回顾的方式复习已学内容
二、讲授新课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是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
2.我国目前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b市场运行主体:企业时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3)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2)经济法的作用
1.保证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促进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3.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探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在干预、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一、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和计划关系等。

1、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进行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财政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财政法、税收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指国家在货币发行、管理、流通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金融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3、计划关系计划关系是指国家在进行经济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计划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计划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垄断关系等。

1、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垄断行为、促进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垄断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这两种关系的调整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调整这些关系,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管力度,以提高国家经济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及其重要性在当今社会,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1、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点:
(1)这种社会关系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是由国家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

如果不是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不是由国家调节引发的社会关系。

(2)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他们担负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一种调节、管理主体;而相对方则为被调节、被管理主体,有接受国家调节的义务。

因而双方主体之间的地位是管理(调节)与被管理(被调节)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这种社会关系也不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协商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家调节主体有时也需要运用协商机制,并尽量让被调节主体自觉自愿,但并不是以协商和自愿为原则的。

3、各大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经济法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以此论证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
(一)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
A、两大社会关系的概述:
国家经济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是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有各种不同情况有次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两大类,同时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可分为“一般性行政管理”与“国家为调节经济的目的而实行的国家调节”。

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经济关系”。

基本特征为:(1)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在经济关系内容上,双方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3)在经济关系形式上,双方是自愿、协商关系。

B、二者区别:在主体身份和地位、社会关系的内容那个、形式和处理原则、社会关系性质和类别等,决定用以调整它们的法也不同。

民商法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不能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大经济法”观点,将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当做经济法调整对象来看待,夸大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大民法”观点,将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纳入民法范畴,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认为经济法没有存在的必要。

C、二者联系:这特别表现在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这一领域。

当国家投资开办和经营国有企业时,国家既是经济调节主体,又是投资主体和企业经营管理主体。

国家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从基本性质上来说所发生的是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但从投资经营活动来说,国家又以一种同普通民间经济主体平等的身份出现,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有与一般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同样的性质。

还有在国家发行债券上也是如此,在诸如以上各种国家调节经济活动中,本为调节管理主体的国家,却以一种特殊民事主体身份出现,同社会有关各方发生一种特殊民事关系。

这种关系基本上适用民法,经济法只对其中具有特殊性的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
A、两种关系的概述
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国家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因此这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也是经济管理关系。

但这种经济管理关系同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有所不同,它们是不同性质和类别的两种经济管理关系。

前者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主要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保障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而对于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对国家机关自身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活动实施的日常性和一般性管理;后者则是国家为了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的总体或同总体密切相关的部位或方面实行某种干预、直接参与或指导调控。

B、二者的区别
(1)管理的目的和任务不同: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

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指导调控,影响社会经济内在的结构和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社会)意志发展。

国家经济调节的最终目的,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最终目的为经济性的;二是最终目的为非经济性的。

(2)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

国家经济调节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干预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指导调控。

国家经济调节虽然也需要进行各种必要的指令性直接管理,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节总目标,它必须服从这一总目标。

而这同一般行政管理是不同的。

(3)管理原则不同:一般行政管理贯彻命令与服从原则,近代各民主国家实行不同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家经济调节,则特别强调社会总体效率和公平,要兼顾社会各方利益。

而行政管理则一般不以注重社会经济效率和公平、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为其基本原则。

(4)管理的内容和深度不同:一般行政管理涉及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与,也包括一些经济领域。

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二者均涉及经济领域但涉及的程度和内容也不同,国家经济调节需要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和社会在生产的各环节,有时也要深入个别生产过程之中。

而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经济管理,则不涉及深层次的经济问题,它只限于比较一般的问题,对于“某些死角”只能考国家经济调节来调整。

(5)侧重的角度不同:国家经济调节主要是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宏观角度,来规划和调节其总体结构和总体运行,重在掌握和影响各种经济总量指标的变化。

而作为一般国家行政管理,则主要是微观管理。

如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国家机关日常从事的对于市场和企业等的管理,大量和主要属于微观直接管理。

在某些微观经济管理领域,如税收、价格等领域,往往发生了国家经济调节同行政管理的交叉。

(6)管理主体不同:行政管理主体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其中包括担负国家有关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由于经济调节的宏观性,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还包括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执行机构,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也包括许多担负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如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机关。

当它们执行管理职能时往往兼具双重身份。

C、二者联系:国家调节与行政管理在最终目的和任务上有共性,特别是如前所述有些经济调节措施虽直接影响经济结构和运行,但其最终目的却是政治性、社会性甚至军事性的。


家调节的主管机关,大量的和主要的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

国家调节所采取的方式有许多类似或甚至同时就是行政管理方式,特别是为了保障宏观调节措施和目标最后落实和实现,而在微观经济领域所实施的管理活动,它们往往同时就是行政管理活动。

在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出现初期,特别是在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一些国家,二法联系十分紧密,经济法的行政法色彩更浓。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分类
1、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确定性:即不能随意吧别的社会关系也视为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由经济法调整。

2、经济法调整范围:国家调节重在从国民经济总体和全局角度着眼,并需将各种调节措施落实到微观领域,因此必然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但是并非对它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中的所有问题事无巨细一律都管,而只是关心其中同国民经济总体和全局(结构和运行)相关、需要国家调节和管理的一些问题,这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分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