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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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区检察制度研究--兼谈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社区检察制度研究--兼谈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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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持着 一定 的连续性 。而对早 期 的案件研 究 表 明 ,
门之间的合作关系; ( 5 ) 采取多样化的执法方式 ( 例
社 区检 察有三 个不 同 的组织部 分 : ( 1 )个人 ; ( 2 ) 特 如 以非刑 事控诉手 段来 处理 问题 ) ; ( 6 ) 采 取从 根源 定单位 ; ( 3 ) 分权化[ 6 1 。在 社 区检察 制度 的兴 起过 程 上解决 问题 的长期 策 略 。研 究 发现 , 社 区检察 制实 包括 : ( 1 ) 构 建 与 中, 采取 的措 施非 常 很关 键 , 而 同样 重 要 的还 有 全 际 上只有 三个最 典型 的构 成要 素 , 社 区基 层组 织 的合作 关 系 , ( 2 ) 广 泛 国范 围内对这一策略的理解贯彻。此后 , 社 区检察 各类 政府 机构 、 制度的策略元素逐渐显现 ,这一制度不仅在理论 的运用各 种执法 措施 , 涵 盖处 理犯 罪 和公共 安全 问 上, 同时也 在实践 上开 始朝着 一个 良性方 向发展 。
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1 。
察 机构 扩大 自己处 理犯罪 的能力 , 对公 共安 全产 生 构 的组织结构 也要 有相应 的改 变 , 社 区检察 制度 的 了深 远的影 响— — 抑制 了毒 品犯 罪 ,有组 织犯 罪 ,
兴起 显然是顺 应 时势 。
与帮派相关的暴力犯罪。 与警察和其他司法机关相
序 中, 进而改变 自己的行为模式 , 这便是美国社区
检察制度兴起的直接动因。 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的检察 官 J e f 美 国 的社 区检 察 制 度是 以“ 社 区导 向” 理 念 为 d i s e t t 在 1 9 9 3年至 1 9 9 4年 间实施 了一 个社 区检 基础。根据这种理念 , 检察机构的工作以与社区合 Mo 作为基础 , 核心是关注社 区、 重点是改善社区的生 察项 目, 让检察官代表在警察机关与警察和民众一 活 质量 , 通 过 了解 社 区居 民及其 他机 构在 社 区安全 同 工作 。 马 里 兰州 蒙 哥 马 利 郡 州 检 察 官 A n d r e w o n n e将他 所领 导 的检 察人 员 分 成五 组 , 分 别分 配 方面的担忧 , 发现并确认社 区存在 的问题 , 并 与社 S

美国独立检察官制度历史及价值

美国独立检察官制度历史及价值

美国独立检察官制度历史及价值作者:李书雅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05期[摘要]独立检察官制度是美国独特的法律制度,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因“水门事件”而制定的《政府行为准则法》,在20年间经历了3次修订,于1999年6月《独立检察官法》到期而未获国会通过终止。

囿于独立检察官制度始终存在合宪性困境、有非独立倾向和其在分权结构中地位模糊,其最终没有实现最初的目标而被废止,但它在解决美国法治危机、遏制高层官员腐败、完善制衡机制、解决司法部的利益关系问题上仍有重大作用,对现今的检察制度仍有许多启示。

[关键词]独立检察官;历史;价值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是为了防止司法部调查高级行政官员犯罪行为时存在利益关系而设立的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公正调查和起诉的临时性职位,目的是通过设立一种独立于美国司法部行政领导之外的特别检察机构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一般,只有具有一定经验且与政府无任何信托和利益关系的人,才有资格担任独立检察官,且一旦任职,除非其行为的特别不适当和精神、身体的障碍或司法部长认为合理的理由,不能被司法部长免职[1]。

虽然独立检察官制度只存续了近20年,但它是美国试图完善行政与司法间制衡机制的一项重要尝试,研究这一具有特色的制度对于更全面地理解美国社会的政治运作过程和价值取向,更深刻地认识检察制度都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独立检察官确立背景与过程(一)权力制衡隐患与“特别检察官”先例:1978年前的检察制度独立检察官是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物,是原有的检察官制度内在缺陷决定了其产生的。

独立检察官诞生前,美国司法系统有二类检察官:一是地方检察官;二是联邦检察官。

地方检察官为成功选举十分关心选民利益,而联邦检察官并非民选,包括总检察长(司法部长兼任)在内的联邦检察官是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的,在权力链条上隶属于美国行政分支的司法部。

而美国司法部长隶属于总统行政机构,由总统任命,通常是总统信任的朋友和政治顾问,与总统来自同一个政党,和总统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2]。

美国的检察系统

美国的检察系统

美国的检察系统一、美国检察机关的定位(一)美国检察权性质(二)美国检察机关的特征1.非集权、分散性与独立性2.旋转检察与垂直检察(三)美国检察机关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的关系二、美国检察机关的设置(一)美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方式1.“三级双轨”的美国检察体制2.检察体制的独立性(二)美国联邦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关系1.联邦检察机关与州级检察机关的分权与合作2.州与地区检察机关的分权与合作3.联邦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的不同点(三)美国联邦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1.联邦检察机关的设置2.联邦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四)美国地方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架1.州级检察机关与总检察长2.郡市级检察机关与地区检察官3.美国地方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三、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义务(一)美国检察官在立案侦查阶段的主要职权(二)美国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职权(三)美国检察官在庭审阶段的主要职权(四)美国检察官在审后阶段的主要职权(五)美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诉讼义务美国的检察系统一、美国检察机关的定位(一)美国检察权性质汉密尔顿根据美国社会实际,提出了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主张,三权之中,检察权究竟归属何方?通常意义上说,检察权权属关系是指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与角色以及在权力划分中的归属。

伴随着各异的历史发展阶段与国情,国内外对检察权的认识大体上包括“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司法行政双重属性说”与“法律监督权说”四种不同主张。

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视检察权为行政权,大陆法系国家在检察权定性上因各国法律传统、历史人文、政治结构等差异,多出现行政权、司法权及司法行政双重权等不同认识,社会主义国家则将检察权置于法律监督权之中。

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角度看,美国检察权应属行政权无疑。

然而,这种行政权与其他部门所行使的普通行政权又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美国行政权会受到三重制约:首当其冲的便是来自立法与司法的分权制衡,其次是联邦与州和地区的联邦分权制衡,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周瑞 25008222 一、美国检察官概述美国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负责侦查、决定是否起诉、传唤证人、进行诉辩交易、根据有罪判决!建议刑罚。

美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两类。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检察官———独立检察官。

检察官属于行政部门。

所有的检察官必须拥有律师执照。

不同类型的检察官负责起诉不同类型的犯罪。

第一、联邦检察官。

联邦检察官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联邦检察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共有94名,分属全国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其首长是联邦最高检察官,由联邦司法部部长兼任,受美国总统直接领导。

联邦检察官主要是行政官员,案件审理工作主要由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

联邦检察官和近2000 名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调查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比如白领犯罪、走私毒品和公职腐败案件。

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最高检察官) 非终身制,新总统上台以后,一般要撤换大部分联邦检察官。

第二、地方检察官。

地方检察官包括州、县、市的检察官,与联邦检察官没有隶属关系。

地方检察官起诉全美国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而且,不对任何人负责。

州检察官负责执行本州刑法,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一般以县为单位) 行使起诉权。

州的最高检察官是州政府的最高执法官,有权审查州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的投诉案件,有些州的最高检察官还审查一些投诉县、市检察官的案件。

在农村地区,最高执法官是县检察官。

在城市,最高执法官是市检察官,但有些小城市没有自己的检察官,检察职能由州检察官行使。

县、市检察官只负责执行县、市的法律。

大的县市检察官办公室一般内设不同部门,分别调查重罪、轻罪案件、审理和起诉案件。

第三、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高级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从白宫助理吸毒,到总统说谎,都是独立检察官调查的范围。

设立独立检察官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公众对于刑事侦查公正性的信心。

独立检察官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任命,但1973年发生“水门事件”后,由于第一次涉及到总统,所以国会任命了一位独立检察官。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美国的检察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正执行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美国的检察制度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和执法权的分开。

美国的检察制度是由各个州的法律和联邦法律构成的。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检察机关,负责处理各自州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同时,联邦政府也设立了联邦检察院,专门负责处理联邦领土内的案件,包括跨州和跨国的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一旦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警察机关会将其移交给检察机关。

检察官会对案件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决定起诉,检察官会向法院提出起诉书,正式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检察官需要证明被告人犯有刑事罪行,以便能够判决被告人有罪。

他们会收集证据、调查目击证人,并与被告人的律师进行辩论。

检察官扮演着公正的角色,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检察官还有其他职责,包括起草法律意见书、参与法律立法和提供法律咨询等。

他们在法律领域有一定的权威和专业知识,对于公众和法院来说,他们的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美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是独立于执法机关。

虽然检察官和警察都属于执法机关,但他们的职责和职能是不同的。

检察官的职责是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而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安全。

这种分权的设计能够避免滥用职权和权力的问题,保证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此外,美国的检察制度还充分体现着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被告人有权拥有一个公正的审判过程,包括被告人的权力向检察官质询和辩护的权利。

法官和陪审团也负有责任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尽管美国的检察制度是相对独立和公正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检察官的权力和裁量权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某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可能缺乏资源和专业能力,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或质量不高。

为了提高检察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美国政府和各个州一直在进行改革和法律调整。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周瑞 25008222 一、美国检察官概述美国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负责侦查、决定是否起诉、传唤证人、进行诉辩交易、根据有罪判决!建议刑罚。

美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两类。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检察官———独立检察官。

检察官属于行政部门。

所有的检察官必须拥有律师执照。

不同类型的检察官负责起诉不同类型的犯罪。

第一、联邦检察官。

联邦检察官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联邦检察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共有94名,分属全国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其首长是联邦最高检察官,由联邦司法部部长兼任,受美国总统直接领导。

联邦检察官主要是行政官员,案件审理工作主要由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

联邦检察官和近2000 名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调查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比如白领犯罪、走私毒品和公职腐败案件。

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最高检察官) 非终身制,新总统上台以后,一般要撤换大部分联邦检察官。

第二、地方检察官。

地方检察官包括州、县、市的检察官,与联邦检察官没有隶属关系。

地方检察官起诉全美国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而且,不对任何人负责。

州检察官负责执行本州刑法,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一般以县为单位) 行使起诉权。

州的最高检察官是州政府的最高执法官,有权审查州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的投诉案件,有些州的最高检察官还审查一些投诉县、市检察官的案件。

在农村地区,最高执法官是县检察官。

在城市,最高执法官是市检察官,但有些小城市没有自己的检察官,检察职能由州检察官行使。

县、市检察官只负责执行县、市的法律。

大的县市检察官办公室一般内设不同部门,分别调查重罪、轻罪案件、审理和起诉案件。

第三、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高级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从白宫助理吸毒,到总统说谎,都是独立检察官调查的范围。

设立独立检察官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公众对于刑事侦查公正性的信心。

独立检察官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任命,但1973年发生“水门事件”后,由于第一次涉及到总统,所以国会任命了一位独立检察官。

中外检察制度

中外检察制度

中外检察制度
中外检察制度是指不同国家在司法领域中的检察机关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检察制度是一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在维护法律权益、打击犯罪活动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检察制度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中国的检察机关主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机关组成。

检察机关负责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参与审判等职能,以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和个人权益的维护。

在外国,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有所不同。

例如,在美国,联邦检察院和各州的地方检察机关共同构成了美国的检察系统。

美国的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性,负责调查犯罪、起诉犯罪嫌疑人并代表公诉机关在法庭上进行诉讼。

在欧洲,许多国家采用了一种叫做法官-检察官系统的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检察官是法庭的一部分,负责起诉犯罪嫌疑人并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这种制度旨在将起诉权和审判权分开,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中外检察制度各有特点,但都旨在维护公正、打击犯罪和保障司法权益。

不同制度在组织形式、权力范围和职能等方面存在差异,但都追求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效能。

浅析美国检察制度

浅析美国检察制度

浅析美国检察制度作者:黄逶来源:《现代交际》2017年第10期摘要:美国的检察制度堪称最有特色的检察制度,其组织结构、权力地位、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检察权力在侦查、起诉、执行等各个阶段的运行,都与中国的检察制度有很多不同。

虽然检察制度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各不相同,权力内容也不相同,但是无论对检察权力、检察制度、检察机关如何定义和评价,检察制度在国家权力中都是举足轻重的。

本文以美国的检察制度为角度,对其检察机关的设置、权力运行展开论述,并以检察官专横的权力为线索对其权力的滥用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美国检查制度机构设置权力裁量改革前景中图分类号:D92;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0-0055-02一、分权视野下的美国检察机关设置(一)美国检察体制的独立性在美国,联邦及各州均设有司法部,分由联邦总检察长及州总检察长统领,联邦及州检察机关与相应级别司法部合署办公。

郡市等地方,因未设立司法局,故这一级别并不存在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合署办公一说。

与我国大陆地区只有一套检察系统相比,美国拥有多达近3000个在组织框架、政策及运作上迥然不同的检察机关。

虽然数量众多,但按照美国双重主权原则可划分为联邦、州与地区检察系统三个相互独立的检察体系。

其中,“三级”指联邦、州及郡市;“双轨”则是指联邦检察系统与地房检察系统平行,互不干扰。

总的来说,美国的联邦、州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并无上下隶属关系,从广义上讲,州与郡市级检察机关都可以笼统称之为地方检察机关。

而在设置方式、人员组成、业务范围等方面,联邦检察系统与州检查系统互不隶属且各有千秋。

(二)联邦与州检察系统的分权与合作谈及美国联邦检察机关与州检察机关的分权,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双重起诉的困境。

目前,联邦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中有许多罪名无异于州刑法的翻版,正如美国刑法学家詹姆斯·B·雅可布所指出的,“如何区分联邦罪行和州罪行呢?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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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察制度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在诉讼模式上,美国实行抗辩式诉讼模式。

检察官在其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现代,检察官签发指控的权力被广泛地认为是“美国刑事法律中最广泛和最少受限制的权力”。

较其他国家而言,美国的检察制度有着自身独到之处:其一,检察机关存在联邦和州两套系统,检察制度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

美国的检察机关没有全国统一的、上下隶属的、独立的检察系统。

虽然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设有检察长一职,但是前者和后者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且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也都是相互独立的。

具体来讲,美国的检察机构分设在联邦、州和市镇三级。

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检察长,下设首席检察官一名和在总检察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长一名。

根据法院的划分,94个法区分别任命94位检察长。

总检察长的任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通过,其余94位检察长由参议院认可,总统任命。

除了上述联邦层面上的机构外,美国的551个州都分别有独立的议会和地方法律,各州任命各自的检察长,设立形态各异的检察署。

除了每个州检察署以外还有各地区检察署或称市级检察署。

这些市级检察署一般只是从理论上受州检察长的监督,在实践中,州检察署或州检察长并不直接插手案件的起诉或处理。

其二,检察官与警察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极其微妙的且重要的互相依赖的关系。

美国的检警关系以互相交换为特征:检察官依靠警察进行正当的逮捕和提供确切的证据,警察依靠检察官将他们的侦查转为有罪判决。

虽然,检警关系在美国的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除某些微罪(如酗酒、流浪者、卖淫、违反交通规则等案件)和检察官自行侦察、处理的不履行抚养义务、企业欺诈等案件外,一般由警察履行侦查职能,检察官履行起诉职能。

检察官依靠警察收集到的证据,判断控诉证据是否达到“可成立理由”的程度。

达到的,决定提起诉讼或建议大陪审团提起公诉:未达到的,可以要求警察继续侦察或者决定不提起诉讼。

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官可以要求目睹事实犯罪或者了解犯罪情况的警察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警方应积极配合。

其三,检察官具有“政治性”和“流动性”的基本职业特征。

一方面,检察官的产生方式所决定其“政治性”。

如前所述,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检察长)是经任命产生的:地方检察官(包括州检察长)多是经选举产生的。

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候选人与政党的联系或者倾向性都是决定因素。

诚然,选举方式利于当地选民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加强检察官对地方民众的责任感,但从另一种角度讲,这也很容易使本应是职业法律工作者的检察官演变成为政治官员。

实际上,美国的检察官职位往往被视为政治生涯的起点。

另一方面,检察官的“政治性”和助理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决定具助理检察官的“流动性”。

每个新检察官上任时都要带来一批助手并解雇一些原来的工作人员。

特别是在那些政党意识十分强烈的地区,一些检察官候选人在竞选中就声称自己当选后要更换所有助理检察官。

于是,在职的检察官为避免失业便不得不全力投入现任检察官的竞选连任活动。

同时,也有很多助理检察官在竞选开始之时便纷纷自谋出路了。

此外,由于助理检察官的工资待遇较低,所以很多人都把此职位当作“实习”的机会。

也正因如此,“政治性”和“流动性”构成了美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最大障碍。

其四,检察官的培训方式呈明显的社会化趋势。

在美国,通过州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当地律师资格是从事检察工作的前提条件。

对于那些寻求诉讼职业的律师们,因为检察官有很多审判实践的机会,所以他们将检察官事务所视为最好的训练基地。

与此同时,那些新聘用的助理检察官在承担新的工作之前都要接受一些培训。

例如,在一些管辖区,培训即是在课堂上接受正规的教育,而在另一些事务所,对新手们的培训是指“结构观摩”,即新手们跟随经验丰富的助理检察官体会工作是如何开展。

在经过一段时间,即使是很短一段时间的培训后,检察官便可以在没有直接监管的情况下处理案件。

虽然美国的检察机构与我国检察机构的设置及权利配置上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它们所行使的权力都属于刑事追溯权,且都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负有重大的责任。

美国检察院相互独立美国的检察制度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

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美国的检察机构分设在联邦、州和市镇三级。

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检察长,下设首席检察官一名和在总检察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长一名,根据法院划分的94个法区,分别任命94位检察长。

总检察长的任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通过;94位检察长由参议院认可,总统任命。

司法部下属5大部门:部领导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诉讼部、法律与政策部、调查与执法部。

其中部领导办公室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副总检察长办公室、助理总检察长办公室、首席检察官办公室。

在上述部门工作的检察官即美国联邦检察官。

在全美国共有9250名联邦检察官,其中4835名是分别随同94位检察长分散在94个法区工作,其余的都分散在上述的5个大的部门中。

美国是个联邦制的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国会的参众两院;行政权——政府;司法权只是指的法院。

司法部长兼总检察长是政府执法部门的最高长官。

由于其联邦制的特点,除了以上联邦层面上的机构外,美国的51个州都分别有独立的议会和地方法律并且据此产生了不同特点的检察制度,各州任命各自的检察长4年一任,设立形态各异的检察署。

除了每个州检察署以外还有各地区检察署或称市级检察署。

这些市级检察署一般与州检察署无隶属关系,只是从理论上受州检察长的监督,但是,从实践来看,州检察署或州检察长不直接插手案件的起诉或处理。

据统计,全美共有2350个州级和市级检察署,5.5万多名检察官,但是上述检察署中75%的检察署,辖区内的人口不足8.7万人。

这些检察署的工作以处理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为主。

美国独立检察官历史上只有8人美国设立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排除政治干扰,更有效地反对政治腐败。

但是,美国共任命的8位独立检察官尽管对多位政府高官进行调查,却大多集中在被调查对象是否吸毒、对婚姻不忠等问题上,而且耗资巨大,所以,独立检察官制度在1999年到期后没能得到延续。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是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物,源于1973年对尼克松总统水门事件的调查。

由于司法部长由总统任命,当时国会一致投票同意任命一位独立于司法部的“独立检察官”来调查此事。

到1978年,国会又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把独立检察官制度正式确定下来。

这一制度赋予独立检察官对联邦高级官员的指控行使“不受任何政治或金钱影响”的最广泛的调查权,并给予了最充足的人员和物质保障,目的是想真正做到腐败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能一查到底。

独立检察官根据自己调查掌握的确实可信的事实证据,向国会提出是否需要弹劾相关人员的建议。

独立检察官法最后一条规定,该法的有效期5年,期满后是否延续,由国会投票决定。

美国共任命过8位独立检察官,历经卡特、里根、布什、克林顿4届政府,对多位政府高官进行了调查,但这些调查大多集中在被调查对象是否吸毒、是否与黑手党有联系或对婚姻不忠等问题上,耗资1.5亿美元。

当初,设立独立检察官是为了排除政治干扰,更有效地反对政治腐败。

但在以政党政治为基本框架的美国政治体制下,独立检察官制度又不可避免地成为党派间政治斗争的工具。

如:著名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将克林顿的性丑闻查了个水落石出,但克林顿在位期间美国经济持续增长,民众支持率高居不下,因此,国会最终没通过对克林顿的弹劾议案。

由于独立检察官制度在打击高层腐败方面收到的效果并没有达到当初设想的程度,1999年6月30日独立检察官法期满后未能得到延续。

今后美国还会不会再任命独立检察官将取决于各个党派斗争的需要。

美国没有建立统一的检察系统,其检察制度以公诉权为主体内容和基本职能,检察权的本质是行政权的派生。

美国是十八世纪脱离英国殖民统治而独立的国家,在法律文化传统上与英国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并最终确立了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法律形式的制度,成为世界上实行普通法的主要国家之一。

所以美国检察制度自然就带有英国传统特色。

但它也在一些方面和不同程度上承袭了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主要是法国、西班牙、荷兰的欧州模式,可以说是这些国家(包括英国)检察模式的混合体。

同时结合美国民主政治情况发展成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具有鲜明的美国特色。

其主要表现在:一、美国检察制度是政府行政权的派生,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美国检察制度的行政性质表现之一,就是美国联邦检察机关与联邦司法部两个机构是合在一起的,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就是联邦司法部长,联邦副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副部长。

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和侦查指挥权。

在美国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由警察与检察官负责进行,而整个侦查行为由检察长统一指挥。

美国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活动由美国联邦调查局负责,该局除了维护社会治安活动外,也对涉及联邦政府及联邦刑法的重要案件进行侦查。

而联邦调查局由司法部长即总检察长管辖,因此,总检察长有权调动与指挥全国的联邦调查局及其分支机构的活动。

同时,负责案件起诉准备的检察官有权对侦查案件的警察进行指挥和发布命令。

美国检察制度的行政性质表现之二,就是决定是否对刑事犯罪进行指控的权力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

美国公开标榜自己是"三权分立"的民主宪政的国家,司法权是完全独立的,只能由法院行使。

为了互相制衡,政府的最高首脑及参议院对最高法院的法官有任命权及确认权,但高院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制,除非有明显的罪过不得免职。

这样的形式能够保证司法独立,同时可能会带来司法专横。

为了避免司法腐败与专横,行政机关通过控制刑事公诉权来加强对司法权的制约,决定是否对刑事犯罪进行指控的权力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带有明显的行政性质。

因此,美国的检察官只是行政官员,不具有类似法国检察官的司法性质的保护,其检察权当然只能是行政权力的性质。

美国检察制度的行政性质表现之三,就是美国检察机关承担着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的职能。

由于美国联邦检察官最早就是政府的法律官员,为总统或政府提供咨询服务是其最早的职责。

在联邦检察系统中,联邦总检察长(司法部长)本身便是政府的内阁成员,他承担着为政府及各部提供法律咨询及起草法律草案等相关的职能。

在各州检察系统中,许多州在检察机构的名称上极不一致,有称法律部、有称法律事务部、法务局、检察事务所等等,而检察官则在许多州直接被称为法律顾问等,并且他们还承担提起并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职责。

二、美国检察制度是公诉权的集中反映,不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美国检察权作为刑事诉讼中检察官行使的权力,是检察官代表政府以公益代表人的名义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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