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纠纷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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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合作案例-----苹果和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国际技术合作案例-----苹果和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合作经营一、案例选题的背景:美国苹果公司与深证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侵权案始于2010年,当时苹果公司以深圳涉嫌侵犯苹果公司IPAD的商标而将唯冠公司告上法庭,审理此侵权案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苹果败诉,因而唯冠再次以涉嫌侵犯IPAD商标权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初审结果唯冠胜诉,大陆各地IPAD销售商纷纷借道工商部门发出的下架令。

其实IPAD商标,唯冠早在2001年已经申请注册,但苹果公司在大陆销售新产品IPAD并未取得深圳唯冠公司的同意。

2009年台湾唯冠以3.5万英镑向英国IP公司转让旗下的所有商标。

2010年2月,苹果IP公司又以10英镑,向苹果公司转让了有关商标。

关于两家公司:(1)唯冠公司:唯冠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

提供显示类产品,产品在超过50个国家上市,世界各地均设有业务人员。

唯冠生产的产品有液晶(LCD)显示器和显像管(CRT) 显示器、及平面数码液晶电视机与等离子(PDP) 电视机。

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美国、巴西、英国、荷兰、比利时、德国、俄罗斯及中东等等地区设有营业与服务中心。

唯冠公司近两年经营不善,已经欠下了银行10—20亿元的债务。

(2)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原称苹果电脑公司,是全球第一大手机生产商,是全球最大的PC厂商,也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其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

苹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接力于1980年代持续发展。

最知名的产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电脑、iPod音乐播放器、iTunes商店、iMac一体机、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等。

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

2012年2月底,苹果市值在派息预期的刺激下大涨,一举突破5000亿美元关口。

(3)iPad是苹果移动设备三驾马车(iPod、iPhone以及iPad)的重要一环,去年全球销量达到3200万部,给苹果带来204亿美元营收。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作者:孙文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03期从法理的角度上看存在两个iPad商标,一是注册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商标。

这个案子最大的冲突其实是注册商标和因使用而获得的商标的价值冲突,这涉及商标权的本质说。

使用并且产生出商业价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注册只是意味着你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力。

而唯冠在所有的案件中为何没有要求赔偿,因为他没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质商标权。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如果你只有一个商标而没有去使用,是达不到赔偿条件的。

所以从《商标法》的本质来看,深圳唯冠确实有注册商标权,但苹果公司通过产品、品牌广告宣传等获得了市场知名度,我认为其实他也获得了某种商标权。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注册在先,但是毫无置疑,苹果公司的iPad知名在先。

法律的源泉有两端,一端是依法申请获准,履行程序性权利就获得的初始的、但是我认为是弱化的注册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三修征求意见稿中也谈到,如果注册商标没有使用,即使侵权成立也没有赔偿,最多支付一些合理费用,所以这个权利一定程度是弱化的权利。

而另一端是因使用而产生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度的商标,我认为这才是《商标法》立法保护的本意和初衷,是要重点保护强化的。

另一方面,因为iPad太抢眼了,使得它的名称不再是一个很狭义的商标,而是逐渐演变为一种“通用名称”,不再区别商品的服务和来源,而是指一类商品。

如果iPad被认定为通用名称,那么他就属于公众,不再属于任何人。

游闽键: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iPad商标到底归谁,有两层含义:一是注册的,二是使用的。

回归到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到底我们的商标保护的价值走向是什么?商标本身是区别产品来源、产地、生产者的一个标识。

那么显而易见,把生产者和iPad这个标识连接起来的不是唯冠,而是苹果。

于国富: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深圳唯冠的方面来说,别期望对苹果要价太高,否则可能真的逼苹果iPad退出中国市场,而如果苹果放弃iPad大陆商标,这一商标对深圳唯冠的价值也不会太高了。

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案给我们的启示

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案给我们的启示

苹果公司i‎p ad商标‎权案给中国‎律师的启示‎成功的经验‎可以提升职‎业自信,失败的教训‎让人少走弯‎路,本文通过对‎美国苹果公‎司在ipa‎d商标权案‎的一审败诉‎,总结出对中‎国律师的执‎业启示。

美国苹果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纠纷‎案,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后,胜诉方深圳‎唯冠一方面‎在多家法院‎起诉了ip‎a d合作商‎,一方面在4‎0多家省市‎工商部门投‎诉i pad‎经销商。

随着工商部‎门的查处行‎动,各地柜台上‎正在热销的‎ i pad纷‎纷被下柜。

尽管苹果公‎司又是上诉‎,又是声明自‎己已经合法‎购买了ip‎a d商标权‎,又是声称得‎到香港法院‎的支持,中国工商执‎法并不合适‎,这都不能掩‎盖苹果公司‎的惨痛失败‎。

不管本案的‎二审结果如‎何?研究苹果公‎司在本案中‎的教训,都给中国律‎师一些执业‎启示。

一、苹果公司的‎损失虽然还没有‎权威发布苹‎果公司的损‎失金额,但其损失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处罚损失。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非法经营额‎为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

”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分局‎为西单大悦‎城苹果专营‎店,就开出金额‎或高达2.4亿元的罚‎单,照此推算苹‎果公司所面‎临的损失或‎破百亿。

2、赔偿损失。

深圳唯冠的‎代理人对媒‎体公开表态‎,要为ipa‎d商标侵权‎事件向苹果‎公司索赔1‎00亿。

尽管还没起‎诉,但相信这个‎数额也不会‎小的。

3、销售损失。

销售正热的‎i pad被‎迫下柜,根据北京西‎城工商分局‎查扣ipa‎d的价值推‎算就有2.4亿元之巨‎,在整个中国‎大陆的销售‎损失就可想‎而知。

ipad商标案

ipad商标案

案件直播
本案是一个吸引了全球目光的 案件,如果本案的当事人不是 苹果公司,如果不涉及到iPad 产品,是否还会有这么受关注 ?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 为苹果公司的产品受到消费者 喜爱,而iPad商标的价值是苹 果公司创造的。 一审判决令我们失望,如 果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将iPad商 标归唯冠所有的话,对苹果公 司是极不公平的。希望二审法 院给予苹果公司公平公正的判 决结果。
隐名代理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Sub Title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1、对我国企业发展 的启示 2、知识无国界, 知识产权有国界
3、了解现代公司制 度
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启示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 。 享受的专有权利。 我国的商标法, 与世界大多数国 家一样,采用“ 注册先得”的游 戏规则
唯冠国际ceo:杨荣山
2.案件始末
4. 2010年4月7日,IP公司与苹果公司签署协议,以10英 镑的象征性的价格转让所有其取得的“iPad”商标相关权益 。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 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然而,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 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 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
2.案件始末
7.二者开始在法庭正式针锋相对
苹果 深圳唯冠
2.案件始末
2010年4月19日 ,深圳中院开始 受理此案。
2011年2月23 日
三 次 开 庭 审 理
2011年10月18日
2011年8月21日
2.案件始末
期间,双方发表声明
苹果

课堂笔记:IPAD与唯冠商标之争的分析

课堂笔记:IPAD与唯冠商标之争的分析

“IPAD“商标之争的启示——论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价值iPad是美国苹果公司推出的平板电脑,所到之处无不引发抢购风潮,在中国大陆平板电脑市场上,更是占领了销售份额的70%以上。

然而,苹果公司可能做梦也没想到,其会因商标问题与一家中国公司闹到短兵相接的地步。

一边是富可敌国的全球最大上市公司,一边是名不见经传甚至濒临破产的深圳唯冠,这场“大象”与“蚂蚁”的较量,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呢?应该说,苹果公司在中国推出iPad之时,已经知道该商标权还在深圳唯冠手中,它向中国商标局、深圳唯冠申请转让商标未果,2010年4月,就联合英国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

于是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原告称,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 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的价格转让给IP公司,其中包括在中国注册的两个商标。

因此,被告应履行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原告的义务。

深圳唯冠却认为,唯冠国际系香港上市公司,有7个子公司。

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则由深圳唯冠拥有。

深圳唯冠认为,苹果公司是从台湾唯冠手中购买的iPad商标专用权,当时具体处理交易的员工麦士宏,其授权书的内容和签名盖章均是台湾唯冠。

而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虽然同属于唯冠国际的子公司,但二者并不是隶属关系,股权也没有交叉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因此,这一合同对深圳唯冠不具有约束力,苹果公司购买的iPad商标专用权,并不包含中国内地。

苹果公司辩称,台湾唯冠即使没有对大陆iPad商标的处置权,但由于台湾唯冠负责人杨荣山同时也是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从法律上来说,这足以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

对此,深圳唯冠认为,其从未授权过任何人转让iPad商标专用权,更没有提供法律规定的合同、公章、印鉴等形成表见代理的要素,因此,表见代理根本不成立。

“iPad”商标侵权案对改革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启示

“iPad”商标侵权案对改革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启示

“iPad”商标侵权案对改革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启示洪超,男,1982年生,审判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民商法与民事诉讼法,工作单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西方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普遍采取单一的司法保护模式,国际条约也接纳了该模式。

与此同时,我国一直沿用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特征的司法和行政“双轨制”模式。

随着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轨制”弊端越来越突出,面临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提出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潮流,逐渐与国际接轨,向单轨制转变,在程序上禁止行政机关介入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并建议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标侵权司法保护当中国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尊重知识的价值观念为社会所接受,人们逐渐提高了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在面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局面时,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开始由消极被动转向积极主动,尤其是更加注重采取诉讼的方式使得权利获得最终的保护。

然而,在我国,公权机构为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并非采取单一的方式。

在司法保护之外,还存在行政保护手段,被称为具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

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普遍采取单一的司法保护模式。

正是这种制度设计,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造成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存在着司法主导作用不突出、司法能力不够、实施效果较差等问题。

可以看到,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仅是特定经济发展时期的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步接轨,走司法保护的“单轨制”,突出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淡化行政保护手段,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一种必然趋势,一、从“iPad商标战”谈起1、“iPad商标战”简况“iPad商标战”指的是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iPad”商标权争夺案。

此案目前在国内外闹的沸沸扬扬,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尚未有最终定论。

浅析IPAD商标权之争

浅析IPAD商标权之争

浅析IPAD商标权之争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权之争一开始就受到了国内外行政、舆论和消费者等多方面的瞩目。

一边是如日中天,市值超过微软与谷歌之和,成为世界第二最有价值公司的苹果;一边是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已经被银行和债权人接管的唯冠。

这种不平衡的争斗的结果在一开始似乎没有任何争议。

但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IPAD商标权司法诉求的否决,无疑给苹果泼了一盆冷水。

今年年初,苹果公司上诉,案件还没有最终的结果。

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法律、道德与商业案件伊始,舆论就分为两派,一派支持苹果,一派支持唯冠。

“苹果派”们的主要论点集中在唯冠的行为是否符合商业道德上。

比如,王冉就在微博里把唯冠评价为一个自己生产不出好产品却逮着个大个儿就想狠宰一把的流氓。

“果粉”们也纷纷炮轰唯冠趁机讹诈,想在破产前打捞一笔,网上疯传唯冠拟提出了20亿这个有点不知道天高地厚的赔偿。

其实,在各类赔偿案件中,一方申请巨额赔偿作为诉讼策略也是常见的手段之一。

更何况法院不会任由唯冠漫天要价。

所以我们暂且不论唯冠的索赔金额到底是多少,是不是合理。

但就道德这一点而言,笔者认为唯冠在这件事情并没有“苹果派”们攻击的那么低劣。

实际上,商标权之争在商界历来已久。

当年苹果推出IPHONE时,也曾经近400万美元的价格向汉王收购了i-phone的商标。

我国的知名杂志《读者》,也曾因为国外一家公司的起诉而不得不从《读者文摘》易名为《读者》。

再如,谷歌的“Gmail”邮箱,在德国因为有一家公司已经注册了同名的商标,所以谷歌在德国只好老老实实使用“Google Mail”。

更有甚者,在国外有专门的机构运作商标权的买卖,将商标低价购入,再向相关的企业高价卖出。

这种看似有些不道德行为实际上是需要大量的法律和相关知识,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操作的。

说到底,唯冠和苹果的斗争只不过是商业上的角逐,双方利用商业策略和法律上的漏洞来赚取更多利益,这本来也是商业的本质。

“iPad”商标之争——想咬一口苹果也许并不容易

“iPad”商标之争——想咬一口苹果也许并不容易

想“咬”一口苹果也许并不容易——关于“iPad”商标之争吴让军律师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苹果iPad平板电脑上市以来,一直受到消费者追捧。

根据美国市场分析机构Strategy Analytics公布的2011年第四季度全球平板电脑市场研究报告显示,苹果iPad拥有全球平板电脑市场58%的份额,而在中国大陆平板电脑市场,iPad的份额更是超过60%。

毫无疑问,苹果的iPad平板电脑已获得市场的高度认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然而,2011年12月,深圳中院的一纸判决,让iPad平板电脑能否在中国大陆继续合法地销售变得扑朔迷离。

从媒体公开的报道来看,以追求产品的完美品质、注重用户体验而闻名的苹果公司在iPad商标的使用上似乎出现了重大瑕疵,表现得并不完美。

一、案件背景根据媒体报道,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于2001年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及相关商标,但该公司并未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iPad”及相关商标。

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显示,中国大陆的“IPAD”及“”商标是由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于2000年1月和9月分别申请,并于2001年6月和2001年12月分别获得授权的。

两个商标的注册类别均为第9类,注册商品涉及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显示器(电子)等。

2006年,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入市,并开始策划推出iPad平板电脑。

在进入欧洲市场之时,苹果公司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公司所有。

为扫除障碍,苹果公司曾以商标闲臵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但最终败诉。

案件败诉后,苹果公司通过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名为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的壳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与唯冠国际联系,洽谈收购唯冠国际旗下各公司所申请注册的iPad商标。

经协商后,2009年12月,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了相关商标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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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Collection商务必读 2012年6月237判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跨文化谈判意识,商务谈判人员不能从自身的价值尺度去衡量对方的心理需求,并且还要注意不能用自己的思维方式去理解和评判对方国家的文化,应该接受对方国家的文化和风俗习惯,让自己的谈判策略能够适应不同文化背景的商务谈判人员。

所以,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在与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商务谈判进行商务谈判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要做好谈判的心理准备,针对对方国家的文化和风俗采取商务谈判的策略。

2.3 做好商务谈判前的各项准备中国与文化背景不同的西方国家进行商务谈判之前,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应该做好各项准备,保证谈判的成功。

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在准备的过程中应该充分了解谈判对方的文化差异。

首先,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应该认真分析对方商务谈判人员,应该派专门人员搜集对方商务谈判人员的信息,了解对方谈判人员的谈判手段和偏好。

其次,中国商务谈判人员应该对对方进行充分了解,及时的收集谈判对方的相关重要资料,了解对方商务谈判团队的组成人员、各自的身份、地位、喜好、性格特点。

还要了解对方谈判团队的首席商务谈判代表,了解其地位、谈判能力、经验、谈判技巧和策略、个人特长等相关重要信息。

第三,应该充分了解双方进行商务谈判的实际背“iPad”商标纠纷案的启示河南教育学院法律与经济系 王乐雷摘 要: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纠纷案包括该商标的确权诉讼、是否侵权的诉讼、工商行政处罚、禁令申请诉讼、海关保护等系列冲突。

“iPad”商标纠纷案启示我们:合同有相对性,要严加防范合同主体风险;要重视商标注册、转让登记,登记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公示方法;应审慎制定和适时调整商事主体的商标战略。

关键词:商标 纠纷 风险防范 商标战略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6(a)-237-02仅仅因为“iPad ”商标,两年来,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之间频频冲突,战火已经引燃至法庭,双方之间的激烈对抗不仅牵动着众多“果粉”们的心,也吸引了媒体、法律人士、企业家们的眼球。

1 “iPad”商标纠纷案简述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之间的“iPad ”商标纠纷案是包括该商标的确权诉讼、是否侵权的诉讼、工商行政处罚、禁令申请诉讼、海关保护等一系列冲突。

2010年4月,苹果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苹果公司具有“iPad ”商标专有使用权(中国),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

该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于2011年12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已经开庭但尚未宣判。

2011年12月,深圳唯冠向上海市浦东法院提起了针对苹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禁售令”诉讼请求,苹果公司要求中止审理,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 ”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2012年2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当地苹果经销商侵犯了深圳唯冠“iPad ”商标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 相关产品。

2012年3月,深圳国美因涉嫌侵犯深圳唯冠“iPad ”商标权也成为了被告,该案尚未宣判。

除了法庭上的激烈交锋,深圳唯冠采取了声势浩大的行政维权行动。

截至2012年2月12日17时,河北石家庄新华区工商局已查扣苹果iPad 共45台,全部为iPad2系列。

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对辖区内销售的iPad 产品开出了高达2.4亿元人民币的罚单。

江苏徐州已责令iPad 相关产品下架,山东、河北、湖南、广东等地工商部门也介入调查。

深圳唯冠已向全国主要进出口港口城市的海关申请禁止进出口iPad ,包括新一代iPad 。

2 “iPad”商标纠纷案的启示假如时间真的能够倒流,或许关于“iPad ”商标的系列纠纷完全可以避免,作为旁观者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我们可以以此案例为鉴,从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吸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

2.1 要严加防范合同主体风险早在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 ”平板电脑前,唯冠集团的子公司之一台湾唯冠在多个国家与地区注册了“iPad ”商标,另一子公司深圳唯冠(即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第9类商品上也注册了申请号为1590557和1682310的“iPad ”商标(2001年)。

2009年,台湾唯冠将“iPad ”商标的全部权益以3.5万英镑的价格转让给英国IP 公司,后英国IP 公司又将iPad 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在这场“iPad ”商标纠纷战役中,苹果公司认为自己应该具有iPad 商标专用权,原因是它认为已经购买了“iPad ”商标在全球的专有使用权。

但深圳唯冠却认为自己从未作为签约主体也未授权他人出售“iPad ”商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iPad ”商标转让合同系景,例如,双方进行商务谈判的地点、场地的布置情况、参与商务谈判的人数、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渠道以及商务谈判的时间。

3 结语本文通过对国际商务英语谈判中如何应对文化差异的对策的分析和研究,从中深刻地认识到文化差异在国际商务英语谈判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因此,在国际商务英语谈判过程中充分了解谈判对方的文化背景,根据谈判对方的文化背景制定相应的谈判策略是非常必要的,对于确保国际商务英语谈判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1] 邓炎昌,刘润清.语言与文化——英汉语言文化对比.[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10).[2] 刘景.文化差异与我国跨文化商务谈判策略们[J].价值工程,2007(04).[3] 方其,冯国防.商务谈判一一理论、技巧、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08).Business Collection商务必读2382012年6月 原告IP 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被告深圳唯冠没有参与谈判,也没有授权他人处分其商标及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且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人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由此法院判决驳回了IP 公司和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的商标转让合同之所以对深圳唯冠无约束力是因为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中约定的签约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一份合同只能对合同签约主体具有约束力,不能约束第三人,合同签约主体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我们在民商事交往中需要注意合同的相对性问题,要严加防范合同主体风险。

在签约时,需要认真审查签约主体的资格。

需要审查签约主体是否有权处分合同中的权利,签约主体是否就是合同的义务人或义务人的代表人(委托人),如果合同涉及为“他人”设定义务,则需要“他人”在合同上签章确认。

如果合同一方主体是企业法人,需要审查该法人的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核实审批的真实性,还要审查签约者是否有该法人的原始授权书,签约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情况,同时该合同上应有合同主体即该法人的公章印戳。

如果合同一方主体是自然人,我们需要审查该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该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为防范风险,签约主体的资格证明要作为合同的附件作为档案进行留存。

2.2 要重视商标注册、转让登记在我国,登记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公示方法。

《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规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也就是说经过登记这种公示方法,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能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从法律的规定可以得知,商标专用权类似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转让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不仅可以据此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是权利转移与否的分界点。

与注册商标相对应的是未注册商标。

所谓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

在实际生活中未注册商标并不少见,例如“iPad ”商标对苹果公司而言其实就是一个已经使用但却没有注册的商标(中国)。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未注册商标很难得到保护。

在《商标法》中受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可以享有专有使用权,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非常难。

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证明自己先使用了,且还存在前提是别人没有注册,不存在别人的专有使用权;二是要证明该商标是驰名的,驰名与否的认定要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等。

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则仅赋予其优先注册权而没有专有使用权。

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通过转让协议获得商标专用权的,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除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占有使用以及一定的确认程序外,登记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公示方法。

如果从商标专用权的公示公信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苹果公司未经登记却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商标专用权,这样的诉请在二审也很难得到支持。

民商事主体应该重视商标注册、转让登记,通过登记可确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2.3 应审慎制定和适时调整商事主体的商标战略“ipad ”商标堪称好商标。

在英语里I 是“我”的意思,人们看到以I 开头的单词,就会联想起“我的”;商标以I 打头,充分配合了消费者要求产品个性定制的潮流方向。

Pad 是垫子、便签本、纸拍簿的意思。

所以iPad 给人的联想是“我薄薄的平板电脑”。

“iPad ”一词内含两个开口音“i ”和“a ”,所以从语音学来说该词读起来响亮容易传播识记。

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都钟爱“ipad ”商标的原因之一可能就是英雄所见略同。

两个公司抢夺“ipad ”商标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基于两个公司的商标战略。

苹果公司具有主从商标双重使用战略。

主商标是右上角被咬了一口的苹果图样,该主商标使用在所有类别的产品上,主商标统一代表企业的信誉、历史和形象。

从商标有“iphone ”、“ipod ”及现在引起争议的“ipad ”等,从商标往往只使用在某一类产品上,代表类别产品的特殊质量和特点。

对研发能力较强、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商事主体来说,苹果公司的主从商标双重使用战略值得学习,该商标战略能够较快定向营销,可以避免一损俱损,种类产品的优良声誉又可以累积增加主商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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