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冠苹果ipad商标争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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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苹果公司与深圳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000苹果公司与深圳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给我一个商标,我可以“起死回生”前言近期,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引起的商界、法律界、IT界的热切关注。

本文简要阐述媒体报道、深圳中院一审判决的事实,并谈谈个人看法。

一、此案看点看点一:苹果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是否犯了“低级错误”。

看点二:金融危机后,欠一屁股债的深圳唯冠,能否利用IPAD商标索赔,获得“重生”。

二、此案简介(一)当事人原告: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二)诉争标的IPAD商标权(三)争议焦点1.苹果公司和台湾唯冠签署的IPAD商标转让权合同对深圳唯冠公司有无约束力;2.苹果公司主张的表见代理是否成立。

(四)案件经过如果没有新闻报道,我也不知道最早在中国内地注册“IPAD”商标并非美国苹果公司,而是潜伏在深圳的、债台高筑、濒临倒闭的唯冠公司。

从2000年开始,香港唯冠国际麾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域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

在唯冠注册IPAD商标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

2009年,台北唯冠将其拥有的IPAD商标权以3.5万英镑转让给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苹果公司的壳公司)。

但苹果公司却在合同签订时忽略了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的所有权并不在台北唯冠的手中,而是在深圳唯冠手中。

2011年12月,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的“IPAD”商标权争夺案,苹果一审败诉(判决全文见:/tele/2012-02-20/1154613.shtml)。

该案终审已于上月29日在广东高院开庭,但未当庭宣判。

三、此案启示(一)“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上”唯冠国际曾经一度是全球著名的显示器生产商,然而,2008年突如其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唯冠国际最大客户宝丽来破产,欠款无法收回,公司经营开始由盛转衰。

这提醒我们“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上”,不要将全部业务寄望于一个客户或几个客户,而应当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去建立更加多的客户、业务来源。

国际技术合作案例-----苹果和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国际技术合作案例-----苹果和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合作经营一、案例选题的背景:美国苹果公司与深证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侵权案始于2010年,当时苹果公司以深圳涉嫌侵犯苹果公司IPAD的商标而将唯冠公司告上法庭,审理此侵权案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苹果败诉,因而唯冠再次以涉嫌侵犯IPAD商标权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初审结果唯冠胜诉,大陆各地IPAD销售商纷纷借道工商部门发出的下架令。

其实IPAD商标,唯冠早在2001年已经申请注册,但苹果公司在大陆销售新产品IPAD并未取得深圳唯冠公司的同意。

2009年台湾唯冠以3.5万英镑向英国IP公司转让旗下的所有商标。

2010年2月,苹果IP公司又以10英镑,向苹果公司转让了有关商标。

关于两家公司:(1)唯冠公司:唯冠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

提供显示类产品,产品在超过50个国家上市,世界各地均设有业务人员。

唯冠生产的产品有液晶(LCD)显示器和显像管(CRT) 显示器、及平面数码液晶电视机与等离子(PDP) 电视机。

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美国、巴西、英国、荷兰、比利时、德国、俄罗斯及中东等等地区设有营业与服务中心。

唯冠公司近两年经营不善,已经欠下了银行10—20亿元的债务。

(2)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原称苹果电脑公司,是全球第一大手机生产商,是全球最大的PC厂商,也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其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

苹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接力于1980年代持续发展。

最知名的产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电脑、iPod音乐播放器、iTunes商店、iMac一体机、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等。

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

2012年2月底,苹果市值在派息预期的刺激下大涨,一举突破5000亿美元关口。

(3)iPad是苹果移动设备三驾马车(iPod、iPhone以及iPad)的重要一环,去年全球销量达到3200万部,给苹果带来204亿美元营收。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IPAD案件对于整个业界影响极大。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行业巨头,在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注册的情况下,与唯冠集团进行了关于IPAD商标的交易。

交易涉及全球各个国家的IPAD 商标权。

交易已经完成,苹果方以3.5万英镑的价格买入了唯冠的IPAD商标。

但是为什么唯冠又提起了苹果的侵权诉讼,最终苹果方以和解方式赔偿了唯冠6千万美金。

那么IPAD 商标案究竟如何?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唯冠台北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IP公司)。

深圳唯冠表示中国国内的两项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所有,台湾唯冠无权将苹果商标转让给苹果方。

苹果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

苹果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订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苹果方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该案。

同年12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通过商业方式获取他人商标,应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要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且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商标权转让才生效。

中国国内两项IPAD商标没有经过必要的行政转让手续,所以没有发生商标转让行为。

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不成立。

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苹果与唯冠商标之争

最新苹果与唯冠商标之争
苹果与唯冠商标之争
四、观点讨论
历史的细节却耐人寻味。正如当年苹果也曾 濒临破产,正是利用了和微软在知识产权上 的纠纷,最终乔布斯迫使比尔盖茨注资苹果, 才造就了今天苹果的辉煌。这次深圳唯冠会 成为赢家吗?
苹果与唯冠商标之争
四、观点讨论
内地市场从Apad到Zpad全部被抢先 注册。如何看待商标投机行为?相关 方可作何处理?
苹果与唯冠商标之争
四、观点讨论
你有什么想说的话吗?
苹果与唯冠商标之争
Thank you for coming!
苹果与唯冠商标之争
“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之争”讨论
苹果与唯冠商标之争
一、背景
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 家与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深圳唯冠又在 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2009年台湾唯冠以3.5 万英镑对价向苹果的IP公司转让包括iPad商标在内 的共10个商标。深圳唯冠则向苹果公司提出深圳唯 冠为iPad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并要求苹果公司停止 侵权、赔偿损失。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 即深圳唯冠到底有没 有把iPad商标卖给苹果。在深圳唯冠看来,这个商 标根本没卖过,而苹果则认为既然台湾唯冠(苹果认 为是唯冠总部)把iPad的全球商标权都卖了,iPad 的中国大陆地区商标自然也包括在内。深圳唯冠则 否认台湾唯冠是母公司。
苹果与唯冠商标之争
二、iPad商标权诉讼进程
苹果与唯冠商标之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关键人物
• 杨荣山:唯冠集团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 深圳唯冠法人代表
• 麦世宏、袁辉:签约当事人 • 李肃:和君创业总裁 • IP公司:苹果在英子公司
苹果与唯冠商标之争
四、观点讨论

ipad商标案

ipad商标案

案件直播
本案是一个吸引了全球目光的 案件,如果本案的当事人不是 苹果公司,如果不涉及到iPad 产品,是否还会有这么受关注 ?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 为苹果公司的产品受到消费者 喜爱,而iPad商标的价值是苹 果公司创造的。 一审判决令我们失望,如 果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将iPad商 标归唯冠所有的话,对苹果公 司是极不公平的。希望二审法 院给予苹果公司公平公正的判 决结果。
隐名代理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Sub Title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1、对我国企业发展 的启示 2、知识无国界, 知识产权有国界
3、了解现代公司制 度
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启示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 。 享受的专有权利。 我国的商标法, 与世界大多数国 家一样,采用“ 注册先得”的游 戏规则
唯冠国际ceo:杨荣山
2.案件始末
4. 2010年4月7日,IP公司与苹果公司签署协议,以10英 镑的象征性的价格转让所有其取得的“iPad”商标相关权益 。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 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然而,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 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 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
2.案件始末
7.二者开始在法庭正式针锋相对
苹果 深圳唯冠
2.案件始末
2010年4月19日 ,深圳中院开始 受理此案。
2011年2月23 日
三 次 开 庭 审 理
2011年10月18日
2011年8月21日
2.案件始末
期间,双方发表声明
苹果

课堂笔记:IPAD与唯冠商标之争的分析

课堂笔记:IPAD与唯冠商标之争的分析

“IPAD“商标之争的启示——论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价值iPad是美国苹果公司推出的平板电脑,所到之处无不引发抢购风潮,在中国大陆平板电脑市场上,更是占领了销售份额的70%以上。

然而,苹果公司可能做梦也没想到,其会因商标问题与一家中国公司闹到短兵相接的地步。

一边是富可敌国的全球最大上市公司,一边是名不见经传甚至濒临破产的深圳唯冠,这场“大象”与“蚂蚁”的较量,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呢?应该说,苹果公司在中国推出iPad之时,已经知道该商标权还在深圳唯冠手中,它向中国商标局、深圳唯冠申请转让商标未果,2010年4月,就联合英国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万元。

于是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原告称,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 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的价格转让给IP公司,其中包括在中国注册的两个商标。

因此,被告应履行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原告的义务。

深圳唯冠却认为,唯冠国际系香港上市公司,有7个子公司。

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则由深圳唯冠拥有。

深圳唯冠认为,苹果公司是从台湾唯冠手中购买的iPad商标专用权,当时具体处理交易的员工麦士宏,其授权书的内容和签名盖章均是台湾唯冠。

而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虽然同属于唯冠国际的子公司,但二者并不是隶属关系,股权也没有交叉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因此,这一合同对深圳唯冠不具有约束力,苹果公司购买的iPad商标专用权,并不包含中国内地。

苹果公司辩称,台湾唯冠即使没有对大陆iPad商标的处置权,但由于台湾唯冠负责人杨荣山同时也是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从法律上来说,这足以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

对此,深圳唯冠认为,其从未授权过任何人转让iPad商标专用权,更没有提供法律规定的合同、公章、印鉴等形成表见代理的要素,因此,表见代理根本不成立。

苹果侵权案

苹果侵权案

定义“iPad商标侵权案”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科技或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

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

2012年2月,唯冠要求在上海地区禁售iPad的听证会结束,苹果提请驳回禁售令。

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IPAD商标纠纷。

事件详情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 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 相关产品。

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深圳唯冠起诉深圳国美的案子也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3]2012年2月29日,二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结[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商标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诚实信用原则一、争夺案的由来和发展(一)2000年,当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上述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董事长都是杨荣山。

(二)2009年8月,苹果在英国聘请一家律所成立IP申请发展公司(IPADL)向唯冠英国公司发出收购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标的询问,并于2009年12月23日与被唯冠国际CEO 和主席杨荣山授权的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收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英国IP公司向其支付了3.5万英镑的转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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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竞争中商标权利的冲突及解决——以唯冠、苹果“iPad”商标争夺案为例王斯维 1261班 12101601044[摘要]苹果公司最终以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金的代价结束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争夺案,苹果的“一着不慎”使其终尝知识产权争端的苦果。

本文对唯冠与苹果的“ipad”商标争夺案进行一个梳理,并对其中的争论问题发表观点。

[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商标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诚实信用原则一、争夺案的由来和发展(一)2000年,当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上述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董事长都是杨荣山。

(二)2009年8月,苹果在英国聘请一家律所成立IP申请发展公司(IPADL)向唯冠英国公司发出收购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标的询问,并于2009年12月23日与被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的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收益转让给英国IP 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英国IP公司向其支付了3.5万英镑的转让费用。

之后IP公司又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这些商标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三)2010年底,苹果公司诉请确认“iPad”商标权属,2011年11月17日,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诉讼请求,商标归属深圳唯冠。

2012年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

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四)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历程,苹果与唯冠最终达成和解,苹果支付给唯冠6000万美元,同时获得在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

二、案件争议焦点分析(一)唯冠国际是否能对iPad商标进行处分没有疑问的是,在中国大陆注册“ipad”商标的注册人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①,是独立法人,而作为其母公司的唯冠国际显然是不能对深圳唯冠的资产进行直接处分的。

但需要提到的是,唯冠国际作为深圳唯冠的控股股东,且深圳唯冠及唯冠国际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都为杨荣山同一人,也就是说,唯冠国际及杨荣山实际上是能够做到对ipad商标进行事实处分的。

这样的话,就可能与要谈到的在IP公司收购其商标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关联。

在本案中,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协议是购买唯冠控股及其子公司的所有IPAD商标上,唯冠方的签署人是杨荣山的授权代理人麦世宏②,而同时确实没有来自深圳唯冠的授权或证明表示深圳唯冠的商标资产一同被转让。

也就是说,单单这份转让协议确实没有让唯冠国际有处分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的权利。

①注册号为1590557的商标注册申请书②(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8、233号民事判决书这样,这份台湾唯冠与IP公司所签协议至少是一份无权代理合同,在中国的IPAD商标是否就此转让给了苹果仍待讨论。

(二)杨荣山作为唯冠控股和多加唯冠子公司的CEO,其授权及各类行为是否有误导性可以清楚的是,杨荣山同时身兼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的董事长。

麦世宏的签字行为也来自杨荣山的授权。

而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唯冠控股和深圳唯冠、台湾唯冠有太多不太清楚、甚至相互混淆的地方。

唯冠控股以及各家子公司在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再进行各项活动就有可能使得相对人对其各类授权及相互关系产生混淆,亦或者各家唯冠就有可能利用这些不清楚的地方进行不诚实的商业行为。

2009年10月,在IP公司还在与英国唯冠联系时,就有发自Timothy Lo的邮件称麦世宏“负责我们的法务部”③,这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宣示麦世宏负责的不单指唯冠国际下的某个子公司的法务工作,而是整个唯冠集团的法务工作。

这样一来,就容易使IP公司方误认麦世宏有权代表深圳唯冠进行商标转让谈判。

同样,唯冠集团不加区分的让麦世宏作为集团下各子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实际上造成了一种所有唯冠至少在知识产权等“法务”上不分家的模糊形象。

以至于IP公司在后来与唯冠的交易中“单方面”地认为购买了唯冠拥有的所有ipad商标。

如果唯冠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故意将自身变得“难以区分”,或者其实我们也并不难看出在后来诉讼阶段杨荣山及深圳唯冠将IPAD商标作为最后一根“稻草”的求生姿态④,那么唯冠就有在后期诉讼当中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这是一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问题。

当然我在后面也会谈到苹果的诚实信用问题。

(三)苹果公司是否涉嫌欺诈及自身未履行注意义务2012年2月,在苹果和唯冠争论不休之时,唯冠在广东和美国发起控告苹果在商标收购行为上涉嫌欺诈。

唯冠认为当时IP公司在购买唯冠的IPAD商标时未说明理由,这导致转让价格估价过低,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使得唯冠对其目的产生误解,苹果涉嫌欺诈。

IP公司的全称是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td,. 英文缩写即IPADL,这样外人一看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苹果公司又欺诈嫌疑。

明明是苹果想推出一款名为IPAD的平板电脑,而通过IPADL收购IPAD商标可以避免使得唯冠公司产生敏感、抬高商标收购价格,并让唯冠以为IPADL收购IPAD商标的目的或者说动机是仅仅是解决自身公司名称与IPAD商标的问题。

但是,根据民法债法理论,双方合意背后的动机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也就是说,IP 公司收购IPAD商标的“原始目的”是卖给苹果公司这一点就算在唯冠不知情的条件下,也并不会导致双方转让合同无效,更谈不上IP公司和苹果公司有欺诈行为了。

高科技公司在商标收购上通过中间商来进行确实是行业的通行做法⑤,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三点:(1)防止商标价格被恶意抬高,使其明显高于市场合理价格;(2)在一款新产品推向市场前,有必要对其名称、技术细节等进行保密来提高新产品面世时的新颖度,而如果公司直接收购该商标就有可能提前泄露新产品的信息;(3)避免在新产品推出前就对该商标赋予新产品带来的新价值,同时也避免产生“大厂商产品侵吞小厂商产品”的“反向混淆”纠纷。

所以说苹果公司在利用IPADL收购商标的做法上无可厚非。

而在苹果与唯冠的诉讼爆发之后,中国互联网上罕见的出现了大规模的网友支持“外国巨头”的情况(据腾讯网“网友调查”及“网友评论”栏目),可见在公众印象当中,唯冠握住“救命商标”的行为更加“不诚信”。

苹果最终支付高达6000万美元的代价,也并不是就找不到来由。

苹果的收购从一开始③苹果公司致深圳唯冠创始人杨荣山的律师函④《南方周末》2012/02/24法庭直击苹果唯冠交锋:你阻我重组,我说你勒索⑤李开复:苹果经第三方买商标符合商业道德就漏洞不断:一、在IP公司向唯冠发出要约时尽管注意到了唯冠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拥有IPAD 的商标权,并且也注意到了IPAD的商标权分属于唯冠国际的两个子公司,却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各个子公司的授权情况;二、在IP公司与唯冠(台湾)签订协议之后,虽然协议包括了IPA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但并未按照中国大陆的《商标法》要求进行转让登记,致使IPAD商标权始终合法属于唯冠(深圳);三、在明确未得到中国法院的确权情况下,仍强行使IPAD在中国大陆上市,产生了巨大销售额,这就使得唯冠在大陆诉讼可能得到的收益大幅增加,提升了唯冠的话语权,也使唯冠重组背后的八家债权银行看到了资本收回之可能,银行拥有的巨大社会资源也使唯冠在竞争中实力倍增。

(四)IP公司与唯冠的商标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表见代理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中最具争议的即是该协议中是否存在表见代理,显然,若法院支持表见代理的意见,则苹果获得该商标权,若不支持,苹果的诉讼则失败。

若不是存在此争议,苹果也不会再上海浦东法院大声控诉唯冠是趁火打劫、无耻讹诈,唯冠同样控诉苹果以大欺小、不正当竞争。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也就是说即是台湾唯冠无权代理深圳唯冠出售IPAD商标权,该代理行为仍然有可能是有效的。

这里将进一步深入分析。

首先,深圳中院认为在英国唯冠的Timothy Lo通知IP公司与其“远东同事”进行进一步谈判的第二天就与IP公司进行联系的Hui Yuan不能被证明是唯冠集团的员工。

而同时可以证明的是Hui Yuan用的是深圳唯冠的公司电子邮箱及网址,唯冠仅用“否认Hui Yuan 非唯冠员工、查不到对应自然人”来反驳该项证据显然是不够的。

其证词无法说明为什么有人能用深圳唯冠的公司电子邮箱与IP公司进行如此长时间、细致的谈判。

其次,Hui Yuan与IP公司的往来邮件中有关协议条款修改的细节讨论、谈判签约的细节安排、邮件给出的协议版本与最终签署版本的一致性都可以证明Hui Yuan至少是唯冠国际的法务部人员。

如果没有Hui Yuan与IP公司的往来邮件,那么协议的最终签署及之前的谈判细节都得不到合理性证明,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强烈质疑“Hui Yuan非唯冠员工”的原因。

再次,2009年10月21日Timothy Lo向IP公司回复邮件“我同事的名字是Ray Mai (麦世宏),他负责我们的法务部”,12月7日,Hui Yuan给IP公司回复邮件“我的上司Rai Mai会与你在台湾会面”,同时,麦世宏使用的是深圳唯冠的企业邮箱,这样,可以证明两点:(1)唯冠集团内部不分子公司地统一使用同一法务部,即麦世宏领导的法务部;(2)麦世宏与深圳唯冠有关系,且可以认为麦世宏是深圳唯冠的法务人员。

以上三点可以用来说明IP公司为什么会在明知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在深圳唯冠的手上时仍与台湾唯冠达成“合意”,收购了唯冠集团下所有IPAD商标。

至于杨荣山以台湾唯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权、台湾唯冠的名义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确实属于无权代理,麦世宏的身份问题、之前的谈判合意都指明IP要收购的是唯冠旗下所有IPAD 商标,麦世宏也知道要卖的是包括大陆IPAD商标权在内的所有商标。

综上所述,尽管麦世宏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署了转让协议,但是IP公司有理由相信麦世宏是有深圳唯冠出售IPAD商标权代理权的,唯冠应该为自己的有意或无意混淆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这份协议就依法构成了表见代理,IP公司出价3.5万英镑应是收购了唯冠旗下的所有IPAD商标权的。

(五)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究竟价值几何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的价值究竟多少,其意义不仅在于苹果最终花费6000万美金来支付和解费用与更改iPad产品名称相比是否合算,更在于苹果与唯冠的诉讼是否有其争论之意义。

由于一个商标权的价值分析涉及到经济学分析,在此我只能做一个简单的关于IPAD 商标权价值构成分析。

首先,一个商标权的价值构成先由其设计、注册、维护和基本使用的费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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