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庭审实录
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权之争的深层次思考

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权之争的深层次思考作者:张隐波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深圳唯冠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权争议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笔者对法院的判决和争议事实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关键词】唯冠;苹果;IPAD商标;侵权1 案情回放2001年—2004年,深圳唯冠的母公司——台湾唯冠分别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共计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台湾唯冠向英国IP公司转让了“IPAD”商标,2010年4月,IP公司将IPAD商标权转让给苹果公司。
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近日,随着深圳唯冠公司诉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苹果的败诉,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苹果“IPAD”平板电脑下架,暂停销售的情况。
苹果这个全球市值最高的企业就此偃旗息鼓,放弃对“IPAD”商标的使用,还是抗争到底,继续使用该商标,事情会出现怎样的结局,这成了国内诸多媒体关注的焦点。
笔者从知识产权法律的角度来考虑从这一事件中引申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2 商标权具有严格地域性2001年,深圳唯冠就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成功注册了“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获得两个商标的专用权,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行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
通俗地讲就是“在哪个国家取得权利就在哪个国家受到保护”。
跨国企业要使其商标权在产品销售的国家获得保护,扩大商标权利的地域性,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
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所在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将商标权利延伸至产品所销售的领土。
iPad商标之争

朱斌斌
( 海大学 法学院, 上 上海 2 0 4 ) 0 4 4
【 摘
要】 苹果 公 司与 深圳 唯冠 的 ia 标纠 纷应 适 用 中 国大陆 地 区的 法律进 行 审理 。台湾唯 冠无权 转 让属 于 Pd商
深 圳唯 冠 的 中国 大陆地 区ia 商标 。 Pd 台湾唯 冠 与英 国I 公 司签 订转 让 ia 商标 协议 的行 为不应被 认 定 为表 见代 理 。 P Pd 【 关键 词 ] a ; i d 商标 ; 见代 理 P 表
从 以 上简 单 的梳 理 中我 们 不 难 发现 , 事 人双 方 争 论 当 的 焦 点在 于 : 1 适 用 何 地法 律 进 行 审 理 ? () () 2 台湾 唯 冠 是 否 有 权 转 让属 于深 圳 唯 冠 的 中国 大 陆地 区 ia 商 标 ? () Pd 3 台湾 唯 冠 与英 国 I 司签 订 转 让 ia 标 协 议 的行 为 是 P公 P d商 否 能 够被 认定 为表 见 代 理 ? 苹 果 公 司 在一 审 时提 出 , 案 应 当适 用 中国 香 港地 区 此 的法 律 进 行 审 理 , 且提 出其 同样 的诉 讼 已经 获 得 了 香港 并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IPAD案件对于整个业界影响极大。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行业巨头,在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注册的情况下,与唯冠集团进行了关于IPAD商标的交易。
交易涉及全球各个国家的IPAD 商标权。
交易已经完成,苹果方以3.5万英镑的价格买入了唯冠的IPAD商标。
但是为什么唯冠又提起了苹果的侵权诉讼,最终苹果方以和解方式赔偿了唯冠6千万美金。
那么IPAD 商标案究竟如何?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唯冠台北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IP公司)。
深圳唯冠表示中国国内的两项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所有,台湾唯冠无权将苹果商标转让给苹果方。
苹果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
苹果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订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苹果方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该案。
同年12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通过商业方式获取他人商标,应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要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且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商标权转让才生效。
中国国内两项IPAD商标没有经过必要的行政转让手续,所以没有发生商标转让行为。
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不成立。
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
口头冒用知名商标案例

口头冒用知名商标案例案例一: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案案情:从名不见经传,到现在的凉茶第一罐,“王老吉”创造了一个商业奇迹。
但是,这奇迹中间却夹杂着两家公司的恩怨。
从2010年开始,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就展开了“王老吉”的商标之争。
结果:北京一中院就鸿道有限公司(加多宝)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
案例二:奇瑞腾讯“QQ”商标争夺案情:2003年3月,奇瑞“QQ”轿车上市两个月前,奇瑞公司就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号“QQ”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2类中的大客车、电动车辆、小汽车、汽车等商品上,但腾讯公司随后在该商标的初审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就此开始“QQ”商标“鏖战”多年。
结果:商评委作出过裁定,对腾讯公司持有的争议商标依法予以撤销。
腾讯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腾讯公司继续表示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令撤销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的“QQ”注册商标。
双方11年旷日持久的商标大战终于有果,腾讯彻底输了。
案例三:苹果IPAD和唯冠的商标之争案情:杨荣山利用手下数家子公司,从2000年到2001年,先后在31个国家和地区,申请并成功注册了总共十个iPad商标,其中就包括中国大陆的两个商标。
2012年初,深圳唯冠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提起了对苹果iPad商标侵权诉讼。
并指出“盗用”了深圳唯冠的商标,并以iPad的名义涉嫌非法销售平板电脑。
结果:iPad与唯冠的商标之争,在经历一年多的马拉松之后终于以ipad付出6000万美元收购商标而尘埃落定,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正式圆满解决。
案例四:“老干妈”商标之争案情:贵阳老干妈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称商评委核准的“ 川南干妈” 商标与“老干妈”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别,且指定使用在“调味品、辣椒油”等相同类似商品上,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苹果侵权案

定义“iPad商标侵权案”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科技或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
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
2012年2月,唯冠要求在上海地区禁售iPad的听证会结束,苹果提请驳回禁售令。
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IPAD商标纠纷。
事件详情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 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 相关产品。
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深圳唯冠起诉深圳国美的案子也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3]2012年2月29日,二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结[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商标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诚实信用原则一、争夺案的由来和发展(一)2000年,当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上述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董事长都是杨荣山。
(二)2009年8月,苹果在英国聘请一家律所成立IP申请发展公司(IPADL)向唯冠英国公司发出收购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标的询问,并于2009年12月23日与被唯冠国际CEO 和主席杨荣山授权的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收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英国IP公司向其支付了3.5万英镑的转让费用。
唯冠与苹果商标权纠纷案

一个是全球最具品牌的电子巨头,一个是负债累累、即将破产的濒危企业。
当骄傲的巨头遇上亡命的“陌路狂徒”,这场“iPad”商标抢夺战就变得精彩纷呈、结局难料,它们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利益博弈?就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唯冠深陷“案中案”“iPad”之争波澜再起IPad——苹果公司推出的平板电脑,是近几年电子产品市场上的新宠,占据了中国大陆平板电脑市场70%以上的销售份额,也是苹果公司最受欢迎的产品之一。
近期,苹果和唯冠之间ipad商标纠纷又让iPad热度再升。
在这场由商标权引发的纠纷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博弈。
苹果用iPad商标向中国人展示了其领先世界的科技与创意,而中国人也将对苹果产品的信赖与认可寄托在“iPad”中。
然而很少有人知道,iPad商标最初不是苹果的,而是由香港唯冠国际注册的。
在2009年,苹果通过英国的IP公司用3.5万英镑购得台北唯冠的iPad全球商标。
但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在深圳唯冠手中,而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同为香港唯冠国际的子公司,并无隶属关系。
为了取得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专用权,2011年4月,苹果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唯冠,请求获得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专用权。
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重创,此时的唯冠已负债累累,濒临破产。
其大部分资产已作为抵押被银行冻结,因其无力偿还台湾富邦债务,被富邦告上法庭并提起破产申请。
为了摆脱危机、挽救企业,唯冠将目光投向了价值巨大的“iPad”商标,迅速通过司法、行政、海关等多种手段全面展开对苹果的攻势。
一审中唯冠以压倒式优势获胜。
这个商标权纠纷案堪称经典,我们无从考量,更无法预知结果,但是苹果与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权之争折射出商标博弈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令人深思。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跨法域的商标保护新问题,而中国市场的商标权纠纷尤为突出。
中国品牌研究院调研结果显示,早在十几年前中国知名商标就已经开始在国外遭遇抢注,如“同仁堂”商标、天津著名品牌“狗不理”包子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先后被在国外的经销商抢注。
唯冠 苹果IPAD商标 香港法院中文判决

地址/art201202_1_2_73586.htm档案号:HCA739/2010高等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审判词案件编号:2010年739号第一原告:APPLE INC.第二原告: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第一被告:PROVIEW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PROVIEW ELECTRONICS CO., LTD.(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第四被告:YANG LONG-SAN, ROWEL(杨荣山)第五被告:YOKE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唯冠光电照明(深圳)有限公司)主审法官:Hon Poon J.聆讯日期:2011年6月28日裁决日期:2011年6月28日陈述裁决理由日期:2011年7月14日裁决理由:1. 此乃本法官于2011年6月28日批准的非正式审讯强制令之申请,兹将裁决的理据做出陈述。
2. 做出本裁决的相关的背景资料依据,撮要如下。
A. 背景资料A.1.有关联的各方3. Apple(苹果公司),1977年1月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一家国际知名企业,从事设计、制造、销售各类创新产品,包括计算机、iPod媒体播放器、iPhones和iPad等产品。
IP公司,一家于2009年8月在英国注册的公司,是苹果公司特别因获得”iPad”这个商标为目标而设立的公司。
他们两家公司是本案的原告。
4. 被告方全部来自于Proview Group(唯冠集团)。
唯冠集团是一家显示器制造商,主要产品包括LCD显示器、CRT真空管显示器、平板数字产品等,唯冠在世界各地包括台湾、中国大陆(深圳和武汉)、香港以及欧洲拥有生产基地和办事处。
该集团成员由唯冠控股(Proview Holdings)控股,唯冠控股在百慕达群岛注册登记,同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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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庭审实录上诉人: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才元,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湘辉,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现在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苹果公司、IP公司诉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
审判长宣布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活动。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本案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上诉人:有。
审判长:是否到庭?上诉人:到庭。
证人未在审判庭内,在外等候。
审判长:由于本次庭审是二审开庭,对于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不再进行审理。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纠纷其实是源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被上诉人收到了不当利益的驱动,唯冠的行为带有财务利益驱动的阴谋味道。
由于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使得涉案商标在中国的转让无法进行,上诉人请求IPAD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归上诉人所有。
但是一身判决出乎意料,是错误的。
上诉人(苹果):第一,一审判决错误的认为涉案合同只能约束台湾唯冠,不能约束深圳唯冠。
实际上,唯冠公司在交易的不同阶段做了不同处理,在初期由英国唯冠参加,后期由深圳唯冠进行,尤其是在谈判最关键的阶段,深圳唯冠与我方发生了近80封电子邮件往来。
深圳唯冠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上诉人(苹果):一审判决错误认为参与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首先,杨荣山至少同时具有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台湾唯冠唯冠负责人,唯冠集团的董事长,总负责人三重身份。
一审凭什么说杨荣山只代表台湾唯冠?上诉人(苹果):麦世宏也具有三重身份,不仅是深圳唯冠的职员,而且同时担任该公司和台湾唯冠的法务部负责人。
再次,本案的HUI YUAN,一审判决查无此人,实际上他是深圳唯冠法务部的成员,本案的交易恰恰是通过袁辉的参与完成的。
杨荣山、麦世宏、袁辉均无法撇开和深圳唯冠的关系。
上诉人(苹果):一审认为台湾唯冠没有权利处分深圳唯冠的商标,因此对深圳唯冠不具有约束力是错误的。
既然唯冠要卖的是涉及到多个国家、地区的商标,唯冠必然要以集团的形式来完成,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在人员职务安排、商标管理等都存在混同,怎么能说深圳唯冠没有授权呢?上诉人(苹果):本案是商标可能性纠纷,商标的主要作用就是识别商品来源,在全世界消费者心目中,IPAD商标已经与苹果公司绑定在一起,如果法院判决IPAD不归苹果公司所有的话,就会人为切断这种联系,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上诉人(苹果):IPAD自生产出来,已经是苹果公司生产的平板电脑的特有名称,受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果涉案商标不归属苹果公司所有的时间,热心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被上诉人(唯冠):上诉人一直在强调唯冠集团,是在刻意混淆交易主体的概念。
本案买卖的背景是苹果精心组织了一个律师团来购买商标。
世界各地的通行原则就是要找准卖主,苹果公司找到台湾唯冠是因为2005年他们和台湾唯冠发生过商标争议。
他们在购买商标时已经先入为主。
被上诉人(唯冠):上诉人在一开始就要求得到唯冠授权的人签署书面协议,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的交易,在最开始,他们和英国、台湾唯冠联系,虽然深圳唯冠的袁辉作为唯冠的联系人与上诉人联系,但是谈论的所有事情都是以台湾唯冠的名义谈论的。
邮件的落款、附表都是台湾唯冠的。
被上诉人(唯冠):上诉人在签协议之前就要求麦世宏出示身份,特别强调要台湾唯冠签订的协议书。
而且,即使是袁辉发的邮件中间,也特别说明邮件内容都是非官方的,除非有正式文件,邮件内容不具有效力。
邮件内容里面,苹果一再要求签署书面协议,专业律师团难道不明白合同只约束签订方吗?被上诉人(唯冠):如果整个交易过程中发生了过错,过错在哪方?苹果公司精心策划本次交易,苹果公司把这个协议当成了一件大事,而台湾唯冠不过是3.5万英镑的小事,苹果犯了低级错误。
买方和卖方把第三方的财产进行交易,这个交易是不可以执行的。
苹果开具的汇票,收款人就是台湾唯冠。
被上诉人(唯冠):关于分区协议、涉及到中国的商标和协议书,麦世宏是12月23日签署,苹果在2009年12月17日就签署,并且是严格审查的,在伦敦办理的公证。
台北唯冠23号签署协议的时候就是由苹果自己联系了伦敦的华人律师见证,并且邀请民间公证人进行了公证。
双方的意思表示是非常明确的。
被上诉人(唯冠):关于身份问题,袁辉是深圳唯冠的工作人员,但只是因为英文好承担了一部分工作,不是授权代表,麦世宏是台北的法务处长,在授权书上非常明确,杨荣山的身份在当时确实是担任过这几个机构的负责人,但是现在由于个人财务状况的原因,已经不是台湾唯冠和唯冠国际的负责人。
被上诉人(唯冠):无论是袁辉、麦世宏,杨荣山的个人身份并没有影响到苹果公司的判断,1、邮件里面清晰看出苹果公司知道袁辉是深圳唯冠的员工但不是代表深圳唯冠。
2、苹果公司知道麦世宏、袁辉在或者在深圳附近工作。
3、苹果公司根本不在意谁是负责人,甚至将麦世宏认定为袁辉的老板。
被上诉人(唯冠):杨荣山整个身份的体现只有一处,台北的授权委托书,负责人上加盖了杨荣山的印章,不能因为杨荣山的多重身份,就认为杨荣山在处分多个公司的财产。
上诉人主张没有授权书也可以构成表见代理,但是根据司法解释,授权书、印章等都是法律规定的关键要素,本案中一件都没有。
被上诉人(唯冠):我们的注册商标权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动摇,深圳唯冠和苹果一方不存在任何的合同联系,根本也谈不上合同的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生效。
被上诉人(唯冠):在我们的注册商标权确实无疑的情况下,苹果公司在香港、深圳两地同时提起诉讼,在深圳临近开庭的时候又申请延期开庭放,屡次提交了补充证据,2011年9月不顾我方商标直接进入中国市场,由于苹果公司的经济实力,他们在中国知识产权市场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被上诉人(唯冠):被上诉人另一位代理人提出8点意见。
第一,本案管辖问题,苹果公司称在诉讼开始后,苹果公司早在起诉深圳唯冠并保全商标,实际上本案国内先审理,苹果公司重复向香港起诉,违反了国际上禁止挑选法院的原则,是在重复诉讼。
被上诉人(唯冠):第二,苹果公司上诉称一审排除适用香港法没有依据,而苹果公司一审明确请求依据中国商标法、合同法,苹果公司提出适用香港法,但是深圳唯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
被上诉人(唯冠):第三,苹果公司在上诉状中称应当依法追加台湾唯冠,而苹果公司在起诉状中只将深圳唯冠列为被告,且没有要求追加。
一审在此情况下没有追加符合程序规定。
被上诉人(唯冠):第四,苹果公司在上诉状称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唯冠形成的是事实合同,与台湾唯冠是书面合同,而起诉状第2页,双方邮件只是协商,不存在通过邮件形成事实合同。
因此,本案形成的合同只是书面合同这一个合同。
被上诉人(唯冠):第五,苹果公司在上诉状称本案适用隐名代理,苹果公司一审要求适用表见代理,两个代理是相互抵触,各不相同。
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候到底是否知道台湾唯冠代表深圳唯冠?如果知道就是表见代理,如果不知道就是隐名代理。
被上诉人(唯冠):第六,麦世宏与袁辉是否有转让本案商标。
苹果公司称本案构成事实合同,但是一审中苹果公司主张麦世宏是深圳唯冠的代表,苹果公司对麦世宏、袁辉身份的猜测完全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袁辉没有得到深圳唯冠的授权,不代表深圳唯冠。
被上诉人(唯冠):第七,一审判决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苹果公司一审没有提出利益平衡原则,也没有提出任何公共利益问题。
苹果公司的侵权导致被上诉人注册并使用了十年的商标无法使用,是一种反向混淆行为,如果苹果公司的该理由成立,那么苹果公司可以使用国内任何一个公司的商标。
上诉人(苹果):上诉人同意本案权属纠纷适用中国法,不再坚持要求适用香港法。
不再坚持追加台湾唯冠为本案共同被告。
审判长:现在请证人上庭作证。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翻译人员不提出回避申请。
证人:我的名字是Graham Michael Robinson,今年41岁,职业是公司的调查员,地址是公司的地址,我在这里为苹果公司和IP公司作证。
上诉人(苹果):我有四个问题要向证人发问。
在2009年8-12月份期间,你是否代表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谈判?证人:是的。
上诉人(苹果):在2009年谈判期间,您是否使用了Hargreaves Jonathan这个网名,并通过Yahoo邮箱与对方协商沟通?证人:是的。
上诉人(苹果):您是否可在电脑上演示一下你当时在协商时的电子邮件?是否可以提供电子邮件的复印件?证人:是的,我在这个电脑上有我的电子邮箱用户。
上诉人(苹果):审判长,我们是否可以在法庭上演示几封邮件?审判长:可以。
下面由证人现场演示邮件。
证人:我不知道法庭认为哪些邮件是关键的,第一封邮件是我发给唯冠公司代表的,2009年8月18日,那是我第一次书面与唯冠公司接触。
上诉人:证人,您接触的人是谁呢? 证人:Tim Lo,他是唯冠公司的英国代表。
上诉人(苹果):您能否将11月2日的邮件演示一下。
证人:11月2日,我发给唯冠的HUI YUAN,当时我回复他,我们同意接受HUI YUAN提出的价格,是关于清单上的所有IPAD商标。
上诉人(苹果):是否包括在中国注册的两个商标? 证人:是的。
11月6日的邮件中,代表唯冠的HUI YUAN接受我方的3.5万英镑的报价。
上诉人(苹果):谁是HUI YUAN,他代表谁? 证人:HUI YUAN来自唯冠集团的法务部,代表唯冠。
上诉人:再确认一下,HUI YUAN代表唯冠,是唯冠法务部的? 证人:是的。
上诉人(苹果):代表唯冠是指代表唯冠整个集团还其某一家公司?证人:在整个谈判中,我认为唯冠应当代表整个唯冠的利益。
上诉人(苹果):与袁辉交流有没有通过电话的方式,还是只有邮件的形式?证人:我与其交流中发现袁辉英文不是很好,所以都是用邮件。
上诉人(苹果):你觉得袁辉的英文不是很好?证人:是的。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有何异议请直接向证人询问。
被上诉人(唯冠):我们对证人出庭有异议。
首先,今天证人出庭我们也是现在才得知的,证人出庭没有特别要求应当在一审证据交换前向一审法院报告,按中国民诉证据规则规定,在庭审前十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应当09年2月20前十天申请出庭,对方没有提交这个申请。
被上诉人(唯冠):其次,庭审过程中我对邮件的主人身份质疑,明确要求苹果一方提交邮件主人的公民身份证,对方明确的说没有这个人存在,从10年2月持续到10年10月18日都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今天申请证人出庭是直接违反证据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