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冠与苹果商标权纠纷案
000苹果公司与深圳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给我一个商标,我可以“起死回生”前言近期,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引起的商界、法律界、IT界的热切关注。
本文简要阐述媒体报道、深圳中院一审判决的事实,并谈谈个人看法。
一、此案看点看点一:苹果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是否犯了“低级错误”。
看点二:金融危机后,欠一屁股债的深圳唯冠,能否利用IPAD商标索赔,获得“重生”。
二、此案简介(一)当事人原告: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二)诉争标的IPAD商标权(三)争议焦点1.苹果公司和台湾唯冠签署的IPAD商标转让权合同对深圳唯冠公司有无约束力;2.苹果公司主张的表见代理是否成立。
(四)案件经过如果没有新闻报道,我也不知道最早在中国内地注册“IPAD”商标并非美国苹果公司,而是潜伏在深圳的、债台高筑、濒临倒闭的唯冠公司。
从2000年开始,香港唯冠国际麾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域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
在唯冠注册IPAD商标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
2009年,台北唯冠将其拥有的IPAD商标权以3.5万英镑转让给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苹果公司的壳公司)。
但苹果公司却在合同签订时忽略了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的所有权并不在台北唯冠的手中,而是在深圳唯冠手中。
2011年12月,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的“IPAD”商标权争夺案,苹果一审败诉(判决全文见:/tele/2012-02-20/1154613.shtml)。
该案终审已于上月29日在广东高院开庭,但未当庭宣判。
三、此案启示(一)“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上”唯冠国际曾经一度是全球著名的显示器生产商,然而,2008年突如其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唯冠国际最大客户宝丽来破产,欠款无法收回,公司经营开始由盛转衰。
这提醒我们“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上”,不要将全部业务寄望于一个客户或几个客户,而应当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去建立更加多的客户、业务来源。
谁动了我的iPad——苹果唯冠商标权之争

编者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苹果公司已与深圳唯冠就iPad 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
根据调解书协议,苹果公司需要向广东高院指定的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
至此轰轰烈烈的唯冠诉苹果侵权Ipad 商标一案以和解告终。
有人说,2012年是中国社会全民普及商标法的里程碑。
王老吉与加多宝、苹果与唯冠,每个人都在问,到底是谁的王老吉,又是谁的iPad ?谁动了我的iPad ?——苹果唯冠商标权之争【低级错误埋下祸根】一位律师认为:苹果在操作内地商标权转让时犯了低级错误,所以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但考虑到其创造的就业和高层的表态,法院不可能让其败诉,和解是各方都可以接受也必须接受的结果。
至于金额,是双方谈判的结果,苹果肯定不愿意(要知道当初合同中约定的多国iPad 商标转让费用只有3.5万英镑),但也拖不起。
【苹果占了便宜】对于这次和解,有媒体做了网上调查,根据投票结果显示,41.7%的网友认为苹果付出的金钱非常值得,是苹果占了便宜;不少网友认为对于6000亿美元市值的苹果而言,6000万美元只是“九牛一毛”,苹果只是以“微小”的代价便换来了中国市场的筹码。
今年3月,新iPad 在全球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发售时,中国大陆却迟迟没有动静。
现在,6000万美元彻底理清了商标纠纷,为新iPad 将于7月20日在中国大陆上市扫清了最后的障碍。
【“以敲诈为手段的天价官司”】互联网专业人士李开复对此案的“定性式描述”是“以敲诈为手段的天价官司”。
李开复发表微博评论称,1)唯冠曾做过一个叫iPad 的产品,失败取消;2)8年后,苹果命名iPad 时,低价收购唯冠的大中华区的商标,草率未查清细节;3)唯冠破产后,回头细查iPad 授权,喜见当年授权手续有误,便启动以维权为包装、以敲诈为手段的天价官司;4)最后和解:苹果为疏忽付出应付但较合适的代价。
【iPad 的交换价值】凤凰网曾经就和解金额请业内人士“打赌”相约,参与人汉卓首席律师赵虎,连发数条微博阐述观点:双方应该一直在调解中,只是一开始深圳唯冠这边的期望值比较高,苹果公司又认为自己其实已经付过一次款了,不想再付出多少,一直僵持。
国际技术合作案例-----苹果和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合作经营一、案例选题的背景:美国苹果公司与深证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侵权案始于2010年,当时苹果公司以深圳涉嫌侵犯苹果公司IPAD的商标而将唯冠公司告上法庭,审理此侵权案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苹果败诉,因而唯冠再次以涉嫌侵犯IPAD商标权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初审结果唯冠胜诉,大陆各地IPAD销售商纷纷借道工商部门发出的下架令。
其实IPAD商标,唯冠早在2001年已经申请注册,但苹果公司在大陆销售新产品IPAD并未取得深圳唯冠公司的同意。
2009年台湾唯冠以3.5万英镑向英国IP公司转让旗下的所有商标。
2010年2月,苹果IP公司又以10英镑,向苹果公司转让了有关商标。
关于两家公司:(1)唯冠公司:唯冠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
提供显示类产品,产品在超过50个国家上市,世界各地均设有业务人员。
唯冠生产的产品有液晶(LCD)显示器和显像管(CRT) 显示器、及平面数码液晶电视机与等离子(PDP) 电视机。
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美国、巴西、英国、荷兰、比利时、德国、俄罗斯及中东等等地区设有营业与服务中心。
唯冠公司近两年经营不善,已经欠下了银行10—20亿元的债务。
(2)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原称苹果电脑公司,是全球第一大手机生产商,是全球最大的PC厂商,也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其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
苹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接力于1980年代持续发展。
最知名的产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电脑、iPod音乐播放器、iTunes商店、iMac一体机、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等。
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
2012年2月底,苹果市值在派息预期的刺激下大涨,一举突破5000亿美元关口。
(3)iPad是苹果移动设备三驾马车(iPod、iPhone以及iPad)的重要一环,去年全球销量达到3200万部,给苹果带来204亿美元营收。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ipad商标案

案件直播
本案是一个吸引了全球目光的 案件,如果本案的当事人不是 苹果公司,如果不涉及到iPad 产品,是否还会有这么受关注 ?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 为苹果公司的产品受到消费者 喜爱,而iPad商标的价值是苹 果公司创造的。 一审判决令我们失望,如 果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将iPad商 标归唯冠所有的话,对苹果公 司是极不公平的。希望二审法 院给予苹果公司公平公正的判 决结果。
隐名代理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Sub Title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1、对我国企业发展 的启示 2、知识无国界, 知识产权有国界
3、了解现代公司制 度
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启示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 。 享受的专有权利。 我国的商标法, 与世界大多数国 家一样,采用“ 注册先得”的游 戏规则
唯冠国际ceo:杨荣山
2.案件始末
4. 2010年4月7日,IP公司与苹果公司签署协议,以10英 镑的象征性的价格转让所有其取得的“iPad”商标相关权益 。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 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然而,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 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 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
2.案件始末
7.二者开始在法庭正式针锋相对
苹果 深圳唯冠
2.案件始末
2010年4月19日 ,深圳中院开始 受理此案。
2011年2月23 日
三 次 开 庭 审 理
2011年10月18日
2011年8月21日
2.案件始末
期间,双方发表声明
苹果
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

唯冠苹果iPad商标之争始末2000年:唯冠台北公司注册iPad电脑等多种电子产品的欧洲与世界其他各地的商标。
之后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两项iPad中国商标。
2009年12月:IP发展与台湾唯冠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转让10个iPad 商标。
而深圳唯冠(微博)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此转让中。
2010年2月:IP发展公司又以10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苹果诉唯冠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苹果一审败诉,赔偿和商标要求被驳回。
2012年1月苹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2月:唯冠科技在上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苹果iPad执行禁售令。
上海法院驳回唯冠要求苹果停售iPad申请。
2012年3月:苹果iPad3将发布前夕,深圳唯冠对苹果发起实质性的“阻击”行动,唯冠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海关备案扣压苹果iPad系列产品。
2012年7月:苹果公司同意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就关于iPad商标权一案达成和解。
2012年5月:美国加州高级法院驳回唯冠对苹果iPad商标权诉讼。
市中院一审判苹果败诉美国苹果公司、IP发展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于2010年5月正式诉诸深圳市中级法院。
该院一审认为,订立转让合同的台湾唯冠公司无法代表深圳唯冠公司,苹果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表见代理成立,并以此为由驳回IP发展公司、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两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广东高院于今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都聘请国内较为知名的律师参与庭审,庭审辩论十分激烈。
庭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经过认真严谨的分析合议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
据了解,深圳唯冠公司目前已负债累累,其债权人达到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
苹果诉唯冠商标权属纷争案

唯冠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提供显示 类产品,产品在超过50个国家上市,世界各地均设有业务人员。由于 资金问题,唯冠股份于2010年8月2日停牌。 2001年6月和12月,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唯冠控股”)旗 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分别在中 国商标国际分类号第9类(即电子产品)上获得了"IPAD"文字商标和 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主研发的液 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第十页,共30页。
2009年8月,IP公司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希望能购买所谓唯冠拥有的Ipad 商标”的邀约。经过多番磋商,同年10月21日,英国唯冠公司通知IP公司需要与
其中国的同事洽谈商标转让。之后参与商谈的自称为唯冠员工的袁辉成为关键人物 袁辉多次使用深圳唯冠公司的电子邮箱与IP公司继续商谈,内容包括转让中国等8 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的10个Ipad商标,其中包含了引发本场诉讼的登记注册在深 圳唯冠公司名下的2个商标。
成立于1989年的唯冠公司曾经是世界五大显示器制造商,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 英国等11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7处分公司或子公司。其董事会主席及CEO是杨荣山。
2008年底,苹果公司发现其要注册Ipad商标已在2000年被唯冠公司注册。为求获得该 商标,苹果公司在英国注册成立了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由其代表跟英国唯冠公司洽谈 Ipad商标转让事宜,他明白如果由其自己出面来谈,Ipad的转让价格肯定水涨船高。
商标,注册号为第1590557号,唯冠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在国际商标分类在第九类上获得了 “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1682310号;
二,唯冠公司获得涉案商标专用权后即在其自行研制、开发的专业高清液晶彩色显示器 上使用该商标,并将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同时,唯冠公司还授权其他企业在不同类型的电 子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庭审实录

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庭审实录上诉人: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才元,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湘辉,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现在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苹果公司、IP公司诉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
审判长宣布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活动。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本案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上诉人:有。
审判长:是否到庭?上诉人:到庭。
证人未在审判庭内,在外等候。
审判长:由于本次庭审是二审开庭,对于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不再进行审理。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纠纷其实是源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被上诉人收到了不当利益的驱动,唯冠的行为带有财务利益驱动的阴谋味道。
由于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使得涉案商标在中国的转让无法进行,上诉人请求IPAD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归上诉人所有。
但是一身判决出乎意料,是错误的。
上诉人(苹果):第一,一审判决错误的认为涉案合同只能约束台湾唯冠,不能约束深圳唯冠。
实际上,唯冠公司在交易的不同阶段做了不同处理,在初期由英国唯冠参加,后期由深圳唯冠进行,尤其是在谈判最关键的阶段,深圳唯冠与我方发生了近80封电子邮件往来。
深圳唯冠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上诉人(苹果):一审判决错误认为参与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首先,杨荣山至少同时具有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台湾唯冠唯冠负责人,唯冠集团的董事长,总负责人三重身份。
一审凭什么说杨荣山只代表台湾唯冠?上诉人(苹果):麦世宏也具有三重身份,不仅是深圳唯冠的职员,而且同时担任该公司和台湾唯冠的法务部负责人。
再次,本案的HUI YUAN,一审判决查无此人,实际上他是深圳唯冠法务部的成员,本案的交易恰恰是通过袁辉的参与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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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全球最具品牌的电子巨头,一个是负债累累、即将破产的濒危企业。
当骄傲的巨头遇上亡命的“陌路狂徒”,这场“iPad”商标抢夺战就变得精彩纷呈、结局难料,它们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利益博弈?就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唯冠深陷“案中案”
“iPad”之争波澜再起
IPad——苹果公司推出的平板电脑,是近几年电子产品市场上的新宠,占据了中国大陆平板电脑市场70%以上的销售份额,也是苹果公司最受欢迎的产品之一。
近期,苹果和唯冠之间ipad商标纠纷又让iPad热度再升。
在这场由商标权引发的纠纷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博弈。
苹果用iPad商标向中国人展示了其领先世界的科技与创意,而中国人也将对苹果产品的信赖与认可寄托在“iPad”中。
然而很少有人知道,iPad商标最初不是苹果的,而是由香港唯冠国际注册的。
在2009年,苹果通过英国的IP公司用3.5万英镑购得台北唯冠的iPad全球商标。
但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在深圳唯冠手中,而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同为香港唯冠国际的子公司,并无隶属关系。
为了取得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专用权,2011年4月,苹果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唯冠,请求获得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专用权。
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重创,此时的唯冠已负债累累,濒临破产。
其大部分资产已作为抵押被银行冻结,因其无力偿还台湾富邦债务,被富邦告上法庭并提起破产申请。
为了摆脱危机、挽救企业,唯冠将
目光投向了价值巨大的“iPad”商标,迅速通过司法、行政、海关等多种手段全面展开对苹果的攻势。
一审中唯冠以压倒式优势获胜。
这个商标权纠纷案堪称经典,我们无从考量,更无法预知结果,但是苹果与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权之争折射出商标博弈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令人深思。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跨法域的商标保护新问题,而中国市场的商标权纠纷尤为突出。
中国品牌研究院调研结果显示,早在十几年前中国知名商标就已经开始在国外遭遇抢注,如“同仁堂”商标、天津著名品牌“狗不理”包子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先后被在国外的经销商抢注。
近年来中国知名企业商标被海外经销商抢注呈上升趋势,如“志高”“玉林”“牡丹”等商标都纷纷遭遇国外抢注。
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每年的抢注案件都超过100起,总数达到2000多起。
许多知名企业因品牌保护不力,出现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现象,造成每年约10亿元的无形资产流失。
众所周知,商标权保护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产业结构不够完善,不仅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经验,而且没有完善的商标权法律体系,中国企业在商标案中往往胜少败多,这让中国的跨国企业吃尽了苦头。
我国当前商标法采用注册制原则,仅注册商标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完全保护,而对未注册商标保护十分有限。
这就造成恶意抢注以及间接抢注等侵权行为。
在2000年,考虑到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
利,立法部门对之前的绝对注册原则做出了一定幅度的调整。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两种。
然而对“具有一定影响力”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造成部分商标被排除在外,一些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正当利益未受到有效保护。
另外,商标申请注册时间都在一年以上,时间过长。
这也是造成大量商标权未被注册的主要原因之一。
相较之下,西方大多数国家商标保护采取使用制原则,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程度较高。
德国的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给予直接保护,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了较高程度的保护。
对比之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商标法存在一些不足,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善:首先,扩大《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将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扩展到未注册商标、商号、厂商名称等方面;其次,根据商标注册者与使用者对该商标价值贡献大小,在不损害商标注册者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肯定商标价值缔造者对该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最后,建立健全商标日常管理监督及信息制度。
配备专门的商标管理人员,建立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信息系统,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优先注册权,防止第三人恶意抢注而引起侵权。
商标是展示企业信誉与形象的名片,是企业品牌与文化的载体,是一种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无形资产,更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敲门砖,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发展水平和整体形象。
商标的多元价值启示我们:商标的开发利用模式应该是一条多元化、立体化、综合化的道路。
只有从商标的开发、使用与保护三个不
同阶段充分挖掘商标的价值潜力,做好商标的保值与维护,才能将商标的价值潜力挖掘到极致,使商标对企业的贡献发挥得淋漓尽致。
正确认识商标的价值是商标开发的关键。
企业在开发商标时应首先认识到商标的真正价值。
全球知名的跨国公司都不约而同地将商标与品牌视同企业的生命。
如今,苹果以706亿美元位居全球品牌榜首,紧随其后的是Google 475亿美元、微软458亿美元、可口可乐 311亿美元。
这些品牌的巨大价值都凝结在那简洁、灵动、独特而极富创意的商标上。
驰名商标在使产品受益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对外部的吸引力,进而使企业的整体价值倍增。
好的商标设计是商标开发的前提。
一个出色的商标应该蕴含着丰富的企业文化与超前的经营理念。
它不仅是企业身份与商品的标志,更是企业精神与文化的象征。
就像是人们看到哈兰·山德士那慈祥温和的面孔时就仿佛闻到了肯德基扑鼻的香味,好的商标需要精妙的灵感构思和细致的艺术加工,其深刻的意蕴、亲和的形象和唯美的创意在为企业抬高身价的同时也将牢牢地抓住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人力资源是商标开发的基石。
每一个驰名商标的背后都拥有一支一流的人才队伍。
在这支人才队伍中,应包括优秀的企业家、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以及在生产、销售、经营管理等方面有特殊专长的管理人员。
企业家为商标注入企业文化、职工可以保证产品的质量,铸造商标的价值、而精英管理团队则为商标贡献着创意灵感和知名度。
这就要求企业应该以人为本,尊重人才,引入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挖掘人才优势。
既然商标是无价的财富,那么企业就要维持商标价值稳定并使其增值。
商标的真正价值凝结于商品的质量和企业的信誉形象。
一个企业想让商标不断增值,就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企业的信誉形象。
企业应该做好品牌的宣传,除了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之外,还可以通过社会公益、体育盛事和庆典等活动做足广告宣传。
可口可乐具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史,现今品牌价值331亿美元,想知道它是怎样宣传品牌的吗?除了大众传媒之外,自成立之初起,它便开始把目光投向奥运,与奥运携手一百多年。
在二战中,它为在国外战场的美军士兵提供每杯5美分的廉价可乐,可口可乐公益、担当的企业形象如今已深入人心。
注册的商标权只能维持十年,过期则需要续展才能继续得到法律认可,享受法律保护。
因此,企业应该定期缴纳续展费用,同时防止商标资源因闲置三年以上而被撤销所有权。
在企业申请商标权时,应该将所有商标类别全部注册,防止漏掉的产品被他人抢注。
最后,企业应该将商标的注册范围扩展到全世界,而且要申请国家海关备案,这不仅能扩大商标的国际影响力,也使得后来者没有可乘之机。
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货币资产来为企业融资。
企业可通过商标质押贷款、拍卖等方式来为企业融资,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缺口。
还可以进行转让或者是许可他人经营,这样不仅能筹措资金,而且防止商标因闲置而造成价值跌落,从而延续商标的知名度。
商标权融资形式多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与金融机构一同探索商标权融资的新形式,使商标新用、多用、充分使用。
商标的巨大潜在价值也使得知名商标首当其冲地成为同行攻击的对象,因此企业应当在商标权的保护环节做足功课。
由于商标权的保护涉及多元的利益主体,而专业性法律又不完备,它成为一项复杂、纷乱的世界性难题。
对于商标权的保护,首先我们要清楚商标到底蕴藏多大价值,这就需要对商标进行合理有效的价值评估。
商标权价值构成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此缺乏统一、科学的评估标准同时又缺少可靠的理论依据。
要充分发挥资产价值评估的作用,一方面应健全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另一方面应完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制度,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上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的行为,维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秩序,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该加强对商标权的管理。
做好市场调研,充分了解市场中同类产品的商标权申请状况,做好详细的信息备案,同时要警惕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出现,及时申请诉讼,通过司法与行政多种途径全面维权。
最后,企业在诉讼时还要注重技巧,及时评估案值,系统整理产权信息。
在收到诉讼请求后,要达成有效的审前协议,控制诉讼成本,尽早获取书面证词。
另外,采用富有说服力的主题也能使我方的陈述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为企业胜诉多增添一分希望。
完善的商标开发、利用与保护模式对于我国企业“走出去”具有重大意义。
探索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商标开发、利用、保护模式不仅为中国的跨国企业编制一个巨大的商标权保护伞,也将推动我国知识
产权制度的向前迈进,为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注入强大动力,让经济发展更多的得益于技术的投入和智力成果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