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诉唯冠IPAD商标权属案代理词
国际技术合作案例-----苹果和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合作经营一、案例选题的背景:美国苹果公司与深证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侵权案始于2010年,当时苹果公司以深圳涉嫌侵犯苹果公司IPAD的商标而将唯冠公司告上法庭,审理此侵权案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苹果败诉,因而唯冠再次以涉嫌侵犯IPAD商标权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初审结果唯冠胜诉,大陆各地IPAD销售商纷纷借道工商部门发出的下架令。
其实IPAD商标,唯冠早在2001年已经申请注册,但苹果公司在大陆销售新产品IPAD并未取得深圳唯冠公司的同意。
2009年台湾唯冠以3.5万英镑向英国IP公司转让旗下的所有商标。
2010年2月,苹果IP公司又以10英镑,向苹果公司转让了有关商标。
关于两家公司:(1)唯冠公司:唯冠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
提供显示类产品,产品在超过50个国家上市,世界各地均设有业务人员。
唯冠生产的产品有液晶(LCD)显示器和显像管(CRT) 显示器、及平面数码液晶电视机与等离子(PDP) 电视机。
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美国、巴西、英国、荷兰、比利时、德国、俄罗斯及中东等等地区设有营业与服务中心。
唯冠公司近两年经营不善,已经欠下了银行10—20亿元的债务。
(2)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原称苹果电脑公司,是全球第一大手机生产商,是全球最大的PC厂商,也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其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
苹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接力于1980年代持续发展。
最知名的产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电脑、iPod音乐播放器、iTunes商店、iMac一体机、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等。
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
2012年2月底,苹果市值在派息预期的刺激下大涨,一举突破5000亿美元关口。
(3)iPad是苹果移动设备三驾马车(iPod、iPhone以及iPad)的重要一环,去年全球销量达到3200万部,给苹果带来204亿美元营收。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IPAD案件对于整个业界影响极大。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行业巨头,在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注册的情况下,与唯冠集团进行了关于IPAD商标的交易。
交易涉及全球各个国家的IPAD 商标权。
交易已经完成,苹果方以3.5万英镑的价格买入了唯冠的IPAD商标。
但是为什么唯冠又提起了苹果的侵权诉讼,最终苹果方以和解方式赔偿了唯冠6千万美金。
那么IPAD 商标案究竟如何?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唯冠台北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IP公司)。
深圳唯冠表示中国国内的两项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所有,台湾唯冠无权将苹果商标转让给苹果方。
苹果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
苹果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订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苹果方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该案。
同年12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通过商业方式获取他人商标,应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要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且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商标权转让才生效。
中国国内两项IPAD商标没有经过必要的行政转让手续,所以没有发生商标转让行为。
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不成立。
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作者:孙文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03期从法理的角度上看存在两个iPad商标,一是注册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商标。
这个案子最大的冲突其实是注册商标和因使用而获得的商标的价值冲突,这涉及商标权的本质说。
使用并且产生出商业价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注册只是意味着你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力。
而唯冠在所有的案件中为何没有要求赔偿,因为他没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质商标权。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如果你只有一个商标而没有去使用,是达不到赔偿条件的。
所以从《商标法》的本质来看,深圳唯冠确实有注册商标权,但苹果公司通过产品、品牌广告宣传等获得了市场知名度,我认为其实他也获得了某种商标权。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注册在先,但是毫无置疑,苹果公司的iPad知名在先。
法律的源泉有两端,一端是依法申请获准,履行程序性权利就获得的初始的、但是我认为是弱化的注册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三修征求意见稿中也谈到,如果注册商标没有使用,即使侵权成立也没有赔偿,最多支付一些合理费用,所以这个权利一定程度是弱化的权利。
而另一端是因使用而产生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度的商标,我认为这才是《商标法》立法保护的本意和初衷,是要重点保护强化的。
另一方面,因为iPad太抢眼了,使得它的名称不再是一个很狭义的商标,而是逐渐演变为一种“通用名称”,不再区别商品的服务和来源,而是指一类商品。
如果iPad被认定为通用名称,那么他就属于公众,不再属于任何人。
游闽键: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iPad商标到底归谁,有两层含义:一是注册的,二是使用的。
回归到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到底我们的商标保护的价值走向是什么?商标本身是区别产品来源、产地、生产者的一个标识。
那么显而易见,把生产者和iPad这个标识连接起来的不是唯冠,而是苹果。
于国富: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深圳唯冠的方面来说,别期望对苹果要价太高,否则可能真的逼苹果iPad退出中国市场,而如果苹果放弃iPad大陆商标,这一商标对深圳唯冠的价值也不会太高了。
ipad商标案

案件直播
本案是一个吸引了全球目光的 案件,如果本案的当事人不是 苹果公司,如果不涉及到iPad 产品,是否还会有这么受关注 ?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 为苹果公司的产品受到消费者 喜爱,而iPad商标的价值是苹 果公司创造的。 一审判决令我们失望,如 果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将iPad商 标归唯冠所有的话,对苹果公 司是极不公平的。希望二审法 院给予苹果公司公平公正的判 决结果。
隐名代理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Sub Title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1、对我国企业发展 的启示 2、知识无国界, 知识产权有国界
3、了解现代公司制 度
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启示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 。 享受的专有权利。 我国的商标法, 与世界大多数国 家一样,采用“ 注册先得”的游 戏规则
唯冠国际ceo:杨荣山
2.案件始末
4. 2010年4月7日,IP公司与苹果公司签署协议,以10英 镑的象征性的价格转让所有其取得的“iPad”商标相关权益 。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 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然而,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 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 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
2.案件始末
7.二者开始在法庭正式针锋相对
苹果 深圳唯冠
2.案件始末
2010年4月19日 ,深圳中院开始 受理此案。
2011年2月23 日
三 次 开 庭 审 理
2011年10月18日
2011年8月21日
2.案件始末
期间,双方发表声明
苹果
苹果诉唯冠商标权属纷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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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23日,双方正式签署转让协议,IP公司随后向台湾唯冠公司支付 了3.5万英镑对价款。2010年2月,IP公司又以10英镑的对价将上述10个 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至此,苹果公司浮出水面,并开始部署平板 电脑Ipad1在全球的销售。同年4月3日,Ipad1一上市就遭市场哄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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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相关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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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
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
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
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021管/7/1 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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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 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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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3 案情介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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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揭秘苹果诉唯冠Ipad权属纠纷案。一边是世界市值第一的公司,另一
边是濒临破产的企业,无论是“狮子大开口”还是“蚂蚁撼倒大象”,该案的成功调
ipad商标侵权案

原告唯冠方面的诉求包括:要苹果停止销售带有iPad商标的产品,拆除店面的相关标识,销毁相关宣传品以 及在媒体上刊文消除影响,赔偿诉讼费用一万元等等。
被告苹果方面出示的一个证据是涉及到关键的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的转让协议呈批表,有深圳唯冠的负责 人杨荣山在这个表上批了“准”字。
目前举证质证的环节已经完成。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请法院驳回原告“禁售令”诉讼请求,并 且终止本案的审理。
这意味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圆满解决。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在今年2月29日公开审理此案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 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目前唯冠公司债权人已达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 诉讼前,涉案商标已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一旦该商标价值发生贬损的话,将会导致债权人更大损失。
事件简介
2010年,苹果向法院请求判决“i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在2010年4月19 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唯冠与苹果商标权纠纷案

一个是全球最具品牌的电子巨头,一个是负债累累、即将破产的濒危企业。
当骄傲的巨头遇上亡命的“陌路狂徒”,这场“iPad”商标抢夺战就变得精彩纷呈、结局难料,它们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利益博弈?就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唯冠深陷“案中案”“iPad”之争波澜再起IPad——苹果公司推出的平板电脑,是近几年电子产品市场上的新宠,占据了中国大陆平板电脑市场70%以上的销售份额,也是苹果公司最受欢迎的产品之一。
近期,苹果和唯冠之间ipad商标纠纷又让iPad热度再升。
在这场由商标权引发的纠纷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博弈。
苹果用iPad商标向中国人展示了其领先世界的科技与创意,而中国人也将对苹果产品的信赖与认可寄托在“iPad”中。
然而很少有人知道,iPad商标最初不是苹果的,而是由香港唯冠国际注册的。
在2009年,苹果通过英国的IP公司用3.5万英镑购得台北唯冠的iPad全球商标。
但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在深圳唯冠手中,而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同为香港唯冠国际的子公司,并无隶属关系。
为了取得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专用权,2011年4月,苹果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唯冠,请求获得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专用权。
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重创,此时的唯冠已负债累累,濒临破产。
其大部分资产已作为抵押被银行冻结,因其无力偿还台湾富邦债务,被富邦告上法庭并提起破产申请。
为了摆脱危机、挽救企业,唯冠将目光投向了价值巨大的“iPad”商标,迅速通过司法、行政、海关等多种手段全面展开对苹果的攻势。
一审中唯冠以压倒式优势获胜。
这个商标权纠纷案堪称经典,我们无从考量,更无法预知结果,但是苹果与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权之争折射出商标博弈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令人深思。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跨法域的商标保护新问题,而中国市场的商标权纠纷尤为突出。
中国品牌研究院调研结果显示,早在十几年前中国知名商标就已经开始在国外遭遇抢注,如“同仁堂”商标、天津著名品牌“狗不理”包子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先后被在国外的经销商抢注。
苹果和唯冠的商标之争

商标如何没有被转让成功, 这是一个道德问题;商标的 确没有转让成功,却是一个 现实问题。道德判断无法取 代现实,更不应取代程序正 义。支持苹果的人士不妨鼓 励、帮助苹果找出更多的证 据来推翻此前的判决,一味 地从道德或公正角度指责现 状,并不能有多大帮助。
IPAD商标权诉讼进程
深圳中院
• 2011年02月 • 2011年12月5日
苹果:拖延是最佳选择
唯冠:道德不是你说了算
目前苹果其实有两条路可以 选择,一条是和唯冠谈判, 出一笔钱满足唯冠,买下 ipad在中国的商标。另一条 路就是千方百计的拖延审理 过程,唯冠现在已经在破产 清算的边缘,这个案子拖个 三五年乃至七八年,估计唯 冠不一定陪的起。不过苹果 目前的态度异常强硬,看来 是打算走后一条路
苹果诉唯冠商标权权属纠纷 案开庭 苹果一审判决败诉
广东高院
• 2012年1月5日 • 2012年2月29日
苹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法院表示将择日 宣判
上海法院
• 2012年1月
唯冠向上海法院申请禁止令 要求禁售iPad产品,被驳回, 中止诉讼
2012年2月17日 唯冠不服上海浦东法院驳回禁售 iPad的申请,赴美起诉苹果商业欺诈
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 美,商标权几乎是彻底 的私权利,既然协议没 问题,所以商标转让是 铁板钉钉的事情。
在中国,商标权并非绝 对的私权,国家有一定的 干预能力,再加上中国凡 是需要政府部门登记或者 备案的程序,绝大多数都 无法将政府完全排除在外。
目录
背景
现状
原因
启示
启示
提醒国内的企业,或者将来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 企业,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经营。保护 是很全面的也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很多方面, 从知识产权方面来讲呢,商标只是知识产权的一部 分,可能还涉及专利,如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登记、 海关备案等,哪一方面保护不到位都可能出现问题, 所以,企业要注重对无形资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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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诉唯冠IPAD商标权属案代理词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诉唯冠IPAD商标权属案代理词被告代理人肖才元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苹果公司(Apple Inc.)、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亦称“深圳唯冠”)商标权属纠纷二案(208号、233号)今天开庭审理,受被告方的委托,并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部分对原告证据质证一、原告的“核心”证据《授权书》、《协议》、35000英镑之银行汇票及所谓的电子邮件发生在原告二与本案案外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以下亦称“台湾唯冠”),与我方即本案被告无关。
这些材料恰恰是原告方荒唐错误的记载。
1、《授权书》记载的授权人,明确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加盖的公章也是该公司的印鉴。
2、《协议》即IPAD商标转让协议(以及相关配套文件),转让双方主体的记载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台北县6/F,No.1,Pau-Sheng Pau-Sheng Road,Yung Ho City (“唯冠”);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
而该转让协议将非缔约方---归我方所有的两IPAD中国注册商标(1590557号、1682310号)进行转让,显然是无权处置,不产生效力的。
3、巴克莱银行汇票,原告提供汇票的收款人为“Proview Electronics Co.,Ltd”(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无关。
4、所谓的电子邮件发生于原告与台湾唯冠联系人之间,我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并且,根据原告二与台湾唯冠之间的协议,以及台湾唯冠联系人邮件中的特别提示,电子邮件均不作为依据。
(1)该邮件尽管由一家公证处制作了公证书,我方仍明确地指出:不合法、不真实。
该电子邮箱主人是外国人,行为均发生在境外,依照中国司法诉讼证据规则,必须是由境外当地公证、中国相关使领馆认证,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而本案中,原告违反上述程序进行,径直说服一家与本案没有丝毫联系的外地(GZ)公证机构出证-----深圳公证处对此是不可能出证的。
此外,还需特别指出的是:邮箱标明的主人-----即原告二的授权代表Jonathan Hargreaves,地球上根本不存在此自然人,是一虚幻人士。
关于这一点,本代理人在质证时明确指出了此人根本不存在---这是从原告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的材料中得知的,并且断定,原告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对公证机构隐瞒了这一事实---反之,任何公证机构都不可能出证。
关于本代理人指出的这一事实与观点,原告方当庭只好回避,无法否认(反之,原告应当庭后及时提交此人居民身份证明)。
(2)从原告方提供的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邮件“内容”来看,也可以看到转让方系指台湾唯冠,而不是我方---深圳唯冠。
首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原告方在香港高等法院的案件中提供了更多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原告在本案中,对电子邮件进行了过滤筛选,将一些认为对原告“不利”的邮件过滤掉。
由于我方对这些邮件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故为避免产生歧义,也未将被原告过滤掉的邮件在本案中引用。
而即使是从经原告过滤加工后的电子邮件内容来看,其出让方也仅仅是台湾唯冠,而绝非我方----深圳唯冠。
往来邮件正文中,多以简称“唯冠”(proview)来指代出让方公司,而出现公司全称处的均无一例外的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Proview Electronics Co.,Ltd)。
例如:2009年12月8日11:05, Jonathan Hargreaves发给“惠元”(Huy Yuan音译)的邮件中提及:“Finally can you ask Mr.R* M* whether he has the authority to blind Proview Electronics Co.,Ltd?(译文:最后,你可否向M* 先生询问他是否有权代表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又如:所有协议包括商标清单(包括每一次的草案)均由原告方的律师起草制作,而这些协议及附件均无一例外地采用出让方公司全称:“Proview Electronics Co.,Ltd”(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1日星期二13:43,Jonathan Hargreaves 发给惠元(音译,Huy Yuan)的邮件的附件系转让商标的清单为 PROVIEW ELECTRONICS CO., LTD: I-PAD/IPAD MARKS WORLDWIDE ,其Owner 栏中的记载也为Proview Electronics Co.,Ltd。
再如:2009年12月8日星期二11:05,Jonathan Hargreaves 发给“惠元”的邮件所附转让商标的清单也为 PROVIEW ELECTRONICS CO., LTD:I-PAD/IPAD MARKS WORLDWIDE ,其Owner 栏中的记载也为Proview Electronics Co.,Ltd;而且,所附(分区)商标转让协议Assignment of Trade Marks 中记载的出让方为PROVIEW ELECTRONICS CO., LTD,a company organised under the laws of Taiwan (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照台湾地区法律设立的公司)。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附件,原文在原告方邮件公证书部分可见,而译文,原告刻意省略,没有提供。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由原告方提供的邮件可清晰得知:协议及商标清单系由原告方律师起草-----2009年10月23日星期五15:35,Jonathan Hargreaves 发给惠元的邮件中记载:“程序非常简单……我会让我的律师准备书面协议和转让文件将IPAD的权益转给我公司”。
原告在庭审发问阶段中的回答,则纯属抵赖。
二、原告其他证据不能成立1、原告二以三年不使用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590557号IPAD商标的受理通知书,根本不支持原告的请求,而是与本案原告的请求恰恰相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本就是认定该商标的有效性,是对其所谓“撤三申请”的实质性否定。
2、香港法院传讯令状、香港大律师法律意见均不属合法证据。
后者实际上就是原告方的代理意见。
3、原告一与原告二之间的转让协议,是两原告之间上演的双簧。
原告在本案《起诉状》明确地记载:“2010年4月7日,原告二向原告一转让其所受让的全部IPAD商标”。
而此转让,是在明知原告二不可能受让我方IPAD商标之后签署的,显然不产生任何效力,并且是恶意的;此外,另案中,2010年3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作出(2010)深中法立裁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涉案的两商标已经查封。
原告一、原告二之间在此之后就已被依法查封的商标签署转让协议,纯属闹剧。
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个角度,原告一苹果公司都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三、我方证据说明---商标收购闹剧系原告方专业人士主导由于我方实为“转让协议”闹剧的局外人,并不知情,故手中并无任何证据。
仅仅提供2009年12月23日在台北签署《协议》时在场人的名片,该证据来源于两原告在香港案件中提交的“誓言”(AFFIDAVIT OF T** J*** H***,卷宗号“TJH-3”、”TJH-4”)。
宣誓人原告方的律师,系香港律师(solicitor)、英格兰与威尔士律师,自1980年始持续在香港执业,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
名片体现签约在场人有: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一方人员:**国际法律事务所合伙人何**律师(台湾大学法学博士)、黄**律师(台湾大学法律学士、政大国贸商学硕士);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副所长马**;(此外还有宣誓人T** J** H***在场)。
台湾唯冠一方人员:**专利商标事务所总经理M*(地址:深圳市**区**路**大厦**号)。
此证据重点说明:1、台湾唯冠方代表,其(授权书上的)正式身份为台湾唯冠法务部处长、个人商务名片上的身份系深圳一家中介事务所的总经理。
2、原告方有庞大的专业律师团队的介入,发生张冠李戴的荒唐转让,其主要责任方显然是原告方。
四、原告关于自己律师不懂中文而导致商标转让主体辨认混淆之解释,更是荒唐。
在整个事件中,原告方可谓精心策划:所谓的原告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原告香港案件中自己的说法,在整个过程中,有庞大的律师队伍支撑:美国律师不言而喻,有英国律师、香港律师,还有至少三位台湾华人律师参加。
除了上述名片记载的何**律师、黄**律师外,在本案中的“邮件”中,还可看到原告方何**(J** H*) 律师及林**(J** L**)律师参与商标收购的记载:邮箱邮件目录中多次呈现邮箱主人与何** (J**H*) 及林**(J** L*)之间的往来(见公证书部分,原告在本案中未将此部分翻译),而2009年12月13日星期日16:16,Jonathan Hargreaves 发给H** Y***的邮件内容中也明确提及到林**律师:“来自于**律师事务所的我们的代表会于明天联系您。
若您能向该代表(我相信将会是林小姐)回答…..”。
简言之,过失的主要责任在原告方。
其他证据已经反驳,不再赘述。
特别说明:本代理词中对邮件内容的部分引用,仅仅用于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对原告的主张进行驳击,并不表示对材料本身的认可。
该类材料均没有本案被告授权代表的参与,与我方无关,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均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第二部分被告方法律观点一、我方从未授权任何人转让IPAD商标。
如前所述,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为《协议》、《授权书》、金额为35000英镑的巴克莱银行汇票、所谓的电子邮件。
而《协议》中的出让方、《授权书》中的授权人、银行汇票记载的收款人均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湾唯冠。
所谓的电子邮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代理词前段已有详述,仅仅补充一点:客观上,原告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在与台湾唯冠整个交往中,从未将电子邮件当做效力文件,也并不在意台湾唯冠授权代表日常在何处活动----是台北还是大陆,而关注的是法律的核心问题:即签约代表是否得到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
原告二在邮件中曾明确询问HUY YUAN 是否得到该公司的授权(HUY YUAN明确回复自己不是授权代表),原告二在2009年12月8日11:05邮件中又特别明确地询问 MAI 先生是否得到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并且强调一定要唯冠电子股份公司的授权证明。
而电子邮件不作为效力文件,也是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台湾唯冠交往中双方的共识-----此前台湾唯冠联系人HUY YUAN也反复特别强调这一点。
HUY YUAN电子邮件尾部均带有提示:“任何在本信件内容中的非官式意见、结论和其他资讯,不得视为代表唯冠或其子公司之立场或意见,除非有独立于此邮件之外的唯冠全权代表的另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