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诉唯冠商标权属纷争案
000苹果公司与深圳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给我一个商标,我可以“起死回生”前言近期,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引起的商界、法律界、IT界的热切关注。
本文简要阐述媒体报道、深圳中院一审判决的事实,并谈谈个人看法。
一、此案看点看点一:苹果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是否犯了“低级错误”。
看点二:金融危机后,欠一屁股债的深圳唯冠,能否利用IPAD商标索赔,获得“重生”。
二、此案简介(一)当事人原告: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二)诉争标的IPAD商标权(三)争议焦点1.苹果公司和台湾唯冠签署的IPAD商标转让权合同对深圳唯冠公司有无约束力;2.苹果公司主张的表见代理是否成立。
(四)案件经过如果没有新闻报道,我也不知道最早在中国内地注册“IPAD”商标并非美国苹果公司,而是潜伏在深圳的、债台高筑、濒临倒闭的唯冠公司。
从2000年开始,香港唯冠国际麾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域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
在唯冠注册IPAD商标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
2009年,台北唯冠将其拥有的IPAD商标权以3.5万英镑转让给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苹果公司的壳公司)。
但苹果公司却在合同签订时忽略了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的所有权并不在台北唯冠的手中,而是在深圳唯冠手中。
2011年12月,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的“IPAD”商标权争夺案,苹果一审败诉(判决全文见:/tele/2012-02-20/1154613.shtml)。
该案终审已于上月29日在广东高院开庭,但未当庭宣判。
三、此案启示(一)“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上”唯冠国际曾经一度是全球著名的显示器生产商,然而,2008年突如其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唯冠国际最大客户宝丽来破产,欠款无法收回,公司经营开始由盛转衰。
这提醒我们“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上”,不要将全部业务寄望于一个客户或几个客户,而应当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去建立更加多的客户、业务来源。
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权之争的深层次思考

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权之争的深层次思考作者:张隐波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深圳唯冠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权争议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笔者对法院的判决和争议事实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关键词】唯冠;苹果;IPAD商标;侵权1 案情回放2001年—2004年,深圳唯冠的母公司——台湾唯冠分别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共计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台湾唯冠向英国IP公司转让了“IPAD”商标,2010年4月,IP公司将IPAD商标权转让给苹果公司。
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近日,随着深圳唯冠公司诉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苹果的败诉,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苹果“IPAD”平板电脑下架,暂停销售的情况。
苹果这个全球市值最高的企业就此偃旗息鼓,放弃对“IPAD”商标的使用,还是抗争到底,继续使用该商标,事情会出现怎样的结局,这成了国内诸多媒体关注的焦点。
笔者从知识产权法律的角度来考虑从这一事件中引申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2 商标权具有严格地域性2001年,深圳唯冠就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成功注册了“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获得两个商标的专用权,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行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
通俗地讲就是“在哪个国家取得权利就在哪个国家受到保护”。
跨国企业要使其商标权在产品销售的国家获得保护,扩大商标权利的地域性,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
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所在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将商标权利延伸至产品所销售的领土。
20130328:最高法院公报三起典型商标侵权案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网址:/article/detail/2013/03/id/932621.shtml责任编辑:陈秀军净化市场规范秩序积极护卫品牌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3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商标权案件审理实践。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属于重大调解典型案例,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探索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后果严重,几乎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体现出人民法院遏制恶意抢注的司法导向和态度。
一、苹果唯冠“iPad”案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重大调解典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责任编辑:陈秀军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国注册了涉案两“iPad”商标。
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希望能够购买所有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
经磋商,2009年12月17日,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为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iPad商标。
2010年2月,IP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向苹果公司转让涉案两商标。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iPad”商标归其所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构成表见代理,故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IPAD案件对于整个业界影响极大。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行业巨头,在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注册的情况下,与唯冠集团进行了关于IPAD商标的交易。
交易涉及全球各个国家的IPAD 商标权。
交易已经完成,苹果方以3.5万英镑的价格买入了唯冠的IPAD商标。
但是为什么唯冠又提起了苹果的侵权诉讼,最终苹果方以和解方式赔偿了唯冠6千万美金。
那么IPAD 商标案究竟如何?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唯冠台北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IP公司)。
深圳唯冠表示中国国内的两项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所有,台湾唯冠无权将苹果商标转让给苹果方。
苹果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
苹果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订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苹果方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该案。
同年12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通过商业方式获取他人商标,应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要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且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商标权转让才生效。
中国国内两项IPAD商标没有经过必要的行政转让手续,所以没有发生商标转让行为。
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不成立。
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ipad商标案

案件直播
本案是一个吸引了全球目光的 案件,如果本案的当事人不是 苹果公司,如果不涉及到iPad 产品,是否还会有这么受关注 ?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 为苹果公司的产品受到消费者 喜爱,而iPad商标的价值是苹 果公司创造的。 一审判决令我们失望,如 果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将iPad商 标归唯冠所有的话,对苹果公 司是极不公平的。希望二审法 院给予苹果公司公平公正的判 决结果。
隐名代理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Sub Title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1、对我国企业发展 的启示 2、知识无国界, 知识产权有国界
3、了解现代公司制 度
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启示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 。 享受的专有权利。 我国的商标法, 与世界大多数国 家一样,采用“ 注册先得”的游 戏规则
唯冠国际ceo:杨荣山
2.案件始末
4. 2010年4月7日,IP公司与苹果公司签署协议,以10英 镑的象征性的价格转让所有其取得的“iPad”商标相关权益 。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 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然而,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 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 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
2.案件始末
7.二者开始在法庭正式针锋相对
苹果 深圳唯冠
2.案件始末
2010年4月19日 ,深圳中院开始 受理此案。
2011年2月23 日
三 次 开 庭 审 理
2011年10月18日
2011年8月21日
2.案件始末
期间,双方发表声明
苹果
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看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侵权案

创新
对 唯冠商标权的侵犯。
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4 ) 该商标作为驰 名商标受保护的记
录 ;( 5 ) 该商标驰名 的其他 因素” 。 根据法 条的规定 , 我们
| 三 、 具体分析 i P a d案中商标 权侵权应 该如何 确定
商标 法对商标权 的保 护不够完善, 反不 正当竞争法起 到 了兜底 保护的作用。 但 是, 根据反不正当竞 争法 的立法原 则, 其主要禁止的是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 公认商业 道德 的行
小结
这一案例对 我 国家 电行业企 业的最大警 示在于: 商标 转让中的双方, 一定要知晓商标的地域性概念, 即一个 国家 或地区依 照其本国的商标法 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 的
商标权 , 仅在该国或该地 区有效 。 而一个商标能否在某个国
家 获得保 护取决于该商标是否符合 该国法律规定 的保护 条 件。 在中国实行 “ 注册在先原则” , 即只有在先获得 商标局颁 发 的商标注册证 书后才对商标享有专用权, 而美国等 国家实 行“ 使用在先原则” , 即对商标在先使用且达到一定条件 时 才可能对商标享有专用权 。 家电企业要使其商标权在所销售 的国家获得保 护, 扩大商标权利 的地域性 , 就必须通过一定 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 : 第一种方 式, 直接向需要获得保护 的国家或地 区的有关机关申请注册; 第二种方式 , 利用国际 条约进行注册, 主要包括马德里、 欧盟商标 、 非洲知识产权 组织、 非洲地 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4 大体系申请注册。 无 论是小公司还 是世界跨国公司, 在知 识产权 的游 戏 规划面前, 都没有法律豁 免权, 我 国家电企业尤其是中小企 业对商标不够重视 , 甚至认为商标就是公司商品的一个简单 标志 , 但这一案例中的i P a d 商标就关联 了巨大利益 , 希望这
ipad商标侵权案

原告唯冠方面的诉求包括:要苹果停止销售带有iPad商标的产品,拆除店面的相关标识,销毁相关宣传品以 及在媒体上刊文消除影响,赔偿诉讼费用一万元等等。
被告苹果方面出示的一个证据是涉及到关键的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的转让协议呈批表,有深圳唯冠的负责 人杨荣山在这个表上批了“准”字。
目前举证质证的环节已经完成。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请法院驳回原告“禁售令”诉讼请求,并 且终止本案的审理。
这意味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圆满解决。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在今年2月29日公开审理此案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 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目前唯冠公司债权人已达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 诉讼前,涉案商标已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一旦该商标价值发生贬损的话,将会导致债权人更大损失。
事件简介
2010年,苹果向法院请求判决“i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在2010年4月19 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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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诉唯冠商标权属纷争案制作人:余清影,许婷,苏秀丽苹果诉唯冠商标权属纷争案目录一、案件背景 (3)二、相关简介 (3)三、案情介绍: (3)附:案情关系图 (6)四、案情发展 (7)五、案例中涉及的商标 (8)六、案情分析 (11)七、庭审辩护阶段 (13)八、判决结果 (14)九、判决影响 (15)十、苹果诉唯冠权属纷争启示 (15)十一、小组总结 (16)一、案件背景“iPAD”商标的争议由来已久。
从2000年开始,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而当时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 平板电脑产品。
二、相关简介苹果公司:原称苹果电脑公司,是全球第一大手机生产商,是全球最大的PC厂商,也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其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
苹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接力于1980年代持续发展。
最知名的产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电脑、iPod音乐播放器、iTunes商店、iMac一体机、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等。
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
2012年2月底,苹果市值在派息预期的刺激下大涨,一举突破5000亿美元关口。
唯冠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
提供显示类产品,产品在超过50个国家上市,世界各地均设有业务人员。
由于资金问题,唯冠股份于2010年8月2日停牌。
2001年6月和12月,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分别在中国商标国际分类号第9类(即电子产品)上获得了"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主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三、案情介绍:近日,广东省高院揭秘苹果诉唯冠Ipad权属纠纷案。
一边是世界市值第一的公司,另一边是濒临破产的企业,无论是“狮子大开口”还是“蚂蚁撼倒大象”,该案的成功调解开创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2012年12月7日,苹果公司(Apple Inc)的Ipad4和Ipad mini登陆中国大陆市场受到热捧。
苹果官网显示,就在数月前,苹果公司的Ipad产品面临被迫下架和巨额罚款的危险。
撼动这个巨头的竟然是濒临破产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公司”)。
成立于1989年的唯冠公司曾经是世界五大显示器制造商,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英国等11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7处分公司或子公司。
其董事会主席及CEO是杨荣山。
2008年底,苹果公司发现其要注册Ipad商标已在2000年被唯冠公司注册。
为求获得该商标,苹果公司在英国注册成立了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由其代表跟英国唯冠公司洽谈Ipad 商标转让事宜,他明白如果由其自己出面来谈,Ipad的转让价格肯定水涨船高。
2009年8月,IP公司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希望能购买所谓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的邀约。
经过多番磋商,同年10月21日,英国唯冠公司通知IP公司需要与其中国的同事洽谈商标转让。
之后参与商谈的自称为唯冠员工的袁辉成为关键人物袁辉多次使用深圳唯冠公司的电子邮箱与IP公司继续商谈,内容包括转让中国等8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的10个Ipad 商标,其中包含了引发本场诉讼的登记注册在深圳唯冠公司名下的2个商标。
双方就以3.5万英镑对价一揽子转让全部10个Ipad商标达成一致意见后,袁辉提供由其上司麦世宏在台湾与IP公司签署商标转让协议。
2009年12月,台湾唯冠公司董事长杨荣山代表公司签署书面授权,授权该公司法务部部长麦世宏代为签署上述转让协议。
同月23日,双方正式签署转让协议,IP公司随后向台湾唯冠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对价款。
2010年2月,IP公司又以10英镑的对价将上述10个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至此,苹果公司浮出水面,并开始部署平板电脑Ipad1在全球的销售。
同年4月3日,Ipad1一上市就遭市场哄抢。
当苹果公司依据商标转让协议要求深圳唯冠公司配合过户Ipad商标时,对方非但不认账,还以侵权为由反咬一口。
苹果公司与IP公司一怒之下于2010年5月24日将深圳唯冠公司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苹果诉求判令涉案商标归其所有;赔偿其调查费、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2011年底,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苹果的败诉吸引了世界的目光。
新Ipad正筹划在中国大陆上市,苹果公司有点骑虎难下了。
附:案情关系图四、案情发展五、案例中涉及的商标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申请表深圳唯冠与苹果的ipad 商标对比:深圳冠唯科技注册的ipad商标苹果公司的ipad六、案情分析从深圳唯冠、台湾唯冠、英国IP公司、以及“Ipad”商标的注册、转让、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诉讼情况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深圳唯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处理公司一切事务,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核准注册成立的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虽然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但两者均作为唯冠国际公司的子公司,两者均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深圳唯冠的经营行为不受台湾唯冠的干涉,台湾唯冠对外经营行为,对深圳唯冠不产生法律效果,台湾唯冠只能对拥有所有权的产权享有处分权。
第二,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对第三人创设权利义务,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009年底,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体是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不论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的协议内容如何,两者均不得对第三人深圳唯冠创设权利义务。
协议中有关深圳唯冠的权利义务内容对深圳唯冠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深圳唯冠拥有大陆“Ipad”商标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先注册原则,谁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满足商标授予条件的情况下,谁将被授予注册商标专有权。
只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才考虑谁使用在先。
早在2001年,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深圳唯冠已经获得“Ipad”商标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而苹果公司Ipad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远远晚于深圳唯冠获得“Ipad”商标的时间。
虽然“Ipad”商标的知名度与苹果公司的杰出贡献不无关系,但这不能从法律角度改变“Ipad”商标的归属,苹果公司的推广宣传只能看做是“为他人做嫁衣”。
第四,商标具有地域性,超出核准注册的地域范围,将不受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地域性。
几经转手,苹果公司获得了原归属于台湾唯冠的商标权,包括在其他地区的“Ipad”商标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苹果公司取得了“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商标专有权。
即使“Ipad”商标在甲地区核准注册,但该商标未在乙地区核准注册,则“Ipad”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不能以该商标已在甲地区核准注册,而当然认为其获得了该商标在乙地区的商标权,也不能据此对抗他人在乙地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要求乙地区对该商标予以保护亦没有法律依据。
七、庭审辩护阶段苹果公司认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传来取得。
基于事实,唯冠控股、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显然已同意转让所有商标(包括涉案商标)给原告IP公司。
唯冠公司也同意将涉案商标列入书面协议和签署中国国家转让协议。
苹果IP公司转让所已经完全支付了有商标的对价。
因此,唯冠公司应当履行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原告IP公司的义务。
苹果IP 公司将依协议取得的所有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苹果公司。
因此,苹果公司去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符合法律规定。
为维护苹果公司的合法权益,苹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唯冠公司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唯冠公司认为:一,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唯冠公司于2010年6月在国际商标分类在第九类上获得了IPAD 商标,注册号为第1590557号,唯冠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在国际商标分类在第九类上获得了“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1682310号;二,唯冠公司获得涉案商标专用权后即在其自行研制、开发的专业高清液晶彩色显示器上使用该商标,并将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同时,唯冠公司还授权其他企业在不同类型的电子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三,原告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世界市场销售上述商品。
唯冠公司获悉后向苹果公司提出,唯冠公司为涉案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并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是苹果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四,苹果公司所主张的商标转让合同等证据与唯冠公司无关,苹果公司主张的表见代理明显不能成立。
八、判决结果2011年底,原告苹果公司诉被告唯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是:IP公司、苹果公司要商业获取他人商标,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转让手续。
本案中,商标转让合同是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之间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无约束力。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600元,由原告承担。
———摘自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败诉后苹果不服,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调解在近乎与外界隔离的情况下进行,除了合议庭法官外,双方只有极高层的人员直接参与。
最终,苹果公司答应支付6000万美元的对价,而Ipad商标归其所有,深圳唯冠公司接受了苹果公司最终提出的调解条件。
同年6月25日,广东高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正式生效。
随后,苹果公司按调解书要求向广东高院指定的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
2012年7月2日,国家商标局签收了法院的裁定书,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至此圆满解决。
广东省高院称,高院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业内人士称,该案成功调解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开创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九、判决影响在2013年北京时间1月19日,据国外媒体报道,与唯冠解决iPad商标纠纷案后,苹果很想继续加强其主要产品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涉及ipad的专利。
苹果近日就向中国版权局递交两项ipad商标设计专利。
报道称,苹果递交的两项外观商标一个黑白相间,另一个全彩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