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冠 苹果IPAD商标 香港法院中文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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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IPAD案件对于整个业界影响极大。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行业巨头,在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注册的情况下,与唯冠集团进行了关于IPAD商标的交易。

交易涉及全球各个国家的IPAD 商标权。

交易已经完成,苹果方以3.5万英镑的价格买入了唯冠的IPAD商标。

但是为什么唯冠又提起了苹果的侵权诉讼,最终苹果方以和解方式赔偿了唯冠6千万美金。

那么IPAD 商标案究竟如何?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唯冠台北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IP公司)。

深圳唯冠表示中国国内的两项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所有,台湾唯冠无权将苹果商标转让给苹果方。

苹果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

苹果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订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苹果方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该案。

同年12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通过商业方式获取他人商标,应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要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且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商标权转让才生效。

中国国内两项IPAD商标没有经过必要的行政转让手续,所以没有发生商标转让行为。

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不成立。

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

iPad商标争议之法律解读

iPad商标争议之法律解读

iPad商标争议之法律解读作者:章欣贝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3期【摘要】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关于iPad商标权之争议广受关注,不仅对簿公堂,在行政及其他方面也打起了战争,各经济学者均呼吁须关注商标权益问题,然解读iPad商标争议须从法律角度入手,通过了解案情及背景,解读法院判决,对商标权、恶意抢注及商标侵权等进行法律解释,才能完全了解双方当事人在该争议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做出分析与预期。

【关键词】iPad商标;唯冠公司;恶意抢注;商标侵权一、案情简介由2010年至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与苹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关于iPad商标权之争议(双方争议之两项商标在以下仅用iPad商标指称)仍未尘埃落定,该起争夺案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

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注册iPad商标。

2001年至2004年,台北唯冠在多国先后注册了iPad商标。

2009年,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北唯冠)同意把在多国注册的iPad商标以3.5万英镑转让给一家为苹果公司所控制的,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的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

2010年4月,苹果公司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要求确认其为iPad商标在内地的专用权人。

深圳中院判决驳回苹果公司诉讼请求,确认了深圳唯冠对iPad内地商标的所有权。

随后,苹果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二、双方争议法律解析苹果公司的商标权乃是从台北唯冠处收购,这是否就意味着,iPad商标的中国大陆地区商标权,仍在深圳唯冠手中?若是如此,案情应当很是清楚,又何来商标权属之纠纷呢?查公开信息可知,1989年唯冠科技集团在台北创立,1997年以唯冠国际的名义在香港上市。

深圳唯冠与台北唯冠均是香港唯冠国际的全资子公司。

两公司虽同属香港唯冠的子公司,却各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许可的前提下,代理另一方的任何法律行为都属无权代理。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作者:孙文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03期从法理的角度上看存在两个iPad商标,一是注册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商标。

这个案子最大的冲突其实是注册商标和因使用而获得的商标的价值冲突,这涉及商标权的本质说。

使用并且产生出商业价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注册只是意味着你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力。

而唯冠在所有的案件中为何没有要求赔偿,因为他没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质商标权。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如果你只有一个商标而没有去使用,是达不到赔偿条件的。

所以从《商标法》的本质来看,深圳唯冠确实有注册商标权,但苹果公司通过产品、品牌广告宣传等获得了市场知名度,我认为其实他也获得了某种商标权。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注册在先,但是毫无置疑,苹果公司的iPad知名在先。

法律的源泉有两端,一端是依法申请获准,履行程序性权利就获得的初始的、但是我认为是弱化的注册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三修征求意见稿中也谈到,如果注册商标没有使用,即使侵权成立也没有赔偿,最多支付一些合理费用,所以这个权利一定程度是弱化的权利。

而另一端是因使用而产生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度的商标,我认为这才是《商标法》立法保护的本意和初衷,是要重点保护强化的。

另一方面,因为iPad太抢眼了,使得它的名称不再是一个很狭义的商标,而是逐渐演变为一种“通用名称”,不再区别商品的服务和来源,而是指一类商品。

如果iPad被认定为通用名称,那么他就属于公众,不再属于任何人。

游闽键: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iPad商标到底归谁,有两层含义:一是注册的,二是使用的。

回归到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到底我们的商标保护的价值走向是什么?商标本身是区别产品来源、产地、生产者的一个标识。

那么显而易见,把生产者和iPad这个标识连接起来的不是唯冠,而是苹果。

于国富: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深圳唯冠的方面来说,别期望对苹果要价太高,否则可能真的逼苹果iPad退出中国市场,而如果苹果放弃iPad大陆商标,这一商标对深圳唯冠的价值也不会太高了。

ipad商标案

ipad商标案

案件直播
本案是一个吸引了全球目光的 案件,如果本案的当事人不是 苹果公司,如果不涉及到iPad 产品,是否还会有这么受关注 ?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 为苹果公司的产品受到消费者 喜爱,而iPad商标的价值是苹 果公司创造的。 一审判决令我们失望,如 果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将iPad商 标归唯冠所有的话,对苹果公 司是极不公平的。希望二审法 院给予苹果公司公平公正的判 决结果。
隐名代理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Sub Title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1、对我国企业发展 的启示 2、知识无国界, 知识产权有国界
3、了解现代公司制 度
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启示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 。 享受的专有权利。 我国的商标法, 与世界大多数国 家一样,采用“ 注册先得”的游 戏规则
唯冠国际ceo:杨荣山
2.案件始末
4. 2010年4月7日,IP公司与苹果公司签署协议,以10英 镑的象征性的价格转让所有其取得的“iPad”商标相关权益 。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 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然而,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 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 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
2.案件始末
7.二者开始在法庭正式针锋相对
苹果 深圳唯冠
2.案件始末
2010年4月19日 ,深圳中院开始 受理此案。
2011年2月23 日
三 次 开 庭 审 理
2011年10月18日
2011年8月21日
2.案件始末
期间,双方发表声明
苹果

ipad商标侵权案

ipad商标侵权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悉,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正式生效。 日前,苹果公司已按调解书的要求向广东高院指定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并于6月28日向该案的一审法院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 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告唯冠方面的诉求包括:要苹果停止销售带有iPad商标的产品,拆除店面的相关标识,销毁相关宣传品以 及在媒体上刊文消除影响,赔偿诉讼费用一万元等等。
被告苹果方面出示的一个证据是涉及到关键的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的转让协议呈批表,有深圳唯冠的负责 人杨荣山在这个表上批了“准”字。
目前举证质证的环节已经完成。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请法院驳回原告“禁售令”诉讼请求,并 且终止本案的审理。
这意味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圆满解决。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在今年2月29日公开审理此案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 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目前唯冠公司债权人已达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 诉讼前,涉案商标已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一旦该商标价值发生贬损的话,将会导致债权人更大损失。
事件简介
2010年,苹果向法院请求判决“i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在2010年4月19 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2013.3.2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

(2013.3.2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

(2013.3.2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
3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商标权案件审理实践。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属于重大调解典型案例,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探索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后果严重,几乎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体现出人民法院遏制恶意抢注的司法导向和态度。

苹果侵权案

苹果侵权案

定义“iPad商标侵权案”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科技或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

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

2012年2月,唯冠要求在上海地区禁售iPad的听证会结束,苹果提请驳回禁售令。

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IPAD商标纠纷。

事件详情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 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 相关产品。

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深圳唯冠起诉深圳国美的案子也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3]2012年2月29日,二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结[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商标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诚实信用原则一、争夺案的由来和发展(一)2000年,当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上述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董事长都是杨荣山。

(二)2009年8月,苹果在英国聘请一家律所成立IP申请发展公司(IPADL)向唯冠英国公司发出收购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标的询问,并于2009年12月23日与被唯冠国际CEO 和主席杨荣山授权的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收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英国IP公司向其支付了3.5万英镑的转让费用。

唯冠与苹果商标权纠纷案

唯冠与苹果商标权纠纷案

一个是全球最具品牌的电子巨头,一个是负债累累、即将破产的濒危企业。

当骄傲的巨头遇上亡命的“陌路狂徒”,这场“iPad”商标抢夺战就变得精彩纷呈、结局难料,它们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利益博弈?就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唯冠深陷“案中案”“iPad”之争波澜再起IPad——苹果公司推出的平板电脑,是近几年电子产品市场上的新宠,占据了中国大陆平板电脑市场70%以上的销售份额,也是苹果公司最受欢迎的产品之一。

近期,苹果和唯冠之间ipad商标纠纷又让iPad热度再升。

在这场由商标权引发的纠纷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博弈。

苹果用iPad商标向中国人展示了其领先世界的科技与创意,而中国人也将对苹果产品的信赖与认可寄托在“iPad”中。

然而很少有人知道,iPad商标最初不是苹果的,而是由香港唯冠国际注册的。

在2009年,苹果通过英国的IP公司用3.5万英镑购得台北唯冠的iPad全球商标。

但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在深圳唯冠手中,而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同为香港唯冠国际的子公司,并无隶属关系。

为了取得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专用权,2011年4月,苹果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唯冠,请求获得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专用权。

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重创,此时的唯冠已负债累累,濒临破产。

其大部分资产已作为抵押被银行冻结,因其无力偿还台湾富邦债务,被富邦告上法庭并提起破产申请。

为了摆脱危机、挽救企业,唯冠将目光投向了价值巨大的“iPad”商标,迅速通过司法、行政、海关等多种手段全面展开对苹果的攻势。

一审中唯冠以压倒式优势获胜。

这个商标权纠纷案堪称经典,我们无从考量,更无法预知结果,但是苹果与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权之争折射出商标博弈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令人深思。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跨法域的商标保护新问题,而中国市场的商标权纠纷尤为突出。

中国品牌研究院调研结果显示,早在十几年前中国知名商标就已经开始在国外遭遇抢注,如“同仁堂”商标、天津著名品牌“狗不理”包子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先后被在国外的经销商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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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art201202_1_2_73586.htm档案号:HCA739/2010高等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审判词案件编号:2010年739号第一原告:APPLE INC.第二原告: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第一被告:PROVIEW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PROVIEW ELECTRONICS CO., LTD.(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PROVIEW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第四被告:YANG LONG-SAN, ROWEL(杨荣山)第五被告:YOKE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唯冠光电照明(深圳)有限公司)主审法官:Hon Poon J.聆讯日期:2011年6月28日裁决日期:2011年6月28日陈述裁决理由日期:2011年7月14日裁决理由:1. 此乃本法官于2011年6月28日批准的非正式审讯强制令之申请,兹将裁决的理据做出陈述。

2. 做出本裁决的相关的背景资料依据,撮要如下。

A. 背景资料A.1.有关联的各方3. Apple(苹果公司),1977年1月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一家国际知名企业,从事设计、制造、销售各类创新产品,包括计算机、iPod媒体播放器、iPhones和iPad等产品。

IP公司,一家于2009年8月在英国注册的公司,是苹果公司特别因获得”iPad”这个商标为目标而设立的公司。

他们两家公司是本案的原告。

4. 被告方全部来自于Proview Group(唯冠集团)。

唯冠集团是一家显示器制造商,主要产品包括LCD显示器、CRT真空管显示器、平板数字产品等,唯冠在世界各地包括台湾、中国大陆(深圳和武汉)、香港以及欧洲拥有生产基地和办事处。

该集团成员由唯冠控股(Proview Holdings)控股,唯冠控股在百慕达群岛注册登记,同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5. 杨荣山,台湾人,是唯冠集团的创始人,他由始至终都是唯冠集团的主席兼CEO,直至他2010年8月2日被判破产清盘。

与本案有关联的唯冠集团下属公司有台湾的唯冠电子、深圳唯冠科技、深圳唯冠光电照明,杨荣山自始自终都是台湾唯冠电子的负责人兼董事,他也是两家深圳唯冠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兼主席,在公司进入破产阶段之时杨荣山的职务仍然未变。

A.2 争议焦点6. 2010年1月,苹果公司发布其新产品iPad牌平板电脑,iPad首先于2010年4月3日在美国开始销售,一个月之后陆陆续续地在全球其他地方开始售卖,该产品在全球热销,截至到2010年6月,仅美国市场就售出逾一百万台之多,成绩斐然。

7. 在筹备iPad上市之前,苹果公司对全球各地的”iPad”商标注册问题做了仔细地研究调查,并决意全面收购”iPad”注册商标。

如B&M律师对本案的证词所述:-“17. …苹果产品乃全世界众消费者翘首以待之热门货,他们时刻期待着苹果发布新产品,也是各媒体广泛关注的焦点。

因此,当苹果推出某新的产品的时候,苹果都面对着双重挑战–产品保密(包括产品功能、名称、商标);及确保产品投入市场之时,该产品拥有其合法的名称及注册商标。

为满足第二个挑战,苹果公司尤其地注重在新产品发布和投入市场之前,必须解决全世界的商标注册问题。

可是,要产品保密及隐密苹果公司,必须假手一家专门的公司来完成商标注册这个工作。

据我从事16年律师的经验,特别是具7年商标注册经验的我认为,透过这种特殊的载体进行注册商标的买卖,能保证驰名大企业及其新产品秘密不被泄漏出去,在国际上这是惯常的做法,这种做法在中国大陆尤为常见。

18. 于是,自2009年,苹果公司透过律师和代理,开始对”iPad”注册商标进行调研…准备将iPad商标用在2010年年初将发布的新产品上。

”8. 调查发现唯冠集团是该商标在八个国家或地区的拥有者,包括两个商标在中国大陆注册,注册号: 1590557,和1682310。

商标买卖交易谈判,由苹果和IP公司委派的代理,跟唯冠集团的代表自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进行。

最终,IP公司与唯冠控股、唯冠电子、及唯冠深圳(下称“合同被告人”)于2009年12月达成协议,“合同被告人”同意出售、转让及授权该商标给IP公司,作价35000英镑。

9. 起草正式合约的工作是苹果和IP公司负责,在合约的具体落实各国家商标转让,有“合同被告人”的参与,误导了IP公司相信其名下所有的注册商标,特别是包括中国大陆商标,均为“唯冠电子”注册及拥有。

根据2009年12月23日执行的落实各国家商标转让正式合约中,明确标明唯冠电子是商标的拥有者,其中亦包括了中国商标,同时唯冠电子保证其名下的商标,包括中国商标,均系无条件的、唯一的拥有者,各国家商标转让里面包含中国商标,也明述唯冠电子是中国商标的持有人。

可是,自2010年1月苹果公司宣布推出iPad产品之后,发现其中国商标是由唯冠深圳拥有,中国的国家商标转让因此不能转让给IP公司。

10. 苹果及IP公司于是向“合同被告人”投诉及告知其中的错误,但“合同被告人”拒绝修改其错误,反而要求苹果公司支付一千万美元购买中国的商标。

11. 2010年3月24日,苹果及IP公司透过B&M律师向“合同被告人”发出律师信,要求将中国商标过户给他们,但遭到拒绝。

B.申请临时禁令救济B.1 事件起源12. 自2010年4月,传媒间偶然地报道中,建议唯冠集团,即唯冠控股和唯冠深圳可以把中国商标出售或处理掉。

在B&M律师的施压下,唯冠控股及唯冠深圳于2010年4月9日给予答复承诺中国商标不会于2010年4月30日前售卖。

之后2010年4月29日,唯冠深圳透过律师再确认不会在2010年5月31日之前卖掉或处理中国商标,此举乃给出时间令双方进一步商讨解决商务上的争议。

13. 有媒体无视唯冠的上述表示,仍报道了唯冠控股及唯冠深圳可能会售卖或处理掉中国商标这个事件。

在B&M律师的要求下,唯冠深圳透过他的律师于2010年5月12日再次重申他们没打算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出售或处理有关的中国商标。

14. 与此同时,在事实上唯冠集团陷入深重的财务危机。

事实上,2010年5月12日香港证券交易所发出通告暂停唯冠控股的股票交易,在大陆对唯冠控股及唯冠深圳的司法调查程序即被启动,以求追回有价资产。

与之相关地,B&M律师发现中国民生银行已获得一份针对唯冠深圳的法庭资产扣押令(APO),该APO已于2010年3月在大陆商标注册处备案。

15. 苹果及IP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立即启动本案法律程序。

16. 2010年5月24日,他们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唯冠深圳,同时申请了APO向中国商标注册处备案。

APO备案申请于2010年6月12日受理,但须同时受制于其他大陆银行的APO备案申请。

17.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唯冠深圳违背了他的承诺,事实上于2010年5月7日向中国商标注册处提交申请,欲将该商标转让给唯冠光电照明。

B.2. 诉讼申请18. 2010年6月2日,苹果及IP公司单方面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救济,针对唯冠控股、唯冠深圳、杨荣山和唯冠光电照明转让的中国商标的保护,主审副法官Carlson批准了申请。

19. 2010年6月3日,苹果及IP公司单方面申请传票送达,首场聆讯安排在2010年6月11日举行,主审法官是Sakhrani J。

20. 唯冠深圳和唯冠光电照明缺席聆讯。

法官Sakhrani J.于是颁发临时性禁令救济,有效期至该案件聆讯或者另行颁令为止。

21. 唯冠控股和杨荣山出席了聆讯,控辩双方辩论之后,法官Sakhrani J.颁令,于案件结案前,唯冠控股不得买卖此中国商标,杨荣山不得招致、协助、授权唯冠控股、唯冠深圳及唯冠光电照明买卖此中国商标。

然后法官指令证供存档,择日开始进行正式聆讯。

C. 正式聆讯22.正式的聆讯由本法官主持。

23. 杨荣山代表他本人和唯冠控股于2010年7月30日准备了一份书面誓词。

誓词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在香港注册律师面前做出。

此举明显地不会被法庭接纳。

(见Top Flying Investment Ltd v Open Mission Assets Ltd [2006]4 HKLRD 83案例,参考记录McCoy, SC第30-32段)。

原告方的B&M律师已告知杨荣山的代表律师上述的瑕疵,但杨荣山的律师并没有尝试去更正该错误。

鉴此,唯冠控股和杨荣山本人都没有任何证据呈交本法庭。

24. 另据悉,杨荣山于2010年8月2日被判破产,苹果及IP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停止了对他个人的诉讼。

25. 2011年6月20日的信函中,唯冠控股透过他的律师指出,不反对聆讯中所做出的颁令。

26. 本法官做出裁决之前余下要考虑的,是怎样处理杨荣山的问题,他现在代表的是自己,他没有在聆讯时出现在法庭。

D. 裁决D.1.可适用的原则27. 本案已有案例自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AC396。

简单的说,原告须提供下列材料:(1)尝试索偿是十分艰难的问题;(2)原告若没有禁令将面临无法弥补的损失;(3)禁令对被告不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4)如果(2)和(3)项无法定论,适当地考虑利益平衡或者司法平衡,而做出禁令。

下面讨论一下各个项目。

D.2. 尝试索偿是十分艰难的问题28. 苹果及IP公司的法律行动是因为D.2.a. 合同被告人的违约29. 很明显尝试索赔是十分艰难的问题,合同被告人错误地违背合约,拒绝兑现他们的义务,将中国商标转让给IP公司。

D.2.b. 不合法的即表示阴谋30.要指证一个阴谋,原告须提供下列元素:(1)由两个或多个单元的组合体或者一个合约体;(2)有意图去伤害、谋财;(3)依照其组合体或合约体去意图实施有些对应的行为;(4)令原告受到损失或伤害之结果。

参照Bullen&Leake& Jacob’s Precedents of Pleadings 15th Edn, Vol. 2,第50-01.1段。

31. 一个组合体而导致毁约阴谋是一种可被起诉的罪行。

一个团伙导致的阴谋有可能他并非合约的其中一方,甚至他不能在毁约的过程中起到任何的作用,但是他若纯粹地加入了该组合,参与共同的设计,与该团伙共同造成毁约之行为。

见clerk &Lindsell on Torts 20th Edn,第24-103段。

32. 一间公司,一个独立的法人代表,可与其他的董事合谋;即可认定该公司只有一个董事管理或操控交易或者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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