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的函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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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一张图看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步骤

【干货】一张图看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步骤

【⼲货】⼀张图看懂⾏政规范性⽂件的发⽂步骤作者:陈娅⼴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合伙⼈由⾏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政规范性⽂件,⾏政规范性⽂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件”,是指除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外,由⾏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在⼀定期限内反复适⽤的公⽂。

制发⾏政规范性⽂件是⾏政机关依法履⾏职能的重要⽅式。

规范性⽂件作为法律制度的延伸,也是⾏政机关实施⾏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反复适⽤的公⽂2021年7⽉18⽇,⾃治区审议通过并公布了《⼴西壮族⾃治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壮族⾃治区⾏政规范性⽂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2021年11⽉24⽇,南宁市重新制定并公布了《南宁市⾏政规范性⽂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两份⽂件均明确了红头⽂件的制发步骤,进⼀步加强了对红头⽂件的监督管理。

根据《南宁市⾏政规范性⽂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规范性⽂件和部门规范性⽂件:市、县(市、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乡(镇)⼈民政府制定的⾏政规范性⽂件,统称政府规范性⽂件。

市、县(市、区)⼈民政府⼯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规范性⽂件,统称部门规范性⽂件。

两类⽂件的发⽂步骤有所差别。

我们在提供咨询和服务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些环节或者细节被忽略。

以下以政府规范性⽂件为例对制定流程予以梳理:1⼀、调研起草(⼀)调研进⾏调查研究,对所要解决的问起草⾏政规范性⽂件,应当对制定⾏政规范性⽂件的必要性、可⾏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等进⾏调查研究进⾏评估论证。

题、拟确⽴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预期效果、社会风险以及其他可能产⽣的影响等进⾏评估论证(⼆)起草1.这⾥⾸先需要厘清制定机关和起草单位。

制定机关。

⾏政规范性⽂件的制定机关即发⽂机关。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定政办发〔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各单位:《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8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8日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水平,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机关就人事、行政、外事、财务、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及其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文书

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文书

×××人民政府×府规登〔20××〕×号关于《》的登记报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现将×××人民政府×长×××于20××年×月×日签署的《》及其说明各一份报请登记。

(政府印章)二0××年×月×日×××××委(厅、局、办)××规登〔20××〕×号关于《》的登记报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现将×××××委(厅、局、办)主任(×长)×××于20××年×月×日签署的《》及其说明各一份报请登记。

(部门印章)二0××年×月×日3、说明格式关于《XX县XXXXXXXX办法(草案)》的说明XXXXXXXX局(办) XXX200X年X月X日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现对《XXXXXXXXX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起草经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有关问题说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

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

附件2: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规备字〔〕号签发人:关于《》的备案报告市人民政府:现将我委×年×月×日发布的《》正式文本(附文件电子版)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一式三份报请备案,该文件已经我委法制机构审核。

(委印章)×年×月×日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京发改〔〕号签发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的通知××××(发送单位):《》已经×年×月×日第×次委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委印章)×年×月×日(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文)主题词:××行政规范性文件△××抄送:市政府公报编辑部,市档案馆。

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3)关于《》的起草说明〔注:该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4)关于《》的制定依据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2345〔注:制定依据是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请按照此表要求填写。

制定依据有两个以上的,请按照依据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填写。

其中,制定依据是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的,还应当附该文件的全文。

〕。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格式(简化程序)关于《XXXX》的报备说明【模板】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格式(简化程序)关于《XXXX》的报备说明【模板】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格式(简化程序)关于《XXXX》的
报备说明【模板】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格式
(简化程序)
关于《XXXX》的报备说明
现就报备的《XXXXXXXXXXXXXXX》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该文件依据《XX法》、《XXX条例》、《XX办法》、《XXX通知》制定。

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文件第X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XX》第X条,文件第X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据《XX》,文件第X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XX》………。

二、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因为XXX(有关紧急情况说明),该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XXX 批准,文件制定程序简化。

X月X日由XX起草,X月X日至X日由法制办(处)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X条(或没有意见),采纳X条,不采纳的理由是XX。

X月X日经过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由XXX、XXX参加。

X月X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XXX签署。

文件已经在XX网(或XX公报、或XX报刊,或XX公告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XX,施行日期是XX。

该文件因为XX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针对未满30日施行的)。

因为XXX,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X年。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10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以来,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要求,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程序、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于法定职权和行政法律关系,按公文规范和程序制定,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管理对象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内容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该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并遵照执行。

(三)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屯昌县人民政府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5日屯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85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机关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二)各镇人民政府;(三)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5〕9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0日赤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办法、决定、意见、规则、规定、细则、公告、通告、规程和方案等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评估、清理以及备案上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四)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可行;(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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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的函参考格式
××局(委、办)关于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
×××字〔××××〕××号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单位制定的《×××》(×××〔××××〕××号),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的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一并备案。

附件:1.《×××》拟印文本
2.登记并备案说明
3.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单位印章)
年月日(联系人:×××电话:×××)
注:适用于县(市)区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送登记并备案。

市级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办网上报送其中的附件内容,无需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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