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公示栏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计价格[2002]792号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计价格[2002]7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5215d080eb6294dd886c46.png)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颁布单位:国发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文件颁布文号:计价格[2002]792号颁发日期:2002年05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05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我们研究制定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
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地区、各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对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2002年秋季学前( 8月引日前)建立起来。
附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广州幼儿园大全及招生收费标准

以下是为⼤家整理搜索的⼴州幼⼉园⼤全及招⽣收费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州幼⼉园⼤全及招⽣收费标准名称:洪桥幼⼉园地址:⼩北路⼩⽯街⼤⽯三巷14号电话:83565136 招⽣热线:83549421联络⼈:张园长⽇托(1-2)岁:保教费:320元/⽉, 餐费110/⽉合计:430/⽉⽇托(2-6)岁:保教费240/⽉,餐费121/⽉合计: 361/⽉全托:2岁以上(周⼀⾄周五)保教费:410/⽉餐费:210/⽉合计:620/⽉全托⼀次性收取⽤具费180/⼈,周六留园:保教费及餐费15/天备注:5-10⽉空调费10/⼈/⽉.思缓幼⼉园(从宣传单张上抄的)地址:东风西路兴隆东7号码 (六榕园区) 光孝路66号(光孝园区)电话:83332296 81085372联络⼈:冯园长吴园长保教费:3岁以下730/⽉,3岁以上690/⽉,全托950/⽉餐费:⽇托四餐9/天,全托每天五餐:10/天寒暑假不收留园费.有园服:夏装45/套,冬装50/套.兴趣班不另收费.名称:⼴东⼯业⼤学幼⼉园地址:环市东路犀⽜北街电话:37627035联系⼈:董园长托班:保教费:310元/⽉, 餐费6/天⼩,中,⼤班:保教费:230元/⽉, 餐费6/天⼊园250元的床上⽤品,幼⼉园场地较⼩春庭幼⼉园⼩班,保教费340元,餐费120元,⼀次性⽤具费200元。
加上汽车接送20元,每⽉是480元。
书费还要40元,是⼀年的。
这个幼⼉园虽然是⼩区办的,却评了区⼀级。
在⽩云区这边,算贵的。
还有280元⼀个⽉的,也是民办的。
洪德路⼩马驹福安待幼⼉园(省⼀级)公⽴有两个园校,⼩班和⼩⼩班在⼀起,中班和⼤班在⼀起保教费270元/⽉,餐费6元/天(3餐)个⼈觉得伙⾷还可以空调费:10元/⽉(5⽉开始⾄7⽉)体验、打针、外出活动费按实际⽀付兴趣班另外收费,但⽼师不会要求要参加兴趣(这点较好,不会象别的园⾮要参加⼀个才⾏)赞助费:8000/四年,⼀次性交费,中途不能退费,估计现在不⽌这个价了园⾥布局合理,活动地⽅充⾜⽼师都是教育局统⼀安排的,⽐较有耐⼼和爱⼼属于海珠区的⽼牌学校,但升级较晚是05年才升为省⼀级的,但素质不错,说和是海珠区教育局职⼯幼⼉园合并的⽼师都是跟班⼀起升班的,就是⼩班是哪⼏个⽼师,到了⼤班还是那⼏个⽼师,有利于更了解⼩孩的个性发展园⾥园长及部分⽼师都是三年⼀换,在海珠区同级别的幼⼉园⾥互换的,现这个园长个⼈觉得没有上⼀届的好地址:海珠区南华西街福安街内⼴州新星中英⽂艺术幼⼉园(私⽴)61181666 ⽩云路筑南⼤街35号(⽩云路派出所旁)学费:半托680/⽉ 全托1000元/⽉,包早、上午、午餐同下午餐,晚餐加收5元每⽇,到晚上8点。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指引一、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广州市面向社会举办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或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根据本工作指引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设立民办高等院校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办理。
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办理。
二、举办者资格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申报设立专修(培训)学院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一)的要求。
申报设立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二)的要求。
申报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三)的要求。
申报设立各类非学历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四)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五)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初级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民办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六)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完全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同时符合普通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设置标准。
申报设立普通完全小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民办小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七)的要求。
申报设立幼儿园、托儿所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的通知》(见附件八)的要求。
四、审批机关申报设立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二00四年六月十日广东省教育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培训学院/学校/中心、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站/部(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招生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的管理、监督以及违规处理由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主管机关负责。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应做到既有利于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又有利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双向选择。
第二章招生资格第五条申请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规定的基本条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主要面向本省招生。
办学规模较大,条件较好或举办我省经济社会需求紧缺专业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跨省招生。
跨省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活动。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合作举办函授站、教学点、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班等,不具备独立招生、办学资格。
在业务上应接受主办学校管理,协助主办学校完成招生、教学、管理和课程考试等组织工作。
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就读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民办高校。
第三条(收费项目)民办高校可向就读学生收取学费(非学历教育为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住宿费,以及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定价形式)民办高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民办高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定价原则)制定学费标准,应统筹考虑办学成本、教案质量、培养层次、学科专业设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体现优质优价。
制定住宿费标准,应统筹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宿服务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宿舍设备配备以满足学生学习生活基本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体现确有必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定价程序)制定和调整民办高校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委审核,由市教委报市物价局批准。
民办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市物价局、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报)民办高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近两年年度检查结论等材料。
(二)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职工人数(分专职、兼职)、按规定标准折合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
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修订)模板

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各类学生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属于学历教育的继续教育类学生。
第四条学生收费工作原则:(一)学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二)学校应通过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协助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发放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因缴不起学费而辍学。
(三)除非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同意缓缴学费的学生,其他学生应当先足额缴费后注册。
(四)规范管理,依法收费,方便学生及家长缴费。
第五条学生收费工作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
各教学单位是本单位学生收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教学单位学生收费工作情况负责。
机关各部门都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学生收费工作。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公示;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收费时间及方式的确定;收费信息的记录、统计、上报,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
各教学单位的主要职责为:本教学单位学生收费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学生注册的把关;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调查和认定;学生诚信教育。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的主要职责为:协助计划财务处制定收费管理办法;与计划财务处共同进行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指导和协调各教学单位做好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在业务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六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经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学杂费
学杂费包括教材费、课程费、实验费、文体费等,标准详见附件1:
2:住宿费
住宿费根据学生所在宿舍类型和标准收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3:餐费
餐费按照学生所在年级不同,采用包月制收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4:交通费
交通费按照学生所在学校与住址之间的距离进行计算,具体标准详见附件4:
5: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保险费、活动费等。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5:
二、收费管理
1:收费方式
学校采用在线支付和线下缴费相结合的方式收取费用。
详细
缴费方法请参考附件6:
2:退费政策
根据《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家长可根据具体情况
申请退费。
具体办理流程请参考附件7:
3:信息公开
学校将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收费项目、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三、投诉与监督
1:投诉渠道
学生及家长如对学校收费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投诉: - 学校教务处方式:-X
- 学校投诉邮箱:complnt
2:监督机构
学校收费行为受监督机构的监管:
- 当地教育局
- 相关教育行政部门
附件:
附件1:学杂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2: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3:餐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4:交通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5:其他费用收费标准表
附件6:缴费方法说明
附件7:退费办理流程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教育部颁布的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法规文件。
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制度范本

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期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应当接受教育、价格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合规。
二、收费项目与标准第六条民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杂费等。
第七条学费是指学生接受教育所支付的费用,按照学历层次、课程设置、教育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为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按照住宿条件、服务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教材费是指学生使用学校提供的教材所支付的费用,按照教材的实际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杂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伙食费、交通费、活动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教育成本、市场状况、学校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当地教育、价格等部门备案。
三、收费方式与期限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方式可以采取按学期收费、按学年收费、按学分收费等方式。
第十三条按学期收费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支付;按学年收费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支付;按学分收费的,学费应当按照学生实际选修的学分计算。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在学校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收取教育费用,逾期未缴费的,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
四、收费公示与监督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在校园内设立收费公示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期限等内容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