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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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及晋升方案

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及晋升方案

博望区中爱城乡助老服务中心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及晋升方案为积极推进博望区中爱城乡助老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的发展和服务专业化水平,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创造社会工作合理晋升空间,优化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结构,现制定本方案。

一、社会工作者专业岗位类别及适用范围博望区中爱城乡助老服务中心根据社会工作管理和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专业岗位,其主要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残障康复服务等社会工作者专业岗位。

随着社会工作的发展,服务中心将适时对社会工作者专业岗位的设置进行调整。

二、社会工作者专业岗位等级与名称博望区中爱城乡助老服务中心根据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结合博望区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将社会工作者专业岗位的等级分为员级、初级、中级、高级四个等级。

其中,员级设一档,初级设三档,中级设三档,高级设三档。

职位等级与名称从低到高分为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三级、社会工作师一级、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师三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

三、社会工作者专业岗位晋升(一)晋升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才的标准,聘用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人员在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应达到职位任职要求,并具备下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1.聘用为见习人员的,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见习期满,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可聘用为助理社工师一级。

如见习期满,未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聘用相应职位,薪酬待遇只能按见习期待遇执行。

2.聘用为社工员的,应当具有社会工作或相近专业背景。

3.聘用为助理社工师的,应当具有社会工作初级或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通过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的证书可等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

4.聘用为社工师的,应当具有社会工作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通过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的证书可等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穗人社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3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岗位聘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具体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名称、任职条件、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等。

要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可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对争议较大的实施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二)岗位设置情况:包括岗位总量,三类岗位等级、总量和结构比例,三类岗位内部不同层级岗位等级、数量、名称和结构比例,单位内设机构岗位分解设置情况,岗位任职条件等。

(三)编制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穗人社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84号)市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三、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

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

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四、旷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旷工不足1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五、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假、看护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制定了《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O五年九月六日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本市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四条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万庆良:创新社会管理格局 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

万庆良:创新社会管理格局 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

万庆良:创新社会管理格局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5月17日下午,广东省副省长、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万庆良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意见》及5个配套实施方案(简称“1+5文件”)。

万庆良强调,要以创新社会管理格局、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以建立健全社会工作制度为重点,以加强教育培训、完善岗位设置、培育社会组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为手段,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努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构建和谐广州、建设全省“首善”之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会议还听取了2010年市政府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汇报。

为加快全市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市有关部门牵头制订了“1+5文件”,包括《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意见》主文件及5个配套实施方案:《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方案(试行)》、《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广州市扶持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的实施方案(试行)》和《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1+5文件”提出,广州将力争在5年内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活力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社会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发展格局。

全市将在社会福利与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区矫正、劳动就业、医疗卫生、青少年教育、残障康复、婚姻家庭等领域推进和拓展社会工作。

当前重点选择民政、司法、劳动保障、计划生育、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领域先行先试。

会议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优化社会服务、建设和谐广州,推动广州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社工由“双百计划”进阶“双百工程”

广东社工由“双百计划”进阶“双百工程”

观察记录广东社工:由“双百计划”进阶“双百工程”◎叶金蠢陈f心怡“孩子户口问题已经很多年了,你们社工出现之后,一直努力帮我解决问题,让我找到了对生活的信心,很感 谢你们!”独自一人带着4个孩子生活的柯叔激动地说。

从孩子“黑户”身份到成功解决户口问题,从孩子们 顿顿只能以鸡蛋白粥为餐到顺利申请低保提高生活水平,从二女儿身患残疾“蜗居”在家到办理残疾证领取补贴入 学读书,从房间堆满垃圾、弥漫异味到卫生干净、明亮整 洁,从孤僻自卑到开朗自信、融入社群……经过两年多的 社会工作服务介入,柯叔一家人在“双百”社工帮助下,已重拾生活信心,对美好未来充满了希望。

广东省社会工作政策制度体系初步建立,组织领导体 系曰益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曰益壮大,社会工作实践逐步深化……近年来,广东省稳 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走出一条符合经 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具有广东特色的社 会工作发展路子。

全省现有9.6万人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开发社工岗位4.8万个,全省年投入财政资金19亿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1486家。

广东省社会工作在前十年 “量”的枳累基础上,近三年开始呈现“质”的变化。

发 展模式——从政府向社工机构购买服务单一模式,逐步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层政府直聘社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 相结合模式转变;服务领域——从早期的民政领域逐步扩 大到脱贫攻坚、禁毒帮教、社区矫正、应急处置等多个领 域,服务地域也从城市更多转向农村,助力乡村振兴和精 准扶贫,助力弱势群体和群众关切,推动了各领域各区域 社会工作的平衡发展;服务对象——从一般老年人、儿童 青少年、妇女、社区居民等对象,逐步转变为聚焦真正有 需要帮助的留守老人、困境儿童、残障人士及其他弱势群 体和特殊群体;服务成效——从以往偏重简单的表面化、娱乐化活动逐步转变为以解决问题、回应需求为导向的专 业服务,力求服务的精细化、精准化、专业化,使得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作用越来 越明显。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穗人发[2004]66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穗人发[2004]66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9.01施行日期2004.09.01文号穗人发[2004]66号主题类别离退休人员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穗人发[2004]66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在推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中,一些试点单位就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所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电话咨询或书面报告向我们反映。

为统一政策、统一做法、统一口径,我们对所反映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释。

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希望各单位尤其是试点单位继续将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解答。

二00四年九月一日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一、聘用合同与聘用程序1首聘时,对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如何处理?答: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已经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均要通知其返回单位参加竞聘应聘,若不按时返回的,给予2-6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间待遇按原停薪留职协议执行,流动期满仍未返回的视为本人辞职。

2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能否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同一单位的聘用人员是否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答:聘用人员的聘期,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单位的需要,可以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也可以比法人代表的任期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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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0]22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民政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一日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参照《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结合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或参与社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以及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的原则。

(三)坚持不新增人员编制和社区专职人员员额的原则。

(四)坚持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名称及聘用晋升条件
(一)岗位等级。

结合我市实际,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四个等级(即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

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六、七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九、十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为二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员级一档。

(二)岗位名称。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用名称从高到低分别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社会工作师一级、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员。

(三)任职及晋升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聘用。

竞聘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履行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取得相应的
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员除外),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同时,按以下规定实行聘用及晋升:
1.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明确该职称政策后另行确定。

2.社会工作师:持有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三级社会工作师。

原则上社会工作师区间内由低到高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3.助理社会工作师:持有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

原则上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晋升聘用为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4.社会工作员: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如下人员:《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颁布前,通过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持高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的人员;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的系统培训并达到相应要求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等级结构比例
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等级结构比例。

(一)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1.人民团体:暂不规定岗位设置数量,但这些单位中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岗位,要逐步设置或明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事业单位:主要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单位,应保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70%;社会工作专业与其他专业在单位岗位中同等重要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应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50%左右;社会工作专业在单位岗位中是属于辅助岗位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20%以下。

3.城乡社区组织:城乡社区按服务对象的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社区服务机构内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就业服务、社区矫正、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婚姻家庭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等工作岗位,明确为社会工作岗位。

居(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参照城乡社区组织的岗位设置,促进专职人员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4.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以及应以社会工作方法为主提供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一般不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35%;其他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25%。

(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主体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20%—25%之间,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30%—40%之间。

2.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同等重要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10%—15%之间,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20%—30%之间。

3.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辅助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5%左右,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10%—20%之间。

4.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高级岗位五、六、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九、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机构,应将上述岗位设置要求作为机构登记注册、年检、日常管理的依据,作为评估从事公益服务社会组织的重要指标。

同时,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并依此核算购买服务机构的人力成本。

五、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办法及人才配备方式
(一)岗位设置办法
采取“明确一批,增设一批,开发一批”的办法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在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实际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中,明确一批社会工作岗位。

在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组织中,通过岗位调整、合并的方式,增设一批社会工作岗位。

在社会工作机构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中,着力开发一批社会工作岗位。

(二)社会工作人才配备方式
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原则和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人才。

社会工作人才配备方式,以提升转换和引进专业人才相结合。

对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主要采取提升转换的方式,通过专业培训及参加考试并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转换为专业社会工作者。

设有社会工作岗位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有空编且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应主要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通过提升转换和引进的方式,按要求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按现行程序呈报审批;其余组织按相关规定考核聘用。

六、社会工作人才薪酬待遇
(一)人民团体的在编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仍按照我市现行机关工资制度执行,并由财政统发。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仍按照我市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津贴总量时可适当高定。

(二)政府定期公布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

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内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由签约机构按拟聘用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

在试点阶段,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可根据所在地区事业单位的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广州市2010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见附件)标准内作上下10%的调整,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薪酬成本。

政府在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2010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
广州市2010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
备注
1.以上薪酬指导价适用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包含个人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2.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对薪酬指导价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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