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资格考试1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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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考试题库(1-10套)

防雷考试题库(1-10套)

题库1一、填空题:1、建筑物的防雷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2、北京市毛主席纪念堂,其建筑物防雷应划为第二类。

3、广州市有一个位于珠江畔的疗养院,建筑物群长200米,宽、高各20米,该疗养院年预计雷击次数为0.5 次/a(广州市平均雷暴天数为87.6天)。

( K=1.5 D=0.04171 Ng=8.04 )4、某厂区测得土壤电阻率为1000Ωm,用摇表测得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为15.0Ω,引下线接地点到接地体最远端为25.3m,则计算出接地冲击电阻为8.57 Ω。

(L / Le=25.3 / 63.25=0.4 查图表A=1.75 )5、有一座属于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高层大厦,高度为92 米,在此应采用以下防侧击雷措施:从30 米起每隔不大于 6 米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30 米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6、建筑物的防雷区一般可划分为LPZ0A 、LPZ0B 、LPZ1 、LPZn+1 等区。

7、等电位连接的目的在于减少需要防雷的空间内各金属系统之间的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以及人身事故。

8、防雷击电磁脉冲,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合理选用和安装SPD 、做符合要求的等电位连接。

9、第一、第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首次雷电流幅值分别为200 KA、150 KA、100 KA,其雷电流陡度di/dt 分别为20 KA/μs、15 KA/μs、10 KA/μs。

10、办理新建筑物的防雷手续,须提交设计说明、防雷接地平面图及大样图、均压环设计图及大样图、天面图及大样图(包括避雷针、带、网及其它)、设备布置图、建筑物立面图、总配电系统图。

二、问答题、计算题:1、如何进行对新建建筑物防雷设计图纸审核?应注意什么?2、有一栋15层二类防雷框架结构的建筑物,该楼设有15根引下线,计算机放在第10层的LPZ1区中,计算机房的六面体由Φ的网格1m×1m组成,计算机离楼顶为2米,离四壁最短距离,①邻近100米情况下发生首次雷击,求计算机房LPZ1区中的磁场强度和安全距离。

公司防雷管理制度

公司防雷管理制度

公司防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防雷工作,保护公司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防雷管理制度是公司防雷工作的基本法规,是公司实施防雷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加强自律,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切实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保证公司的防雷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防雷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的防雷工作计划和方针。

第六条公司设立防雷工作组,负责具体的防雷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公司设立技术支持组,负责提供专业的防雷技术支持和咨询。

第八条公司设立宣传教育组,负责公司员工对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公司设立监督检查组,负责对公司防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司设立应急处理组,负责公司防雷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司的设备和建筑进行防雷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公司员工进行防雷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自我防雷的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防雷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防雷信息,做好防雷工作准备。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防雷设备,确保公司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防雷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防雷职责。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公司对无视公司防雷制度、严重违反防雷规定的人员,将依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因疏忽大意或故意造成公司防雷事故的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对违反公司防雷制度严重侵害公司人员和设备安全的人员,将依法予以开除。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公司的所有人员均适用。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变更,需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防雷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废止以前的有关公司防雷工作的规定。

防雷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防雷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防雷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为了保障安全、保护财产,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安全是首要考虑因素,各单位和个人应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2 综合治理:从多个角度对防雷进行综合治理,包括技术手段、管理手段、教育宣传等方面。

2.3 法制管理:依法管理防雷事务,做到依法防雷,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2.4 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防范雷击能力,及时预警、快速反应,并记录防雷过程。

三、防雷安全管理责任3.1 掌握:各单位、个人应对防雷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并掌握相关技术和知识。

3.2 落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并落实到位。

3.3 监督:各级防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和监督,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进行处罚。

四、防雷设施建设与维护4.1 设施建设:在必要的地方和设备上安装防雷设施,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4.2 设施维护: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4.3 设施更新:根据技术发展和设施老化情况,及时更新防雷设施,保证其有效性。

五、防雷知识教育宣传5.1 教育活动:各单位要定期组织防雷知识教育宣传活动,提升员工及社会公众的防雷意识。

5.2 宣传媒介: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向大众传递防雷知识。

5.3例会报告:在企事业单位的例会中,报告防雷知识和相关案例,提醒大家关注防雷安全。

六、防雷事故应急处理6.1 预案制定: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防雷事故应急预案,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6.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防雷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6.3 处置措施:一旦发生防雷事故,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报警、疏散、救护等,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七、违法行为处理7.1 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包括不落实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故意破坏防雷设施、无证施工等。

防雷设施安全法规与保护措施

防雷设施安全法规与保护措施

防雷设施安全法规与保护措施在现代社会中,雷电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减少雷电事故的发生,各国普遍制定了防雷设施安全法规,并采取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依次介绍防雷设施安全法规和保护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防雷设施安全法规1. 防雷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各地政府部门要制定并实施防雷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设立专门的防雷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防雷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制定明确的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防雷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建立防雷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投入机制,确保防雷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等。

2. 防雷设施安全检测规定为了确保防雷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性,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

相关法规对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检测内容、检测周期、检测机构和检测要求等。

按照规定,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应由专业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3. 防雷设施维护与管理规定防雷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对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提高其使用寿命非常重要。

法规对防雷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设立专门的防雷设施维护与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维护标准;建立防雷设施台账,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定期进行维护和维修,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问题等。

二、防雷保护措施1. 建筑物防雷保护为了确保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的安全,人们采取了一系列防雷保护措施。

首先是设置避雷针,避雷针的高度和材质要符合相关标准;其次是设置接闪装置,接闪装置能够引导雷电流流向地下,减少雷击风险;另外还需要在建筑物周围埋设接地体,将雷电流引入大地。

2. 室外设施防雷保护室外的设施和设备通常也需要进行防雷保护。

例如,高杆灯、通信塔、电力线杆等设施要安装避雷针和接闪装置,以减少雷击风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要设置防雷装置,避免雷电流通过线路进入设备。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和静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所属各单位防雷、防静电工作管理。

第三条规范及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9《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 50515-2010《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及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技术规范》DB42/T512-2008《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设备管理部为防雷防静电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分(子)公司防雷防静电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第六条分(子)公司总经理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七条分(子)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分管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分(子)公司设备处是本单位防雷防静电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台账;负责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配合检测单位及时开展检测工作,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设施,及时整改,待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检,直至检测结果合格;负责督办本单位各车间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制(修)订;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采购计划的审批与上报;负责检测报告的保管与存档。

第九条分(子)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投用、完好情况。

第十条分(子)公司电气车间是防雷防静电工作的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本单位生产设施主接地及电气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二)负责配合检测部门对本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进行检测;(三)负责对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装、维修、维护保养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并验收;(四)负责为本单位各生产车间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防雷规章制度牌子要求规范

防雷规章制度牌子要求规范

防雷规章制度牌子要求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雷电防护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相关监理单位。

第三条雷电是一种强大的自然现象,可以对人体和设备造成严重的危害,必须高度重视雷电防护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防雷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防雷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审查、检验和维护雷电防护设施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对于需要进行雷电防护工程的项目,必须提前制定详细的防雷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进行雷电防护工程时,必须严格按照防雷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的防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雷电防护要求第九条在雷电频繁的地区,建筑物必须安装有效的雷电防护设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条高层建筑物、电力设施、通讯设备等重要设施必须配备专业的防雷装置,有效防止雷击损坏。

第十一条人员在雷电天气下必须及时避开室外场所,尽量躲避在室内,避免成为雷电危害的对象。

第十二条在雷电天气下禁止在户外进行高空作业、水上活动以及其他危险行为,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设备必须安装良好的接地装置,确保设备在雷电天气下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人员在雷电天气下应当避免使用金属制品,避免引起雷击而危害自身安全。

第十五条雷电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定期进行,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在设备故障或者雷击事故发生时,必须及时报警处理,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防雷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明确防雷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防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防雷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指导防雷工作。

第十九条防雷管理人员必须制定详细的防雷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防雷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防雷管理人员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防雷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防雷意识和应急能力。

客企业防雷工作制度

客企业防雷工作制度

企业防雷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企业防雷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保障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防雷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1.3 企业应建立健全防雷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防雷工作职责,确保防雷工作落到实处。

1.4 企业应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获取气象信息,共同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

二、防雷设施设计2.1 企业防雷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结合企业所在地区的气象条件、建筑物特点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隐患,制定合理的防雷方案。

2.2 企业防雷设施设计应包括防雷接地、防雷分区、防雷装置等,确保防雷设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3 企业防雷设施设计应充分考虑与建筑物、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相关设施的协调和配合,避免因防雷设施设计不合理导致的重复投资和安全隐患。

三、防雷设施安装3.1 企业防雷设施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防雷设施的质量。

3.2 企业防雷设施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3.3 企业应对防雷设施安装过程进行监督,对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确保防雷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雷设施检测与维护4.1 企业应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确保防雷设施的正常运行。

检测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4.2 企业应根据检测结果,对存在问题的防雷设施进行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防雷设施的安全可靠。

4.3 企业应建立健全防雷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职责、周期和内容,确保防雷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五、防雷安全管理5.1 企业应开展防雷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防雷安全意识,掌握防雷知识和应急措施。

5.2 企业应制定防雷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确保在雷电灾害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防雷减灾工作制度

防雷减灾工作制度

防雷减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气象部门负责防雷减灾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雷电监测、预警、预报和防雷减灾技术研究、推广工作。

第五条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雷减灾技术,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防雷减灾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二、防雷减灾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中安装防雷设施,并对防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

第九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检测、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重要物资仓库、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测、维护。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应当采取简易有效的防雷措施。

第十二条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气候变化特点和雷电活动规律,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息,指导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第十三条教育、卫生、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防雷减灾知识纳入相关领域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提高公众的防雷减灾意识。

第十四条每年雷电高发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

三、防雷减灾管理第十五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防雷减灾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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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关于雷电灾害防御的条款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发布。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安排专门的时间或版面每天发布。

对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要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发布信息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违者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组织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方案。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出防御措施,作出评估,提供决策依据。

其他有关气象台站和有关的单位应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作业方案,指导和实施相关作业。

实施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违者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用于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分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技术人员资格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技术人员资格。

资格认定由山东气象学会统一办理,由学会防雷资格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实行统一考试、定期培训、严格考核制度,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防雷资格认定考试。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专业施工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防雷资格,取得由山东气象学会颁发,中国气象局监制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防雷或建筑、气象、通信、电子、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上述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二)男18-60 岁,女18-55 岁;(三)具有与在鲁注册的法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劳动合同。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防雷或建筑、气象、通信、电子、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上述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二)身体健康,无色盲,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等不适宜登高作业的疾病;(三)男18-55 岁,女18-50 岁;(四)具有与在鲁注册的法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劳动合同。

认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技术人员资格的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的申请条件;(二)熟悉防雷技术标准和规程,掌握防雷工程设计原理,具有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的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安全意识,无任何违反防雷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记录;(四)参加学会组织的防雷资格认定统一考试,且考试考核合格。

认定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技术人员资格的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二)熟悉防雷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防雷工程设计原理,掌握防雷工程施工原理,具有承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的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安全意识,无任何违反防雷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记录;(四)参加学会组织的防雷资格认定统一考试,且考试考核合格。

符合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学会发准考证。

申请人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学会对考试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考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防雷资格认定和证书发放工作。

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法规,严格执行防雷技术标准和规程,服从学会的监督与管理,不得超越范围从事防雷工程活动,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交验资格证书。

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按时参加学会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和防雷安全教育。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

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主动向学会提出年审申请,参加学会统一组织的年审。

年审不合格的,在学会重新认定其合格之前,不得从事防雷工程活动。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 个工作日内,向学会提出延续申请。

学会应对申请延续的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办理延续手续。

取得防雷资格证书因工作单位变动且继续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自离开原单位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资格证书及与新单位签定的合法劳动合同证明,到学会办理变更手续。

脱离防雷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主动到学会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资格证书自脱离防雷岗位之日起自行失效。

持有其他省级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到我省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的,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资格证书和本人与所在单位签定的合法劳动合同证明,到学会办理注册手续,接受学会的监督和管理。

无证书从事防雷工作、考试违规者, 2 年内不得提出防雷资格申请;超越范围从事防雷工作、违规操作、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接受检查管理、不参加年审或连续 2 年不参加学会组织培训教育、替考者取消其防雷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防雷资格申请;资格证书弄虚作假、导致重大责任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防雷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 5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防雷资格申请。

3 《山东省气象灾害管理条例》中关于雷电灾害防御的内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相关基础建设,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组织联合检测,组织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由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和救援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和其他弱电设备、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严禁不具备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的,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销售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指导。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经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予以整改。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4.1 法律依据及目的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2 遵守该办法的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4.3 防雷减灾工作方针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4.4 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4.5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的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这里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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