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制”及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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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法律适用的询问答复汇总(一)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法律适用的询问答复汇总(一)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法律适用的询问答复汇总(一)2017-05-20 亦帆整理行政执法研究1、地方性法规在对一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予以具体化时能否增加新的行为和种类(2003年7月14日)2、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题(2003年7月14日)3、超期未报关货物申请变卖余款的申领资格及相关法律问题(2003年6月26日)4、关于质询案的对象(2003年9月22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应如何适用(2004年4月23日)6、卤虫资源保护暂行办法中是否应规定“销售证”(2004年4月9日)7、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2004年4月9日))8、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捐资办学的规定(2004年8月19日9、企业年度检验是否属于行政许可(2004年7月2日)10、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2004年6月15日)11、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许可(2004年5月26日)12、较大的市能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制定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2004年9月28日)13、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情形(2004年9月14日)14、地方性法规设定毒品范围和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个人处罚(2004年6月22日)15、地方性法规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应如何规定(2004年10月29日)16、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人防工程产权登记(2004年8月20日)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应如何适用(2004年8月4日)18、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2004年12月25日)19、如何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2004年12月24日)20、政府规章中保留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2004年12月17日)21、金融机构拒不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并造成相关款项被转移且无法追回情况下,能否由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12月15日)22、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是否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10月8日)23、对《上海市市容环卫条例》适用范围的解释意见(2004年8月2日)一、地方性法规在对一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予以具体化时能否增加新的行为和种类(2003年7月14日)问:在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时,有关方面提出要在草案中对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不安装,无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防雷工程未经审查进行施工,防雷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以及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等行为进行规范并设定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重点问题解答(2019)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重点问题解答(2019)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重点问题解答(2019)答:一是中央文件有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均明确提出要加强执法监督。

二是执法实践有需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旦出现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既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

三是制度空白要填补。

机构整合后,急需填补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乏统一规范执法监督制度的空白,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问:《规定》中的执法监督是什么含义?《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答:《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层级监督和同级监督。

具体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监督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规定》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问:执法监督由什么机构来实施?答:执法监督工作是全局性工作,各相关机构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各司其职。

《规定》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问: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答:经过全面梳理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尤其是执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规定》将执法监督内容确定为9项: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清真监制认证工作规则

清真监制认证工作规则

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监制认证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监制认证工作,参照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监制认证办法》、《清真监制认证标准》和兄弟省市伊斯兰教协会的有关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监制认证的清真(哈俩里,Halal)食品,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并参照国际通用标准规定屠宰或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饮品等。

按照伊斯兰教教法生产加工的用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指在我省内接受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会、各市伊斯兰教协会监制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清真监制,是指对企业生产加工的申请品种,按照伊斯兰教教法规定的清真要求,实施对其全过程的指导、检查、监督,确保其产品符合清真标准。

第五条清真认证,是指应出口企业的申请,对其按照清真标准生产加工的产品进行检查、认证,并出具清真认证证书的过程。

第二章主体和对象第六条根据清真监制工作属地办理原则,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我省范围内的清真食品监制工作,出具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监制证书。

全国范围内的清真认证工作统一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负责,省市伊斯兰教协会配合开展工作,出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认证证书。

第七条我省各市级伊斯兰教协会可在所在辖区内独立开展或同省伊斯兰教协会联合开展监制工作,统一由省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监制证书;第八条凡在我省范围内生产加工清真食品的清真企业或符合条件的非清真企业向省伊斯兰教协会提出监制申请,经检查符合清真标准的省伊斯兰教协会均可对其产品进行监制。

第三章申办程序第九条递交申办材料1.清真食品监制《申请报告》;2.清真食品监制《申请表》;3.申办产品的省级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4.申办产品原料的清真证明文件;5.对于不含任何肉源(除水生动物)、不含有酒精成分的产品申办监制认证的还需递交《生产过程不含动物成分声明》、《生产过程不使用酒精成分声明》;6.涉及使用肉类原辅料、添加剂等复杂食品的生产厂家还需提供清真技术总监督人(顾问)聘用协议书复印件;7.申办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申办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主要岗位责任人员配置表及身份证复印件;9.其它需要提交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10.由省伊斯兰教协会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各市伊斯兰教协会联合监制或认证的,省伊斯兰教协会有权要求申办单位补齐相关材料;11.上述材料须一式三份,签字和盖章。

产品监制合同8篇

产品监制合同8篇

产品监制合同8篇第1篇示例:产品监制合同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目的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甲方委托乙方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监制。

二、监制内容1. 乙方应依据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对产品进行全程监制,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等环节。

2. 乙方应指派专业人员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及时向甲方反馈监制情况。

3. 乙方应当对产品的合格率、不合格产品数量、原因等进行详细记录并报告给甲方。

三、监制费用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监制费用。

若产生额外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四、隐私保护双方应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的任何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制义务,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制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监制期满之日止。

监制期满,双方无异议的,可以终止合同;如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共同完成结算。

签订本合同之后,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共同维护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任何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签订日期:年月日第2篇示例:产品监制合同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鉴于甲方为生产某产品,为保障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产品监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监制内容1.1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产品进行全程监制,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生产车间监督、生产工艺控制、成品质量检验等环节。

1.2 乙方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对产品进行严格监制,并对监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甲方。

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4篇

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4篇

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4篇篇1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关于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作为行政部门,有权监督和管理科技领域的各项活动,包括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管理、成果评价等方面。

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是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科技人员和科技机构之间约定的法律行为。

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包括多种形式,如科研项目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

这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分别对这些合同进行详细介绍。

一、科研项目合同科研项目合同是科技研究领域最常见的合同之一,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的立项、研究内容、预算、时间表、成果交付等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部作为主管部门,会对科研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科研成果的可靠性。

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既是科研单位与科技部门之间的协议,也是科技人员之间的承诺。

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可以得到更好的应用和推广。

国家科学技术部在技术转让方面起着重要的监制作用,对技术转让合同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技术转让的合法性和技术成果的安全性。

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既是技术提供方和接收方之间的约定,也是双方对技术成果的保障。

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表现,包括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转化效益、共享机制等。

国家科学技术部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也发挥着重要的监制作用,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和经济效益。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既是科技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也是对科技成果的落实和推广。

在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和规定需要遵守,比如尊重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的安全性、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等。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科技成果的实现。

综上所述,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需要科技人员和科技机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合作,推动国家科技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5篇

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5篇

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5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及背景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科学技术服务方面的合作关系,保障双方权益,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二、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三、服务内容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以下科学技术服务:1. 技术咨询:就甲方提出的技术问题给予解答,提供技术建议和改进方案。

2. 技术培训:为甲方人员提供相关领域的技术培训,提升甲方人员的专业技能。

3. 技术开发:根据甲方的需求,协助甲方进行技术研发、产品开发等。

4. 技术转让:将乙方的技术成果转让给甲方,协助甲方实现技术升级。

5. 其他与科学技术相关的服务。

四、服务期限及进度安排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在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服务任务。

具体进度安排如下:1. 前期调研及需求分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2. 技术咨询及建议:根据甲方需求,及时提供咨询服务;3. 技术培训及开发:在合同签订后第___个月至第___个月进行;4. 技术转让及实施:在服务期限的最后___个月内完成。

《“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

《“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
(三)标志使用主体的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行政许可(含生产许可和产品注册、备案凭证等)注销 、被撤销或者被吊销时,应终止其标志使用权;
(四)受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行政许可(含生产许可和产品注册、备案凭证等)注销 、被
撤销或者被吊销时,应当暂停标志使用主体相应产品的标志使用权。标志使用主体在六个月内重新委托符合要 求的生产企业并通过审查的,可以继续使用标志;未能在六个月内更换受托企业并通过审查
第八条使用标志的要求
澳质品牌促进中心应当与通过审核的标志使用主体签订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限定标志的使用方式、产 品、时限等要素及违约责任,并根据协议约定,对标志使用主体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标志使用主体应当根据协议约定规范使用标志,不得改变标志的样式及形状。禁止伪造、冒用标志或者出租、 出借、转让已获得的授权使用证书,禁止利用标志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等行为。
(一)使用“澳门监造”标志的,应当为在合作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使用“澳门监制”或“澳门 设计”标志的,可为在合作区或澳门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使用标志的合作区企业,其投资人中应当有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负责制定标志申请、使用指南及相关程序文件;
(三)负责组建标志评审专家组,并对专家组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四)负责标志使用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备案发证、证后监管、宣传平台建设、品牌权益保护、 品牌推广活动等全过程工作。
第五条标志使用主体资质审核要求
澳质品牌促进中心从以下六个方面审核标志使用主体的资质条件:
(二)澳门监制,是指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由标志使用主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 生产企业在合作区完成生产;

影视剧创作2024年监制服务协议

影视剧创作2024年监制服务协议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影视剧创作2024年监制服务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影视剧1.2 创作1.3 监制1.4 协议第二条:协议主体2.1 甲方2.2 乙方第三条:协议范围3.1 影视剧创作内容3.2 监制服务范围第四条:合作协议4.1 合作方式4.2 合作期限第五条:乙方的义务与责任5.1 创作义务5.2 监制责任第六条:甲方的义务与责任6.1 提供资源与支持6.2 支付费用第七条: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第八条:知识产权8.1 作品权益8.2 授权使用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承担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法律途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终止第十二条:合同的履行与验收12.1 履行期限12.2 验收标准第十三条:费用与支付13.1 费用明细13.2 支付方式与时间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不可抗力14.2 法律适用14.3 争议解决方式14.4 合同的副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影视剧:指由甲方投资,乙方负责创作、监制,双方合作完成的影视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电影、网络剧等。

1.2 创作:指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题材、故事大纲等要求,进行的剧本创作、改编、拍摄等工作。

1.3 监制:指乙方对影视剧的拍摄制作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影视作品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1.4 协议:指本双方签订的《影视剧创作2024年监制服务协议》。

第二条:协议主体2.1 甲方:指投资方、出品方或者影视剧项目的权利人,负责提供创作题材、故事大纲、投资资金等。

2.2 乙方:指具有影视剧创作、监制能力的个人或团队,负责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创作和监制工作。

第三条:协议范围3.1 影视剧创作内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题材、故事大纲等要求,创作出符合甲方要求的剧本、分镜、人物设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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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及其法律适用
上海大盈律师事务所李长宝律师
这应该是个很奇怪的现象------消费者经常能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看到“监制”一词,但“监制”用于产品上到底是什么意思?监制人与该产品或产品生产者到底是什么关系?进而,监制人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产品责任?这些问题似乎并不像司空见惯的“监制”一样那么显而易见。

笔者尚不清楚最早多用于电影工业、词性为名词的“监制”、指称代表制片人或制片公司,负责摄制组支出预算、拍摄计划等行政、运营管理事务的“监制”角色是如何招致企业的青睐而被泛化使用于产品或产品标签上的?但至少,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使用的“监制”一词应可作两种理解,其一,监督制造;其二,履行监督制造职责的人,在此,为作区分及表述清楚,笔者称其为“监制人”。

据笔者查询,“监制”一词虽不频繁但的确曾出现于我国部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123,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第六条规定,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而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标价方式监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杭价检〔2005〕230号)4中恰恰涉及到对上述第六条规定中的“监制”一词的解释,也即,“监制”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要求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特点,按照保证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知情权的原则,对标价方式即标价签、价目表等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包括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

考察目前涉及到“监制”用语的部分规定,初步可以认为,“监制”,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业、产品等出于行政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社会管理要求及目的,而对生产、加工、印制某特定产品符合行政强制技术规范、指标、要求进行规定、监督或带有监制标志或说明的某特定产品符合前述强制技术规范、指标、要求等的确认。

为此,“监制”应包括如下要素:
1、监制主体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2、监制的目的在于履行特定行政管理职能;
3、监制的对象是特定生产经营者的特定产品的生产行为及其产品;
4、监制的依据是强制执行的特定产品的技术规范、指标或要求等;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
/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34699
2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37472
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实行集中监制、分级供应的实施意见/NewLaw2002/SLC/SLC.asp?Db=lar&Gid=16909374
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标价方式监制工作的通知(浙价检〔2004〕186号)
/NewLaw2002/SLC/SLC.asp?Db=lar&Gid=16946898
5、生产监制产品的生产者必须要获得生产监制产品的行政许可;
6、带有监制标记或说明的产品意味着其符合强制技术规范、指标、要求等;
由上述分析可见,“监制”一词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下应是一行政管理用语,而并非规范平等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用语,如果将“监制”一词用于一般产品或产品标签上,实际上“监制”的法律含义是不确定的,相应的“监制人”与产品以及“监制人”应承担的产品责任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是无法通过“监制”一词而准确界定的,也正因为此,消费者面对“监制”产品时必然存在困惑,而“监制人”也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就笔者所见,在普通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注“监制”一词可能较多地存在于如下情形,其一,委托加工,委托方往往将自己标识为“监制”方;其二,独家销售代理,代理人将自己标识为“监制”方。

在“监制”关系中,必然存在监制人与被监制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同时存在监制人基于其标识的“监制人”的身份而可能承担的对外责任,如产品质量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

鉴于,监制人与产品生产者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从而得以明确界定,相较而言,监制人基于其“监制”的身份而应承担的外部责任,不论对监制人自身、还是对产品消费者而言更具讨论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的如下讨论及分析仅限于“监制人”可能承担的对外责任。

一、委托加工法律关系中的“监制人”
狭义的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但广义而言,委托加工也包括了在实践中较为多见的其他情形,如原材料主要由受托方提供,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定制要求加工产品,或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在加工之产品上直接标注委托方的商标而形成“定牌”或“贴牌”加工关系等。

如前分析,通俗的理解“监制”就是监督制造,如果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委托方在定制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将自己标识为“监制”(人)(监制人是与生产商相对的概念,如没有生产商,自然也不存在监制人。

所以出现监制人的标识时,产品或其包装上必然会同时出现实际生产商的信息),由于相关产品是根据委托方的定制要求为委托方专门生产的,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基于此,监制人当然应对其定制并由其销售之产品质量承担完全的产品责任,也即,其不但要与实际生产商(受托方)共同承担商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应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瑕疵的法律责任。

从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5的相关规定中也不难看出,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论该委托方是否为“有证企业”,将委托方的名称、地址标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27日国质检〔2001〕41号)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从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都是强制性要求,如果委托方本身是“有证企业”,产品或其包装上甚至可以不标注受托企业信息。

此规定意味着,委托方(监制人)实际上是产品质量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而且,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批复6,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根据上述规定及分析,对于非实施许可证管理的普通产品而言,如果委托方不将自己名称、地址以监制(人)的身份标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其只需根据与受托方签署的委托加工合同的约定而对产品质量责任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向受托方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果其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将自己标注为监制(人)或其商标出现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则委托方将作为产品的生产者直接对外承担产品质量及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二、独家经销法律关系中的“监制人”
实践中,独家经销商出于市场推广或其他考虑,有时会将自己标识为产品监制(人),或者同时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自己的商标。

一定程度上讲,此种标注客观上会有助于独家经销商借助产品赢得市场声誉,提高下级经销商对其的认知和认可度,便于市场开发及推广,但俗语有言-------“有失必有得”,但反之亦然-------“有得必有失”,因“监制”(人)的标注在使独家经销商获得助益的同时,其也将不得不面临本不应承担的“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二者孰轻孰重,独家经销商们应该三思、慎查。

二零一一年七月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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