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林策[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湘林资〔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禁止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含临时)林地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保护等级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的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三)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7立方米/亩的林地。
二、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批(一)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形式批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湘政办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址属机构:《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征收土地。
征地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批准。
征地程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拟征地情况、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实施等。
第四条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五条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属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栽种的除外),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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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新《森林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大都能够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批准。
但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林业局在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审核工作时,发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审批的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直接影响了审批、审核工作和办事效率。
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提高审批、审核工作的办事效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批准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请示时,同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以下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的征占用林地请示;二、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的全国统一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检验表》;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的补偿协议书,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要单列说明;五、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向国务院申请征占用林地尚未批复的,也请按以上要求尽快补报有关材料,以便及时办理审批、审核手续。
国家林业局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结束——。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湘财税〔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湘财税〔2020〕17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部门协作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附件1)。
财政部门负责主导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运行等。
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征管耕地占用税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办理占用耕地(包括其他农用地)手续时,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统一规范的书面通知(附件2、3),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复垦进行认定等。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等。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农田水利设施和水利工程的建设信息等。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土壤污染信息等。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草场使用信息等。
各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提升工作质效,形成务实高效、运转协调的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协税护税工作水平。
二、推进涉税信息交换全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周期和流程,通过部门间信息交换进一步提升耕地占用税一体化政务服务水平。
(一)信息交换内容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以及耕地占用税征收信息等。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的通知-湘林资〔2015〕25号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的通知湘林资〔2015〕2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全面改善湖南生态环境,加快绿色湖南建设进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建设山清水秀的绿色湖南、美丽湖南,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到2018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9%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5.5亿立方米以上,重要生态区域和重点生态部位的林相明显改观,林分质量显著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更加优美。
二、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原则。
宜禁则禁,宜减则减,不搞一刀切,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林农及其他森林经营者利益。
(二)属地管理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森林禁伐、减伐负总责,禁伐范围、减伐数量安排和保障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资金整合原则。
通过新增预算、整合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和国家新启动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等项目资金,支持禁伐、减伐重点县市区保护森林资源。
三、行动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四、范围和内容(一)禁伐范围及内容。
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禁伐范围内除实施森林抚育、灾害木清理、开设防火带、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外,不得实施其他任何性质的商业性采伐。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及编制“十一五”年度定额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及编制“十一五”年度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及编制“十一五”年度定额的通知(2006年)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严格保护林地资源,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发[2003]9号、国发[2005]41号文件以及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十一五”在全国开展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的重要意义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
当前,林地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特别是随着国家对耕地保护力度的逐步加大,一些不合理的占地项目开始向林地转移,林地保护管理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表明, 1998-2003年间,全国林地被改变用途或征占转变为非林业用地面积达1010.68万公顷,有林地转变为非林地面积达369.69万公顷,年均73.94万公顷。
因此,对年度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总量做出严格安排,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控制林地的非法流失已势在必行。
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占用林地总量,按照确定的年度定额进行供给和管理。
也就是在国家统一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将征占用林地定额作为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类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进行宏观控制,做好前置审核,实现林地征占用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效率化。
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是实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一项具体举措;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关于“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建立健全用地定额标准”的有效手段;是坚持走资源节约型道路,以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来支持、保障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全面贯彻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业和生态建设奋斗目标的可靠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 占用林地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占用林地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土地爱护的相关政策,对建设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为了切实爱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管理,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内容和职责,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地爱护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属地管理、就地负责的原则。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占用林地的最初受理机关,负责对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初审和对违法使用林地的惩罚等详细工作;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严格审核把关后,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要负责林地申报项目的登记、审核、校对和现场查验,以及对林地违法案件的督查、商办、催办和重点督办等工作。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林地爱护的法律法规和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及程序的宣扬力度,形成宣扬小册子,分发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和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使用林地的项目业主。
同时要加强与规划、发改、国土等部门的联系,把使用林地报批手续前移,变被动申请为主动办理,从而防止未批先占等违法使用林地的现象发生。
三、为加强林地爱护管理,建立健全使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成立征占用林地会审小组,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会审制度。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登记台帐、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登记统计、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发放登记管理等制度,仔细做好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的登记、填写,准时了解把握使用林地项目动态状况。
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根据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粤林〔2022〕133号)的要求,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逐项进行严格仔细审查校对核实,重点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无涉及生态公益林、自然爱护区、种子园、试验地和是否有国家重点爱护植物,以及批准文件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等,把好初审第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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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湘林资[2005]5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5.09.26
【实施日期】2005.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林资[2005]5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大林地管理工作力度,征占用林地的审核率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率均有大幅度提高,征占用林地管理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是,从国家林业局今年对我省征占用林地抽查和省厅对部分县市征占用林地管理检查情况看,各地在征占用林地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还非常严重。
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继续加大对非法使用林地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林地行为。
各
地要按照湘林资[2005]30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自查工作,继续对非法使用林地行为进行深查、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依法使用林地。
如发现不按要求进行自查或对该处理的案件不进行处理的,省厅将对其进行重点查处,并采取必要的经济调控措施。
各市州的自查和处理情况务必于10月底前报省厅资源林政处。
二、必须把好征占用林地资料的审核关,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发生在本区域的征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