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中人与地权交易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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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中“边”类表方位名词考察

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中“边”类表方位名词考察

“ ” 作名词 置 于人 名之 后 , 边 用 表示 一 个具 体方 位 或所 在 的 特 殊用 法 , 当是 由“ ” 应 边 表示 附近 、 旁 边 的这一 义项 , 申而来 的。 晋南北 朝 时期 ,边 ” 引 魏 “ 的使 用 频 率 逐 渐提 高 ,¨ 了左边 、 边 、 边 、 f现 耳 天 东 边 、 边等 用法 , 示 附近之 义 。 边 ” 南 表 “ 的词 义再进 一 步虚 化 , 形 成 了前 边 、 边 、 便 后 里边 、 边 、 边 、 外 卜 下 边 等用法 。 敦煌契约 文献 中的“ ” 似于“ 边 类 前 边 ” “ 边 ” 的 “ ” 表 示 一 个具 体 的范 围 , 实 、外 中 边 , 其 义 已经 弱化 , 不用 作词 缀 ? 但 据统 计 , 吐鲁 番 m土 的契 约文 献大 多选用 “ ” 边
另几例则纪年不确 , 据张传玺先生考证 , 疑为 晚唐 或五代 时期 文书 , : 如 《 某年 敦煌 曹清奴 押铛便 豆麦 契 》 “ :口口三月 日, 中元 部 落百 姓 曹清 奴 为无 种 子 , 于 口口寺 今 僧手 下佛物处 便麦 肆硕 , 口豆壹 硕 。”1o ['0 4. r 4 以上两例均出 自敦煌地 区百姓 向寺院僧人借 贷 粮食 的契约 文书 。 法 国汉学家谢 和 耐对 中国五 据 至十世纪敦煌地区寺院经济的研究 , 寺院及僧人将 寺 院财产 用 于商 业 活动 , 向百姓放 贷 ( 括钱 财 、 包 粮 食等 等 ) 以此来增 加所布施 的和不可分割 的财产 。4 ( ) 上两例 中, 介词“ 引进的对象均为“ 于” 某寺僧 某某 ”“ 下 ” 于僧 名 之后 , 具 体方 位 , 调借 ,手 置 表 强 贷 的对象 , 即放贷 人 。 最 迟在 国时期 已经产生 了“ 手下 ” 一词 , 表示

唐初陇右地区商贸问题考释二则——以前人研究和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

唐初陇右地区商贸问题考释二则——以前人研究和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

哲学史学研究唐初陇右地区商贸问题考释二则----以前人研究和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赵澎李华王宗磊(石河子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石河子832003)摘要:关于唐初陇右地区相关商贸问题的研究,成果丰硕。

但是,在细节方面尚存瑕疵和失误。

本文根据前人研究成果,以及对相关吐鲁番文书的考释,对两处前人的误判提出新的观点,即高昌城门北垣应为三座城门,北垣西端的城门即为横城门,而不是郑炳林所推断的横城门为高昌城南垣其中一门。

笔者根据唐初民间契约的格式特征,对陈守忠关于“练主”的解释提出异议,并作出相应的论说。

关键词:高昌横城门保人吐鲁番文书唐初陇右道其地“东接秦州,西逾流沙,南连蜀及吐蕃,北界朔漠”®®3),所辖地区广阔且包含重要的丝绸之路的重要据点,据荣新江的《中古中国与外来文明》按地区所总结的胡人活动来说,陇右地区可以说是胡汉商贸发达之地,从沙州所辖的且末(播仙镇)到秦州分布有较为独立的胡人聚落,且现所发现的敦煌吐鲁番文书有关商贸文书的交易地点地区。

结人吐鲁番文书,陇右地区两个商贸问题做出新的解释。

一、高昌城“横城门”的考证唐陇右地区商贸方的重要势力包括以胡商为代表的胡,《》中到,及国商贸的要,的末胡交,(的关中外交往的方式,是这关系的道路路较及,要了解的,再结 布结论((一)郑炳林的高昌城门考证的,以兰州大学的郑炳林的《高昌'为(的,立文城的 《(600年)供诸门及碑堂》"(3!2%和《(637):部差人往青阳上现文书》#(闻两件文书之上,依据历代都名五资料,“东垣南门为青阳,东垣北门为阳……金章为西垣南头第,金福门为西垣北,玄德指宫城附近之北门,武城门当指城北垣西边之鹿门……新南门、故南指南垣三个,后件文书的横即其中一门,@(25-31)于先生缺少对高昌国守门官制的叙述和阎先生某些的缺失,造成某些失误,以下结的古报告中国都分析。

(二)高昌城北垣诸城门吐鲁番阿斯塔那171号墓出土文书《高昌延寿十四年(公元637)差人往青阳上现文书泸①8%件文书的有:青阳、金章、金福、玄德、阳、横、武七个完整的名。

2019-2020学年枣庄市第十六中学高三语文下学期期中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9-2020学年枣庄市第十六中学高三语文下学期期中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9-2020学年枣庄市第十六中学高三语文下学期期中试题及参考答案一、现代文阅读(36分)(一)现代文阅读I(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合同一般被称为契约。

传统契约中展现的契约观念,至今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合同的看法。

史料表明,我国传统契约实践有2000年以上的历史,形成了深厚的制度沉淀。

目前能够解读出来的最早传世契约资料铭刻于青铜礼器上,记录了西周贵族之间就土地、奴隶等财产进行交换的行为。

《周礼》还记录了先秦时期使用竹术制作傅别、书契和质剂三种契约券书的方法,这些古老的契约应用于当时买卖、借贷等交易行为。

汉晋时期,人们依然以竹木制作交易券书,内容简单直接。

东晋以后,纸张开始应用于契约书写。

吐鲁番出土和敦煌发现的纸质契约跨越了我国北朝、唐和五代时期,记录了近600年间买卖、借货、租佃等丰富的契约行为。

历史还记载,北宋时为了减少契约纠纷,曾经出现过由官方审定并印制的榜样契约。

从徽州等地发现的数以万计的传統契约来看,南宋以来契约已经广泛应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尽管我国传统社会中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合同法,但契约制度并不缺乏。

仅从文献记载看传统契约制度体现在国家法律和社会习惯两个方面。

法律方面,唐代及其后各代法典对不同类别契约所需要满足的交易条件都有明确规定。

社会习惯方面,历代官葳、乡规民约以及家法族规对传统契约制度也有不同程度的记载。

此外,传统契约制度还直接体现在流传下来的丰富多样的契约文本中,这些文本是我们今天了解我国传统契约制度的活化石。

由于传统契约有一套格式和内容要求,契约往往由职业或半职业的代书人书写。

代书人为了方便,会根据当时的制度规定,结合缔约习惯制定各种契约契式,并装订成册。

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明清时的士人开始收集整理契式文本,雕印成书并广为传播,如《尺牍双鱼》《五车万宝全书》等。

丰富的契约实践与深厚的书写传统塑造了中国人的契约观念。

一是推崇信守契约的精神。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人口买卖问题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人口买卖问题

在回鹘文买卖契约文书中,所涉及的买卖标的物包括耕地、牧草地、葡萄园、房子、奴隶和自由人口,契约中对标的物的规格和成交价格都有明确记载。

其中,在目前刊布的买卖类契约文书中,有11件是人口买卖类的契约文书,分别为Sa19、Sa20、Sa21、Sa22、Sa23、Sa24、Sa25、Sa26、Sa27、Sa28、Sa29[1]。

其中,前8件为奴隶买卖类契约文书,后3件为自由人口买卖的契约文书。

对契约中相关买卖方式和包括奴隶以及自由人在内的交易价格进行研究,可以进一步了解高昌回鹘民间社会人口买卖的相关情况,从而认识高昌回鹘的社会经济制度。

一尧回鹘文人口买卖文书契式因买卖契约具有特有的法律效力,其格式相对于其他种类文书更加固定、严谨。

马玉山在《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一书中曾经提道:“人口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行买卖,也同其他商品的买卖一样,都有一定的场合,一定的交易手段,一定的买卖方式……既有买卖双方私自签署的券契,也有经过官府认可的买卖契约。

”[2]这些固定内容、格式都会大致出现在契约内容中。

回鹘文的买卖契约也不例外,按照固定的格式书写相应内容。

对此,李经纬先生将买卖契约中的基本格式义项归纳为:甲立约日期乙当事人与标的乙(1)卖主姓名及卖物原因乙(2)标的物与数量及买主姓名丙标的物的价格条件[作者简介]程佳玉(1996-),女,汉族,新疆昌吉人,在读博士。

研究方向:少数民族文化语言、民族文献的整理与研究。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人口买卖问题程佳玉(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学院,北京100081)[摘要]在中国古代,买卖契约是最重要的民事契约,遵循着朝廷颁布的法令或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签订,契约文书是反映基层社会生活、折射官民互动关系的重要材料。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共有11件人口类买卖契约,包括奴隶及自由人口。

梳理此类文书发现,其契式和套语已经形成固定格式,从相关套语中也能反映出高昌回鹘时期存在着人口买卖现象,包括自由人口与奴隶,买卖人口在当时社会是合法的。

吐鲁番出土契约中“名指人+边”的来源与形成

吐鲁番出土契约中“名指人+边”的来源与形成

吐鲁番出土契约中“名指人+边”的来源与形成
丁爱玲
【期刊名称】《现代语文》
【年(卷),期】2022()2
【摘要】位于指人名词后的“边”集中见于吐鲁番出土契约,这类“边”性质上是处所词,功能上表示指人名词所指称实体的区域投射。

经考察发现,“名指人+边”最初多见于东汉译经,发展于中古译经。

这类“边”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历时演变和语义泛化的过程,“边”最初位于普通名词后,表示物体关系部分;随着“边”前的普通名词变为处所名词,后附于该名词的“边”也带上了处所义,它从表示某事物的边缘部分进一步引申指称该事物边缘以外的面积。

“边”逐渐脱离关系范畴,进入空间区域范畴。

“边”作为处所词的用法固化后,也可用于定位以指人名词为核心的区域,此时的“边”也逐渐发展成一个泛用的处所标记。

【总页数】7页(P11-17)
【作者】丁爱玲
【作者单位】北京语言大学语言科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H14
【相关文献】
1.从敦煌吐鲁番出土契约看唐代民间土地买卖禁令的实效
2.吐鲁番出土文献整理的典范之作——评《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
3.吐鲁番出土砖志中的女性砖志研究—
—以《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为中心4.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所见唐代房屋租赁——以65TAM40∶28号文书《唐杜定欢赁舍契》为中心5.吐鲁番出土文书《唐赵须章等名籍》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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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代住宅的几个问题

关于唐代住宅的几个问题

唐开元、天宝年间长安城官人居住比例分布图1通过对上述图表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唐开元、天宝年问,长安城内官员居住地以东市附近与皇城东附近各坊为主,最为密集,占长安所有官员宅第数量的56%。

这是因为当时官员在建于长安城的东北部和东部的大明宫、兴庆宫上朝,且上朝时问很早,《明皇杂录》卷上对此有所描述“五鼓初起,列火满门,将欲趋朝,轩盖如市”2。

《刘宾客嘉话录》也载:“刘仆射晏五鼓入朝。

”3如果住得较远的话,必然会赶不及上朝。

而官吏们如果居于皇城东及东市附近,就可以靠近宫城,方便上朝。

其中如宰相李林甫住平康坊、杨国忠住宣阳坊、元载住大宁坊、郭子仪住亲仁坊等,就都在宫城附近。

为了便于上朝理事,靠近富城和官衙是高级官吏首选住宅的地方,由于他们身居高位,其获得住宅的途径多以赐宅、购买的方式取得,没有恩赐和特权是办不到的。

而翊善、来庭两坊也因靠近大明宫,成为宦官多集中居住区。

因此,长安城的东部各坊,官吏多居;西部各坊,百姓多居;南城各坊因临近风景区,也有一些官员在此置宅,其所占比例较少。

(2)洛阳洛阳作为第二大政治中心,也有许多官吏居住。

高宗、武后时期,出现了官员士大夫向洛阳的迁徙的现象。

如参与编修‘三教珠英》的张说“其先范阳人,代居河东,近又徙家河南之洛阳”‘。

曾被武则天器重的张知謇,“幽州方城人,徙家岐。

兄弟五人,知玄、知晦、知泰、知默,皆明经高第,晓吏治,清介有守,公卿争为引重”5,也家居洛阳6。

甚至许多己经进入长安的官员士大夫也重新迁往洛阳,或在洛阳营建宅第。

崔沔“京兆长安人,周陇州刺史士约玄孙也。

自博陵徙关中,世为著姓”,后又迁徙至东都。

故本传又称:“睿宗时,1此图据上页‘唐开元、天宝年间长安城官、宦居住疏密状况分析表'之数据得出。

2‘明皇杂录,卷上,第3页。

’韦绚:‘刘宾客嘉话录》,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1页。

‘‘旧唐书'卷97《张说传》,第3049页。

‘‘新唐书'卷100《张知謇传》,第3944页。

中国历史上的“契约”

中国历史上的“契约”
明、 朱国熠 : 《 居延 汉 简释 文合 校》 , 文 物 出版社 1 9 8 7年 版, 第6 5 3页, 5 5 7・ 4 。
魏 晋南 北朝 时 期 , 随着 造 纸 技 术 的发 展 , 纸 张开 始在社 会 上普 及开来 。到 了 4世纪 初 , 纸 已 在 书写材 料 中 占压 倒优 势⑥, 纸 张开 始 成 为 契约

安徽 史 学 2 0 1 5年 第 4期
谓 与 时代 的发 展密切 相关 , 下 面将 概要 介绍 契约
的历史 和 契约 的发 现史 。

[ 有] 人河[ 呵] 盗怨饴 ( 认名) 者, 仰 本 主 了。 三 主 和 同立券 。 券城 [ 成] 之后 , 各 不得 反 悔 。悔
者 壹罚 二入 不悔 者 。民右 [ 有] 私要 , 要 行 二
发现 与契约的研 究史, 提 出利用古文 书学的方法 , 对 于契约展 开长时段 、 跨地 域的 比较研 究, 将会是今后 中
国 古代 契 约研 究的 方 向 。
关键词 : 契约 ; 契约格 式 ; 契约语 言; 中国历 史 中图分类号 : K 2 5 8 .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5 - - 6 0 5 X( 2 0 1 5 J 0 4 -0 0 0 5 - 0 8
地券 中出现 的“ 有 私约 、 如律令 ” ⑧的说法有相 似 的 含义 , 都 强 调 了私约 的重 要性 , 可 以看 出高
昌 国地 区一 直保 持 着 汉 晋 以来 土地 自由买 卖 的
习惯 。
钱 。旁人 淳 于 次孺 、 王 充、 郑 少卿 , 古( 酤) 酒 旁
二斗 , 皆饮之 ④。
o f c o n t r ct a s ,a n d a c o mp ra a t i v e p e sp r e c t i v e t h a t a c c o u n t s f o r r e g i o n l a v a r i a t i o n . Ke y wo r d s: c o n t r a c t s ; c o n t r a c t u l a f o ms r ; c o n t r a c t u l a l a n g u ge a ; Ch i n e s e h i s t o r y

从汉语史角度对吐鲁番出土契券进行定名和断代新探

从汉语史角度对吐鲁番出土契券进行定名和断代新探

从汉语史角度对吐鲁番出土契券进行定名和断代新探王启涛【摘要】It is very important to designate the description and determine the historical date of the unearthed deeds in Turpan by applying linguistic methods. Up to now, there have been some related issues to be solve. By applying means of philology, this paper re-designated the description and determined the historical division of those deeds that had doubts. It generalized four methods to determine the historical date by observing the ordinary words, terminologies and syntactic structures, names of persons and places, and the style of calligraphy in the deeds.%对吐鲁番出土文书的定名及断代极为重要, 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文书的使用价值.但是, 直到目前, 这一方面还有一些疑难公案没有解决.文章从汉语史角度切入, 通过语言文字学手段, 对迄今为止尚存疑惑的吐鲁番出土契券进行重新定名和断代, 同时归纳出四种方法:一是据文书的普通词语进行定名和断代;二是据文书的术语、套语和句式进行定名和断代;三是据文书的人名和地名进行定名和断代;四是据文书的书法风格进行定名和断代.【期刊名称】《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47)002【总页数】10页(P83-92)【关键词】汉语史;吐鲁番;出土契券【作者】王启涛【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所,四川成都 610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H028一百余年来,在吐鲁番出土了大量的契券,这些契券对研究中古时期吐鲁番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生活以及丝绸之路各民族的交往互动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弥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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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合法依据。及至后期与五代,均田制彻底崩溃,土地私有化加剧,地权交易比以前也就更为发 : “均田制本身,通过反复还授,就成为土地私有化的一条自然通道, 它本 展。胡如雷先生认为
② 均田制及其破坏促进了地权交易的发生发展 ” , 《敦 身就包含着促使自己走向破坏的内在因素 。
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所载 P. 4017 《出卖口分地契残片 》 即是口分田转让例证之一。 在敦 煌吐鲁番地区,政府还对土地对换予以限制,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土地拥有者之间可以任意对换 , 但 “土地的自由对换, 并非是毫无节制地随便对 土地是 “晚唐五代土地私有化的另一标志 ” ,即必须经过官府的登记备案, 以便有效地征纳 换,其中主要的一个环节便是 ‘入官措案为定’ 赋税,否则也是不合法的。归义军政权所关注的并非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而只是据地征税罢
敦煌吐鲁番地权交易契约文书大体分为买卖 、租佃、交换、质典等不同形式,反映出地权交 易形式的多样化。契约文书记载自唐迄于宋初,文本中除了当事人双方外, 另有口承人或保人、 同院或同坊、见人或知见、邻见或临坐等不同称谓的第三方主体的签名画押 。一般地,凡在契约 , 在地权交易中起着担保、 说合、 调 中署名画押的当事人双方以外的其他人 ,都可称为 “中人 ” 解等责任。中人具体称谓的变化与历史演进有关 ,但中人称谓不同,与其身份地位、责任义务或 中人秩序等等因素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 他们担保、说合、 调解等等作用的实现有着怎样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中人对于契约观念及文本的发展 ,乃至社会关系,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 本文试 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④ 因 ” 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此,交租纳赋相当于是使用权及占有权主体对终极所有权主体给予的收益补偿 。唐五代时期,国 ,即 “抛弃了共 家实际具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马克思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 中所谓的 “私有”
⑤, 在这里不能一一对应 , 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的私有制 ” ⑥ 的土地所有权状况和结构 , 可见, 敦煌吐 而是表现出一种 “官私二元、以官为主、形态多样”
土地转让。宏观方面,其发生、发展则与均田制度本身及其破坏相关 ,地权交易律令也就相应地 有所调整。唐前期均田制下的永业田包含着私有性质, 据 《旧唐书 》 载, 武德七年 ( 624 年 )
⑦ 开元二十五年 ( 737 年 ) , 这一规定又进一步 : “世业之田, 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 ” 田令规定
①, 如 《未年 ( 827 年?) 上部落百姓安环清卖地契 》 中的安环清是因为 “突田债负, 不办输纳 ” ② 《唐天复九年 ( 909 年) 己巳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卖地契 》 中的安力子是因为 “阙少用度 ” , 《后
Hale Waihona Puke 周广顺三年 ( 953 年) 龙章祐、 祐定兄弟出典土地契 》 中的龙章祐、 龙祐定兄弟是因为 “家内
③。 了,即谁耕种土地,谁就向政府缴纳赋税”
唐五代时期,国家王朝对于永业田、口分田、赐田等土地权利的认同,是在均田制范畴内连 带着律令强制的认同,是在向政府交租纳赋有所保障的基础上的认同。 马克思在 《资本论 》 中 ,“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 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 认为,在东方传统社会 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 。但因此
⑦ 《 ” : “依 《令 》 : 田无文牒, 辄卖买者, 财没不追。 苗、 追,地还本主。 唐律疏议》 也明确规定 ⑧ 交易双方必须在交易前向官府申报 , 否则视为不合法 , 不受法律 ” 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
① ② ③
〔唐〕 长孙无忌 : 《唐律疏议》 卷十二 《户婚上 》 “卖口分田” 条,中华书局,1983 年,第 242 页。 : 《隋唐五代社会经济史论稿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年,第 280 页。 胡如雷 : 《晚唐五代土地私有化的另一标志 — — —土地对换— — —以 P. 3394 号文书为主 》 , 《中国经济史研究 》 刘进宝 2004 年第 3 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 25 卷) ,人民出版社,1974 年,第 891 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第 3 卷) ,第 70 页。 : 《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状况探讨 》 ,《文史哲》 2005 年第 4 期。 刘玉峰 ,第 31 页。 《通典》 卷二 《食货二·田制下》 《唐律疏议》 卷十三 《户婚中 》 “妄认盗卖公私田” 条,第 246 页。
② 唐五代地权交易也必须签 ” 夺其宅……帝后知,制悬券不得复驱夺, 自此后贫庶不复失居业。
,《通典》 即载曰 : “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 所承之地亦不 明确
⑧ 从而留下了永业田地权转让的余地 。关于口分田 ” , 《唐律疏议》 规定 , “不得私自鬻卖 ” , 追。
① ②
: 《敦煌契约文书辑校》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年,第 1 页。 沙知录校 :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 ( 第 2 辑)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年,第 唐耕耦,陆宏基编 8 页。 : 《敦煌宝藏》 ( 第 4 册) ,台北: 新文丰出版公司,1981 年,第 19 页。 黄永武主编 : 《敦煌契约文书辑校》 ,第 4 页。 沙知录校 : 《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 》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年,第 244 页。 张传玺主编 : 《敦煌契约文书辑校》 ,第 11 页。 沙知录校 : 《旧唐书》 卷四八 《食货志上》 ,中华书局,1975 年,第 2088 页。 〔后晋〕 刘昫 〔唐〕 杜佑 : 《通典》 卷二 《食货二·田制下》 ,中华书局,1988 年,第 30 页。
④ ⑤ ⑥ ⑦ 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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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研究》 2011 年第 2 期 , 《宋刑统 》 引 保护,而政府也通过申牒制度保证了对田主的明确和赋税的征收 。 关于先问亲邻 “唐元和六年 ( 811 年) 后来条理典卖物业敕文 ” 曰 : “应典、 卖、 倚当物业, 先问房亲; 房亲 不要,次问四邻; 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如业主、牙 人等欺罔邻、亲,契贴内虚抬价钱,及邻、亲妄有遮恡者,并据所欺钱数,与情状轻重,酌量科
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
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中人与地权交易契约关系
张可辉
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
内容提要: 唐五代敦煌吐鲁番地权交易存在买卖 、租佃、交换等不同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依 “官 为政法,民从私契” 的规则与观念而立契缔约成为必要程序之一 。考察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自唐迄 于宋初,文本中除了当事人双方外,另有保人、见人、知见人等不同称谓的第三方主体,即 “中人 ” 的签名画押。中人参与是立契缔约必不可少的环节,他们在地权契约中起着担保 、 见证、 说合、 调解 等作用,本质上起着平衡社会关系的作用 。这种平衡作用的实现,有赖于中人的身份与地位 、 权威与 公信等因素,在一定的生活区域内能够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和认可,他们参与立契缔约,主要并不看 重中人薪资,而更关注保持并提高其在一定区域内的美誉与认同,于是,中人角色的划分与中人秩序 的形成就成为一种需要,责任、权益与秩序有其内在的一致性 。 关键词: 中人 地权交易 契约 敦煌文书 吐鲁番文书 中图分类号: D929. 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 —4743 ( 2011 ) 02 —0063 —10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 64·
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中人与地权交易契约关系 : “即应合卖者, 不用此律 ” , 即 “永业田家贫卖供葬, 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硙、 但同时又规定 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 其赐田欲卖者, 亦不在禁限。 其五品以上若勋官,
① 这些律令 ,为买卖口分田 ,也为买卖永业田 、赐田提供 。 ” 永业地亦并听卖。故云 ‘不用此律’
鲁番地区不同形式地权流转所谓的 “私有权 ” 不是纯粹的, 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私有权范畴并 不相同。 3. 地权交易程序 唐五代时期,政府对地权交易进行宏观调控,其程序可以分为交易前与交易中 。 , 《通典 》 载开元二十五年 地权交易前,业主需要买卖申牒、 先问亲邻。 关于买卖申牒 ( 737 年) 田令曰 : “凡卖买, 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 年终彼此除附。 若无文牒辄卖买, 财没不
① 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于此有着真实生动的反映 , 如贞观十一年 ( 637 年 ) 等。
《高昌延寿十四

: 《唐代敦煌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研究 》 ,《敦煌研究》 2000 年第 4 期。 赵云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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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研究》 2011 年第 2 期 》 ;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 所载 P. 3331 《丙辰岁 ( 896 或 956 年 ) 宋欺 年康保谦买园券 》 ; 《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 所载 S. 2385 《九世纪后期敦煌阴国政卖地契》 ; 《敦煌契 忠卖舍契 约文书辑校》 所载 P. 2595 《唐乾符二年 ( 875 年) 慈惠乡陈都知卖地契》 等等。 。 《吐鲁番出土文书 》 所载 《唐贞观二十二年 租佃是该地区地权交易的另一种常见形式 ( 648 年) 索善奴佃田契 》 、 《武周长安三年 ( 703 年) 西州高昌县严苟仁租葡萄园契 》 等契约是 。《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 》 所载 P. 3643 《唐咸通二年 ( 861 年 ) 租佃人向田主租佃田地的凭证 敦煌齐像奴租地契》 等契约也明确了田地租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吐鲁番出土文书 》 所载 《唐天宝七载 在敦煌吐鲁番地区,地权交易的另一种形式是交换 ( 748 年) 杨雅俗与某寺互佃田地契》 反应了将土地租佃权互换的事实。 敦煌地区也有类似地权 ” 、“易” 或 “迴换” 。如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 所载 S. 3877V3 交易,时人称之为 “博 《唐天复二年壬戌岁 ( 902 年 ) 曹大行迴换屋舍地基契 》 、 P. 2161 《丁卯年换舍契残片 》 等契约 ” 、“博换” 字样 。 《敦煌契约文书辑校 》 所载 《唐大中六年 ( 852 年 ) 僧张月光 中即有 “迴换 , 《敦 博地契》 保存较为完整,地权交换信息更为详实。此外,地权交易也存在土地质典的形式 、 《吐鲁番出土 煌宝藏》 所载 S. 0466 《后周广顺三年 ( 953 年) 龙章祐、祐定兄弟出典土地契》 文书》 所载 《唐贞观二十二年 ( 648 年 ) 洛州河南县查德琮典舍契 》 等即是这一方面地权交易 的明证。 2. 地权交易律令 敦煌吐鲁番地区地权转让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 从契约文本来看, 有的是因为缺少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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