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第1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 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灌区建设管理制度

灌区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灌区建设的管理,提高农田灌溉效率,保障农业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灌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三、灌区规划1、灌区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灌区农田的用水需求,合理安排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规模。
2、灌区规划应根据当地的水资源和土地利用情况,科学确定灌区的布局和建设方案,确保灌溉系统的完善和稳定性。
3、灌区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避免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灌区建设1、灌区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科学安排土地利用,合理布局灌溉管道和水源设施。
2、灌区建设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灌溉系统的高效运行和管理。
3、灌区建设应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件。
五、灌区运营1、灌区运营应严格执行水资源分配方案,保障农田的用水需求。
2、灌区运营应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灌溉系统的稳定运行。
3、灌区运营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灌溉情况,保障农田的灌溉效果。
六、灌区维护1、灌区维护应建立健全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灌溉系统进行检修和修缮,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2、灌区维护应严格执行管道防渗漏措施,保障水源不泄漏,防止浪费。
3、灌区维护应建立维修档案,记录每次维修的情况和处理措施。
七、监督管理1、灌区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灌区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灌区建设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灌区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3、灌区建设部门应健全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科学性。
八、奖惩措施1、对于在灌区建设和运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2、对于在灌区建设和运营中发生渎职、不作为和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3、奖惩措施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由灌区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灌区建设管理制度,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我国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利用的健康发展。
灌区管理办法

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灌区的管理,保障农田灌溉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促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水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灌区管理应坚持"水有先后,人有优势"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灌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第四条灌区管理应该根据灌区的规模、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第五条灌区管理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益和水资源的利用率。
第二章灌区规划管理第六条灌区规划应该根据当地的农田水利建设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确保农田灌溉的顺畅和灌区管理的便利。
第七条灌区规划应该明确涉及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灌区管理的目标和指标,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灌区规划管理应注重社会参与,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灌区规划管理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灌区运行管理第十条灌区的运行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要求,确保灌区的正常运转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灌区的运行管理应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管理的高效性和运行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灌区的运行管理应注重技术培训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第四章灌区维护管理第十三条灌区的维护管理应积极组织和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灌区设施的完好和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灌区的维护管理应注重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维修效率。
第十五条灌区的维护管理应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管理的高效性和设施的可靠性。
第五章灌区资金管理第十六条灌区的资金管理应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对灌区管理的支持。
湖南省水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
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七条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利用,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可以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
水库保护范围内山林、山地原有的权属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保护水库安全和保持水库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须按规定报经水库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铁路、公路,或者进行开矿、建厂等生产建设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8〕1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8〕11号各市州财政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08〕51号)已失效,现将重新制定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7月13日附件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确保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的及时足额征收、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2〕141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库区基金从全省境内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今后新建投产发电的大中型水库从上网之日起均按此标准征收库区基金。
第四条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省电力公司所属柘溪、凤滩、东江三个水电厂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属于库区基金的征收范围。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意见(试行)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如下:一、工程类型结合我省实际,将水利工程划分为堤防工程、水库工程(包括水闸)、灌区配套及节水灌溉工程、灌溉及排涝泵站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小水电工程等类别。
随着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将新增建设工程的类型,对新设立的水利工程类型(如水资源、中小河流治理、水利信息化等),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遵循本意见的原则,在制定新增水利工程类别实施事项时一并确定事权划分意见,明确事权。
二、规划编制1、省厅负责组织编制洞庭湖、湘资沅澧干流及主要支流和跨市州江河湖泊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水利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其他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水利专业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依法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利部门备案;需要中央及省级财政支持的流域或者区域水利专业规划,报省厅审核备案。
3、申请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水利规划,否则不得纳入年度实施方案。
由单位或个人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相应的水利专业规划,否则不予水行政许可。
三、项目审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公益性的财政投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审批或审核报批)。
非财政投资但涉及市场准入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1、堤防工程一、二级堤防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省厅负责;三、四级堤防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其他堤防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
2、水库工程(包括水闸)新建大型水库(水闸)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由省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报批;新建中型水库(水闸)项目的可研报告由省厅审查报批,初步设计由省厅审查批复;新建小Ⅰ型和重点小Ⅱ型水库项目的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审批或者报批,一般小Ⅱ型水库的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审批或者报批。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农田灌溉和水利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灌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灌溉效率,确保农田灌溉和水利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
四、组织机构1. 灌区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灌区工程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监督和协调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2.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
3. 灌区工程建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职责分工1. 灌区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灌区工程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2.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灌区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管、验收等。
3. 灌区工程建设监督机构负责对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工作流程1. 灌区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根据灌区土地利用现状和需求,制定灌区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
2. 灌区工程设计阶段:组织编制灌区工程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合理、科学。
3. 灌区工程施工阶段: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 灌区工程监理阶段:组织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灌区工程验收阶段: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确保达到设计要求。
七、质量安全1.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
2.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验收和考核,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灌区工程建设管理的安全预防工作。
八、经费管理1.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经费预算,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工程建设的资金安全。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于202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农村供水、水电站、水文设施等工程。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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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0.09
【实施日期】1997.10.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
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
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七条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利用,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可以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
水库保护范围内山林、山地原有的权属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保护水库安全和保持水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