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部分是否可以冲抵本金的分析之欧阳家百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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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已经支付的过高利息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已经支付的过高利息如何处理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息过高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过高部分利息如何处理孙银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普遍存在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过高的情形。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那么对于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该如何处理呢?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偿还所有本金,但是支付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另一种情形是借款人尚未完全向出借人偿还全部本金,但是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在第一种情形中,双方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对于该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在第二种情形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借款人支付的过高部分的利息,在处理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应当折抵本金,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自愿支付过高利息既不损害国家,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不应干预。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及结合部分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对第二种情形的处理做出分析。

案例:2010年6月,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朱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5%,借款3个月。

被告王某于同年7月向原告朱某支付1个月利息共计500元。

之后,被告王某未向原告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故原告诉讼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对已支付的超四倍利息未提出异议,法院对此如何处理?一种处理意见认为超出的利息属不当得利,应折抵本金,因为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已违反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四倍进行调整,多支付的利息属不当得利,应折抵被告本金。

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部分是否可以冲抵本金的分析

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部分是否可以冲抵本金的分析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定最高利率,而借款人按照此利率履行了还款义务以后,又主张将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的,不应当获得支持,理由如下:一、欧阳引擎(2021.01.01)二、高于法定利率利息抵扣本金无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关于法定利率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原文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条,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然而对于后果,则只规定为“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未规定超出部分可以用于抵扣本金。

虽然近年来部分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允许将已支付的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或者剩余部分利息,也有部分法院出台了类似的指引和解释,然而只限于江苏、浙江和重庆等几个省市,对广东并无约束力。

而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借款人主张超过部分抵扣本金或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超额利息折抵本金缺乏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只是某些地方的做法。

三、不支持折抵本金才是对“不予保护”的正确理解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不予保护”的正确理解是当事人的请求权不被法院支持,结果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不代表实体权利的消灭,与诉讼时效类似。

换言之,借款人自愿履行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相当于放弃时效利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此,即使约定利息高于法定利率,借出人仍有权利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只是基于这项权利向法院提出请求时,超出部分失去胜诉机会而已。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履行,属于处分自己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和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超过本金会怎样

民间借贷利息超过本金会怎样

We are always too polite to strangers and too harsh to close on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间借贷利息超过本金会怎样
导读:民间借贷中,应偿还的利息超过本金,不能片面认定合理或不合理,跟借贷的时间长短有直接的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利率超过24%的,人民法院不支持,24%至36%之间部分以实际发生为准,而超过36%以上部分,人民法院则判定无效。

民间借贷中,应偿还的利息超过本金,不能片面认定合理或不合理,跟借贷的时间长短有直接的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利率超过24%的,人民法院不支持,24%至36%之间部分以实际发生为准,而超过36%以上部分,人民法院则判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规定,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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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中怎样约定利息。

民事判决书利息超过了夲金案例

民事判决书利息超过了夲金案例

民事判决书利息超过了夲金案例
法庭上,原告吴某说,2015年7月7日,她因经营需要,就找被告一,泉州一家担保公司,准备借款40万元,对方要求她提供一批珠宝作为质押物,并口头约定了利息。

当天这家担保公司的总经理许某,在扣除第一笔利息3.2万元后,从个人账户给她转账36.8万元。

后来,吴某也陆续开始还款,从2015年7月16日到2016年7月25日间,她一共向许某的账户转款88万多元。

吴某说,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年利率不能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她支付给对方的金额,超出本金和利息的部分高达50万多元。

但许某仍不断要求吴某还款。

吴某认为,许某获得超过本金及利息部分的款项,使原告遭受了损失,且许某获利没有依据,构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

当天的庭审中,被告二许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答辩,而被告一,担保公司否认有借钱给原告。

原告举证
被告二未到庭放弃答辩
法庭上,吴某出示了相关的银行对账单,微信支付宝的还款记录。

证实向许某转账88万多元的事实。

丰泽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她主张与被告二许某间存在有民间借贷关系,由于许某拒不到庭说明情况,等于是默认
了原告的说法。

最终一审判决,许某应向原告吴某返还多付的利息50万多元。

利息高于本金的法律规定(3篇)

利息高于本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在金融领域,借款与利息是两个核心概念。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支付给贷款人一定的利息作为对贷款资金使用权的补偿。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利息可能会高于本金,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利息高于本金的法律规定,分析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具体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利息高于本金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这表明,在借款合同中,利率是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超出部分无效处理。

”这一规定明确了利率上限,防止了高利贷现象的发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贷款利率的合理性。

二、利息高于本金的具体情形1. 高利贷高利贷是指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借贷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

2. 复利计算在复利计算中,利息会不断累积,导致最终支付的利息可能高于本金。

然而,复利计算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复利计算方式的情况下,才受法律保护。

3. 逾期还款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银行或贷款机构可能会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

如果逾期利息高于本金,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三、利息高于本金的法律责任1. 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超出部分无效。

这意味着,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2. 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因利息高于本金而遭受损失,可以要求借款人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贷款人因利息高于本金而产生的额外支出、诉讼费用等。

欠款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

欠款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

欠款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欠款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的原则是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高额利息带来的经济压力和不公平现象。

这个法律规定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对金融机构和个人借贷之间的利息交易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一个关于欠款利息不得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的例子:根据该法律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的各类贷款,无论是消费贷款、住房贷款或是企业贷款,欠款利息都不能超过贷款本金。

这个法律规定确保了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时不会因高额利息而陷入更加困境。

首先,这个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很多时候,消费者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可能因为缺乏了解和经验而接受了高利息的借款条件。

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会利用借款人紧迫的需求,设置不合理的利息条件,导致借款人无法承担还款压力。

通过规定利息不得超过本金,有效的遏制了高利息的设置,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这个法律规定对于金融机构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尽管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发放获得了一定的利润,但也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制定利息政策。

通过规定欠款利息不超过本金,迫使金融机构在设定利率时需要经过更加慎重的考虑,不能够滥用市场优势,不得利用不公平合同条款剥削借款人。

最后,这个法律规定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起到了保护作用。

高额的利息往往会导致借款人还款困难,可能会违约甚至造成走向破产。

通过规定利息不得超过本金,保证了借款人在处理贷款问题时有基本的还款能力,能够避免因利息问题而影响借款人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稳定。

综上所述,欠款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的法律规定保护了借款人的权益,防止了高额利息带来的经济压力和不公平现象。

这个法律规定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对金融机构和个人借贷之间的利息交易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这个法律规定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约束金融机构、保护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效果。

利息超本金的法律规定(3篇)

利息超本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金融领域,利息是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报酬,是贷款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利息超本金的情形,这不仅违反了市场规则,也可能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利息超本金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金融市场秩序。

一、利息超本金的概念及成因1. 概念利息超本金,即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时,支付给贷款人的利息总额超过了贷款本金。

这种情况在金融领域较为罕见,但并非完全不存在。

2. 成因(1)利率过高:在金融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可能远远高于法定利率,导致利息超本金。

(2)贷款期限过长:在长期贷款中,利息总额可能会超过本金。

(3)复利计算:部分贷款采用复利计算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利息总额可能会超过本金。

(4)借款人恶意违约:部分借款人恶意违约,导致贷款无法按期收回,贷款人为了弥补损失,可能会提高利率,造成利息超本金。

二、利息超本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

约定的利息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约定的利息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超过部分无效。

”此条款规定了贷款利率的上限,即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

若利息超过本金,则超过部分无效。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各银行对贷款利率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此条款明确了贷款利率的制定和调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利率。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应折抵本金

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应折抵本金

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应折抵本金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民间借贷利息划定了“两线三区”,即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36%的自然债务区、年利率36%的无效区。

《规定》清晰了裁判尺度,统一了司法适用,其积极意义不容否定。

与此同时,笔者注意到,《规定》仅仅规定了借款人可以主张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没有明确规定超过部分是否可以折抵本金,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的混乱,基于此,最高法可以进一步针对此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发布指导案例,便于统一司法。

笔者认为,借款人主张超过36%的利息折抵本金,不仅不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而且不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明确规定,如果借款人认为借款利率高于36%,则可以就超出部分主张返还。

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效产生返还的法律效果,即通过法律的救济,恢复到合同未曾签订前的状态。

既然《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返还的法律效果,同时,并没有超额利息折抵本金的规定,借款人要求折抵本金的主张缺乏依据。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法》基本原则。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如果允许借款人将超付利息折抵本金,则违背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若折抵本金、就等于认可提前还本金,也等于对合同约定本金还款期限的变更,而合同条款的变更,需要协商一致,因此,借款人主张折抵本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法院也不能越俎代庖。

再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融资需求尤为旺盛,而民间借贷相较金融借贷有着高效、便捷、灵活等优势,出借人收取超过年36%的利息,本身也承担了巨大的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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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定最高利率,而借款人按照此利率履行了还款义务以后,又主张将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的,不应当获得支持,理由如下:
一、
欧阳家百(2021.03.07)
二、高于法定利率利息抵扣本金无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关于法定利率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原文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条,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然而对于后果,则只规定为“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未规定超出部分可以用于抵扣本金。

虽然近年来部分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允许将已支付的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或者剩余部分利息,也有部分法院出台了类似的指引和解释,然而只限于江苏、浙江和重庆等几个省市,对广东并无约束力。

而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
含超过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借款人主张超过部分抵扣本金或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超额利息折抵本金缺乏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只是某些地方的做法。

三、不支持折抵本金才是对“不予保护”的正确理解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不予保护”的正确理解是当事人的请求权不被法院支持,结果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不代表实体权利的消灭,与诉讼时效类似。

换言之,借款人自愿履行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相当于放弃时效利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此,即使约定利息高于法定利率,借出人仍有权利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只是基于这项权利向法院提出请求时,超出部分失去胜诉机会而已。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履行,属于处分自己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和支持。

而在借款人已经按照约定利息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还要请求超出法定利率部分折抵本金,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应当获得支持。

四、利息高于法定利率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正如上文所论证,债权人对于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没有丧失请求权本身,故而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尽管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然而作为基础的借贷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此处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最明显区别是有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违反了该规定无效,然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违反了限制利率规定的后果仅仅是“不予保护”而非“无效”,故关于最高利率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借贷合同在约定了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的情况下,即使是超出法定利率部分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只是丧失了高出法定利率部分利息请求的胜诉权。

根据合同有效性原则以及禁反言原则,借款人依据合同归还本金和利息,是债权人的合法所得,将已履行的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或者未付利息于法无据,不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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