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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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6011
利息收入
“债券利息收入”下设置 “同业存单投资”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的利息 收入。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
在 “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科目下进行核算。
核算同业存单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6111
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收益”下设置 “同业存单投资”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
核算买卖同业存单差价的收益。
2
二、会计核算原则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以“债券投资—同业存单投资”项目列报。基金因买卖同 业存单产生的价差收入以“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同业存单投资”项目 列报。基金因每日估值价格波动产生的浮动盈亏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债券投资”项目列报。
三、估值原则 (一)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货币市场基金按照摊余成本法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并采用上述估值价格 计算“影子定价”。 (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 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以上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 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一、总则 (一)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交 易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 第 20 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 本指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 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 具。 (三)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需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指引办理。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参照本指引设置和使用与同 业存单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 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五)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 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和披露 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可参照本指引进行账务处理。若财政部等有 关部门对同业存单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私募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考 本指引执行估值核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2007年6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投资封闭式基金。

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其份额、净值、持有人人数在判断基金合同是否生效及基金合同生效后是否达到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条件时不得计入在内。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在允许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前完成将有关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的相关工作并在备案后严格加以执行。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创新型投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日益受到关注。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我国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指引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私募基金从业者提供可读性和实用性较强的参考依据。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概述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按照会计法规和会计政策,对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

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科目及其运用《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为私募投资基金设置了专门的会计科目体系,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损益类和费用类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会计科目,并按照指引规定进行运用。

三、私募投资基金的核算方法及其操作流程私募投资基金的核算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公允价值法和权益法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投资品种和交易特点,选择适当的核算方法。

在操作流程上,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应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顺序进行,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四、私募投资基金的报表编制与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报表编制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编制并及时披露报表。

此外,私募投资基金的报表披露还应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信息透明度。

五、私募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与筹划私募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应遵循国家税收法规。

在合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者降低税收负担。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策略。

六、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风险主要包括:核算错误、数据泄露、内部舞弊等。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核算流程,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金融会计-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ppt 62页)

金融会计-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ppt 62页)

(1)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 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 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 值计价,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基金估值和 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
(3)托管银行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 阅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原则和程序。
2020/5/30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胡美琴 金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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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设置: “股票投资” “配股权证” “应付佣金” “股票差价收入” “股利收入” “未实现利得”
2020/5/30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胡美琴 金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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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1)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股票成交日应分 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贷:股票投资(按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
应付佣金(按应付券商佣金)
贷或借:股票差价收入
资金交收日:
借:结算备付金(按实际支付的证券清算 款)
贷:证券清算款
2020/5/30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胡美琴 金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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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持有期间分派的股票股利(包括 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于除权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股权 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 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股票投资” 帐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2020/5/30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胡美琴 金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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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
2020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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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应收 利息、应收申购款、其他应收款、股票投 资、债券投资、买入返售证券、配股权证 、投资估值增值等。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基金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债字[1999]093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1999.09.22【实施日期】1999.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中债字[1999]093号)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嘉实、长盛、大成、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光大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1999]146号、147号和148号通知,十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七家证券公司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债券交易。

为使新入市机构能尽快参与业务操作,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的两项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它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我公司拟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现印发使用,如有疑问和问题请随时向我公司查询。

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附件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其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的办理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并按本规程进行有关业务操作。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总则(⼀)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以下简称“基⾦”)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基⾦持有的⾦融资产和承担⾦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的⾦融资产和⾦融负债。

(三)基⾦管理⼈和基⾦托管⼈对所管理、托管的基⾦应当以基⾦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划拨、账簿记录等⽅⾯应当相互独⽴。

(四)基⾦管理⼈和基⾦托管⼈进⾏基⾦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采⽤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管理⼈和基⾦托管⼈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会计科⽬编号。

(六)基⾦管理⼈和基⾦托管⼈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会计科⽬。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

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

对于明细科⽬,在不违反统⼀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管理⼈和基⾦托管⼈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七)基⾦的会计年度为1⽉1⽇起⾄12⽉31⽇⽌,基⾦⾸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合同⽣效⽇起⾄相关年度的12⽉31⽇⽌,基⾦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1⽇起⾄基⾦合同终⽌⽇⽌。

(⼋)基⾦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度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ETF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ETF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ETF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就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指数基金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证券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须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

第八条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基金份额认购第九条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采用网上方式发售,投资人通过现金进行认购的,资金清算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具体清算交收流程如下:1、N日发售结束后,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2、N+1日16:00,在满足N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可用于N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的资金交收;3、N+2日11:00前,本公司将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到位情况提供给证券交易所;4、N+3日,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按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确认的有效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并入N+3日清算净额,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行协调人;5、N+4日,本公司将实际到位资金划入发行协调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发行协调人可将该资金划入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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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三)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本细则处理。

若基金开展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四)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形成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五)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结算价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本细则设置和使用与股指期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对于“其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应根据确定的套期保值等交易目的,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七)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八)如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按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与投资股指期货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此情况下,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信息,应在基金财务报表附注等披露文件中对此净额列示作相关说明。

(九)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科目设置编号会计科目明细科目设置核算内容1021 结算备付金1[1]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1031 存出保证金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已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3003 证券清算款设置期货暂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当日无负债结算后形成的暂收和暂付款项,此科目余额与‘其他衍生工具’科目中的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金额一致,方向相反。

3102 其他衍生工具 1 按照买入/卖出股指期货、交易目的、初始合约价值/公允价值、合约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2 设置“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科目,作为所有股指期货合约初始合约价值的冲抵科目,不核算数量。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公允价值。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照股指期货、买入/卖出、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6111 投资收益按照股指期货、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平仓和到期交割实现的收益。

6407 交易费用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股指期货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

三、主要账务处理(一)存入保证金借:结算备付金贷:银行存款(二)提取保证金借:银行存款贷:结算备付金(三)开仓2[2]1 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3[3]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4[4]、金额5[5]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2 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贷: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6[6]、金额7[7](四)平仓或到期交割1 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q8[8]。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①9[9]贷: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10[10]、金额①)2 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q11[11]。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12[12]、金额②13[13])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②)(五)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14[14]贷:结算备付金(或应付交易费用)(六)日终结算1 买入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③15[15]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货(金额③)2 卖出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④16[16])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卖出股指期货(金额④)3 确认平仓损益/到期交割损益借:结算备付金(金额⑥17[17]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金额⑥)4 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金额⑦18[18])贷:证券清算款(金额⑦)(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借:存出保证金(金额⑧19[19])贷:结算备付金(金额⑧)附件:参考范例20[20]A组合交易日期 2010-04-16成交汇总合约买/卖投机/套保成交价手数成交额开/平手续费IF1005 买套保 3,000.00 4 12,000.00 开 61.82持仓汇总合约买持仓卖持仓昨结算价今结算价当日盈亏⑤21[21]投机/套保IF1005 4 0.00 3,050.00 200.00 套保2010-04-16账务处理(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4//12,000.0022[22]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000.00(二)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 61.82贷:结算备付金 61.82(三)日终结算1 买入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00.00(金额③)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200.00(金额③23[23])2 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 200.00(金额⑦24[24])贷:证券清算款 200.00(金额⑦)交易日期 2010-04-19成交汇总合约买/卖投机/套保成交价手数成交额开/平手续费IF1005 卖套保 3,075.00 4 12,300.00 平 63.37IF1005 买套保 3,125.00 4 12,500.00 开 64.40持仓汇总合约买持仓卖持仓昨结算价今结算价当日盈亏⑤25[25]投机/套保IF1005 4 3,050.00 3,200.00 400.00 套保2010-04-19账务处理26[26]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5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500.00(二)买入合约卖出平仓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27[27]=0.5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250.00(金额①)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28[28]/12,250.00(金额①29[29])(三)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 127.7730[30]贷:结算备付金 127.77(四)日终结算1 买入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350.00(金额③31[31])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350.00(金额③)2 确认平仓损益借:结算备付金50.00(金额⑥32[32])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50.00(金额⑥)3 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 350.00(金额⑦33[33])贷:证券清算款 350.00(金额⑦)B组合交易日期 2010-04-16成交汇总合约买/卖投机/套保成交价手数成交额开/平手续费IF1005 卖套保 3,000.00 2 6,000.00 开 30.91持仓汇总合约买持仓卖持仓昨结算价今结算价当日盈亏⑤34[34]投机/套保IF1005 2 0.00 3,050.00 -100.00 套保2010-04-16账务处理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00.00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235[35]//6,000.0036[36](二)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 30.91贷:结算备付金 30.91(三)日终结算1 卖出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100.00(金额④37[37])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100.00(金额④)2 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 -100.00(金额⑦38[38])贷:证券清算款 -100.00(金额⑦)交易日期 2010-04-19成交汇总合约买/卖投机/套保成交价手数成交额开/平手续费IF1005 卖套保 3,075.00 2 6,150.00 开 31.68IF1005 买套保 3,125.00 2 6,050.00 平 30.17持仓汇总合约买持仓卖持仓昨结算价今结算价当日盈亏⑤39[39]投机/套保IF1005 2 3,050.00 3,200.00 -200.00 套保2010-04-19账务处理40[40](一)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150.00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150.00(二)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即先计算结转比例q41[41]=0.5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42[42]//6,075.00(金额②43[43])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75.00(金额②) (三)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 61.8544[44]贷:结算备付金 62.85(四)日终结算1 卖出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25.00(金额④45[45])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225.00(金额④)2 确认平仓损益借:结算备付金 25.00(金额⑥46[46])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25.00(金额⑥)3 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 -225.00(金额⑦47[47])贷:证券清算款 -225.00(金额⑦)C组合交易日期 2010-04-16成交汇总合约买/卖投机/套保成交价手数成交额开/平手续费IF1005 买套保 3,000.00 4 12,000.00 开 61.82IF1005 卖套保 3,000.00 2 6,000.00 开 30.91持仓汇总合约买持仓卖持仓昨结算价今结算价当日盈亏⑤48[48]投机/套保IF1005 4 2 0.00 3,050.00 100.00 套保2010-04-16账务处理(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49[49]//12,000.0050[50]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000.00(二)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00.00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251[51]//6,000.0052[52](三)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 92.7353[53]贷:结算备付金 92.73(四)日终结算1 买入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00.00(金额③54[54])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200.00(金额③)2 卖出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100.00(金额④55[55])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100.00(金额④)3 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 100.00(金额⑦56[56])贷:证券清算款 100.00(金额⑦)交易日期 2010-04-19成交汇总合约买/卖投机/套保成交价手数成交额开/平手续费IF1005 卖套保 3,075.00 4 12,300.00 平 63.37IF1005 买套保 3,125.00 4 12,500.00 开 64.40IF1005 卖套保 3,075.00 2 6,150.00 开 31.68IF1005 买套保 3,025.00 2 6,050.00 平 30.17持仓汇总合约买持仓卖持仓昨结算价今结算价当日盈亏⑤57[57]投机/套保IF1005 4 2 3,050.00 3,200.00 200.00 套保2010-04-19账务处理58[58](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5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500.00(二)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150.00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150.00(三)买入合约卖出平仓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59[59] =0.5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250.00(金额①)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250.00(金额①60[60])(四)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61[61]=0.5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075.00(金额②62[62])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75.00(金额②)(五)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 189.6263[63]贷:结算备付金 189.62(六)日终结算1 买入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350.00(金额③64[64])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350.00(金额③)2 卖出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25.00(金额④65[65])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225.00(金额④)3 确认平仓损益借:结算备付金 75.00(金额⑥66[66])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75.00(金额⑥)4 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 125.00(金额⑦67[67])贷:证券清算款 125.00(金额⑦)C组合资产负债表68[68]资产负债表会证基01表单位名称:C组合日期:2010-4-30 单位:元资产期末余额年初余额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年初余额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短期借款结算备付金 17.65 交易性金融负债存出保证金衍生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其中:股票投资应付证券清算款债券投资应付赎回款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应付赎回费衍生金融资产 注 0.00 应付管理人报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付托管费应收证券清算款应付销售服务费应收利息应付交易费用应收红利应交税费应收申购款应付利息其他资产应付利润其他负债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实收基金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 17.65资产总计 17.65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17.65编制人:审核人:注:衍生金融资产项下的股指期货投资净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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