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2-29 中基协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基金业协会增值税估值指引实操落地中应关注的十个问题

基金业协会增值税估值指引实操落地中应关注的十个问题虽然资管增值税对整个基金行业有非常大的影响,且短期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不可能完全明确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各方面的细节问题。
但是基于行业统一执行以及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我一直建议基金业协会应该要出台一个针对资管增值税的估值指引。
很高兴的是,虽然来得晚,但终于在12月29日,基金业协会出台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这个估值建议虽然说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但除了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有特殊免税政策外,其他增值税操作指引对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信托以及银行理财都是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建议》出台后,很多人也在微信或电话咨询我,是否可以直接把协议的《建议》作为自己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有些税务局的人士也在咨询,协议通过《指引》解释税收政策口径,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能否认可。
那大家在资管增值税落地实施中究竟该如何把握基金业协会的这个《建议》呢,我个人详细学习了这个《建议》后有如下两点看法:资管产品管理人:协议在《建议》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就明确说了,本建议实际是为了基金估值工作指定的,避免增值税估值规则混乱导致行业的混乱。
估值中的增值税规则和纳税人实际纳税中的增值税规则并不见得完全一致。
即使估值中的增值税规则有偏差,如果是行业内统一执行,那对于外部所有投资者也是公平的。
所以,估值中的增值税和实际缴纳中的增值税不是一回事。
因此,《建议》说了,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同时,《建议》强调,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并非完全照搬《建议》,还是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作出判断。
也就算是说,《建议》不是税收法规,套用总局12366经常说的一句话,具体执行口径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因此,《建议》中的一些有争议口径,基金管理人还是要审慎地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并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作出审慎的判断。
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编制方案分析

中基协(A M A C)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编制方案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依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的门类划分,编制16个门类指数(不包括制造业);依据制造业门类下的大类划分,编制27个大类指数,共有43条行业分类指数。
1.指数名称与代码指数名称指数简称指数代码覆盖行业代码AMAC农林牧渔指数AMAC农林H11030 01-05AMAC采矿指数AMAC采矿H11031 06-12AMAC水电煤气指数AMAC公用H11041 44-46AMAC建筑指数AMAC建筑H11042 47-50AMAC交运仓储指数AMAC交运H11043 53-60AMAC信息技术指数AMAC信息H11044 63-65AMAC批发零售贸易指数AMAC批零H11045 51-52AMAC金融保险指数AMAC金融H11046 66-69AMAC房地产指数AMAC地产H11047 70AMAC文化体育指数AMAC文体H11049 82,85-89AMAC综合企业指数AMAC综企H11050 90,41-43AMAC餐饮住宿指数AMAC餐饮H30036 61-62AMAC租赁商务指数AMAC商务H30037 71-72AMAC科研技术指数AMAC科技H30038 73-75AMAC水利环境指数AMAC公共H30039 76-78AMAC居民服务指数AMAC社会H30040 79-81,83-84AMAC食品加工指数AMAC农副H30041 13AMAC食品制造指数AMAC食品H30042 14AMAC饮料制造指数AMAC饮料H30043 15AMAC纺织指数AMAC纺织H30044 17AMAC纺织服装指数AMAC服装H30045 18AMAC皮革指数AMAC皮革H30046 19AMAC木材指数AMAC木材H30047 20AMAC家具指数AMAC家具H30048 21AMAC造纸指数AMAC造纸H30049 22AMAC印刷指数AMAC印刷H30050 23AMAC文教用品指数AMAC文教H30051 24AMAC石化指数AMAC石化H30052 25AMAC化学制品指数AMAC化学H30053 26AMAC医药制造指数AMAC医药H30054 27AMAC化纤指数AMAC化纤H30055 28AMAC橡胶塑料指数AMAC橡胶H30056 29AMAC非金属指数AMAC矿物H30057 30AMAC黑色金属指数AMAC钢铁H30058 31AMAC有色金属指数AMAC有色H30059 32AMAC金属制品指数AMAC金属H30060 33AMAC通用设备指数AMAC通用H30061 34AMAC专用设备指数AMAC专用H30062 35AMAC汽车制造指数AMAC汽车H30063 36AMAC运输设备指数AMAC运输H30064 37AMAC电气机械指数AMAC电气H30065 38AMAC电子设备指数AMAC电子H30066 39AMAC仪器仪表指数AMAC仪表H30067 402.指数选样2.1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股票沪深A股组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05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13号
现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17年9月5日附件: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20171228资管产品投资标的涉税明细表--官方

资管产品投资标的的涉税明细表
注:1、持有至到期产品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不征增值税;非保本的收益不征收贷款服务收入性质的增值税。
2、汇兑损益:投资的结售汇行为征税,结算行为不征税。
3、赎回费收入、交易违约罚息等其他收入以及存放在中债、上清、中登的DVP余额、备付金、保证金利息收入等不征税。
4、金融债按发行主体判断,建议采用财汇数据。
由于基金面对公众投资者难以追溯,希望税局能予以支持。
如行业统一做法的先按照行业做法进行实际操作,后期不追溯。
届时如有最新细则,则在未来期间适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日期】2018.03.30【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专业化估值,完善资产管理行业估值标准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托管与运营专业委员会估值核算小组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于2018年3月5日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附件二:《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起草说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估值原则三、估值方法(一)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专业化估值,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的私募基金,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三)本指引所称的非上市股权投资,是指私募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对于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其股权估值参考本指引执行。
中基协(AMAC)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编制方案

中基协(AMAC)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编制方案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依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的门类划分,编制16个门类指数(不包括制造业);依据制造业门类下的大类划分,编制27个大类指数,共有43条行业分类指数。
1. 指数名称与代码指数名称指数简称指数代码覆盖行业代码AMAC农林牧渔指数AMAC农林H11030 01-05 AMAC采矿指数AMAC采矿H11031 06-12 AMAC水电煤气指数AMAC公用H11041 44-46 AMAC建筑指数AMAC建筑H11042 47-50 AMAC交运仓储指数AMAC交运H11043 53-60 AMAC信息技术指数AMAC信息H11044 63-65 AMAC批发零售贸易指数AMAC批零H11045 51-52 AMAC金融保险指数AMAC金融H11046 66-69 AMAC房地产指数AMAC地产H11047 70 AMAC文化体育指数AMAC文体H11049 82,85-89 AMAC综合企业指数AMAC综企H11050 90,41-43 AMAC餐饮住宿指数AMAC餐饮H30036 61-62 AMAC租赁商务指数AMAC商务H30037 71-72 AMAC科研技术指数AMAC科技H30038 73-75 AMAC水利环境指数AMAC公共H30039 76-78 AMAC居民服务指数AMAC社会H30040 79-81,83-84 AMAC食品加工指数AMAC农副H30041 13 AMAC食品制造指数AMAC食品H30042 14 AMAC饮料制造指数AMAC饮料H30043 15 AMAC纺织指数AMAC纺织H30044 17 AMAC纺织服装指数AMAC服装H30045 18 AMAC皮革指数AMAC皮革H30046 19 AMAC木材指数AMAC木材H30047 20 AMAC家具指数AMAC家具H30048 21 AMAC造纸指数AMAC造纸H30049 22 AMAC印刷指数AMAC印刷H30050 23 AMAC文教用品指数AMAC文教H30051 24 AMAC石化指数AMAC石化H30052 25 AMAC化学制品指数AMAC化学H30053 26AMAC医药制造指数AMAC医药H30054 27 AMAC化纤指数AMAC化纤H30055 28 AMAC橡胶塑料指数AMAC橡胶H30056 29 AMAC非金属指数AMAC矿物H30057 30 AMAC黑色金属指数AMAC钢铁H30058 31 AMAC有色金属指数AMAC有色H30059 32 AMAC金属制品指数AMAC金属H30060 33 AMAC通用设备指数AMAC通用H30061 34 AMAC专用设备指数AMAC专用H30062 35 AMAC汽车制造指数AMAC汽车H30063 36 AMAC运输设备指数AMAC运输H30064 37 AMAC电气机械指数AMAC电气H30065 38 AMAC电子设备指数AMAC电子H30066 39 AMAC仪器仪表指数AMAC仪表H30067 402. 指数选样2.1 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股票沪深A股组成。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2008年9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顺利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5号)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等文件。
根据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现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作进一步规范,并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准则、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二、在基金估值过程中,特别是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别是应当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使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本指引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治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编制披露信息表。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止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月报、季报、年报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布,投资者能够登录进行查询。
附表1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报表1、基金概况2、净值月报注:1、份额净值,是每份基金单位的净资产价值,等于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再除以基金全部发行的单位份额总数。
2、份额累计净值=份额净值+基金成立后累计份额分红金额。
3、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在某一基金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运算的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该余额是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
附表2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表1、基金差不多情形2、基金净值表现注:净值增长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当季净值增长率=〔本季度末累计净值-上季度末累计净值〕/上季度末净值3、要紧财务指标单位:元4、投资组合情形4.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形金额单位:元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金额单位:元5、基金份额变动情形6、治理人报告〔如报告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体会、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形、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形和运用杠杆情形、投资收益分配和缺失承担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附表3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表1、基金产品概况1.1基金差不多情形1.2基金产品说明1.3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1.4其他相关资料2、要紧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形2.1要紧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2.2基金净值表现注:净值增长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当年净值增长率=〔本年度末累计净值-上年度末累计净值〕/上年度末累计净值2.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形3、基金份额变动情形4、治理人说明的其他情形〔如报告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体会、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形、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形和运用杠杆情形、投资收益分配和缺失承担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5、托管人报告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形声明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运算、利润分配等情形的说明5.3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6、年度财务报表6.1资产负债表6.2利润表单位:元6.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位:元7、期末投资组合情形7.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形金额单位:元7.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金额单位:元附表4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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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
一、总则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增值税的核算估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制定本参考意见。
(二)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做出估值判断,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实施营改增政策。
(三)基金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四)基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评估监管合规、基金估值、资金清算等因素决定合并或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增值税相关信息。
(六)税收政策调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本参考意见进行核算
估值的应交税金产生差异的,不属于估值差错,基金原则上在相关税金调整确定时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二、计税项目
(一)贷款服务
基金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具有保本性质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基金持有的各类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与金融机构发生的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包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中央对手方的买入返售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金融商品转让
基金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产生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1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通过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合约,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其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商品还本兑付、债券回售、债转股等行为,不属于
1债券,是指依法在境内外合法交易场所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可交换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中间级)、同业存单等。
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在相关税收法规明确前,暂不对基金转让、赎回证券投资基金计提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执行日前估值增值
基金设置备查表,按单只证券计算2017年12月31日年末市价高于实际买入价的股票、债券(不包括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的实施日期初待抵扣增值额2。
2018年起每个估值日按先进先出计算卖出备查表内证券对应的转出待抵扣增值额,当月转出待抵扣增值额抵减当月累计应税差价收入,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
上述操作待备查表内证券全部卖出后结束。
(四)执行日后估值增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准确性和波动性、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因素,对应税金融商品的估值增值计提预估增值税。
若评估预估增值税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不进行预估增值税。
基金持有转让差价应税金融商品的估值增值,按金融商2不包括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证券。
品转让计提预估增值税。
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视为在终止确认时采用赎回的交易方式,产生的估值增值不计提预估增值税。
三、会计科目设置
3建立备查簿登记截至每日日终当年累计应税差价收入和当年累计待抵扣金融商品转让负差。
四、主要账务处理
(一)贷款服务
1、计算原则
基金持有债券取得的应税利息收入按日计提增值税,计税基数为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确认的应税利息收入。
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增值税=ROUND(当日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1+征收率),2)×征收率。
2、会计凭证
借:利息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款服务
(二)金融商品转让
1、计算原则
基金转让金融商品产生的应税差价收入在差价收入确认日日终汇总一笔计提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增值税=MAX(ROUND(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1+征收率),2)×征收率,0)-当期期初至上一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本纳税期间转让金融商品产生
的应税差价收入-上一纳税期结转的应税金融商品转让负差-本纳税期间转出待抵扣的增值额。
2、会计凭证
借:投资收益-差价收入增值税抵减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当日应交增值税若为正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贷方;若为负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科目的贷方红字。
(三)汇总计提附加税
1、计算原则
基金按日汇总计算应交附加税。
计算公式为:当日应交附加税=当期期初至当日日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累计发生额×附加税率-当期期初至上一日日终“应交税费-附加税”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凭证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
(四)金融商品估值增值
1、计算原则
基金持有转让差价应税金融商品产生的估值增值在估值确认日日终汇总一笔计提预估增值税。
预估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日预估增值税=MAX{〔当期
累计应税估值增值-实施日剩余待抵扣增值额+MIN(当期累计应税差价收入,0)〕÷(1+征收率)×征收率,0}-估值日上一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
2、会计凭证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预估增值税抵减
贷: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
当日预估增值税若为正数,计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贷方;若为负数,计入“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红字。
(五)汇总计提预估附加税
1、计算原则
基金按日汇总计算应交附加税。
计算公式为:当日预估附加税=当期期初至当日日终“应交税费-预估增值税”贷方累计发生额×附加税率-当期期初至上一日日终“应交税费-预估附加税”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凭证
借:预估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预估附加税
主要参考税收文件:
1、《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142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4、《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5、《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6、《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7、《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8、《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