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事项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调整及纳税申报

• (七)政府补助收入 • 1.政府补助收入的实现时间 • 2.免税或不征税的政府补助收入 •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 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当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 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 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 核调整及纳税申报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准则的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 (2)税收优惠的备案或审批。 • (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
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体现的,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地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4)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 因,没有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可以按照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 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5)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 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 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视同销售收入
• 2.纳税调整与申报 •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将外购货物捐赠、赞助、个
人消费、业务招待等,虽然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 移,但没有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以,在会 计处理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税法规定, 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其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视同 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不填 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2行的“营业 成本”中,即“利润总额”不包括该部分内容。 该部分内容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调整应纳税所得 额。
财税2013(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2013年2月26日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试点地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和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青地税二函(2014)2号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青地税二函(2014)2号文件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一、企业所得税部分1、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4、同一区(市)两家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相同。
一家公司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说明该笔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该公司的利息支出可以如实扣除;另一公司不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利息支出不能全部扣除。
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01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4)(一)业务概述 (4)(二)申请时限 (4)(三)审批工作流程 (4)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6)(一)业务概述 (6)(二)备案时限 (6)(三)备案工作流程 (7)(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0)1、免税收入 (10)1.1 国债利息收入 (10)1.2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1)1.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11.4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12)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3)2、减免所得额 (14)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4)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6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18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0)3、减计收入 (22)3.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 (22)3.2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减计 (23)3.3保险业涉农保费收入减计 (24)4、加计扣除 (25)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5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27)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8)5.1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28)6、抵免所得税额 (30)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307、加速折旧 (31)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1)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33)8、减免税 (34)8.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错误!未定义书签。
8.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368.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38)8.4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40 8.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1)8.6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42)8.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43 8.8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44)8.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税收优惠45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无保留)

附件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一、公司基本情况提示: 公司基本情况应当采用简洁的语言, 篇幅不宜太长, 一般应分段表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等。
内资企业基本情况参照下述第一段的格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参照下述第二段的格式。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投资设立, 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取得注册号为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有注册资本元。
法定代表人: 。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经批准, 由×××、×××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投资总额元, 注册资本元。
经营期年。
于年月投产/营业。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住所: 。
税务登记证号: 。
二、会计利润差异说明提示: 描述企业提供的会计利润与审核后的会计利润的差异情况, 无差异的可不写。
三、纳税调整事项说明提示: 具体说明内容详见后附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参考文本, 实务中可根据公司具体适用情况分别选择添加至下列“纳税调增项目说明”或“纳税调减项目说明”中。
(一)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说明1.2.……(二)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说明1.2.……四、其他事项说明提示: 描述除前述差异和调整事项外的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没有需要说明的可删除。
(一) 收入类1.视同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局公告2013年44号解读教学内容

• ※2012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从2013年一季 (月)度起开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 2、“三因素” 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 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 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 酬” 。
•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 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 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 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 ※保证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上半年预缴、下 半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都采用一个所属区 间的“三因素”数额计算分配比例
• ※克服了新设立企业第二年上半年因没有 上上年度“三因素”数额而无法参与就地 分摊缴税的问题。
•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 罚款)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 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 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
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
• 二、“三因素”所属区间统一为上年度, 完全按照会计准则口径,分摊比例年度内 一般不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 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 1日起执行。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老会计经验】外企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老会计经验】外企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说明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出台, 但新法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 仍执行现行规定, 外企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值得关注。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借款利息。
对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 除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受让、开发, 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及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外, 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
超出部分不得列支,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 银行加收的罚息, 不属于行政性罚款, 可在税前列支。
投资人按规定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得列支利息。
企业注册资本在没有投足的情况下, 企业的经营借款利息也不得列支。
应付福利费的余额。
税法对企业福利费用的管理除了实行与职工工资相同的备案制度外,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规定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以及财务制度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外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 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 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4%, 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计提的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的企业可根据年末应收款项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外, 其余的各项准备不得扣除。
财产损失。
税法要求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 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不得税前列支。
预计负债。
税法规定, 企业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有可能产生的预计负债是未实现的损失, 不得在税前扣除。
不合法的原始单据。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可能存在白条、过期发票等不合法单据, 税法规定所有不合法支出和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均不予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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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税率25%三、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跨地区经营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四、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1994-2001年底的的地方企业地税局管理,中央级企业归国税局管理;2002-2008年底的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部由国税局管理;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从2009年起,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五、企业所得税各项目介绍(一)申报表相关数据填报要求:各公司汇算填报的报表数据以会计中心会计报表管理部定稿的年报审定表为准,以成本法核算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不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十三账期的调整,以十三账期数据为准填列。
(二)调整事项1、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列支,但最过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的0.5%。
我司按2013年计入业务招待费部分的40%进行纳税调增(一般不存在超过当年营业收的0.5%,新开办公司注意收入0.5%与招待费40%计算限额对比)。
2、广告费集团广告费的调整分为:已提未付广告费、超额广告费。
(1)已提未付广告费调整(此项目需要跟当地所得税处或法规科确认)2012年度调增的已提未付广告费在2013年支付完的金额,在2013年度做调减处理。
当地税务如果要求调整此项,在2013年汇算清缴期间未支付的部分做纳税调增;如果当地税务没有要求对此项的调整,则不需调整。
(2)超额广告费调整:税法规定:本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超额广告费在附表八宣传费里调整,2012年超过限额调增的广告费,注意在2013年与扣除限额对比,如果与2013年发生广告费合计没有超过当年扣除限额,应将2012年调增的广告费做调减处理。
3、长期待摊费用税法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我司从2012年9月开始超级旗舰店改为按5年摊销,其他门店按3年摊销。
(1)开办费等性质的费用未按五年摊销在以前年度因为税务检查进行纳税调增的时间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减。
部分地区对开办费一次性税前扣除与否规定一定限额,如江苏苏国税函[2009]85号文规定,开办费低于50万元的,可一次性扣除,因此,各公司应注意地方规定。
(需要跟当地所得税处或法规科确认)(2)如个别公司存在中途迁址或关闭店的情况,其长期待摊费用的余额应一次性计入费用科目。
如以前年度因会计与税法处理不一致进行纳税调增的,应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
(3)以前年度摊销完毕并在做过纳税调增处理的,应在今年纳税调减。
(4)如当地税务机关检查已明确要求装修费按剩余租赁期摊销,则应提供租赁期摊销台账给税务会计部。
4、广告位使用费2012年比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中对租金的规定,多数公司已不调整该项目。
但仍有个别公司需要调整,2013年汇算调整,需2012年调增的广告位使用费金额要做调减,当年不建议再调整,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
5、三年以上的应付、预收账款调整(此项目需要跟当地所得税处或法规科确认)该调整项目没有统一的要求,依据各地税收政策的不同而异:(1)如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三年以上的应付、预收账款应确认为收入,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支付后,再调减支付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则按照账龄,将2013年三年以上的应付、预收账款做纳税调增;2012年度汇算清缴调增的三年以上应付、预收账款金额本年支付的金额需做调减。
目前江苏省规定两年以上应付未付部分应作纳税调增(条件:两年无贸易往来;或对方未要求归还证据)。
(2)如当地税务对三年以上的应付、预收账款没有要求调整,则不需要调整。
6、工资薪金(此项目需要跟当地所得税处或法规科确认)(1)如当地税务机关规定,2013年度已计提尚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应进行纳税调增(如广州、河北、青岛地区需关注当地政策); 2012年度调增的部分进行调减处理。
(2)如当地税务机关对此项目无调整要求,企业年底(12月31日)已提未付的工资则不需要调整。
7、福利费税法规定:福利费未超过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14%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存在超过比例限额的,应查询福利费明细,与工商税务管理部沟通。
8、工会经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可以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需要提供100%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由税务局代开的工会经费专用票据,各公司应在年底前清查工会经费支出和专用收据取得情况,如不能取得专用收据,应进行纳税调增。
(2)成立工会组织的,按国家标准计提但未支付的工会经费,在年底前冲回;(3)未缴纳工会经费的公司,严禁计提,已计提的要在年底全部冲回。
9、资产减值损失(1)坏账准备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预付帐款坏账准备。
如果存在转回以前年度坏账准备,则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但累计纳税调减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累计纳税调增金额。
(2)坏账损失因证据不足,报批困难,在后期流程审批上应严格控制坏账的确认,必须要求起草人提交充足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文规定:①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③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财产损失依据国税局第25号公告规定:企业财产损失主要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他财产损失均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前期将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明细发至各公司申报,未取得批复或不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做调增处理。
(4)各项损失金额确认导致资不抵债的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对于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关于财产损失的其他政策A、收回已扣除损失的资产需要计列收入。
B、境外损失不能影响境内所得。
C、损失扣除需要合法证据、证明——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10、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6号规定: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股权转让损失需要向主管税务局报批,没有批准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1、加计扣除税法规定:残疾人员工资按100%加计扣除,研发支出按50%加计扣除。
前提必须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前期已通知涉及残疾人员工资的公司是进行备案,各公司注意跟进批复进度,并将批复结果及时反馈工商税务部。
研发支出只涉及股份公司,已由总部税务会计部跟进立项、备案。
12、弥补亏损(1)弥补亏损数据按照上年度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数)准确填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核心规定:五年延续补亏;不能内补外。
13、免税收入(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确认股息、红利投资收益,该明细金额应填列附表十一,做纳税调减。
注意与账面金额核对,及时去主管税务局报备。
(2)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14、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