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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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2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7年6月2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7月27日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以注册为目的的其他药物临床前相关研究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是药物研发的基础性工作,应当确保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四条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指有关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运行管理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项目试验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检查、记录、存档和报告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

(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试验,包括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以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试验。

(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指具备开展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人员、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从事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单位。

(四)多场所研究,指在不同研究机构或者同一研究机构中不同场所内共同实施完成的研究项目。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附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LP认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组织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施GLP的情况进行检查、评定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建立GLP认证管理工作制度并实施行政审批,组织对相关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开展GLP认证相关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综合评定以及实施对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承担GLP认证的受理等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开展用于药品注册申请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机构,应当申请GLP认证。

第五条申请GLP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是法人。

申请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申请单个或者多个试验项目的GLP认证。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GLP的要求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

申请GLP 认证前,每个试验项目应当完成至少一项研究工作。

第六条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受理和举报中心报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见附件)和其他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中申请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申请资料的具体要求由核查中心制定。

第七条受理和举报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和举报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核查中心。

文解政策: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之一

文解政策: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之一

文解政策: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之一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由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一项管理规定,针对在药品研发过程中进行的非临床研究进行规范。

本文将详细解读规范的主要内容。

1. 总则规范的总则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是规范的适用范围,即本规范适用于药品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管理工作。

其次是规范的基本要求,包括保证研究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研究过程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和隐私等。

再次是规范的定义,明确了相关术语的含义。

随后是规范的责任分工,包括研究机构、质量保证部门、研究人员等各方的责任。

最后是规范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内部审计体系和质量培训体系等。

2. 研究计划和研究方案规范要求,在开始非临床研究前,研究机构应根据药品研发的需要,制定研究计划和研究方案。

研究计划应包括研究的目的、基本原理、技术路线、研究内容和研究进度等。

研究方案应包括研究的设计、数据采集、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等,具有可操作性、可完成性和可验证性。

3. 研究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要求,在研究过程中,研究数据应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研究数据的可靠性是指数据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应通过合理的数据采集和数据记录方式进行保证;研究数据的真实性是指研究结果应当真实地反映研究对象的生理和病理状态,应通过避免评价者主观性、规范评价流程、保证研究对象的权益和隐私等方式进行保证;研究数据的准确性是指数据应当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应通过规范样品的采集、样品的储存和传递、数据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保证。

4. 研究报告和数据的保存规范要求,研究报告是药品研发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文献资料,研究机构应当制定规范化的研究报告书写标准和要求。

研究报告应包括研究的目的、研究设计、实验方法、结果分析、结论和建议等。

同时,规范要求研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要求,制定研究数据的保存方案,使得研究数据保持可追溯性和规范性。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一、目的本文旨在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管理,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可重复性,保障药物研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进行药物非临床研究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医院研究部门等。

三、术语定义1.药物非临床研究:指对药物进行实验室和非临床环境下的研究,包括药物化学、药理学、药效学、毒理学等方面。

2.质量管理:指对研究过程中各项关键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和监控,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

四、质量管理系统1.质量体系建立和维护1.1 定义质量目标和指标,制定质量管理计划。

1.2 建立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文件等。

1.3 组织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能力。

2.质量管理责任2.1 制定和发布质量管理政策,并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2.2 指定质量管理代表,负责协调和推动质量管理工作。

2.3 进行定期的质量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质量管理过程控制3.1 制定和实施研究计划,明确研究目标、方法和流程。

3.2 确保研究的可追溯性,建立研究记录和档案管理系统。

3.3 进行实验室设备和试剂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合理使用和有效性。

3.4 确保研究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

4.质量管理检查和纠正措施4.1 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和风险,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2 收集、分析和处理研究过程中的异常和不良事件。

4.3 定期进行管理评审和质量改进,优化研究质量管理系统。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2.实验记录和档案管理表格4.药物实验室设备和试剂管理规范5.研究人员安全防护培训材料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GLP: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Laboratory Practice)。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1、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1.4 定义2、质量管理体系2.1 质量方针与目标2.2 质量管理责任2.3 资源管理2.4 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2.5 文件控制2.6 记录管理2.7 内部审核2.8紧急情况处理2.9持续改进3、研究计划3.1 研究方案编写3.2 研究目标3.3 研究设计3.4 计划执行和时程安排 3.5 资源分配3.6 建立研究团队3.7 研究费用控制3.8风险管理计划4、质量控制4.1 样本管理4.2 实验室操作4.3 分析方法验证4.4 设备和仪器验证4.5 数据管理4.6 报告及记录5、课题研究过程管理5.1 试验前准备5.2 试验执行5.3 质量监管5.4 监管人员资质要求5.5 研究数据与结果分析6、课题完工管理6.1 实验结果报告6.2 技术报告书6.3 数据验证与分析6.4 认证与审计7、总结与建议附件:2、附件二、实验室操作流程示例4、附件四、设备和仪器验证记录表5、附件五、数据管理制度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课题研究:指对药物进行非临床实验室研究的过程,包括药物化学、药理学、毒理学等相关研究内容。

2、质量管理体系:指为确保研究过程符合质量要求而建立的一系列文件、记录和程序。

3、验证:指通过实验和测试,以确定某一过程或方法能够满足特定要求的过程。

4、数据管理:指对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规范、整理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认证与审计:指对研究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要求。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试验中的各种误差。误差来源: (一)系统误差 应避免 (二)偶然误差(随机误差) 尽量减少 (三)过失误差(人为失误) 应杜绝
药品GLP与药物非临床研究
四、药品GLP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质量保证作用 1、规定研究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职责,规范
并标准化安全性评价试验的操作和行为。 2、保证研究机构具备稳定和适当基本设施。 3、保证试验系统和材料的可靠性。 4、通过实施SOP来规范各种试验和操作。 5、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记录和保管制度。 6、建立质量保证体系(QAS)(包括人员、机构、软件、
GLP的发展
其后,GLP的概念逐渐扩展到其它有毒有害 物质(如农药、环境和食品污染物、工业毒物、 射线等)的实验室安全性评价,以及各类健康相 关产品(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 消毒产品等)的实验室评价(包括安全性和功效 学评价)、甚至还包括了对临床实验室大部分检 验工作的管理。
GLP的概念
GLP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卫生部十分重视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和 化学物毒性评价的GLP管理工作。
1999年3月发布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 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和《卫生部健康相 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2000 年1 月发布《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 认定与管理规范》。
GLP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2000 年 11 月 卫 生 部 发 布 《 化 学 品 毒 性 鉴定管理规范》(包括化学品毒性鉴定实 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即GLP);2001年6 月发布《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工 作程序》和《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 证标准》。
1、具备医学、药学或其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专题负责人
1、具有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运行的能力。 2、具有对研究程序作技术评估和判断的能力。 3、具有对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试验方案中未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1.2 名词定义1.3 质量管理体系1.4 相关法律及行业要求的遵守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2.1 部门职责分工2.2 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2.3 质量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第三章资料管理3.1 资料归档和保管3.2 文件编制和修订3.3 资料备份与恢复第四章项目管理4.1 项目要求的明确4.2 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管理4.3 项目人员的分工和培训4.4 项目的执行和监控第五章供应商管理5.1 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5.2 合同管理5.3 供应商质量管理第六章设备管理6.1 设备的选购和验收6.2 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6.3 设备的检验和校准第七章培训管理7.1 培训需求的确定7.2 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7.3 培训效果的评估和总结第八章环境与设施管理8.1 环境控制8.2 清洁和消毒8.3 废物处理第九章实验室管理9.1 实验室的建设和设施管理9.2 实验室试剂的质量管理9.3 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章数据管理10.1 数据采集和记录10.2 数据验证和审查10.3 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第十一章质量检查与验证11.1 质量检查的目的和内容11.2 内部质量审核11.3 验证试验第十二章不合格事件管理12.1 不合格事件的定义和分类12.2 不合格事件的处置和纠正12.3 不合格事件的预防和改进第十三章质量风险管理13.1 质量风险评估13.2 质量风险控制13.3 质量风险监测和反馈第十四章报告和文档编制14.1 报告和文档的规范要求14.2 编制和审核流程14.3 报告和文档的保管和发布第十五章变更管理15.1 变更的识别和评估15.2 变更的批准和实施15.3 变更的验证和审核第十六章外部合作与交流16.1 外部合作的管理16.2 信息交流与共享16.3 外部评估与认证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一。

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1、引言1.1 目的本文档旨在确定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规范,确保研究过程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合规性,以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进行药品非临床研究的单位和人员,包括药品研发机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药品研究的委托方和承接方。

1.3 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3.1 药品:指供医疗、诊断或预防疾病用的化学合成药物、仿制药、中药、生物制品等。

1.3.2 非临床研究:指在药品研发过程中,通过体外实验、动物实验等手段对药物进行评价和验证的研究工作。

2、质量管理体系2.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2.1.1 质量目标和方针2.1.2 质量管理职责和授权2.1.3 体系文件和记录管理2.1.4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2.2 人员管理2.2.1 人员资质要求2.2.2 培训与学术交流2.2.3 人员投入和时间安排3、研究计划与协议3.1 研究计划编制3.1.1 研究目标和假设3.1.2 研究设计和方法3.1.3 样本量估计和统计分析3.1.4 研究时间安排和进度控制3.1.5 沟通与沟通记录3.2 研究协议3.2.1 研究背景和目的3.2.2 研究设计和方法3.2.3 研究方案和步骤3.2.4 预期结果和风险评估3.2.5 道德委员会和伦理审批4、实验操作与数据管理4.1 试验设备和试剂管理4.1.1 试验设备的校准和维护4.1.2 试剂品质控制和存储要求4.2 试验操作规范4.2.1 操作程序和实施要求4.2.2 试验记录和数据收集4.2.3 不确定度评估和数据处理4.3 数据管理与分析4.3.1 数据完整性和保密性4.3.2 数据审核和校对4.3.3 统计分析和结果解释5、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5.1 质量控制计划5.1.1 质量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5.1.2 抽样和数据分析5.1.3 质量控制记录和报告5.2 风险管理措施5.2.1 风险识别和评估5.2.2 风险控制和管理5.2.3 风险通报和应急预案6、结果报告与存档6.1 实验结果记录6.1.1 数据汇总和整理6.1.2 实验结果和结论6.2 报告编写和审阅6.2.1 报告格式和内容要求6.2.2 内部和外部审阅流程6.3 存档和保管6.3.1 文件和记录的分类和编码6.3.2 存档要求和保管期限1、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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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药品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

从事非临床研究的机构必须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用术语定义如下:(一) 非临床研究:系指为评价药品安全性, 在实验室条件下, 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致癌试验、各种刺激性试验、依赖性试验及与评价药品安全性有关的其它毒性试验。

(二)非临床研究机构:系指从事药品非临床研究的单位, 包括安全性研究中心、安全性研究所、安全性研究室或研究组等。

(三)实验系统:系指用于毒性试验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细胞等。

(四)质量保证部门:系指非临床研究机构内负责保证本机构的各项工作符合本规范要求的部门。

(五)专题负责人:系指负责组织实施某项研究工作的人员。

(六)供试品:系指进行非临床研究的药品或拟开发为药品的物质。

(七)对照品:系指非临床研究中用于与供试品建立比较基础的药品及其它产品。

(八)原始资料:系指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观察记录和有关文书材料,包括工作记录、笔记本、各种照片、缩微胶片、缩微复制品、计算机打印资料、磁性载体、自动化仪器记录材料等。

(九)标本:系指采自实验系统用于分析观察和测定的任何材料。

(十)委托单位:系指委托非临床研究机构对其研究开发的药品进行非临床研究的单位。

(十一)批号:系指用于识别"批" 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供试品或对照品的历史。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四条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并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应的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非临床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应的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完成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二)熟悉本规范的基本内容,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三)研究人员应及时、准确和清楚地进行实验观察记录,对实验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任何情况应及时向专题负责人书面报告;(四)研究人员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着装,遵守个人卫生和健康预防规定, 确保供试品、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污染;(五)研究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患有影响研究结果可靠性的疾病者, 不得参加研究工作。

第六条非临床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或其它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其职责为:(一)全面负责和实施对非临床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组织管理;(二)建立和保存反映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及专业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三)确保具备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各种设施、设备和实验条件;(四)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 职责明确,能按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五)聘任质量保证部门的负责人,并确保其行使本规范规定的职责;(六)制定主计划表;掌握各项研究工作的进展;(七)组织制定和修改标准操作规程,并促使工作人员掌握与各自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八)每项研究工作开始前, 聘任专题负责人;有必要更换时,应记录更换的原因和时间;(九)审查批准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十)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 详细记录采取的措施;(十一)确保供试品、对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符合要求;(十二)与协作或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非临床研究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其人员的数量根据非临床研究机构的规模而定。

目的是确保非临床研究机构的设施、设备及实验的运行管理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为:(一)保存非临床研究机构的主计划表、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的副本;(二)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审核实验方案、实验记录和总结报告;(三)对每项研究实施检查和监督,并根据其内容和持续时间制定审查和检查计划。

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并在记录上签名, 保存备查;(四)定期检查动物饲养设施、实验仪器和档案管理;(五)及时向机构负责人和专题负责人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 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并写出检查报告;(六)参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保存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

第八条每项研究工作必须聘任专题负责人。

其职责为:(一)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的运行管理;(二)制定实验方案,提出修订或补充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的建议,分析研究结果,撰写总结报告;(三)严格执行实验方案的规定,若有修改,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四)确保参与该项研究的工作人员明确所承担的工作,并掌握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五)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检查各种实验记录,确保其及时、直接、准确和清楚;(六)详细记录实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采取的补救措施;(七)实验结束后, 将实验方案、原始资料、应保存的标本、各种有关记录文件和总结报告等, 送资料档案室保存;(八)确保研究工作各环节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实验设施第九条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所从事的研究项目,建立相应的实验设施。

各种实验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

各类设施应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并根据不同设施的需要调控环境条件。

第十条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当的动物饲养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

动物饲养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不同种属动物或不同实验系统的饲养和管理设施;(二)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三)收集和处置试验废弃物的设施;(四)清洗消毒设施;(五)供试品和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和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应设置相应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第十一条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备饲料、垫料、笼具及其它动物用品的存放设施。

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合理,防止与实验系统相互污染。

易腐败变质的动物用品应有适当的保管措施。

第十二条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有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处置设施:(一)接收和贮藏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设施;(二)供试品和对照品的配制和贮存设施。

第十三条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等材料的, 应设立专门实验室。

第十四条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备保管实验方案、各类标本、原始记录、总结报告及有关文件档案的设施。

第十五条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环境调控和管理设施。

第四章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第十六条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其放置地点应合理,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定期进行检查、清洁保养、测试和校正,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

放置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应备有该仪器设备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

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 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第十七条非临床研究机构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实验用的供试品和对照品, 应有专人保管,有完善的接收、登记和分发的手续,正确记录批号、稳定性、含量或浓度、纯度和其它化学特征。

对照品为市售商品时, 可用其标签或其它标示内容代替有关实验测定;(二)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贮存保管条件应适当。

贮存的容器应贴有标签, 标明品名、缩写名、代号、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三)供试品和对照品在分发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变质。

分发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及时贴上准确的标签, 并按批号记录分发、归还的日期和重量;(四)需要将供试品和对照品与介质混合时, 应在给药前测定其混合的均匀性, 必要时还应定期测定混合物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浓度和稳定性。

混合物中任一组分有失效期的, 应在容器标签上载明,两种以上组分均有失效日期的,以最早的失效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等均应贴有标签, 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

试验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第十九条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国家关于实验动物的有关规定, 选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和饲料,对实验动物进行饲养和管理。

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等,不得影响实验结果, 并应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

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应定期检验, 确保其符合营养标准以及影响实验结果的污染因素低于规定的限度, 检验结果应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第五章标准操作规程第二十条非临床研究机构必须制定与实验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编辑和管理标准操作规程的规范。

需要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的工作应包括如下方面:(一)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接收、标识、保存、处理、配制、领用及取样分析;(二)动物房和实验室的准备及环境因素的调控;(三)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校正、使用和管理;(四)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五)实验动物的运输、检疫、编号及饲养管理;(六)实验动物的观察记录及实验操作;(七)各种实验样品的采集、各种指标的检查和测定等操作技术;(八)濒死或已死亡动物的检查处理;(九)动物的尸检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十)实验标本的采集、编号和检验;(十一)各种实验数据的处理;(十二)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十三)标准操作规程的编辑和管理;(十四)非临床研究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标准操作规程应经质量保证部门签字确认和机构负责人批准方能有效。

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除一份存档之外均应及时销毁。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生效日期及分发、销毁情况应记入档案, 妥善保存。

标准操作规程的存放应方便使用。

研究过程中任何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操作, 都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并在原始资料中加以记录。

标准操作规程的重大改动,应经质量保证部门确认,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六章研究工作的实施第二十二条非临床研究机构应确定每项研究的专题名称或代号, 并在有关文书资料及实验记录中统一使用该名称或代号。

实验中所采集的各种标本应标明专题名称或其代号、动物编号和收集日期。

第二十三条专题负责人应制定书面的实验方案,签名盖章后交质量保证部门审查, 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批准日期作为实验的起始日期。

接受他人委托的研究, 实验方案应经委托单位审查认可。

第二十四条实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二)非临床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及地址;(三)专题负责人和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姓名;(四)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有关理化性质及生物特性;(五)实验系统及选择理由;(六)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和等级;(七)实验动物的识别方法;(八)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环境条件;(九)饲料名称或代号;(十)实验用的溶媒、乳化剂及其它介质;(十一)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及选择的理由;(十二)所用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文件名称;(十三)各种指标的检测频率和方法;(十四)数据统计处理方法;(十五)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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