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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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包括:
一、研究管理:严格实施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研究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研究组织:研究者应按照药品研究实施计划,如实组织进行研究;
三、数据质量:研究者应按照研究实施计划,正确、准确地收集数据;
四、文件管理:研究者应保护研究文件和数据安全,确保研究文件和数据的真实、完整;
五、审计报告:研究者应定期提供审计报告,并根据审计报告的意见做出必要的修改。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GMP课件)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GMP课件)

一、GLP、GCP、GMP、GSP、GUP
(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GCP是进行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 主要目的是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
全。 它的主要内容是为评价实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规范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
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GSP是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主要目的为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一、GLP、GCP、GMP、GSP、GUP
(五)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GUP)
临床前阶段(化学、药学、 毒理学)GLP
新药申请(报 生产)/NDA 报送药政
(一)GMP和ISO9000的共同点
历程 质量理念

合格标准


文件要求
重视记录
认证实质
二、GMP与ISO9000的关系
(二)GMP和ISO9000的不同点
性质不同 内容重点不

GMP 管理规范 制造过程
ISO无结构层次要求,内部使用
有层次结构要求,提交外部顾 客
认证程序不 同
适用范围不 同
证书通行范 围不同
政府承办 药品生产行业专业性标准
本国有效
有资质的认证机构 各行各业的不同组织
国际认可
一、GLP、GCP、GMP、GSP、GUP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GMP是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
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GLP的实施及对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保证

GLP的实施及对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保证
规定各类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经过GLP培训 经过GLP培训 经有关SOP的培训 经有关SOP的培训 明确自己在实验室工作的职责 存在有关任命书和履历表
TSL
GLP提高研究质量的方法/ GLP提高研究质量的方法/措施
保证够用和稳定的实验设施
实验环境不影响实验的结果 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所从事的实验 仪器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当存在记录
TSL
GLP提高研究质量的方法/ GLP提高研究质量的方法/措施
制订并执行SOP 制订并执行SOP
内容 濒死或已死亡动物的检查处理; 动物的尸检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 实验标本的采集、 实验标本的采集、编号和检验; 各种实验数据的处理; 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质量保证部门的工作规程; SOP的制订、 SOP的制订、修订和管理; 非临床研究机构认为需要制定SOP的其它工作; 非临床研究机构认为需要制定SOP的其它工作;
TSL
GLP提高研究质量的方法/ GLP提高研究质量的方法/措施
没有书面记录,就没有发生! 没有书面记录,就没有发生! No documentation, no happening!
TSL
GLP提高研究质量的方法/ GLP提高研究质量的方法/措施
保证实验记录和报告的真实可靠 对实验记录的要求
及时准确
实施者
由SD全面负责,由研究操作者具体实施和执行。 SD全面负责,
TSL
质量控制(QC, 质量控制(QC,Quality Control) Control)
内容: 内容:
定期验证实验系统和校准仪器设备 严格按照SOPs和实验方案进行操作 严格按照SOPs和实验方案进行操作 数据的记录要及时、直接、准确、清楚, 数据的记录要及时、直接、准确、清楚,签名 并注明日期 经常自查数据记录的准确性、 经常自查数据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 更正错误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

GLP

GLP
QAU
指 定 指定 保证
非临床研究机构负责人
任 命 报 告
质量保 证部门 担任人
监督
专题负责人
指 导 报 告
监督
Quality Assurance, QA
实验工作人员
Quality Control QC
Hale Waihona Puke 30机构负责人 指定主计划表,决定某项研究开始 机构负责人 专题负责人 任命专题负责人 制定实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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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偶然误差
定义:是由实验过程中各种随机的因素共同作用造 成的。 例: 动物饲养室的条件发生变化; 实验动物质量的控制不严; 试剂变质或过期; 仪器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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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失误差
定义:是由实验者的过失造成的。 例: 试验药品保存不当; 数字的记录、计算失误; 器皿消毒或清洁不够; 标本处理不当; 仪器操作错误; 患病动物的治疗用药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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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的发展——国内
1. 野金针菇致白内障; 2. 小柴胡汤“肺炎”; 3. 马兜铃酸“肾衰”; 4. 鱼腥草注射剂“过敏性休克”; 5. 双黄连注射剂致死; 6. 清开灵注射剂致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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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GLP的情况
① ② ③ ④ ⑤ 1991.3 开始起草。 1993.8 定稿,九章40条。 1993.12 科委16号令公布。 1998.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改GLP。 1999.1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共九章37 条。 ⑥ 2003.8 CFDA发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 规范检查办法(试行)》,共九章45条。 ⑦ 2007.4 CFDA发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共七章37条。
(1)全面负责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组织管理; (2)建立工作人员的学历、专业培训及工作经验的档案材料 (3)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和实验条件符合要求; (4)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5)聘任质量保证部门的负责人,并确保其履行职责; (6)制定主计划表,掌握各项研究工作的进展; (7)组织制定和修改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相关的标 准操作规程; (8)每项研究开始前,聘任专题负责人,应记录更换的原因; (9)审查批准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 (10)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详细记录采取的措施; (11)确保供试品、对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12)与协作或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药品非临床研究是指对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性能的研究,其中包括药物的毒理研究、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研究、药物的稳定性、药物的质量控制等。

为了保证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以及确保每一个参与研究的实验者,包括药物开发者、厂商和临床用户,都能得到有效的药物,以达到期望的疗效,国家药监管部门颁布了《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主要规定了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一是关于研究者、研究环境、研究工具等技术管理规定;二是关于研究方法、研究前准备工作、研究文件准备、研究过程监督、研究结果分析等研究质量管理规定;三是关于研究数据可靠性、研究安全与研究依从性管理规定;四是关于研究质量管理的操作和评估等内容。

此外,《规范》还对药品非临床研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规范。

《规范》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指的是药品的原料、中间体、复方制剂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有效性评价、质量评价、性能评价及临床前稳定性评价等所有需要进行药物非临床研究的情况。

《规范》适用于国内外药品非临床研究项目,所有参与研究的实体都必须遵守《规范》的要求。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出台,为药品行业以及临床用药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规范了非临床研究的过程,从而有效提高了药品研究质量,确保了参与者安全,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

然而,当前我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在研究方法、研究经费以及研究文件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因此,药品非临床研究涉及的各方应秉承《规范》的精神,重视其责任,落实实施;同时严格按照《规范》对所有关联研究人员进行审查,对参与研究的设备、设施、许可证、实验室环境、研究方法和结果的复核以及再确认等内容进行严格管理,以确保不受任何影响地完成非临床研究,达到预期的疗效和质量要求。

药学专业知识: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药学专业知识: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药学专业知识: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我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名称、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非临床研究必须遵守的规范。

制定目的:为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并与国际上的新药管理相接轨。

药物非临床研究是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独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致癌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依赖性试验、局部用药的毒性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毒性试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中药注射剂的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GLP认证,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进行。

2.《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CP制定目的:为了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是在药品生产过程实施质量管理,保证生产出优质药品的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制定目的是指导药品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保证生产合格产品。

从专业性管理的角度,把GMP分为两大方面。

一是对原材料、中间品、产品的系统质量控制。

另一方面是对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的人为差错和异物污染,进行系统严格管理,以保证生产合格药品。

从硬件和软件系统的角度,将GMP分为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

硬件系统包括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的目标要求,涉及必需的人财物的投入,以及标准化管理。

软件系统包括组织机构、组织工作、生产工艺、记录、制度、方法、文件化程序、培训等。

药物GLP认证

药物GLP认证

现场检查(续)
末次会议 1、检查组召开由检查组成员、参加现场检查 的相关工作人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 员参加的结束会议,通报检查情况。 2、被检查单位对所通报情况如有异议,可提 出意见或针对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对有明显 争议的问题,必要时可进行重新核对。 3、如仍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应做好 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4、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机构十日 内向认证中心提交整改报告。
•资 料审 查
•检查 前准 备
•公 告
•现 场检 查
•撰写 审核

•SFDA注册司
药物GLP认证检查程序
申请 受理 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 审核 公告
申请与受理
申请 电子申请 书面申请
受理 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资料审查
资料审查是对申请机构提供的各项申报资 料进行书面审阅并给出审查意见的过程。
26
化学药 :新药毒理学研究资料就有9项(资料1826),约占总数的1/3
中药 :新药毒理学研究资料就有7项 (资料2127),约占总数的1/4
治疗用生物制品 :新药毒理学研究资料就有10项 (资料18-28) ,约占总数的1/4
实施GLP的目的
GLP已成为国际上药物安全性试验研究共同遵 循的规范 世界各国的GLP虽然各有特点,但是基本原则 是一致的 1. 提高药品非临床研究的质量 2. 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 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产生的错误和误差, 尽可能在试验早期发现并修正
SFD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 管理中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英语表达ce(简称GLP),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反应停事件,旨在保证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GLP涉及实验过程的质量管理,包括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职责,如机构负责人需具备医药本科以上学历,负责统筹设施、设备和实验条件;质量保证部门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核实验方案和监督实验过程;专题负责人制定实验方案并分析研究结果;实验工作人员需熟悉GLP,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规程。此外,GLP还对实验设施有明确要求,如动物实验设施需保持清洁卫生,布局合理以防止交叉污染,且能根据需要调控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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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LP认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组织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施GLP的情况进行检查、评定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建立GLP认证管理工作制度并实施行政审批,组织对相关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开展GLP认证相关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综合评定以及实施对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承担GLP认证的受理等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开展用于药品注册申请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机构,应当申请GLP认证。

第五条申请GLP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是法人。

申请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申请单个或者多个试验项目的GLP认证。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GLP的要求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

申请GLP 认证前,每个试验项目应当完成至少一项研究工作。

第六条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受理和举报中心报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见附件)和其他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中申请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申请资料的具体要求由核查中心制定。

第七条受理和举报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和举报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核查中心。

第三章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第八条核查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

需要补充资料的,核查中心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机构要求补充的内容。

申请机构应当在20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核查中心认为申请资料存在实质性缺陷无法补正的,不再要求申请机构补充资料,基于已有申请资料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核结论并说明理由,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核查中心在20日内制订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核查中心应当提前5日将现场检查安排通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至5日,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十条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具备GLP检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

检查员应当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检查员和检查专家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保密协议。

与被检查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现场检查结果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

对被检查机构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GL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开始前,检查组应当向申请机构出示授权证明文件,通报检查人员组成,宣布检查纪律,提出检查要求,明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和检查日程安排。

第十四条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GLP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进行检查,详细记录检查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

GLP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由核查中心制定。

对申请机构申请的每个试验项目,检查组应当选取至少一项研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组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议汇总,撰写现场检查报告。

检查组评议期间,申请机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向申请机构反馈现场检查情况,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

申请机构应当对检查组反馈的情况进行确认,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

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结合核实情况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现场检查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由检查组全体成员、观察员、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检查组、观察员、申请机构各执一份。

申请机构拒绝签字盖章的,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注明。

申请机构应当就拒绝签字盖章情况另行书面说明,由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交检查组。

现场检查报告应当由检查组全体成员、观察员签名。

现场检查结束后,除需提交核查中心的支持性证据材料,检查组应当将其他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结束后5日内,检查组应当将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核查中心。

第十八条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申请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0日内向核查中心提交整改报告或者整改计划。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未通过GLP认证,按照不予批准办理。

申请机构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核查中心。

第十九条核查中心结合申请机构整改报告或者整改计划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机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核查中心应当在收到整改报告或者整改计划后20日内完成综合评定,作出审核结论,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综合评定时限可以延长10日。

第二十条核查中心建立药物GLP认证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就拟要求补充资料、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不予批准的审核结论等,与申请机构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核查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组织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等工作。

申请机构补充资料、反馈情况、进行整改的时间,不纳入核查中心工作时限。

第四章审批、发证和证书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核查中心审核结论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GLP要求的,予以批准,发给药物GLP认证证书。

GLP 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不符合GLP要求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GLP证书载明的事项和内容发生变化的,GLP 机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新增试验项目和新增试验设施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出申请,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审批的程序和时限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名称和具体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机构名称、试验设施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出变更申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GLP证书,变更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规定注销GLP证书:(一)GLP机构主动申请注销;(二)不予重新核发GLP证书或者GLP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发证;(三)GLP机构依法终止;(四)GLP证书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GLP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GLP机构主动申请或经检查发现部分试验项目不具备研究条件、能力,需核减相应试验项目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核发GLP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六条GLP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出延续申请,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审批的程序和时限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证书到期后不得继续开展用于药品注册申请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GLP机构发生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机构、机构负责人或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设施变更,或者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机构限期改正。

出现可能严重影响GLP实施的情况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GLP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执行GLP的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研究工作实施情况、实施GLP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GLP机构实际情况,制定GLP机构年度检查计划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既往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GLP机构开展1次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结合其他检查工作一并开展。

第三十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核查中心。

第三十一条核查中心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制定GLP机构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开展检查。

在GLP证书有效期内对GLP机构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可以结合有因检查、注册核查等一并开展。

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告知被检查机构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GLP机构年度检查计划包括拟检查的GLP机构名称、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

检查流程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九条现场检查程序,可以提前通知被检查机构,根据需要也可以预先不告知被检查机构;可以对GLP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特定部分进行检查,或者对特定的试验项目、研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全面检查。

第三十三条GLP机构应当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检查部门以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GLP机构应当严格执行GLP,接受和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

拒绝或者不配合检查的,相关检查按照不符合GLP要求处理。

第三十五条检查发现GLP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开展新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检查发现GLP机构未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GLP认证的,不予批准,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公开GLP认证情况以及对GLP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对所属GLP 机构履行本办法中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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