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之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4. 极其严重违法行为: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企业法人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引发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破坏环境等后果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可能处以罚金。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会根据其性质、后果和情节不同,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政策法规司邬燕云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
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是以相对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责任,是以等价、补偿性质为主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是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有关组织对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处罚。
主要有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又叫从刑,是补充主刑而适用的方法。
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行政责任:降级或者撤职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法与刑法

(三)安全生产犯罪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十一条,这就是说,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生产、作业的安全是各行各业都十分重视的问题。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一点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正常生产秩序的破坏,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同时,生产安全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会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质特征。
其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2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建筑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 第七十一条
•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建安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 • • • • •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 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 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的。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建筑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建安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建工质量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刑法》中关于涉及安全事故犯罪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认定的要件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 第一百零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 逃匿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一章,法律责任的追究作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制度或安全生产法规规定而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责任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责任者究竟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取决于责任者在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性质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
本节主要论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有关概念、构成要件、追究原则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违反安全生产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责任与事故责任“责任”一词有三重涵义:其一,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份内应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责任”:第一,份内应做之事;第二,未做好份内应做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
人们的角色是多重的,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性质的责任。
安全责任是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它是行为主体的份内应做之事。
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安全责任的具体体现,要求每人必须履行,即做好安全生产份内应做之事。
如果安全责任没有履行好而导致安全事故,那么就会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而受到谴责和制裁。
我们把因安全事故而受到谴责和制裁称为安全事故责任,它是一种后果责任。
安全责任与事故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安全责任是规定人们在安全生产中应做之事,其通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定,将安全生产的职责划定为每个人份内应做之事,即成为每个人的安全责任。
如果某人的安全责任没有做好,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发生事故,那么对他的谴责与制裁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制裁;另一种是导致事故,这时候他的安全责任就转变为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就是法律手段,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所实施的行为。
安全生产刑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罚1、什么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指责知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道任。
依法回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
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答《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犯罪构成1、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暂停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如何确定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百产法》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不一定就构成刑事犯罪。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有可能属于行政责任,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度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版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权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法规法律责任内容都有什么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是否继续?你好涉及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法折抵,经济处罚可以折抵。
5、行政处罚后的个人影响?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构成犯罪吗?论采矿的话除了安全许可证还要开采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责任,但是如果涉及刑责,就能够构成犯罪。
7、安监局罚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zd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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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概述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任何公民法人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都要承担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犯罪与刑事责任是紧密联系的,认定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
凡是犯罪行为都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1.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1)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即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如果行为虽有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2)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但并非任何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那些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
(3)具有可罚性。
只有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又违反了刑法规定,而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
如果某人的行为虽然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且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具有犯罪的前两个特征,但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则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危害性、违法性和可罚性。
这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联,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是犯罪行为。
2.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要件的总和,或者说是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总和,也就是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用来衡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就叫犯罪构成,这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因素。
(1)犯罪的主体。
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人。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达到一定年龄,就是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自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规定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为已满16周岁的人。
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正常的人,是指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根据身份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是指具备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的人。
特殊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除了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构成该类犯罪还必须具备一些特定的身份和职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特殊的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又叫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如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犯罪的客体。
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客体,即在不同程度上侵害我国一定的社会关系。
没有犯罪客体,就意味着行为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任何社会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犯罪。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也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社会产生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犯罪行为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除此以外,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和内容。
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的客体是紧密联系的,这说明犯罪客体是在什么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受到侵害的。
所以,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二、关于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主刑也叫基本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最轻的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行为。
管制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它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对于犯罪时不满18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附加刑附加刑又叫从刑,是补充主刑而适用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这种刑罚,主要是适用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
罚金不同于行政罚款,罚金是刑罚处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适用于犯罪分子;罚款是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犯罪分子。
罚金也不同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经济损失是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给予被害人的赔偿。
它是一种民事制裁方法,不是刑罚方法,赔偿的金钱直接交给被害人,而不像罚金那样归入国库。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刑。
(3)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这种刑罚,只适用那些以其财产作为犯罪的资本,或者贪图非法利益而不惜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
对这些犯罪分子没收财产,一方面可以剥夺他们借以犯罪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针对他们贪利的思想给予必要的惩罚和教育。
没收财产与罚金不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没收财产则适用于情节较重的犯罪,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财产与没收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同。
没收财产与没收违法所得也不同。
3.关于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则执行的刑罚。
所谓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数罪并罚不是对数罪所判刑罚的代数相加。
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即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一)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构成该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即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得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经单位职工或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如本条规定的已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三是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犯罪及刑事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经职工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后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及时消除这方面的事故隐患,结果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