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的论文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论文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论文浅析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及其关系【摘要】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稳定社会和安邦兴国的根本大计,是一件“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虽然人们都认识到了社会保障在社会层面的重要性,而对其法律层面的认识还不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本文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关键字】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关系思考【前言】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职工的下岗、失业已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简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资本所以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共性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即便是德国俾斯麦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状况为基本动因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人。
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
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劳动法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
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
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引论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所仅有并以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每个法律部门的特有法律原则又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的框架和主题,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该法律部门的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性原则。
我国于1994年7月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里程碑似的的法律对于劳动法制建设具有历史性意义.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部法律竟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众说纷纭,缺乏权威。
且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的劳动立法过于繁琐,复杂,冲突摩擦不可避免,甚至层出不穷,为劳动守法,执法,司法带来不少困难。
因此,确立统一,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关怀老师的统编教材将劳动法法基本原则定义为“各国在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后的教材大致与此类似,一般无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此定义有一点值得讨论,其将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纳入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是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二者之间紧密相连。
劳动法主要是规定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而社会保障法主要是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和福利。
首先,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制定中,都是以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宗旨。
劳动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公平的待遇和合理的工作条件。
而社会保障法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及用于应对健康、安全和退休等方面的风险。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获得公平的工资待遇、正当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以及安全卫生等基本保障。
同时,针对企业雇主在招用、解聘、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也做出了限制和约束,以避免劳动关系中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
这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合同管理、解雇制度、工资保障、劳动保险等。
而社会保障法则针对的是从中长期的角度,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这包括退休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保险,以及住房、教育、生育等基本福利。
这些保障的提供对于劳动者而言,能够确保他们在生活中遇到风险时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帮助和支持,减轻日常生活中的压力。
此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互相促进。
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提供了各种基本保障和福利,能够充分保护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这些基本保障也需要在劳动法的约束下进行实施和执行。
劳动法中对企业雇主权力的限制,以及对劳动关系中诸多问题的处理,是确保保障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
因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依存,是共同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保障和支持的最根本的保障制度。
在实际执行中,需要充分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精神,遵守各项规定,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明朗。
劳动保障论文

劳动保障论文引言劳动保障是指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建立的各种制度和政策。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主要动力,他们的权益受到保护将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劳动保障的重要性,分析现行劳动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劳动保障的重要性劳动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保障制度可以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例如,通过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安全等权益,可以防止雇主滥用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满意度。
2.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冲突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通过合理的劳动关系和协商机制,劳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有利于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劳动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劳动者享受平等的待遇和机会。
无论是性别、年龄,还是种族、民族,所有劳动者都应该受到公正对待。
劳动保障制度的存在可以消除对某些群体的歧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包容性。
现行劳动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现行劳动保障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问题包括:1.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无法涵盖所有劳动者群体和工作场景。
特别是在新兴行业和灵活就业形态中,缺乏相应的法规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执法缺乏力度:尽管有一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存在,但执法力度不够。
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由于执法部门的监管不力或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
3.劳动权益保护不均衡:现行劳动保障制度对于不同群体的劳动者保护存在差异。
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工和女性劳动者,面临更多的劳动权益侵害。
劳动保障制度需要更加关注这些弱势群体,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改进劳动保障制度的建议为了改进现行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请考虑以下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全面、细致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劳动关系和新兴行业的需求。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摘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社会保障法则包括了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措施。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区别在于前者着眼于个体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后者则更侧重于整个社会的福利保障。
两者密切相关,劳动法对社会保障法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而社会保障法也为劳动法提供了重要的补充。
两者之间存在联系和互补关系,在实际运用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了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
深入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对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关系、区别、影响、补充、联系、互补、实际运用、密切联系、促进、发展、法律保护、社会保障、结合。
1. 引言1.1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部关系紧密、互相支持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而社会保障法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只有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及在面对工作纠纷或者社会保障问题时知道如何维权和申诉。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劳工的不了解或者被迫情况下,往往会导致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
只有通过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每个劳动者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只有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1.2 重要性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两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探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探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摘要:社会和谐、稳定地向前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维系。
在实际情况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各自发展,却又彼此联系,共同影响着社会进步。
探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内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围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涵概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分析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希望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内部关系出发,总结规律,摸索方法,进一步完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制度体系,保证两者在社会实践中的规范化应用,推动两者和谐发展。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内涵概述;关系分析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涵概述(一)劳动法概念分析劳动法指的是协调劳动关系,并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一切法律法规的总称,主要包含劳动保险制度、劳动合同法、女工特殊保护制度、劳动就业法、劳动薪资制度、标准劳动时间制度、劳动法监督制度、禁止童工制度等。
现阶段,结合劳动法内容和性质来分析,我国劳动法具有两项基本特征:(1)保护劳动者;(2)管理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总共历经三个发展阶段,到第三个阶段,我国劳动法已经可以很好地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并带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
进入新时期,我国劳动法不断完善,不仅包含劳动关系相关的一切法律,还涵盖劳动关系延伸出来的其他法律。
基于新时期劳动法内涵,我国劳动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可以很好地服务企业、服务人民生活,服务社会建设。
具体来说,我国新时期劳动法的优势表现在:一是新时期劳动法以“程序性”“主体性”为基本保障,根据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多种性质而制定,可以推动劳动关系健康、持续、和谐地向前发展。
二是新时期劳动法主要包含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协调法,是这两种法律的协调统一体。
现阶段,我国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可以按照劳动标准法,客观评估劳动关系,并高效处理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合理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保证各个企业正常生产,促进整个社会有序发展。
三是新时期劳动法既可以保护广大劳动者,也可以有效管理劳动者。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的农民工。
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
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
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
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
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
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
浅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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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篇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问题研究》摘要:如何引导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在大学阶段做出适合自己兴趣、性格、能力的职业生涯规划,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科建设的重点。
通过分析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存在的课程设计不合理,缺少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心理辅导健康教育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了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个人发展与组织发展相结合,对决定以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总结和测定,确定一个人的事业奋斗目标,并选择实现这一事业目标的职业,并编制相应的工作、教育和培训的行动计划,并对每一步骤的时间、顺序和方向做出合理的安排。
每个人的职业生涯是有限的,如果不做一个切实可行的规划,势必影响个人事业的成功。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正处在职业生涯规划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职业规划既要有较高的奋斗目标,又要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
随着高校的扩招,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日益严峻,许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由于缺乏对专业和自我的合理认识与定位,职业决策和选择能力不足,难以找到理想工作。
因此,应利用各种途径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进行全程化的职业生涯规划和指导。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一)课程设计不合理、内容简单目前,大部分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开设了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但课程的设计并不十分合理。
很多学校只是硬性执行国家的政策精神,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在教师的配备、课程的设计方面没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教师的本身素质不高。
学校过于重视专业培养目标,授课地点仅限于课堂之内,采用教与学、讲与听的形式,内容也只停留在政策宣传、形式分析、技巧传授上,理论性强,而忽略了职业生涯显著角色假定性训练,以及对职业、社会的适应性训练,实践性较差,专业性特色不突出,引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就得不到大学生的认同,学生的职业自我概念意识淡薄,职业技能较弱,没有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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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论文之——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现存问题及未来展望院系:会计系班级:09级财务会计七班学号:2009010707姓名:申良群2011年3月22日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现存问题及未来展望摘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一个艰巨而复杂、庞大的立法工程,需要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一定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作为立法基础,还要有社会保障法制定所需的种种条件,不是短期内可以做到的。
但作为远期目标,应该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组成部分。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历史一、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1.新中国成立前的萌芽时期。
在旧中国并不存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民国时期的国民政府和共产党领导的地区,制定过一些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或草案。
如1929年国民政府广东建设厅劳动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劳动保险草案》;1944年国民政府社会部拟定的《社会保险方案草案》,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
这些社会保障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2.建国初期到1965年的创立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和法规,逐步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以“国家全保、企业负担”为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社会保障立法,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对于生、老、病、死、残等情况都有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法规和条例构成了当时社会保障法规的基本框架,并为今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1966年至1978年的停滞时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受到严重干扰和冲击,社会保障立法处于停滞状态,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文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受到根本否定和批判,使有社会统筹功能的劳动保险由此变成了自我封闭的企业保险,失去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互济特点。
它造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合理和无效率等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积重难返,成为现阶段社会保障改革异常艰难的重要原因。
4.1978年至今的恢复、改革与创新时期。
1978年,中国开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从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模式类型、项目构成、待遇水平、管理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颁布了大量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被“文革”破坏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重新启动。
1982年开始,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的试点工作在江苏省泰州市、广东省江门市、东莞市开展,1984年以后,在全国范围普遍推行。
1985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将我国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
我国的社会保障进入较深层次的调整和改革。
1986年7月作为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失业保险制度由此起步。
之后,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9年发布《关于公费医疗保险的通知》,对公费医疗进行改革。
进入90年代,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获得新发展。
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保障制度列为构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转到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体制创新的阶段。
1997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1998年底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03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继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后关于工伤保险的一次革命性突破。
此外,生育保险、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等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法规和政策,初步奠定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框架。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现存问题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虽经曲折,但也取得巨大成绩。
但从整体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仍然滞后,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立法缺乏合理理念。
新中国成立初期即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一种“主动式”的立法。
受当时经济条件的限制它更多地强调了公平,而忽视了效率,职工享有的更多的是权利,而履行的义务较少,但对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恢复国民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1978年以后的立法则是一种“被动式”的,最初只是为了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而后是为市场经济改革配套,它过多地强调了经济效率,而忽视了社会公平。
虽然近些年社会保障立法逐步转到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体制创新的阶段,但中国社会保障立法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公正立法理念,还是吸收发达国家长期协调发展的战略观还未能真正清晰地体现出来。
2.立法覆盖范围狭窄。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立法的适用范围还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覆盖多种经济成分中的各类居民和各类职工,农村居民仍然被排斥在现行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虽然新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了享受社会保险成员的范围到非国有经济从业人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是否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但与实行全民保障制度的国家相比,适用范围仍显得过窄和不合理。
实施范围的有限性将影响整体制度的公平性,减慢我国完善宪法和推进民主建设的进程。
其后果是影响劳动力流动,不利于市场经济多层次竞争主体的培育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3.法律效率低,实施机制弱。
一方面,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法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这些规范性文件本身只是“试行”,或者是“暂行”,权威性又打了折扣,这直接影响了其实施效果。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合法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
尤其是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使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
最终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处于严重不安全状态。
三、我国社会保障法的未来展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是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在构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树立合理的立法理念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立足于一定的立法理念基础上,纵观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理念嬗变的历程可以概括为这样一条线索,即从惩治术到怀柔术,再演变到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维系机制,进而成为国家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2]。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吸收发达国家长期协调发展的战略观,不仅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的“稳定器”,更要把它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这是因为:首先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由一种被动的、消极的、事后的补救性机制,转变为一种主动的、积极的、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从而为促进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其次,社会保障范围的持续扩大和基金积累规模的日益庞大,又使社会保障具备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应的影响力与实力;再次,则是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社会保障发挥出促进发展的功能,如社会文明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就需要社会保障发挥推动与促进作用。
2.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改变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实施范围狭窄的局面,扩大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
要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实施范围切实扩大到乡镇企业、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职工,使所有企业职工都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建立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最终建立一个统一的包括全体劳动者在内的基本生活需要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3.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有了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需要有相应的处理社会保障纠纷的裁判或审判机构。
从公正地维护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出发,必须建立独立的裁判或审判机构。
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
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
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一个艰巨而复杂、庞大的立法工程,它的完成需要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一定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作为立法基础,还要有社会保障法制定所需的种种条件,不是短期内可以做到的。
但作为远期目标,应该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们有理由对成功地建立一套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