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复习资料-郭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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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第三版考试资料整理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第三版考试资料整理

一、选择1.劳动就业原则有哪些?就业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就业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

2.我国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主体范围: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

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下列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规定:①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②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③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等。

时间范围: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①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

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③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治疗期间的职工。

④处于非带薪休假期间的人员,如事假等。

劳动种类范围:劳动者只有在法定或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才有权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3.劳动合同缔结方式:要约、承诺4.集体合同通常有哪些方签订:用人单位、职工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如何处理?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7.劳动者死之后遗嘱可享受哪些待遇?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保险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P3528.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哪些方组成?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9.社会保障的特征普遍性、强制性、社会性、互助性、福利性10.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变更:(1)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资料精简版1、劳动关系: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化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资格法定、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平等性与从属性相互交织2、就业促进:(1)就业促进的国家职责(政府职责)①扩大就业:一方面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另一方面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就业能力。

②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新时代应更加注重通过强化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全方位提升人力资本质量和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充分性与合理性,进而缓解目前突出存在的结构性矛盾。

③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主要措施包括政策激励、开发公益岗位、积极提供其他就业援助服务等。

(2)反就业歧视:①立法保护:《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了公民平等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就业歧视、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等主要内容。

②司法救济;《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反就业歧视需要法律治理与观念改造协同推进。

除了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制体系并实施法律治理外,还应开展平等就业与反就业其实的观念教育及传播活动,使法律治理与观念改造实现有机互动,进而全面、深入推进我国平等就业与反就业歧视的发展。

(1)内容: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者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必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生效要件:①合同主体适格。

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②意思表示真实。

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在的真实意思。

③合同内容合法。

一般指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就劳动合同而言,还应当强调其内容符合劳动条件基准、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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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总复习一、名词解释(答出每一组两个概念各自的涵义即可,无须相互比较)1.劳动,劳动法劳动:劳动者基于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从事的一种职业性的有偿劳动。

劳动法:(1)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部门(2)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3)劳动法学或者相关的课程。

2、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关系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劳动者,用人单位(教材第114页)劳动者:(广义)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狭义)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公民。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

4.工会(教材第105页“我国工会的性质”),用人单位团体(教材第121页)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具有以下性质:1、阶级性 2、群众性3、自愿性 4、政治性用人单位团体: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

5.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的书面协议。

6.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均见教材第189页)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解除以外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7.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平等协商(教材第279页)集体谈判: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雇主或雇主团体在地位平等前提下通过协商、交涉确定集体劳动条件的行为。

平等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就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的事物,平等交涉、对话和商讨,以实现相互理解合作,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达成一定协议的活动。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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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题型: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重点法条《劳动法》T1、15、41、42、44、49、81《劳动合同法》T2、4、10、32、38、39、40、42、44、46、52、53、60、63、68、69、70、71、72、85《劳动调解仲裁法》T2、10、19、27、47《就业促进法》T2、3 第三章名词解释:劳动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劳动监察、社保、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劳动保护、集体合同、社会救助、最低工资、事实劳动关系、未成年工各章重点第一章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劳动法的对象、体系、基本原则、目的、劳动关系第二章劳动法的历史1、《健康与道德法》2、国际劳工组织机构、立法方式—公约、劳动建议书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关于合格的劳动者、未成年人方面第四章劳动就业法**1、《就业促进法》T2 方针—公平、自由2、公平就业关于政府、中介机构T26、27、28、29、30、313、就业培训第五章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法》T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订立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3、解除和终止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可辞退的情形、法定终止、支付补偿金情形4、劳务派遣保护的情形、非全日制用工具体规定第六章集体合同法**1、《劳动合同法》T35效力范围2、集体合同种类3、集体合同VS劳动合同的区别4、效力第七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1、标准限制性规定2、延长时间工作报酬标准第八章工资法1、立法原则2、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哪些不能纳入3、确定最低的参考因素允许工资扣除的范围和限制第九章劳动保护法1、定义、特点、方针2、未成年工的定义、保护第十章劳动监察法定义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法***1、机制2、仲裁委员会组成、时效、起算3、一次终局的情形第十二章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第十三章社会保险法概论1、社会保险特征2、VS商业保险区别3、五个险种第十四章(简单看下)第十六章工作保险法1、工作认定范围(各种情况的)2、劳动能力鉴定的级别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十二章教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十二章教
任。 2.用人单位违反建筑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法
律责任。 3.未为劳动者依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 4.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5.用人单位违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6.用人单位以合同条款形式免除或减轻其对劳
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一、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概念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 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其法律责任要素主要包括: (1)法律责任主体是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和个人。 (2)法律责任根据是法律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 (3)法律责任的性质具有法律价值的否定性和事 实内容的不利性。 (4)法律责任形式在劳动法上表现为法律责任综 合性特征 。
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 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 活费用。
6.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法律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 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 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 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及处理。 3.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及处理。 4.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及处
理。 5.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
行为及处理。 6.用人单位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及处理。 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

劳动与社会保障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复习June 8th, 2022, what a day of hard work.劳动与社会保障复习资料劳动法部分第一章劳动的产生和发展1、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产生于19世纪初期2、最早的工厂立法是英国1802年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3、英国在1824年颁布法令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罢工的权利并于1871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4、法国在1864年解除了罢工禁令并于1884年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权利5、20世纪以前的劳动立法正在逐步走出工厂立法的范畴6、劳动法是在什么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劳动法作为一个主要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产生的前提的,但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才出现的7、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2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护自由平等竞争的需要3劳动法的产生是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结果8、初期劳动法的特点1 初期劳动立法绝大多数是从改善童工和女工的劳动条件开始的2初期劳动立法适用范围狭窄3)初期劳动立法虽然规定了对部分劳动条件的改善,但还是一般缺少监督条款和责任条款,没有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也缺乏对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追究,劳动法很难得到真正的实施第二章劳动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法的概念:广义上的法包括所有法律规范;狭义上的法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颁布的法律;法:人们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的基本特征:是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意志的体现,是社会规范,属上层建筑范畴;法的核心问题:权利和义务;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二、劳动法与劳动法学的概念1、狭义的劳动法: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公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一般以法典形式出现;2、广义的劳动法: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总称;3、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的特征:1、劳动法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有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双方具有从属关系;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四、劳动关系的概念1、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第二节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及法律渊源一、劳动法和劳动法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学学科1、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3、劳动法有独特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有其独立的基础理论体系和应用知识结构;二、劳动法与其他某些法律部门的区别三、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2 、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主体平等、等价有偿为原则 ;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三、劳动法和劳动法学体系1、劳动法学体系概念: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2、劳动法体系结构:是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的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3、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四、劳动法的渊源1、法律渊源的概念:指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法律形式,也可称为法律形式;2、劳动法的渊源:依据不同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构成不同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2、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法规 8、国际法律文件 9、国际惯例 10、法律解释1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动法律第三节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实施及作用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概念: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立法权限的不同,地域适用范围不同;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指劳动法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二、劳动法的作用1、劳动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2、劳动法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3、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不断完善4、劳动法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第四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依据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定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劳动的全部内容有指导作用;劳动的基本原则对劳动立法、劳动执法、劳动法律解释,乃至劳动法的理论都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全部劳动法律制度都是基本原则,不同于劳动立法原则司法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宪法中规定了劳动权益的基本要求,如劳动权、休息权、报酬权、物质帮助权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原则劳动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选择职业权、获得职业资格权、平等就业、提升权、防止不当解雇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中三方性原则劳动法主体范围广泛,在利益冲突中,主要表现在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利益冲突;劳动者享有综合性权利原则1 普遍权利和特殊权利保障2 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障3 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保障4 平等权利与优秀权利保障5 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障第五节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概念一般公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各种法律关系主体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法律关系特征1形成法律关系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关系的建立必须有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2 法律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意志关系,被现实存在的法律关系规范所调整的意志关系,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特征,是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劳动关系的主动双方依据劳动法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及劳动关系的区别1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动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2)劳动法律关系是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2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经济基础范畴;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的存在为前提;劳动法律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义务;(2)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才需要制定法律,经过法律调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1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1 全民所有制劳动法律关系;2所有制劳动法律关系3个体经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4私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5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6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7港、澳、台投资的劳动法律关系;2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可划分个人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3按照产业职业种类划分(四)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五)劳动法律关系主体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方面是劳动者,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3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1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基本要素,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定义b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对应性(六)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1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2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章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1.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的合法职业;实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2.国家在促进劳动就业的职责上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其职责(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2)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3)国家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4)国家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权利,对其就业采取措施进行保障(5)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3.我国劳动就业的制度模式(1)行政配置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在这种制度中,劳动者的就业是通过国家的计划来实现的;用人单位也无用工自主权,只是被动的服从国家的统一调配,安置劳动者就业;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劳动就业制度已经逐步被市场导向型来动就业制度取代;(2)市场导向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在这种制度中,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实现对劳动就业的整体协调和管理,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的用工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4.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包括:1.妇女就业保障2.残疾人就业保障3.退役军人就业保障4.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5.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保障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5.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就业管理1为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条件: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条件:1.用人单位要向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并取得许可证书后才可聘用2.用人单位聘用为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3.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除外;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条件:1.年满18岁,身体健康 2.具有必需的专业技能呵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会找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6. 就业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种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就业服务包括:1.为劳动力的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实现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2.为提高劳动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化训练服务3.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服务4.组织劳动者开展生产自救和创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7.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机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分为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8.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需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性宗旨9.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内容包括:1.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3.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7.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8.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10. 职业介绍机构的禁止行为包括: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2.提供虚假信息3.超标准收费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从事的职业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11.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具备条件: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具有法律,财会,外语专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3.备用金不低于50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1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从事的业务包括:1.外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2.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3.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4.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册等手续和证件5.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6.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13. 公共就业服务: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14.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1.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2.向失业人员,残疾人,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退役军人及家属,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3.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见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4.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5.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物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15. 职业培训的概念:又称职业教育,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是指根据社会各种职业需求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及在职劳动者所进行的培养与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及训练;16.职业技能的种类:1.学校教育和培训2.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3.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4.学徒培训:学徒学习期限应为3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学习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2年;17.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念: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18. 职业技能鉴定的类别:1.技术等级考核2.技师资格的考核;19.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3.企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3.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20.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第五章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也称为劳动契约、劳动协议,还称为雇用合同、雇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二、劳动合同的特征:①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②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③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三、劳动合同的分类㈠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㈡按照就业方式划分1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不超过30小时㈢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划分1书面劳动合同:又称要式劳动合同,是指以法定的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2口头劳动合同:又称非要式劳动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形式:书面和口头两种;五、劳动合同的内容①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②劳动合同一般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③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法定条款:⑴劳动合同的期限;⑵工作内容;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⑷劳动报酬;⑸劳动纪律;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④约定条款:⑴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⑵保密条款;⑶赔偿条款;⑷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六、劳动合同的订立㈠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㈡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合法原则七、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①要约;要约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②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表示同意和接受;八、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生效㈠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㈡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分为两种: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⑵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九、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㈠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的行为;㈡履行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⑴亲自履行原则⑵全面履行原则⑶合作履行原则㈢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生效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十、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㈠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分为正常的终止和非正常的终止两种;1正常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 非正常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劳动合同的解除;㈡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1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2 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得到双方的同意;㈢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当然也允许自愿协商解除;只要一方提出解除的要求,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㈣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①过错性辞退②非过错性辞退③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解除和随时解除;第六章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第一节集体谈判客观题1、在我国,法律上将集体谈判的主题确定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2、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谈判代表;为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谈判代表;3、一方提出进行集体谈判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谈判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与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进行集体谈判名词解释1、集体谈判:也称为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工人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就劳动标准或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完整word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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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名词解释:1、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劳动权:也称工作权,是指人们享有的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4、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权利。

5、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亢形式。

6、集体谈判:是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7、失业预警制度:失业预警机制就是为了加强失业调控,而建立的失业动态报告,其主要目的是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9、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派遣合同,经派遣劳动者同意,派其到被派单位在其管理下从事其指派的劳动。

10、安全技术规程:是指以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的技术规则为基本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规范。

11、违反劳动法法律责任:指用人单位等行为人违反劳动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12、工资基准:是指国家立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核算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所应遵守的最低标准。

1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4、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又称职业安全卫生基准、劳动保护基准,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者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基准制度。

15、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制度。

16、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复习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复习
2、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 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
第七章 劳动合同(重点)
一、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 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核心。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种类
1、按劳动期限划分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期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身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本书: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法律资格
(1)达到法定年龄。 16周岁;特殊要求。
(2)具有劳动能力(健康标准);
完全劳动能力(疾病、女职工、未成年工限制) 有部分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
(3)智力标准;
精神健全;文化条件;职业技术资格。
(4)行为自由标准。(触犯刑法、在校生等)
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3、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社会劳动过程中) 4、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
(即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5、是一种双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是权
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6、围绕劳动者的保护与劳动力的使用展开。
(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A、统一性,不可分割性 ;(同为16岁)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不可分割替代。
B、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 C、行使受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的限 制; D、一个公民只能存在一个劳动法律关系 。
2、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概念和种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成立——法人资格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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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1.劳动的含义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2.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法中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相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4.劳动关系的种类5.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第一、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第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第三、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

(2)《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的发展1.有条件的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将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职务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2.将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意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3.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拉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6.全球化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7.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参加用人单位成为其中的一员,双方具有支配与被支配的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需加入另一方,不具有从属关系。

(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和要求不同。

劳务提供方应当向劳务接收方提供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的劳动成果;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

用人单位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自担风险。

(4)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发生的报酬是一种持续、定期的支付。

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其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

(5)调整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它的当事人一方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市劳动关系当时人之外的与劳动关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

1.劳动行政关系。

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及其团体和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2.劳动服务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3.劳动团体关系,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劳动者团体与其成员或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单位团体与其成员或者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第二节劳动法的理论基础一、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二、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发展市劳动立法的目的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进一步加强第三节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一、劳动法的地位(一)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不仅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也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

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局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相结合;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结合;坚持法律调解与三方对话相结合。

这些是劳动法独有的原则3.劳动法有自己独立的体系。

有劳动法典,有单行法;有实体法,有程序法,还有监督、检查法;总则与分则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立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及行政法的区别1.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以财产关系有密切关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是劳动关系及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2)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一方为自然人,林一方为法人、其他组织(3)原则不同:民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了一般星沙UN各方平等之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和国家干预原则,劳动法中的某些关系可能不是等价有偿的。

2.与行政法(1)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只能活动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或行政机关之相互之间,其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3)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即可产生,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具有单向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根据劳动法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产生的3.与经济法(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同被调节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2)目的不同。

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劳动法根本上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是二者交叉的部分(1)调整对象不同。

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关系(2)社会保障法更注重国家的责任与作用,而劳动法是通过基准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二、劳动法的作用(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三)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第四节劳动法的渊源及其体系结构一、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其他二、劳动法体系1.促进就业制度2..劳动合同制度3.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4.劳动基准制度5.社会保险制度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7.劳动监察制度8.法律责任第三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第二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法中的体现:一方面: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另一方面《劳动法》具体规定了工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

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指导思想。

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

(1)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是以履行劳动义务为前提的。

劳动者只有在全面履行劳动义务的条件下,才能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权利。

(2)劳动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方面也有规定二、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值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互相选择,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单位享有劳动管理自主权,劳动者则自愿接受这些条件加入用人单位。

都体现了劳动行为自主的原则。

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和劳动力人身性质的特点,因此需要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首先明确规定劳动则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其次,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一律平等的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退役军人的就业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使他人真正的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四、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按劳分配应当做到:(1)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2)体现多劳多得、鼓励多做贡献(3)效益分配有限,兼顾公平(4)体现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运行要求以法律制度作保障,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也要依据法律处理三方性原则,是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三方在平等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连带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共存共荣的社会伙伴关系。

但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难免出现分歧,需要由国家进行适当干预、有限度的介入劳动关系,这样就有必要建立以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协商对话与合作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我国体现:(1)我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1976年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动标准公约》(2)《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3)在劳动基准制定过程中,也逐步实行三方合作原则(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三方共同组成。

不足之处:三方机制相关法律不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的代表性需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不大;通过三方机制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待提高第四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劳动权一、劳动权的概念劳动权是指人们享有的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1)是实现生存权重要的手段性权利,生存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规定着劳动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也是发展权的要求(2)是一项母体权利,可以派生出其它子权利和孙权利,体现的是一个复杂的规范体系(3)是要求从事社会劳动的一项权利,公民的非社会劳动不是劳动权宗旨所及。

二、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劳动权利是一项所有社会主体所应该享有的人权,不分种族、性别、宗教等任何区别,都应当平等地享有劳动权2.不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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