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就部分错过重修重考的学生要求重开教务管理系统 意见反馈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一、补考(一)补考对象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包括重修考核不合格者)、缓考者、学位课程不达标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如果没有参加当次补考的,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二)组织管理1. 全校性的公共课补考,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补考的时间和试卷印制分发;二级学院负责安排考场、监考教师、出卷、批阅试卷并负责通知学生。
2.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其他课程由开课二级学院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安排。
(三)补考安排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四)成绩规定补考成绩计算方式与原来课程计算方式一致,平时成绩按原修读时的平时成绩计算。
补考成绩不计入学生学分绩点,只作为课程合格、学位课程达标的依据。
二、重修(一)重修对象修读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重修:1.补考不及格者、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不达标者;2.旷考或未参加补考者;3.因缺、旷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4. 对首次修读取得的成绩(或绩点)不满意者。
(二)重修方式:1.跟班重修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选课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
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无法听课时,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课程(理论部分)免听课,免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在完成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后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二级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对教学内容难点、重点内容进行答疑、辅导和布置作业。
未经同意批准,未参加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2.组班重修凡累计补考不及格人数达15人以上的专业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开设重修课程班,由开课二级学院组织重修班。
重修班的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内容,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由开课学院排定。
重修班实际授课学时不少于该课程计划学时的50%,教学任务完成后由开课学院组织考核。
(三)返校重修未毕业学生可申请返校重修与考核。
申请重修课程原则上应与学期开出的课程对应,如遇培养方案调整、专业招生变化等其他特殊情况,可由二级学院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
考试应当做到真实、严格、公平、公正、合理。
第三条学校在籍普通本科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各类主考、监考、巡考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各类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考试举办部门对考试的组织实施有规定的,依照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课程考试的有关组织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办公室设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考试日常管理。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场巡视组和视频监控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各院(系、部)应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考试组织及管理工作,包括安排考试课程、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办理学生缓考手续、安排和培训监考员、宣传与整顿考风考纪、巡视考场、配合学校调查与处理考试违纪和作弊人员、组织阅卷和汇总、总结考务工作等。
第八条考试期间学校实施全程巡视制度、视频监控制度、实时通报制度、回放审看制度、要情上报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所有考场均应配备主考员和监考员。
每位主考员负责的考场不得超过五个。
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学生超过五十名的,每增加三十名学生应当增配一名监考员。
第十条主考员由主讲教师担任,监考员原则上由开课单位选派(全校性公共课由学生所在院系选派)。
各院系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要求选派监考员。
如需聘请非在职人员或研究生担任监考工作,应当按要求提前把聘请人员名单和监考业务培训计划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主考员应严格按照《湘潭大学主考员守则》做好考试各环节的主考工作。
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大学发〔2017〕4号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湘潭大学章程》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
常任委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保卫部(处)、校团委、法律事务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
两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申诉人为本科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荐;申诉人为研究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荐。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兼任。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申诉请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应同时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副本以及相关的证据。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书及申诉材料,并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四)是否有其他不符合申诉条件的情形。
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
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关于我校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关于我校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校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促进良好的教风与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对课程重修规定如下:
一、课程考试不及格,且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二、每门课程缺课在1/3以上,缺交作业(含实验等)在1/3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必须重修。
三、凡无故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违纪舞弊者,不准正常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四、参加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自愿申请重修;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可再次重修。
学生在校期间,不限定重修次数。
五、凡重修者,应在考试的下一学期办理重修手续,经所在学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试相同,遇有课程考试冲突者可以申请改在下一年级该课程补考时进行。
六、课程重修学生不单独开班,原则上可随同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跟班听课。
如遇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者,也可采取自学与辅导方式重修。
但须本人书面申请、学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以任务单形式下达到有关任课教师。
七、重修课程考试及格者,成绩按课程考试成绩统计(无论卷面成绩为多少,均记60分)。
八、凡重修者须交纳80元/学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9年2月26日。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潭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湘大教发〔2017〕21号关于印发《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湘潭大学2017年9月14日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及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院(系)根据相关信息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院(系)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年限如下:(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创新创业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三)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因身心健康状况、创新创业或海外游学等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由新生在学校规定的报到入学时间,向所在院(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书面申请,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新生应至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领取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征兵办统一盖章后,于每年9月20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统一送至教务处。
第四条新生应当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按本规定第二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
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重修操作手册

重修操作手册一、报名1.学生登录信息门户2.点击“本科教务”3.选择“考试报名”4.点击左侧“重修报名选课”5.请点击需要报名科目后面的“报名”点击报名后,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确认”确认后,请仔细阅读对话框的内容,并选择重修的方式:“确定”为跟班上课,“取消”为不跟班上课。
点击不同的上课方式,会有不同的对话框:(1)如果点击“确定”即选择“跟班”,则会弹出如下对话框,提示要继续进行选课点击“确定”后,要重修课程的后面会有“选课”提示点击“选课”后,则会弹出本学期该本课程的开课情况点击“选定”后,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确定”在此系统会根据个人课表进行判断,如果与课表冲突,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则会提示“选课失败”,并给出失败的原因,特别提示:重修课程无法跟第一次选择的班级上课,此时可以重新选择列表中其他班级,直至有合适的班级。
如果重修课程与所有班级均冲突,需首先点击“确定”,然后关闭“重修报名选课”界面。
在返回课程列表界面后点击“取消”,然后重新报名,并务必选择“不跟班”。
如果与课表不冲突,则会弹出“重修选课选定成功”的对话框,并提示及时缴费。
请关闭本页面,返回到课程列表界面,并点击“重修报名选课”进行页面刷新就会出现刚才选课成功的课程,并在后面出现“缴费”按钮(2)如果点击“取消”即选择“不跟班”,则会弹出如下对话框,提示点击“确定”,所选重修课程后出现“缴费”按钮(二)缴费环节点击“缴费”按钮,系统会弹出缴费的订单详情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付款”,在缴费平台中选择付款方式(目前仅支持支付宝)选择“支付宝”支付,然后点击“下一步”选择“登录到网上银行支付”后,在弹出的“我的收银台”界面使用支付宝扫描二维码在手机支付宝上完成支付,系统会有“支付成功”的提示生成最终的订单信息,可以打印留存(三)重修查询支付成功后,学生可以返回到课程列表界面,然后进行刷新,“是否缴费”会从“×”变成“√”。
特别提示:缴费成功后,学生就不能再次进行更改,请勿重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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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工程学院13、14级部分错过重考重修选课时间的学生要求重开教务管理系统意见”的反馈
大家好,我是信息工程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主任李玉帅,是这次意见的主要负责人。
当接到部分同学反映,自己错过重考、重修选课(教务处于2015年3月18日发布《2015年下学期重考、重修类课程选课通知》,学院于暑假前发布通知,并没有就信息跟进采取相应措施),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立即安排13、14级各专业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委员,对本专业是否有错过重考重修选课的人员进行统计。
当天统计完成,有108科次重考,20科次重修。
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深刻的意识到此次事件的紧迫性,若不得到解决,重修科次将达到128科次。
同时,经过大概估算,错过重考、重修的学生将要支付超过4万元的重修费用。
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紧急安排人员去负责反映学生意见并且预想通过和院里相关领导、教务处及考试中心负责人进行沟通,希望能给错过重考、重修学生一次重新选课的机会。
此次意见的反映过程中,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第一时间向学工办老师反映了学生意见,同样也引起了学工办老师的重视,并立即向院党委副书记彭书记报告,并答应积极处理此次事件。
在其处理过程中,经学工办老师反馈,彭书记负责和王院长就此次学生意见进行了沟通,并且王院长也积响应学生要求,和学校教务处相关领导进行了沟通,但沟通无果,此次沟通过程持续一周。
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教务处负有相应的责任,不应把学生错过重考、重修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学生。
因此,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将由我负责和校教务处及考试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
本周一下午和教务处308两位老师沟通,其中一名为科长。
和她们沟通了将近一个小时,期间,她们有说这需要考试中心的配合,于
是,便和考试中心的中心所有人进行沟通,因为没有一个人专门负责我,但当我得知他们正在从教管理系统导出学生数据并安排学生补考,我又返回308和科长直接进行了沟通,并且她答应我会向上级领导反映,并告诉我让错过重考、重修的学生一定要缴清学费。
于是,便按她的安排进行通知并等待她们领导会议的结果。
昨天下午接到教务处通知,教务处将严格按照选课制度,不会重开教务管理系统。
于是我又立即和科长沟通,并反映了学校教务处没有考虑选课通知对于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通知发布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当时这位科长并没有就此问题和我深入讨论。
本周二,和负责管理教务管理系统的教务处副处长进行了沟通,如实反映了重考、重修学生的情况并解释了相关原因。
但全程她以遵守制度为基点,并论述重考、重修没有选上课是学生自己的问题并上升到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
同时,也并告知我,学校有组织学生学习过学校的相关制度,但在我们学生生活中并没有有效体现。
但此时,考试中心已经安排好了全校1000多门课的补考,重开教务管理管理系统已无意义。
所以,此次就此学生意见与领导阶层沟通无效,这学期不会针对重修、重考选课开教务管理系统。
但这种在前期没有做好有效的信息引导的情况下,以遵守制度为由,将责任归于学生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同样也请学生能够发挥自己的能量,提升自己的民主意识,同样也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请学生加强自我意识的培养。
信息新工程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
201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