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规范的学科。
它不仅仅关注法学研究的过程和方法,还关注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对于法学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介绍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包括其定义、特点以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
1. 定义: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规范的学科。
它主要关注法学研究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学方法论通过分析和评价法学研究的思维方式、研究范式、理论构建和证据选择等方面,为法学研究提供科学的指导和规范。
2. 特点:法学方法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2.1 多学科性:法学方法论吸纳了哲学、社会科学、认识论等多种学科的理论,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和方法体系。
2.2 系统性:法学方法论不仅仅关注法学研究的方法,还关注法学研究的思维方式、论证逻辑、证据选择等方面,从而形成了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
2.3 实证性:法学方法论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性,要求法学研究必须基于真实的情况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4 创造性:法学方法论鼓励法学研究者运用创造性的思维、从新的角度探索问题、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和进步。
3. 作用: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指导研究:法学方法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规范,使研究者能够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提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3.2 丰富理论:法学方法论通过分析和评价法学研究中的思维方式、研究范式等,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丰富了法学理论的体系。
3.3 促进交流:法学方法论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和语言,促进了不同研究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了法学研究的发展和进步。
3.4 提高判断力:法学方法论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性,要求研究者基于真实的情况和数据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提高了研究者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是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Carl Larenz)所提出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
该方法论强调对法律的实证
分析和理论建构相结合,旨在建立科学且系统的对法律的
解释和理解。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要点:
1. 实证分析:拉伦茨强调对法律现象的实证研究,即观察
法律的实际适用和运行,以了解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2. 系统化解释:拉伦茨认为,法学应该通过对法律文本和
解释的系统化分析,建立法律的解释框架和结构,以确保
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3. 法律理论建构:拉伦茨提倡将法律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建立具有科学性的法律理论基础。
他主张法学研究
应该考虑到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对法律的目的、价值
和社会背景进行理论分析。
4. 文化与历史背景:拉伦茨强调法律理论和研究应该考虑
到法律所处的文化和历史背景。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不能脱离社会和文化环境进行研究。
总体而言,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试图将实证研究、法律理论
建构、系统化解释和文化历史背景相结合,以实现对法律
的科学研究和理论建设。
这种方法与其他法学方法论相比,更加注重对法律现象的观察,追求对法律的客观理解和分析。
2024年《法学方法论》课程【课件】

2024年《法学方法论》课程【课件】一、教学内容根据2024年《法学方法论》课程,教学内容主要包括教材的第一章“法学方法论导论”和第二章“法学研究方法”。
具体内容如下:1. 第一章:法学方法论导论(1)法学方法的概念与特征(2)法学方法的历史发展(3)法学方法的体系结构2. 第二章:法学研究方法(1)规范分析方法(2)案例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实证分析方法二、教学目标1. 了解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
2. 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并能够运用到实际法学问题分析中。
3. 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能力和独立研究能力。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1. 教学难点: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结构、各种研究方法的理解与运用。
2. 教学重点: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PPT、黑板、粉笔、教学视频等。
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引出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 讲解:(1)讲解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发展。
(2)详细阐述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3. 实践情景引入:(1)以实际案例为背景,引导学生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分析问题。
(2)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比较不同案例分析方法的优缺点。
4. 例题讲解:针对每种研究方法,给出具体例题,进行详细讲解。
5. 随堂练习:布置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练习题,及时巩固所学知识。
六、板书设计1. 《法学方法论》2. 内容:(1)法学方法论导论概念、特征历史发展体系结构(2)法学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1)简述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
(2)比较规范分析方法与案例分析方法,并举例说明其应用。
2. 答案:(1)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法学领域中普遍适用、具有规律性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
其特征包括: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科学性和实践性。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拉伦茨读书笔记摘要:一、引言二、法学方法论的概述1.定义与内涵2.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三、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1.法律解释方法2.法律论证方法3.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四、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在我国的借鉴意义1.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2.增强法律论证的合理性3.提升法律规范的实施效果五、结论正文:一、引言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律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受到广泛关注。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更是其中的瑰宝,为我国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指导。
本文将对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二、法学方法论的概述1.定义与内涵法学方法论,简而言之,就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科学方法。
它涉及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等诸多方面,旨在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论指导。
2.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法学方法论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首先,它有助于提高法律解释的准确性,使法律规范更好地适应社会现实。
其次,法学方法论有助于增强法律论证的合理性,使法律决定更加令人信服。
最后,法学方法论有利于提升法律规范的实施效果,保障法治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三、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1.法律解释方法拉伦茨主张,法律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整体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
这些原则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为法律适用提供正确指导。
2.法律论证方法拉伦茨强调,法律论证应注重逻辑性和辩证性。
他认为,有效的法律论证应具备以下特点:论据确凿、论证严密、推理合理、结论必然。
通过遵循这些原则,法律工作者可以提高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3.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拉伦茨认为,确定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任务之一。
他主张,在确定法律规范适用范围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规范的时空范围、法律规范的主体和客体。
四、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在我国的借鉴意义1.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借鉴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我国法律工作者可以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从而确保法律决定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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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以集权专制为特征,其法律制度更多地表现为是专制和压迫的工具。进入近代以后,随 着人民主权的形成,国家有了崭新的内容,法律制度有了更广泛、更丰富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 “法治”已经成为各国追求的目标。所谓“法治” ,是一种国家治理模式, 它要求的是“法律的统治和治理” 。也就是说,国家、社会和公民的一切重要活动,都要依 照法律来运作,来规范。例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以及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都由宪法来确定并由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等来具体保障;公民、法人之间的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都应该有一套成熟而合理的私法来调整;国家权力的分配、各国家 机构的运作、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等,都要按照宪法和行政法的规定进行;对外关系活动, 则应以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或是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和国际承诺为依据。可见,在现
“方法论”对研究者带有约束性甚至强制性的规定,它要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先做 什么,后做什么,怎样特定对象上的具 体应用。 而方法不能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先做什么,只在前两个问题解决后,它只提供用什么做,即怎样做 的问题。因此,不同的方法论者,可以使用同样的方法。 首先,法学方法论必然含有“价值判断”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学方法论是一种主体意识非常明确的法 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的体系建构。 其次,法学方法论必须面对“人性假定”这一基本问题,而具体的、技术性的研究方法则无须理论上 的“负累”。法学方法论在严格意义上就是为法学研究找到一个基点、一个分析的逻辑开端,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 的方法。 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经验事实: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
法学方法论

(四)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衰落的原因:理想的实现 & 分析法学与历史法学的兴起 复兴的原因:分析法学的局限性(法学研究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审判 实践等) 纽伦堡审判(之后拉德布鲁赫公然从实证主义法学转向 自然法) • 代表人物: 拉德布鲁赫(Radbruch, 1878-1949) 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 1882-1973) 达班(Jean Dabin, 1889-1971) 富勒( Lon Fuller, 1902-1978) 罗尔斯( John Rawls, 1921-2002)(代表作:《正义论》:无知之幕) 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自己不承认自己属于新自然法学 派,罗蒂说他是实用主义者,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1977、《法 律帝国》1986)
法学方法论
之
概述与法学流派
第一专题
概 论
引言:关于道与术
形而上者谓之道 形而下者谓之器
- 易经
一、什么是 法学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
张文显:《法理学》 方法论: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方法组织起 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就是方法论。 两种基本含义: 关于方法的理论(法学方法的原则) 关于方法的体系(各种法学方法)
(e.g.比较是方法还是方法论?)
•
卡尔·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
区分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首先,法学方法论必然含有“价值判断”的 内容,也就是说,法学方法论是一种主体意识非常 明确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的体系建构。
其次,法学方法论必须面对“人性假定”这 一基本问题,而具体的、技术性的研究方法则无 须理论上的“负累”。法学方法论在严格意义上 就是为法学研究找到一个基点、一个分析的逻辑 开端,而这些又都只能从“人”本身进行追问。 (自然人、制度人、社会人)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是指德国法学家汉斯·埃克希纳·拉伦茨在其著作《法学方法》中提出的一种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观点。
拉伦茨认为,法学是一门实证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法律实践及其背后的现实生活。
他主张将法学看作是对法律现象的描述和解释的科学,而不仅仅是一种推理和主观意见的表述。
拉伦茨提出了三个基本问题,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如何形成以及法律为何具有权威。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是由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因素交织而成的。
法律的形成是由法律制定者的决策和法律实践的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
而法律之所以具有权威,是因为其存在于社会中,并且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接受。
在方法论上,拉伦茨主张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
他提倡对实际情况进行观察、收集和整理数据,并通过比较、归纳、演绎等分析方法来推导出普遍的规律和原理。
他认为,研究者应当尽可能客观地描述和解释法律现象,避免主观偏见的干扰。
拉伦茨的方法论对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构建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的观点对现代的实证法学和社会法学有着深远的影响,推动了法学从传统的形而上学和推理导向向实证和理论自洽的方向发展。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一门重要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知识的获取、运用和发展的方法,旨在帮助人们理解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概念、目的和研究方法等方面,对法学方法论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念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过程和规范进行系统总结和分析的学科。
它不仅仅是介绍研究方法的具体内容,更重要的是透彻地阐述法学研究方法的原理和规律。
通过研究法学方法论,可以帮助人们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深入了解法学研究的内在规律,并合理运用这些方法。
二、目的法学方法论的目的是为了揭示法学研究的规律性和科学性,使法学研究具备科学性和实践的操作性。
通过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探究,可以培养研究人员的法学思维,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益,为法学的发展和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研究方法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主要采用三种方法进行分析: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逻辑分析法。
1.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是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种基础性研究方法。
通过对法学研究的历史变迁和发展进行系统分析,可以揭示出不同学派和学说的产生和演变过程。
同时,借鉴历史研究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对当前法学研究方法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入剖析,为法学研究方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
2.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种重要补充。
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和学科的法律制度和研究成果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不同法系和法学理论的特点和差异。
同时,比较研究还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成果,并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3.逻辑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是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深入剖析和归纳总结的重要手段。
通过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可以对法学研究的命题、推理和论证等关键环节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
逻辑分析法的运用,可以帮助人们理清法学研究中的思维过程和论证逻辑,提高法学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四、意义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法学的发展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加深人们对法学研究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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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
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
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
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
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
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
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
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
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
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
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
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
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
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
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
他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
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
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什么?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究正义的艺术,是善与公正之学。
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
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用词。
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
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识经验和知识。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
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也相当有影响。
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象”的理论。
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
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规定性的东西,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两者合为一体。
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
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
因为作为社会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
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
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观察。
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
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
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
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
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中最基础的方法是:观察法和实验法。
如培根说科学是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之上的。
观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变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收集经验材料的方法。
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即是运用观察方法得出的结论。
所谓实验,是指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进行观察,研究两个以上的变量之间的关系。
如这样两项研究就是科学研究:1)为了小区的安全,研究这样几种方法的选择,是增加警察的数量或进行巡逻的次数,还是增加小区路灯的量度,研究结果是后者。
2)研究偷窃啤酒中的证人作证的几率,发现在场的人数与作证的可能性之间存在比率关系。
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学、数学、逻辑学等都不是科学。
因为逻辑学和数学并非实证研究,无须进行实验,它们研究的不是事实或经验,而是纯形式,是符号之间的逻辑关系。
当然,辨明一个学科不是科学,决非意味该学科不重要。
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社会科学,而没有人文科学。
人文由“Humanity”而来,是和神学相对立的知识体系,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
社会科学始于19世纪,由孔德创立,他论述了静态的社会静力学和动态的社会动力学。
这种科学观的内部也存在着分歧。
如证实主义与证伪主义。
证实主义是主流的评判,即使用了实证方法得出的结果还不算真正的结论,需结果可被证实。
而后期的学者波普尔则创设了证伪主义。
即能被证实未必就科学,能够进一步被证伪,才是科学。
如算命天宫图,能被证实,但永远不能被证伪,它永远有其解释的方法。
那种能解释和允许任何事情发生的辩证法是最可怕的。
第三种科学观(我国流行),认为科学是理性的最高体现,运用理性的方法研究即是科学。
这是最广泛的科学观。
依此,与迷信和宗教相对立的东西都是科学。
其标准在于理性的有无。
其结果是科学成为一种泛滥的话语。
它同时向四种研究方法开放,即经验方法(观察实验),形式化方法(根据逻辑规则进行形式演算的方法),思辩方法(跳出经验世界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都是运用这种方法),规范性方法(进行价值评价)。
但问题在于,这四种研究方法之间不可通约,无共同性。
这种科学观,从语义学分析看来,是应该抛弃的。
因为它造成了误解和混乱。
神学和自然科学都属科学,但神学家之间的争论是关于应当如何的争论,与事实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之间不能通约;而科学家则通过进行实验而达成共识,他们之间可以通约对话。
这种科学观,导致科学成为一个“杂货店”。
我国存在三个关于科学的误区:误区之一,科学等于正确。
科学不等于正确,正确也不等于科学。
这是以图腾崇拜来崇拜科学。
所有科学不过是对事实的临时性解释,换言之,科学的确追求正确,但并非追求终极的、不可改变的结论。
科学精神是怀疑一切。
随时准备被证伪。
马克思具有科学精神,他不仅怀疑别人,他连自己都怀疑。
西方人说,存在三个马克思:一是,青年马克思;二是,中年马克思;三是,老年马克思。
三种不同的思想之间存在着的断裂,是不断怀疑自己的结果。
其晚年可能怀疑中年的生产力决定一切的论断。
生产力要成为决定性因素必须有一个条件,即出现以追求财富为最大欲望的人。
所有的社会因素是相互作用的,没有什么是最终极的决定性因素。
科学是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
科学的态度是,不在于你说了什么,而在于你为什么这么说。
相对来说,以经验材料、观察实验为基础的科学是可靠的,科学是一种假设。
误区之二,科学等于有用。
科学不等于有用,有用不等于科学。
有些科学理论的论证和推演,是无用的“垃圾”。
但它们展现了用科学的方法逻辑去推演结论。
误区之三,科学等于善。
这是一种浪漫的理解,求真等于求善,科学不一定是善。
2、法律是理性,还是情感?流行的观点认为支撑法律的是理性。
但是否在法律中,就只是理性起作用?情感起何种作用?比较而言,自然科学中,情感并非不发生作用。
如居里夫人对科学的热爱的情感。
但它是从科学的外部起作用,在科学内部是不起作用的。
而人文学科,情感起着非常强大的导向作用。
情感是基石。
道德因素,是情感。
道德信念,传递着一种情感。
理性是以情感为基础,由此产生对命题进行理顺的过程。
理性的作用,是将情感的药包上糖衣。
人是一种没有推理能力而又偏爱推理的动物。
何为理性?语义分析的基本命题,是避免定义。
重要的是,把握如何使用该术语。
如某人有理性,某杯子无理性,这就是关于理性的正确用法。
这里须注意,存在哪些因素影响术语的运用。
最基本的理性的含义,是从一个前提,合乎逻辑地推出一个合理的结论。
何为情感?情感无须理由的支撑和证成。
法学理论,情感作用如何?帕雷托的剩遗物和派生物理论是一个非常具有启发性的方法论。
理性是一个中性词,所以,非理性也非贬义词。
非理性即情感,换言之,无须理由来支撑。
按照上述学说,人类行为分为逻辑行为(理性行为)与非逻辑行为(非理性行为)。
非逻辑行为类型有二:1)与逻辑推理没有任何关系的行为,换言之,无须由任何逻辑理由支持的行为。
如升国旗,热血沸腾。
2)用虚假的逻辑理由来支持的行为。
如虽然这里面也存在逻辑推理,但行为里面是反逻辑的。
这里的“虚假”并非贬义,是指这里的理由是不能支持行为的,如乞雨的行为。
剩遗物永存,派生物转眼即逝。
——现代社会中,形态各异的派生物以另类的面目出现,但回头一看,其内在的理性值得质疑。
图表2 C理论(派生物)A情感(剩遗物)B行为情感A导致行为B,而人类主张、理论C导致行为B. 派生物理论分为四大类:1)简单肯定式。
如在母亲教育孩子时叫小孩听话。
2)诉诸权威式。
如在母亲教育孩子时叫小孩听话,理由是父亲叫小孩听话。
3)诉诸原则式,如皇权至上。
4)口头证明式。
这是政客和作家的方法,就是没有逻辑的无休止的重复,比最好的逻辑论证更为有效。
二、规范性研究方法(价值评价方法)(一)什么是价值、法律价值?1、人类以两种方式面对世界: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是什么”属事实世界,回答三类问题:存在的现象(事实)是什么?现存的事实由什么的样的事实导致(因果关系)?我们一旦选定了目的,用什么手段去达到目的?“应当是什么”属价值世界,当离开“是什么”而回答“应当是什么”时,就进入了价值判断。
这是人类存在的特殊方式。
价值并不是指客体的有用性。
若说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那么主体本身就无价值了。
而人性恰是价值的原点,人是有价值的。
有很多在我们看来是无价值、甚至负价值的东西也能满足主体的需要。
所以,价值就是好。
2、法律的价值有三种基本用法:一指法律能促进的好,如自由、秩序,这是目的价值。
二是法律本身的价值,是形式价值,与目的无关,如逻辑一致性等。
三是价值评价标准。
(二)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包括法律和法学与价值的关系1、法律与价值的关系:1)法律本身即是一种稀缺价值分配自己的权威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