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 法学方法论与民法发展
论请求权思维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意义论文

论请求权思维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意义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在现代民法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方法主要包括两种,即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否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二、请求权思维方式与其发展请求权方法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因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请求权概念的“发明”而形成,并在《德国民法典》中确立。
但其抽象概括式的特征被揭示则于19世纪上半期,肇始于萨维尼。
因此其最终源头当是萨维尼一再推崇的罗马法形式理性特征。
萨维尼曾谓“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思想及现实的变化直接使法学方法论发生了变化。
变化之一是法源。
按照当时的观点,法官一方面受法律的约束,而另一方面在欠缺法律的情形下受法学家创制的中性概念构成的逻辑结果的约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拘束,最为明显的就是温德沙伊德的《学说汇纂教科书》甚至被视为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成为法官裁判的方案。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最终版)

效果:損害賠償
Ⅱ.B 電腦:具有缺陷
1.瑕疵給付(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2.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要件 效果
範圍(113) 減損(119)
造成損失 損害賠償範圍(113)
所失利益
預先說(采英國法的 Hadley v. Boxendale rule)
2.案例研討
(1)甲出賣 A、B 二個電腦給乙。A 電腦遲未交付,交付之 B 電腦故障不能
使用,乙受有經濟損失。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Ⅰ.A 電腦:遲未交付
1.繼續履行:請求權基礎?(寫出精確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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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時專送致函於 B 出版社,敘明事由,表示撤 回訂書單,倉卒之間,未貼限時專送標籤,並誤投于平郵郵筒,延至三月七日上 午始行到達。B 出版社於三月六日上午收到 A 教授的訂書單,即於當日下午寄發 百科全書,於三月九日到達,A 教授拒絕受領。試問 B 出版社得對 A 教授主張何 種權所有權 返還使用某物的利益 償還所支付的費用 支付價金、報酬 賠禮道歉 精神損害賠償等
合同(合同法 235) 不當得利(通則 92) 無因管理(通則 93) 侵權行為(侵權 6、2、15)
4.法律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定(規範基礎,包括最高院解釋意見)
(二)案例事實、法律規範、請求權基礎 【自動販賣機上的兩個一元馬克】(見下圖)
契約上的請求權(合 同法 107)?
1、 甲設自動販賣機:要約
要約邀請 要約:意思表示
2、乙投入 ab 二個馬克 (1)承諾:成立買賣契約
a 馬克
(2)支付價金:移轉所有權 (3)甲取得 ab 二個馬克所有權 b 馬克
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陈小君教授:我今天比较激动,不多说半句话。
我今天只说两句话,第一句是欢迎王老师再次来到我的大学;第二句就是把接下来的时间留给王老师以及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谢谢大家。
接下来让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
王泽鉴教授:时隔十年能够再度来访,再见老师、同学,非常荣幸。
长话短说,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在开讲之前,我想讲几件这几天遇到的事情。
一个就是我今天去张红老师的课堂上听同学们作报告,感触很多,大陆民法的发展,由理论到实务,由学理讲述到案例的研究,我觉得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在研究的方法上仍然有深化的余地。
今天讲的是案例研究,这个案例研究跟实例研习是不一样的,希望有助于教学与研究。
第二是我在上海高院的时候,高院一个副院长跟我说,他在我的一本书上看到这样一句话,他一直记在心里,我说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一定要用民法第某条后段的类推适用,他说直到今天才体会到依法律实现正义一定要落实到法律解释适用的层次。
今天我听同学报告,我对有些法条不是很熟悉,我就找旁边的同学借法条书,他说没有带来,我就感到非常的诧异。
在台湾,法科生上课必带小的六法全书,如果我现在问你几个法律条文,你知道吗?比如说宪法第38条、37条;合同法第6条;侵权法112条;物权法245条或者侵权法22条,你能够知道这些条文吗,你知道这些条文的内容吗,你知道这些条文在解释适用上遇到的困难吗?脱离了法条就不能适用法律,就不能以法律实现正义。
第三个就是我在北京的时候,一位高院的法官来看我,跟我讨论问题,从他的包里面拿出一本小的法律全书,问这个适用这一条还是那一条,是适用前段还是后段,是解释这个概念还是等等问题,我就非常感动,学习法律能够落实到这个程度。
她说最高法院法官学院邀请德国教授来讲课,讲的内容就是“请求权基础在法律解释上的运用”,希望能够提升大陆法院在判决论证上的风格。
最后一件小事就是,我今年去德国访学,在柏林大学及慕尼黑大学,我每次去国外的时候都会邀请大陆和台湾的同学一起吃饭或者喝咖啡,他们都说在大陆的教学和德国的教学不是很联系得上,他说带《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这本书,能够让我们在德国学习法律有一个方法,也能够应付上课。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编者按:两年前读王泽鉴教授的文章《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有所触动,又参加段厚省教授《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裁判方法漫谈》讲座,段厚省教授在讲座中多次提及请求权基础,后进一步阅读王泽鉴教授所著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虽读得不算通透,却感觉受益匪浅,一直想写一篇读后摘要,但拖延至今。
最近因为参与的一桩股权转让疑难案件,感触颇多,重翻此书,完成此文。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说法律思维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须在“对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的前提下,进行“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的法律思考。
该书以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与抗辩权、法律的适用为主要篇章,本文主要概括王泽鉴教授讲述的请求权方法与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方法请求权方法的模式: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王泽鉴教授在请求权方法的介绍中,同时对比历史方法(依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如物权变动)对法律关系进行检讨。
并指出: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对于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虽可采取历史方法,但关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则应采用请求权方法。
并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是必须彻底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只有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始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具备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才能明确指出支持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而切不能概括笼统用语来掩饰不清楚法律思维过程。
据此的案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
”这样的诉求是否明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视角

身 的形 式 逻 辑 ( 包 括 法 律 的规 范 、原 则 和 精 合 理 性 ,就 可 能 导致 机 械 法 学 。著 名 的 四川 泸 州遗 赠 案 ”若 严 格 按 照 法 律形 式 合 理性 标 神) ,在 此 基 础 上来 分 析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解 决 “
据 ,而应 当 以逻 辑思 维 为 主 ,辅 以价 值 判 断 、 例 ,其 中 ,该法 条前 半句 规定 属 于法定 事实 构 经 验思 维 ;第 i ,法 律思 维 的程序 性 。法律 思 成 ,后半 句规定 则属 于法 律后 果 ,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具备法 维 区别 于道 德 思维 、经 济思 维等 显著 的特 点在 定事 实 与法律 后果 的法 条 既是完 全性 法条 。而 于其 注重程 序 正义 。在 裁判个 案之前 ,必 须按 后者 则 是指 不能够 独立 作 为请 求 权基 础依 据 的
照法定 程序 听取 双方 当事人 的陈述 和辩解 ,对 法条 ,其 往往 缺乏 法定 事实 或者 法律 后果 ,只
问题 的思 维 方 式 。【 2 ] 从 学 者 对法 律 思 维 的定 义 准 ,认 定 遗赠 合 同有效 ,则 严重 背离 了 民法善
我 们不 难发 现 法律 思维 的共 同点 :第 一 ,法 律 良风俗 的基本 原则 ,此 时 ,只能牺 牲 法律 的逻
规 范是 法律 思维 的前 提 ,法 律思 维离 不开 法律 辑 合 理 性 以维 护 法 律 所 追 求 的 价值 理 念 。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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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长廊
张春龙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作者:胡丽娜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4期【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然权利之多,不可胜数。
分类之繁,不可胜记。
惟以其性质而分,世所皆然。
请求、抗辩、形成、支配,此四权贯通民法全体系,若深谙熟之,则任督二脉可通。
而于此四权中,请求权之地位与作用尤甚。
王泽鉴老师云: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之核心。
请求权基础(Anspruchagrundlage)乃法律人必须彻底了解与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然我国未有成文民法典,请求权散落于各单行法之中,法律人于学习,考试乃至实务中进行检索常感不便,故抽时间月有余而整理之,以王泽鉴教授关于请求权内容为分类标准进行归类,以供同学学习检索之用。
若有阙漏或归编不当,还望各大家谅恕之,盖习法律方两年有余,学术多不精,见拙于彼。
(法条参考范围:《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物权法》《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继承法》《继承法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收养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书籍参考: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王泽鉴著《民法思维与请求权基础》《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债法原理》《民法物权》钟秀勇著《2013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台湾民法典》注:(1)请求权基础需按契约上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顺序进行检索。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与民法的教学研究_

顾功耘:尊重的王泽鉴教授,列位教师,列位同窗,晚上好。
五月的华政迎来了又一个学术盛事,闻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终于在我校师生的长期期盼中,来到了漂亮的松江校园。
从今晚起,他将在本校展开为期两周的讲学活动。
今天的现场可谓盛况空前,作为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我的心情今天也是超级的兴奋。
在那个地址,我代表全校师生,第一贯王教授致以高贵的敬意和真挚的问候。
王泽鉴先生早年就学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从德国闻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学及法学方式论。
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即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学民法总那么、民法债篇、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同时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育人无数,桃李天下。
今日台湾学界、政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力干将们多数出自台大法律系,先生功不可没。
另外,先生开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振兴学术事业,几十年来也渐成规模。
今日的台湾法学蒸蒸日上,欣欣向荣,先生居功至伟。
王教授个人的学术成绩,在华人法学界更是无出其右,先生民法功底深厚,精通数国语言,更有无畏的开拓精神。
五十年来,王先生曾前后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英国剑桥大学、伦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等地从事访学和研究工作。
其出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系列》、《民法总那么》、《债法原理》、《民法物权》、《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等法学专著及教科书近二十次,此刻均已成为汉语民法学的大体文献。
据统计,其高作的转引率高居华人法学界第一名。
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水平之提升,研究方式之启发与法学人材之培育等等奉献卓越。
在教学和研究之外,王教授也踊跃参与社会效劳,为台湾地域社会之进展尽其所能。
他曾担任台湾地域法务部民法修改委员会委员,行政院研究进展考核委员会委员,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及行政院消费者爱惜委员会委员。
1994至2003年,出任台湾地域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会议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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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目次
• 一、绪说 • 二、法院裁判与案例研习 • (一)法院裁判 • 1、法院裁判是法律发展的核心机制 • 2、法院裁判是一种法的沟通 • 3、法院裁判公布制度 • 4、判例研究与法律发展 • (二)案例研习 • 1、海德堡大学民法课的案例 • 2、应以案例研习作为法律教育的重点 • 3、案例研习是法院裁判的基础 • 4、案例的设计:以法院裁判为来源
二、案例研习
• (三) 案例研习与法院裁判 • 1、 案例研习的功用: • (1) 认定事实 • (2) 掌握规范体系 • (3) 法律解释适用、论证说理 • 2、 案例研习是法院判决的基础 • (1) 从法学院案例研习到法院裁判 • (2) 所有法律人(法官、律师、教授、其他法
律职业工作者)共有的思维方法及必具的法律能 力
贰 法院裁判与案例研习
• 一、法院裁判
• 二、案例研习
二、案例研习
• (一) 海德堡大学民法课的一个案例 • 【故障的咖啡自动贩卖机】 • 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a、b二
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a、b二 个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 二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试说明: • 1、 甲与乙间共同有多少意思表示? • 2、 甲与乙共有多少法律行为? • 3、 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目次
• 五、法学方法论 • (一)法学方法论的意义 • 1、法学 • 2、方法论 • (二)德国法学方法论的发展 • 1、从萨维尼(Savigny)到拉伦茨(Larenz) • 2、拉伦茨道德法学方法论 • (三)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关于法之适用的体系构造 • 六、民法发展 • (一)法规范体系的建构 • (二)法律的解释适用 • (三)案例讨论
贰 法院裁判与案例研习
• 一、法院裁判
• 二、案例研习
一、法院裁判
• (一) 法院裁判是法律发展的核心机制 • 1、 法院裁判是依法律实现正义 • (1) 法院裁判是法之适用、具体化及发展
• (2) 法院裁判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 (3) 法院裁判在于实现个案正义
一、法院裁判
• (二) 法院裁判是一种法的沟通 • 1、 对当事人(尤其是败诉的一方)
二、案例研习
• (二) 应以案例研习作为法学教育的重点 • 1、 基本课程皆有之,从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到司法考试 • 2、 法律图书馆日夜坐满了撰写实例研习的学生 • 3、 在教科书、在上课、在学生讨论中最常看到、
听到的一句话: • 何种请求权基础: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 • 4、 作业修改、解说及法律补习班
二、案例研习
• (四) 案例的设计 • 1、 案例的来源 • (1) 法院裁判:法院裁判与教学的结合 • (2) 学说争点 • 2、 案例题上的事实 • (1) 法律上相关或无关的事实 • (2) 事实的认定与解释 • (3) 培养认定事实的能力 • 3、 案例题的问题提出 • (1) 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 • (2) 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 • (3) 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准。 • ③ 诚如拉伦茨教授所强调,释义学有时也会对司法裁判作辛辣的、令
人难以忍受的批评,但双方应有较高的互相学习的意愿。现行法上坚 实部份的法概念及裁判基准须有司法裁判及释义学的合作基础,才能 发展出来。
一、法院裁判
• (四) 判例研究与法律发展 • 1、 判例是法律规范生命的体现与实践 • 2、 研究判例是学者的任务 • (1) 是一种权利 • (2) 更是一种义务 • (3) 参与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 3、 应将判例作为教学内容 • 4、 研读判例是法律人的基本工作及基本素养
• 2、 对上级及其他法院(法官)
• 3、 对法学者
• 4、 对社会及舆论
一、法院裁判
• (参阅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 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薛张敏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一、法院裁判
• (三) 法院裁判公布制度 • 1、 司法公开透明 • 2、 判例法的形成 • 3、 正义原则:相同案件、相同处理 • 4、 法律的稳定与进步 • 5、 法院裁判与法学方法论 • (1) 法院裁判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 • (2) 法释义学的功能 • ① 法院裁判提供了法学研究的材料。 • ② 对法院裁判作有系统的类型整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的基
目次
• 七、结论 • (一)以请求权基础作为教学方法 • (二)提升法学方法论的意识 • (三)由实例研习到民法裁判,促进民法的发展
壹 绪说
• 一、 方法的改变才是进步最大的动力 • Savigny:“学术研究不仅仅取决于天赋(个人智力的程度)与勤奋
(对智力的一定运用),它还更多地取决于第三种因素,那就是方法, 即智力的运用方向。每个人都有其方法,但很少人有在这方面能够到 自觉和体系化的程度。如果我们对一门科学(Wissenschaft)或其理 念按照合乎这门科学之本性的法则(Gesetze)进入深入彻底地思考, 那么我们的方法将走向体系化,对科学理念的观察能够把我们引向正 确的方法。 • 【德】萨维尼、【德】格林:<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 (下篇<格林笔记>),杨代雄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第一版, p.67 • Heck:“在所有的改变中,方法的改变才是最大的进步” • Fiketscher:“对法律发展的贡献,不尽在于个案的处理,乃在于方法 的创新” • Larenz:“具体个案是法律思考的检验,法律原则的发现、法律创造 的开端”
目次
•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 1、最高法院与民法发展 • 2、关于名誉权纠纷案的二个指导案例 • 3、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 • 四、请求权基础 • (一)请求权基础的意义 • (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功能 • (三)历史方法与请求权基础方法 • (四)请求权基础的构造 • (五)请求权基础的种类、竞合及检查 • (六)解题的体裁、结构与风格 • (七)例题解说